非法行医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合集下载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时间:2021-11-23 15:32 来源:作者:(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中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

(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

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

(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

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

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中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患者受到损害,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自《侵权责任法》通过实施之后,对此多有不同理解,需要统一认识并统一司法适用尺度。

本文对这四个要件进行以下详细解说,说明笔者的观点。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简称违法诊疗行为,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

这是侵权责任违法行为要件在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具体表现。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由以下两个要素构成。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诊疗行为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医疗机构,主要解决责任人的资格问题;二是医务人员,主要解决行为人的资格问题;三是诊疗活动,主要解决的是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环境;四是诊疗行为,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要件。

1.医疗机构按照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除此之外的机构都不属于医疗机构。

例如,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成立个体诊所,设立个体诊所行医的,由于不是医疗机构,仍为非法行医。

[1]有人认为,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之后,由于造成损害的医生是在医疗机构进修的不具有资质的“医生”、医院聘用的不具有医生资格的“医生”,医疗机构主张自己的医生不合资质而否认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理由是,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的责任,而不是医生自己承担的责任,因此,医院聘用或者进修的不具有医生资质的“医生”,过错在于医疗机构,并不妨害医疗机构依法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没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确定侵权责任,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

那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是非法行医罪的首要构成要件。

这里的“医疗活动”是指医疗行为的总称,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术后康复等一系列医疗过程,包括针灸、推拿等传统医疗服务。

二、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在医疗活动方面,要求从事者具备相应的医疗执业证书和相关手续。

没有取得相应的医疗执业证书和手续的从业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是违法的,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罪。

具体来说,这就意味着罪犯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这项工作,却仍顽固地从事。

三、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最后构成要件是,罪犯的行为必须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

在法律中被划分为两类:轻微伤和重伤,轻微伤是指伤害程度较轻,影响较小,而重伤则是指影响到人体重要部位和器官,且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比较大,例子则比如头部受伤而导致脑震荡等。

立案标准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以下几个方面所体现的:一、引起重大社会关注非法行医罪被打击的首要考量是社会影响,因此只有引起社会关注,才可能唤起检方的重视,进而得到立案追究的机会。

特别是在如今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问题的当下,非法行医罪引起的关注程度尤其高。

二、罪犯是否触犯刑法规定罪犯是否触犯刑法规定是评定非法行医罪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是否从事相关医疗活动,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都被满足,非法行医罪才可以真正立案。

三、患者受到损害或威胁患者是否受到损害或威胁也是非法行医罪是否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给患者带来实质性的危害或者损失,那么无论其过程有多么危险和不人道,都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

一、有没有非法行医罪?首先医生没有执业资格就行医是违法的,在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二、非法行医罪怎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那么怎么才能正确认定非法行医罪呢?这就要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具体分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群;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行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比如说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等都属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中对非法行医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

相信从是否成立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非法行医罪更加有利于大众对该条罪名的理解以及认定。

三、非法行医罪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非法行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非法行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法⾏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所有的医⽣在给患者治疗的时候都应该持证上岗,并且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医,如果在⾏医的过程中出现了⾮法⾏为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法⾏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法⾏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在鉴定结果出来后⽣效。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诊疗活动中医务⼈员过错的界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医犯罪的刑事责任⾮法⾏医者不仅⽆视国家法律,不经卫⽣⾏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承担相应的⾏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且病房表现为医疗技术⽔平低下,甚⾄根本不懂得医学,往往给病⼈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危及⽣命。

