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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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模板8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模板8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模板8篇篇1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本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本基金的托管人,共同签署本协议。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现就基金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一、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基金托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基金终止之日终止。

第二章基金资产托管一、乙方负责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基金的所有交易及相关文件。

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有效指令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基金资产的清算、交割和过户等。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账户管理一、甲方应在乙方开立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高效、准确的账户服务。

二、甲方应确保基金账户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账户信息泄露。

乙方应定期对基金账户进行审查,确保账户的正常运作。

第四章投资监督与风险控制一、乙方应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如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监管部门。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控。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便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一、甲乙双方应定期向对方提供本基金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双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基金的托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和托管业务情况。

第六章费用与支付一、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样书6篇

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样书6篇

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样书6篇篇1协议编号:【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法人信息】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受托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法人信息】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为具有一定投资意愿的自然人/公司,有意将其拥有的股票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以提高资产收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股票资产全权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和运作。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的股票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管理期限】,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约。

第三条委托管理内容1.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股票资产进行投资、买卖、持有等运作,以实现资产增值。

2. 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对甲方的股票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调整。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股票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情况、收益情况等。

第四条风险提示与承担1. 甲方应充分了解股票投资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

甲方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

2. 乙方在管理甲方股票资产过程中,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尽量避免投资损失。

但乙方的投资运作不一定能够实现资产增值,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3. 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收益分配与费用承担1. 乙方对甲方股票资产的管理和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代为收取和分配。

具体收益分配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乙方有权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对甲方股票资产的管理和运作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管理费用应按季度或年度结算。

篇2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股票市场投资意愿及需求,并认同乙方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与服务能力,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将其股票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以实现资产的增值。

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样书5篇

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样书5篇

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样书5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追求投资收益,决定将其拥有的股票资产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对甲方的股票资产进行专业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甲方资产的增值。

为明确双方权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对甲方的股票资产进行专业管理,以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委托资产及账户信息1. 甲方将其名下的股票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委托给乙方管理。

委托资产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甲方需提供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

三、委托管理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管理期限为____年。

2. 协议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四、委托管理原则与策略1. 乙方将遵循价值投资、长期持有的原则,结合市场动态和个股情况,制定投资策略。

2. 乙方有权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入、卖出、换股等操作。

3.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管理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1.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股票资产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2. 如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因过错导致甲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1.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委托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明细、收益情况等。

2. 甲方有权查询委托资产的管理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3)一方严重违约,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 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甲方的委托资产返还给甲方。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一月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法定代表人: 经雷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票托管合同范本

股票托管合同范本

股票托管合同范本甲方(托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股票托管机构,乙方为股票持有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托管其股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票托管1.1 乙方将其持有的股票委托给甲方托管。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股票持有证明文件。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委托,妥善保管乙方的股票,并按照乙方的指示进行股票的交易、分红、配股等操作。

第二条托管期限2.1 托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托管之日止。

2.2 乙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托管。

第三条托管费用3.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托管费用。

3.2 托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委托进行股票的交易、分红、配股等操作。

4.2 甲方应保证乙方股票的安全,不得擅自处分乙方的股票。

4.3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股票交易、分红、配股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其股票的托管情况。

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5.3 乙方应按时支付托管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照乙方的委托进行操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托管费用,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托管协议书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书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书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书》甲方: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为设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而需要乙方提供基金托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基金托管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金的托管1.1 甲方同意将基金托管给乙方,乙方同意提供基金托管服务。

1.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基金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组合、财务报表等。

1.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基金资产,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二条托管职责2.1 乙方作为基金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2)按照甲方的指示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交割、核算等事宜;(3)监督甲方的投资运作,确保甲方的投资运作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定期向甲方提供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算、交割、核算等报告;(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乙方不应干预甲方的投资决策,但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投资决策的依据和理由。

第三条托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托管费用给乙方。

3.2 托管费用支付的具体标准和方式,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双方应对在托管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方应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谅解和支持。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模板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模板3篇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模板3篇篇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模板甲方:(委托方名称)乙方:(托管方名称)鉴于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需要委托乙方作为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的托管和管理,为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完整、安全的管理基金资产,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金托管范围1.1 乙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接受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基金资产托管职责,并在基金法、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1.2 乙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核算和交易结算等工作,并保证基金的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条托管服务费用2.1 甲方应按照协议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基金托管服务费用,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2.2 乙方有权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调整基金托管服务费用,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基金托管责任3.1 乙方应善意诚信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定期对基金财产进行盘点核对。

3.2 乙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基金资产清算与保管4.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承担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与保管的责任。

4.2 乙方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附件。

5.2 本协议经过协商一致,可被解除,甲、乙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解除。

第六条其他事项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

6.2 本协议采用多份原件,甲、乙双方均持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推荐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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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文推荐8篇篇1甲方(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基金管理人,负责设立、管理基金,乙方为一家拥有合法资质的商业银行,具备基金托管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的意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托管协议的目的和原则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基金托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增值及合规运作。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托管基金的概述及类型详细描述基金的设立目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以及基金类型等信息。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作为基金管理人,甲方有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3.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4. 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作为基金托管人,乙方有权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和监管。

2. 乙方应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托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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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一月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5)九、基金收益分配 (18)十、基金信息披露 (19)十一、基金费用 (20)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1)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2)十五、禁止行为 (22)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3)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3)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5)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5)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5)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法定代表人: 经雷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股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股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12)、(19)、(20)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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