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国际关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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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的三种视角:霍布斯、康德、格劳秀斯》

《国际关系的三种视角:霍布斯、康德、格劳秀斯》

律去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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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体系相连接的进程中被制定出来提供一个例证,尤其是,它能说明
法律是机构创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一如机构创建时国际关系政
治进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样。

共同体的国际法

涵义:它处理那些不能以相互分离、处于竞争状态的各个国家在
利益上的互惠为基础,只能以其行动超越了狭隘的国家利益的共同体
为基础才能得到最佳解决的问题。
第九章 国际关系的三种视角:霍布斯、康德、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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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 龙天宇
• 霍布斯的现实主义传统,它把国际政治看作一种 战争状态
• 康德的普救论传统,它把国际政治发生的场所看 作是一个潜在的人类共同体。
• 格劳秀斯的国际主义传统,它把国际政治看作是 发生在一个“国际社会”中的活动,或者是发生 在一个由于其成员在无政府状态下渴求秩序因而 就能形成秩序的共同体的活动。

政治构架的法律

涵义:如界定基本状况、某些基本准则和国家间开展政治博弈规
则的一揽子协定,是关于大国协调的法律。

它是列强组成的社会监督小国并控制它自身每一成员各自野心的
工具。但是这种国际法只是一种平衡的技能,而不是一种克服平衡的
工具。在现代,关于政治构架的法律是联合国宪章。宪章的思想意识
和客观存在在被叠置在国家制度之上,在某种程度上既作为国家制度
些国家的主权被它们自己已经同意受其约束的各种规范所确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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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布斯国际政治体系中的国际法 • 霍夫曼观点:国际法反映世界体系的结构;
国际法反映权利模式和主要行动者的政治 文化;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到国 际法的形成;国际法反映国际体系中不同 单位间的关系。

浅析西方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

浅析西方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

浅析西方三大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摘要: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是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三大主流理论,它们代表着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截然不同的三种看法,对这三种理论的学习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国际政治的了解和对国际现象的认识。

分析这三种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观点及核心概念,可以看出这三种理论范式是在相互争论中形成的,它们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思想渊源;主要观点国际关系理论是国际关系学者通过对国际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的研究,从不同的出发点开始,努力从中寻找一般规律,以对国际社会现象进行解释,并对未来的国际局势进行预测。

一、现实主义权力是现实主义思想的核心概念,故现实主义理论体系是围绕权力这一核心建构起来的。

现实主义流派的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古希腊时期的修昔底德、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利、启蒙运动中的霍布斯等等都曾对权力政治做过经典的论述,而他们的思想和论述都深深地影响了现实主义学者对国际关系的看法,有的则直接为后来的现实主义者所借鉴,如霍布斯对人类社会早期恐怖的自然状态和无政府状态的描述,就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基本假设。

现实主义是在对理想主义的批判之中发展起来的。

一战结束后,理想主义的代表人物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他在对一战的反思中提出了实现人类和平的十四点计划。

概括起来,就是强调普世的道德原则,重视国际组织、国际法和国际舆论的作用,主张自由贸易、民主体制和民族自决,由此主张建立国际联盟。

卡尔于1939年出版了其代表作《二十年危机,1919-1939:国际关系研究导论》,在书中卡尔针对理想主义,明确指出理想主义思潮和活动掩盖了国际关系的本质,从一战到二战之间是危机四伏的二十年,在一种近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很难界定普世的道德原则,而权力是国际关系中至关重要的因素,没有国家权力,国际组织就软弱无力,理想主义提出的只是国际社会的“应然”状态,而现实的国际社会是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各国为保证自身的生存而展开的激烈的权力争夺。

