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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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1583年出生于荷兰,是17世纪最伟大的国际法学家之一。

他以论文《海洋权论》(Mare Liberum)闻名,并在1625年出版了其主要著作《国际法开篇》(De Jure Belli ac Pacis)。

他被认为是把国际法从经验原则的范畴中提升到了理性的层面,用他的话说,就是把国际法“由基督教改为哲学”。

从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中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首先,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体,并且视国际法同样重要。

他声称国际法是“天主赐予人类的普遍法律”,把它视为一种有效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将其看作是一套保护和控制国际关系的法律,以维护人类的和平。

他提出,只有当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法,才可以有效地保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其次,格劳秀斯希望建立一个能够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以便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国际法的实施和遵守,他将这一权威机构称之为“全球警察”。

此外,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不仅是一种遵守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而且也是一种维护社会的法律。

他在其著作中提出,国际法不仅应该执行国家的约束,还应该实施社会责任。

他强调,国家间的关系应该加强,并且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关系。

最后,格劳秀斯认为,尊重国际法是遵守国际法的最佳方式。

他认为,当一个国家遇到国际问题时,应该尊重相关的国际法,而不是立即发动战争。

他也主张尊重国际法的普遍性,禁止各国破坏国际法的实施。

当一个国家违反国际法时,他认为,其他国家有义务采取行动,直至侵权国停止其违法行为。

自17世纪以来,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已经对国际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所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他将国际法从基督教改变为哲学,把它从一种宗教信仰提升到一种理性思维,使国际法摆脱宗教的束缚,更加符合世界的发展需要,这一想法不仅受到当时的国际法家们的肯定,也影响了后来的国际法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提出了新的宪法概念,建议建立一个国际宪法;同时,他还提出一种新的法律协议,鼓励国家在解决争端时遵守这些规则;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原则,将国际法及其原则的地位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一位勇敢的妻子把她那被判终身监禁的丈夫藏在一个大书箱中,冒险运出荷兰的一个城堡监狱,从此,近代国际法出现了一位奠基人。

自北约开战以来就争执不休、以致家喻户晓的人道主义干涉原则,挖根刨底,我们可以从400多年前找到“罪魁祸首”——根据自然法最早提出人权原则的荷兰学者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

格老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他的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捕获法论》(发表于1604年冬)、《海洋自由论》(发表于1609年)和《战争与和平法》(发表于1625年)三本专著中,笔者在此将其戏称为格老秀斯“法学三步曲”。

“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己有;还因为无论从航海方面还是从渔业方面看,它都适合于人类共同使用”。

《海洋自由论》发表以后,遭到荷兰以外国家学者的围攻。

1613年,威尔伍德发表文章回应格老秀斯:“一个国家的居民有在他们的沿岸进行捕鱼的原始的排他的权利。

这一部分海洋必须属于沿海国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捕鱼,这些鱼类会有灭绝之虞”,从一个方面论证沿海国对沿岸水域享有主权和所有权的思想,促成“领水”概念的产生。

1618年,英国的赛尔登写成《闭海论》,为英国君主占有英伦三岛周围海域的行为辩护。

1635年英王查尔斯一世下令刊印此书,甚至通过英国驻荷兰大使,要求荷兰惩罚格老秀斯。

赛尔登公开反对格老秀斯的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但他同时承认一个原则:一个国家不能禁止别国人民在它的海中航行而不致有失对人类的义务。

赛尔登力图使英国对海洋的特殊要求与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协调。

格、赛之间的这种海洋自由与占有的争论随着以后海洋被划分为领海和公海而终结,海洋自由原则得以确立。

17世纪上半叶,欧洲宗教改革后,形势动荡不安。

生逢乱世的格老秀斯,亲眼目睹了当时交战双方的悲惨情事,深感建立和平与法律秩序的重要,他希望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能够说服当权者,以恢复法制与和平。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是17世纪荷兰法学家和国际法奠基人之一,他的思想和著作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全面回答你关于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影响的问题。

1. 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的法律》(De Jure Belli ac Pacis)于1625年出版,被视为国际法的第一部系统性著作。

这本著作对国际法的定义、主权、国际关系、战争、和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为后来的国际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2. 自然法和国际法,格劳秀斯强调了自然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国际法应该基于自然法原则,即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和正义原则,不受国家主权的限制。

他的观点对后来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国际社会的法治化。

3. 主权和国际关系,格劳秀斯对主权和国际关系的理解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主张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但也认识到国家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他的观点为后来国际法中关于主权和国际关系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4. 国际公约和条约,格劳秀斯的思想对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提出了国际公约的概念,并认为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来建立国际法律关系。

他的观点为后来国际法中关于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规范制定和解释提供了指导。

5. 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格劳秀斯的著作还对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提出了限制战争行为的原则,主张在战争中应该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结起来,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他的著作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强调了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对主权和国际关系的理解提供了重要的观点,推动了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发展,并为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他的思想和贡献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律史 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

西方法律史 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

西方法律史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以及评析一、格老秀斯简介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在他的法学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监禁期间所写的关于荷兰古代法和罗马法的书,名为《荷兰法律导论》,其他三本都是关于国际法的著作。

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二、格老秀斯的主要思想观点(一)、理性自然法理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

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

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二)、国际法理论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

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

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

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格劳秀斯(Grotius)是17世纪荷兰国际法思想家,他在其著作《海洋法》中运用自然法学说论述了国际法,把国际法从神学、不可分裂和可变换的观点转换成社会上由人类行为和实践确定的观点,从而提出新的法律思想。