由于⾮法⾏医与医疗纠纷的性质不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条件也有很⼤差别。

从本质上讲,⾮法⾏医与其他普通伤害是相同的,但从犯罪的主观⽅⾯来分析,⾮法⾏医⽆论⼿段如何恶劣,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即⾮法⾏医者对发⽣的伤害结果应该预见,因累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这种结果,⾮法⾏医者对伤结果的发⽣不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是持不定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法⾏医者,还是靠诊疗营利,⽽是打着诊疗的旗号,或直接骗取钱财,或兜售伪劣“药品”,或在病⼈⾝上实施明知有毒或有害的措施,此时已不属于单纯的⾮法⾏医,应按故意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医给病⼈造成的损害程度,⾏为⼈应分别承担过失重伤罪和过失杀⼈罪的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lg lpr c ii g m e ii e The m e ialbe vir s oul av e lan le ldiii n.Il g lpr c ii g m e cne ha wo le a a ts n d cn . d c ha o h d h e 1ga d ilga v so le a a tsn dii s t
f i e e h vir,t le lp a tsng m e i i o o m st h o po e m p t ntc rng m ntbe a o heilga r c ii d cnec nf r o t e c m s d i ora ond to o o tr s on i l y b iin ft r e p sbii ut t
规 定 , 以 较 为 全 面 地 对 非 法 行 医作 出 如 下 的 类 型 划 分 : 可 () 1 未取 得 合 法 《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自执 业 。具 体 表 医 擅 现 为 : 未 取 得 《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擅 自开 展 执 业 活 动 的 ; ① 医 , ② 通 过 买 卖 、 让 、 借 《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展 执 业 活 动 转 租 医 开 的 ; 使 用过 期 、 效 的 《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展 执 业 活 动 ③ 失 医 开 的 ; 使 用 伪 造 、 改 的 《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展 执 业 活 动 ④ 涂 医 开
非 法 行 医 顾 名 思 义 就 是 指 非 法 或 者 不 合 法 地 实 施 医 疗 活 动 , 作 为 一个 社会 热 点 问 题 , 论 在 理 论 还 是 实 践 上 非 法 行 医 可 无 的 内涵 都 是 充 满 了争 议 的 主题 。《 法 》 三 百 三 十六 条 第 一 款 刑 第 规 定 : 未 取 得 医生 执 业 资 格 的人 非 法 行 医 , 节 严 重 的” 成 犯 “ 情 构 罪 ,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 行 ( 而 最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定 罪 名 确
维普资讯
卫 生 法 掌
医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 医学版 )08年 9月第 2 20 9卷第 9期总第 34期 6
非 法 行 医及 其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的认 定
钱 矛锐①
摘 要 : 疗 行 为 主 体 的 未 限 定 性 决 定 了非 法行 医主 体 的 非 限 定 性 , 医 医疗 行 为 应 有 合 法 与 不 合 法之 分 ; 为主 体 故 意 实施 的 行 违 法 行 医行 为 必 须 兼具 营利 的 主观 目的 性 才 构 成 非 法行 医 ; 法 行 医作 为侵 权 行 为 的 一 种 , 符合 侵 权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 非 也
mi ita inColg f C o g i g M e ia ie st Ch n qn 0 0 6 C i a n sr to le eo h n qn d c lUn v riy。 o g ig 4 0 1 , h n
Abta tTh r sn i t t na o t h u jc fme ia e a ird cd sta h r sn i tto b u h u jc f sr c : eei ol miai b u es be to dc l h vo eie h t e ei ol ain a o tt es be to o t b t mi
As u a c f Ilg l r c iig M e i ie a d IsCo o e mp ra t n iin o r s o s blt QI s r n e o l a a t n d cn n t mp s d I o t n e P s Co d t f o To t Re p n i i y i AN a — u .Ad— M or i
列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的 政 策 文 件 中汇 总 卫 生 部 对 于 非 法 行 医 的 认 定
范 围 , 时 结 合 《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执 业 医 同 医 、中 师 法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母 婴 保 健 法 》 卫 生 法 律 、 规 的 法 条 等 法
h s is a tc l rt . a t p r iu a iy
Ke rs me ia e a ir ie a rciig me iie u jc 。tr e p n iit y Wod : dc l h vo ,l g lp a t n dcn 。s be t o trs o sbl y,c mp s d i o tn o dto b l s i o o e mp ra tc n i n i
的通 知 》 卫 监 督 发 [ 0 4 1 9 ) 《 于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专 项 行 动 ( 2 0 ] 4 号 、关 方 案 的通 知 》 卫 监 督 发 [ o 5 1 6号 ) ( 2o] 5 以及 《 生 部 关 于 打 击 非 卫
法 行 医专 项 行 动责 任 追 究 的 意 见 》卫 监 督 发 [ 0 5 4 3号 ) 系 ( 2 0] 1 等
只不过有其特殊性 。
关 键 词 : 疗 行 为 , 法行 医 , 体 ,O R—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2 7 2 2 0 ) — 0 5 0 1 0 —0 7 ( 0 8 9 0 1 3
a p cs n e t n l ra igt e 1w o p a ts dcn n u jcie p r o e t k r ft Aso ekn fi — s e t :itn i al b e kn h a t rcieme iie a d s be t u p s o ma e a p oi. n id o n o y v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