格老秀斯的遗产浅评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

格老秀斯的遗产浅评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
2012 年第 3 期 (总第 75 期)
理论观察 Theoretic Observation
No. 3, 2012 Serial No. 75
格老秀斯的遗产
—— —浅评《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
舒菲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南京 210093)
[摘 要]在探究和构建近现代国际关系领域的思想脉络和知识谱系时,格老秀斯是一个重 要人物。 他的“法学三部曲”《捕获法论》,《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被公认为是国际法学 界的经典权威。 其著述中的观点、价值取向与精神气质,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已形成了学者普遍认 同的“格老秀斯传统”。 在阅读《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的基础上探讨格老秀斯的“遗产”,即 后世对格老秀斯思想及影响的各种争论。
总体来看, 这本书对格老秀斯作品和思想的介绍是相 当全面的, 基本涵盖了当今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各个 方面,特别是对其人生经历,主要思想如正义战争原则,海 洋自由原则等都有深入阐述和独到见解,可谓“窥一斑而见 全貌”, 是我们全面了解格老秀斯的一本很好的入门读本。 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角度、手段不同,为我们所呈现的视角 是多样的,这利于我们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进行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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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和 非 国 家 实 体 在 自 然 法 保 护 下 的 平 等 权 利 问 题 的 看 法 ①; 其对人权和主权国家关系的看法,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意见 ②。
二 掩卷之余,惊叹于格老秀斯传奇的经历和丰富的著述。 他的作品和思想契合了时代精神, 又是对现实的总结与升 华。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政治抱负是其创作的主要动因,但他 在从事政治实践的同时, 更是有着人文主义关怀的法律学 者,其学理态度和责任感,对人类未来发展和命运的思索才 是这位深受伊拉斯谟人文主义影响的法学家的关切之处。 身前他是欧洲公认的法学专家,但又引起诸多争议,比如他 主张“清教和罗马天主教和解以实现基督教统一”就遭到来 自双方的憎恨③。 “何计身后评”,后世研究者对他的作品和 思想的解读亦纷繁多样。 在《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中,以下 议题是学者主要争论的对象: 1. 格老秀斯的思想的继承性和创造性 任何一种思想都不是无源之水, 后人必然要在继承前 人的基础上才能往前迈步,格老秀斯也不例外。 他的思想, 特别是战争正义性问题大幅借鉴了前人观点,如奥古斯丁、 阿 奎 那 、以 及 西 班 牙 神 学 家 维 多 利 亚 ,苏 亚 雷 斯 ,阿 亚 拉④。 但最为后世津津乐道的还是格老秀斯与贞提利之间到底谁 才是真正的阐发国际法的第一人? 谁才能担当起“国际法之 父”的美称? 二人之间很明显有紧密的关联性。 正义战争的信条被 置于贞提利最主要的著作《战争法》中心位置,书中大量论 述战争的正当理由,战争中的正当行为,战争结果的正义性 与非正义性;贞提利认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妇女,儿童,神 职 人 员 应 被 排 除 在 战 争 之 外⑤,格 老 秀 斯 则 清 楚 指 出 “绝 对 的正义并不谴责在战争中牺牲生命的行为, 但人道要求尽 量做出最大限度的预先警告, 以防止限无辜者于危险之中 ……在战争的灾难面前,儿童因其年龄,妇女因其性别而得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1583年出生于荷兰,是17世纪最伟大的国际法学家之一。

他以论文《海洋权论》(Mare Liberum)闻名,并在1625年出版了其主要著作《国际法开篇》(De Jure Belli ac Pacis)。

他被认为是把国际法从经验原则的范畴中提升到了理性的层面,用他的话说,就是把国际法“由基督教改为哲学”。

从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首先,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体,并且视国际法同样重要。

他声称国际法是“天主赐予人类的普遍法律”,把它视为一种有效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将其看作是一套保护和控制国际关系的法律,以维护人类的和平。

他提出,只有当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法,才可以有效地保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其次,格劳秀斯希望建立一个能够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以便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他将这一权威机构称之为“全球警察”。

此外,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不仅是一种遵守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一种维护社会的法律。

他在其著作中提出,国际法不仅应该执行国家的约束,还应该实施社会责任。

他强调,国家间的关系应该加强,并且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关系。

最后,格劳秀斯认为,尊重国际法是遵守国际法的最佳方式。

他认为,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问题时,应该尊重相关的国际法,而不是立即发动战争。

他也主张尊重国际法的普遍性,禁止各国破坏国际法的实施。

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时,他认为,其他国家有义务采取行动,直至侵权国停止其违法行为。

自17世纪以来,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已经对国际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所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他将国际法从基督教改变为哲学,把它从一种宗教信仰提升到一种理性思维,使国际法摆脱宗教的束缚,更加符合世界的发展需要,这一想法不仅受到当时的国际法家们的肯定,也影响了后来的国际法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提出了新的宪法概念,建议建立一个国际宪法;同时,他还提出一种新的法律协议,鼓励国家在解决争端时遵守这些规则;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原则,将国际法及其原则的地位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格劳秀斯理论思想综述

师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论文摘要:格劳秀斯作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它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家以及国家相互交往的法律,主要包括实在法和自然成分。

国际法具有自然法的成分,它是在人类共同意识基础上,由全部或者大多数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暗示或明示制成的法律,不仅对和平时期有效,在战争时期也有效。

本文结合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基本原理以及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正文: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一、生平与著作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年4月10日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1645年8月死于德国的罗斯托克。

1599年,格劳秀斯带着博士学位和大金牌从法国载誉回国,在海牙担任大律师。

以后又进入政界。

1618年,格劳秀斯因卷入荷兰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政治与争端而被捕入狱。

后在其妻玛丽亚的巧妙安排下侥幸脱身,逃抵巴黎,受到法国国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热情接待。

并于1623年2月26日从法国国王那里取得了归化证书。

从此之后,格劳秀斯便开始潜心著述。

1634年,格劳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赏识而被任命为瑞典驻巴黎大使,这一职位是当时“瑞典外交部门最高职务”。

但由于瑞典的宰相特流忌其才能,使其到处受制。

1645年他被召回,在斯德哥尔摩受到盛大欢迎,但却没有新的任命。

他便决意退出瑞典,女王知道后特为其准备了一条船,并送到留培克。

但他乘坐的船在波罗的海遇到风暴,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

上岸后,格劳秀斯精疲力蝎,乘坐一辆敞篷运货车希望到达卢卑克,但离开罗斯托克(Rostock)后不久,便卧病不起,1645年8月29日死于归国途中,时年62岁。

格劳秀斯的遗骸临时安葬之后,移葬于故乡德尔福特。

格劳秀斯曾以简洁的语句,为他自己写下T墓志铭:“Grotius Hie Hugo EstBatavum CaPtivus et ExsulLegatus regni,Suecia Magni, Tai.”意为:“荷兰的囚人及流放者并瑞典王国的公使胡果·格劳秀斯长眠于此”。

西方外交思想

西方外交思想

文艺复兴: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外交思想、文艺复兴对外交的影响影响:民族意识觉醒; 中央集权制度1)(法)不丹: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主权学说: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加强王权的思想倾向。

A家长制与国家的特征B主权定义“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约最高权力.特征:至高无上的绝对性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立法权的来源)2)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思想主要内容如下:一、权力政治观二、共和制理想三、政治统治方法1、他提出了“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君主统治之道,被人称为“马基雅维利主义”。

他认为,为了夺取和维持政权,有两种方法可以利用,一是法律,一是暴力。

2、他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君主应该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实行法治。

3、他又重视在统治的过程中争取民心。

马基雅维里外交思想的影响1、他明确地将政治与道德分开,从权力角度理解政治,为权力政治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他的政治思想的核心是,主张国家的本质是权力,政治就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斗争,统治者应以夺取和保持权利为目的。

3、对西方政治思想最突出的贡献:从人角度研究现实政治问题,也是他权力政治观的基础。

4、他注重从历史和实践经验中寻找政治统治的规律,其历史主义的方法和现实主义的出发点对后来的政治思想产生了影响,为其权力政治观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论。

5、在权力政治观的指导下,他又提出了一系列政治主张。

第一,主张国家至上论。

主张建立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制止封建割据和内讧,抵御外辱和驱逐外国侵略者。

第二,他反对教皇和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

荷兰崛起时的欧洲一、西班牙争夺欧洲霸权二、法国雄踞欧洲三、英国迅速扩张四、德意志内纷争不断五、近代欧洲国际关系体系逐渐成型荷兰的主要外交思想一、“国家观念”薄弱二、“重商主义”的传统三、荷兰的对外政策(近代国际关系史)英荷战争法荷战争海外殖民扩张1)格劳修斯的外交思想格劳修斯较为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理论。

他恢复并发展了古罗马思想家提出的自然法理论,使自然法成为世俗的理论。

26格老秀斯

26格老秀斯

Part II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本编导读自由国际主义是一列呼啸而来的火车,始终带着激情。

它一路向前奔跑,毫无倦怠之意,无论何时何地,它都高声呐喊。

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前30年,它在空旷呼嚎,回荡无穷,20世纪40年代后,它的声音淹没于现实主义的嘈杂市井,经过长期无声无息的奔跑之后到70年代终于恢复元气,以致于在20世纪最后20年,又到处可闻它的汽笛长鸣之声。

自由国际主义传统的国际关系思想,其内容之广泛、议题之繁杂和变化之巨大,在三大传统中是独有的。

自由国际主义的思想来源是自然法观念,其核心是人的自然理性,在历经千余年的自由主义传统中,理性始终是它不可动摇的根基。

自然法观念的最初源头是古希腊晚期和古罗马早期斯多噶派的哲学思想。

斯多噶派哲学家认为,人类是一个有理性、和谐的整体,普天之下所有人都是这个整体的平等的一部分,人的本性该与世界的本性一致;世界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规范。

斯多噶派认为,德性的目标就是服从世界理性,而服从世界理性就是自我完善。

从自然法和普遍理性出发,他们提出了建立世界国家的想法,这是一种世界主义观念,是最早的国际主义思潮,也是原始的帝国主义理念。

后来的基督教普世主义和基督教理性主义,如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中世纪晚期神学政治家托马斯·阿奎那的理性与信仰互相调和的理论,就是以斯多噶派的自然法观念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自然法观念的发扬光大是在近代初期的17世纪,它首先是由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来完成的。

格老秀斯认为,人的本质属性是于人的理性,这是一种社会亲和性,人根据理性而与其他人组成和平、秩序的社会;人的理性与生俱来,它与上帝的意志完全一致,人的自然理性就因此成为自然法的根源。

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永恒地支配整个人类的先验的天然道德原则,它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自然法确定人的生存及幸福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生存及幸福的义务,它是评判人类行为的永恒的尺度;人由于具有理性,所以能够认识自然法并以此规定自己的行为,与其相一致的行为在道义上是公正的,反之在道义上就是是罪恶的。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作者:卢玮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摘要:《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最伟大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和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也因此著作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

关键词: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价值评析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053-03一、国际法理论源流分类梳理国际法理论,最早以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为代表,该学说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继而又将实体法分为物法、人法,以分别决定何种法则必须在域内适用,何种法则亦可适用域外。

随后,西班牙学者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西班牙教会神学家瓦斯奎兹、苏哈利兹都对国际法基础概念进行了阐述。

其中“西方政治学之父”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在“性恶论”基础上构想出国与国之间势所难免的冲突应当以机敏甚而残酷的手段处理,具有理性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特征[1]。

主权理论是国际法基本且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

博丹是“国家主权理论”流派的缔造者,他在《国家论》中首次提出“主权”这一法学概念,认为“主权者就是立法者,法律则是表示主权者意志的命令。

主权者的意志高于法律,是法律的来源”[2]。

17世纪初,意大利法学家阿尔贝里科斯·真提利斯将国家主权延伸至领海主权,提出沿岸水是其所冲洗的海岸所属国家的领土的一部分[3]。

关于国际战争理论,西班牙学者对该理论作了大量论述和共享。

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阿亚拉、苏哈利兹等都在各自著作中加以阐述。

此后,意大利法学家阿尔贝里科斯·真提利斯出版了《战争法三论》,这本书阐释的是交战国家之间的规范性秩序,认为国家之间的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争端一旦发生,则既可以通过谈判,也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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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格劳秀斯: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理论
的奠基者。

代表作:《论捕获法》《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经典思想表达:
万民法:“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相互协议的结果以产生某些法律。

甚至与这类法律之产生不是为了单独每个人们共同的利益,而是为了一切这种共同体总体的利益。

这也就是称之为万民法的法,我们将这个名称同自然法区别开”。

国际法:“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政治表现的既不是国家间的完全的冲突,也不可能是全球利益的一致认同。

在国际政治活动中,国
家的互动会受到它们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法规和制度的约束。

国家必须做的并不是推翻国家体系代之以人类的全球共同体,而是在国际社会中接受共存与合作。

----这种构想或许可看作是后来建立均衡体制、集体安全体制乃至国际组织的思想的来源。

●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利益和权利的结合的完善团体,国家在谋求公正同时,维护臣民自然权利,国
家主权作为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结合,实质是国家不受法律支配以及外来意志影响。

格劳秀斯是理想主义奠基人:
《战争与和平法》巨作中:从立法的角度探讨如何消灭战争,以实现全人类的和平和幸福。

格劳秀斯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国际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

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他所构建的“国际体系”是由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以及国际法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强调有秩序的合作,规范国家行为来实现国际和平。

《战争与和平法》的主要思想:
--提出了国际社会学说,即无政府,有秩序,强调了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它反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认为国际关系不仅仅是权力斗争,国家之间还有共同的东西;
--一方面又反对康德的世界主义,认为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基本的事实,国际冲突仍然存在,是国家而非个人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认为国家的团结或潜在的团结使得国际法得以团结实行,因而国家体系构成了国际社会。

格劳秀斯承认国家体系中有理性的因素,认为共同的法则和制度会把国家间的冲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

《战争与和平法》对理想主义的贡献: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里,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的渊源首先是自然法,其次是意志决定的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和绝对的,它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基础。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力主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须遵循自然法和意志决定的法。

这种国际法理论的基础是将主权国家人格化。

每个国家就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理想主义:
--理想主义是跨国主义范式之中产生最早的一个理论学派,亦被称为制度跨国主义。

其理论渊源之一来自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理论,他所设想的国际社会的基础是在法律上平等的国家,但也包括非国家实体和个人。

--其关注点是国际规范和制度化的全球合作。

这一范式认为,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国际法和国际组织,能规范国家的行为,制止侵略,实现国际和平。

以集体安全原则来解决国家间安全问题,是这一范式所设想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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