此外,格劳秀斯还捍卫了国际公正,提出了等同的国际法的观点,以及国家主权的概念。

他的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中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成为公认的国际法核心思想,因此他通常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格劳秀斯把国际法从神学观点转换成社会观点,提出国际法应建立在人类自由行为的基础之上。

他认为,国际法的发展应建立在基本的公正和道义准则之上,即“公平待人,态度端正”。

他强调,当涉及国际关系时,不可以能够遵守的原则就是“不得伤害他人”,一切的法律活动必须受这条准则的约束,任何人不得有损害他人的行为。

此外,他还提出了“等同”的国际法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普遍适用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占国际法,也不能受国家主权制约,而要以国际共识为根据。

格劳秀斯对国家主权有着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主权不仅仅是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还应该包含精神上的独立自主。

他强调,只有当政权的建立、维持和行使依照公正的双方自愿协议,国家才能称之为真正的主权国家。

同时,他指出,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应该涉及国家的双重主权,这双重主权是对国家内部安全性、与外部国家的稳定关系,以及进行国际法行为的能力的综合体现。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创新,他的著作《海洋法》给了国际法一种崭新的思维角度,把国际法从神学转换成了一种社会的、可变的法律思想,开创了国际法的新纪元,并成为国际法开创者和发展者的灵感来源。

时至今日,格劳秀斯仍然是国际法学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在国际法中继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从社会实践视角出发,提出了以国家主权实质为公正原则,以普遍性和自由行为为基础的新的法律思想,他的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中仍然具有深刻的影响力。

格劳修斯

格劳修斯

三、法本乎自然
自然法是市民法之母, 自然法是市民法之母,自然是市民法之祖母
自然所指的是事物的本性。 自然 自然法 广义上的自然法或一级自然法适用于一切事物,它 使一切事物按照其本性运动,连创造了它们的上帝也不能改 变这一点。 狭义上的自然法或次级自然法是仅仅适用于理性动 物 —人类,并与之本性相一致的法则。它要求人们遵循正 义原则安排自己的活动,彼此之间平等相处。
主讲人:
一、生平与著作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9年出生,荷兰人。被誉为 “国际法之父”和古典自然法学的 创始人。
著作:
《战争与和平法》 《论海洋自由》 《荷兰法律导论 》 《捕获法》
背景:
欧洲各国的关系极不正常,战火接连不断,常为一些小事 就大动干戈,而且打起来之后就杀人放火,无所不为,似 乎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则。格劳秀斯认为这种状况是极不应 该的,他要改变这种无法的状态,寻找和树立国与国之间 在战争与和平时期应遵循的法律。于是《战争与和平发》 应运而生 。
自然法根源于人的本性,即社会性和理性,所以社会性、 理性是一切法律之母。 格劳秀斯虽然坚持人的本性是法律的基础这一观点,但 是他并未彻底抛弃中世纪自然法学的观点,而且从其承 认功利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已不同于传统 的自然法学,含有实证法学的因素。 市民法就是意志法,它是有理性和有意志的人为自己所立的 市民法 法则,这一法则如果只适用于个人或如果说它是个人法,那 是因为它来自个人的意志;如果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所有人或 更大范围里适合于许多国家,也就是说如果它是国家法或国 际法,那是因为它出自大家或许多国家的协商。
意义 : ※ 开创了国际公法学 ※ 把自然法学推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对自然法学的贡献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概述
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最早的观念。

他最先采用了关于国际法的包容性观念,强调国家实践作为国际法的构成要素,以世界权利根基及彼此承认武断等原则为基础,传统地把国际法体系视作国际礼仪、习惯与伦理情操的统一,强调国际法的实践性。

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理论贡献最大,他为国际法理论体系上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一是他首先把国际法架设在民族独立主权即民族权利的原则之上,强调一切主权国家的国际法的使用是一致的;二是他拥护法律的效力来源唯有由状态及其有关实践,认为一切国际行为均主要由实践生成,即以实践为国际法依据;三是他把国际法理论体系上提出“唯有法令”的理论,即国际法是指本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法律;四是他强调国际法只是一种形式,而非一种本质的精神,即“形貌法”;五是他肯定世界权利的基础,以及国际社会因此受益,这些基础要求以承认彼此的武断作为其最高的原则。

从上述概述可以看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是否定传统中央主义、古典国际法思想,尊重国家实践,强调现代国际关系中彼此平等、和平相处、多边承认及互利共赢的重要性,为现代国际法理论建构奠定了基础,更加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国际社会的演进趋势。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

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名词解释格劳秀斯国际法是国际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学术理论,它旨在探讨国际法的本质、作用及其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海尔曼·格劳秀斯在20世纪初提出的,他试图以理性和客观的角度解释国际法的起源、发展和应用。

首先,格劳秀斯国际法强调国际法是一种间接的法律体系,而非直接适用于个体的法律制度。

这意味着国际法并非像国内法那样通过立法机关的直接行为产生,而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的。

因此,格劳秀斯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更像是一种规范性的引导,而非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束缚。

其次,格劳秀斯国际法强调国际法主要通过国家间的行为和国际组织的作用来体现。

在格劳秀斯看来,国际法的制定与执行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自愿和互相间的合作。

国际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而是通过国际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协商和共识来推动发展。

因此,国际法的适用往往需要各国间的互相承认和遵守。

此外,格劳秀斯国际法认为国际法包含两个层面的规范性,即国际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实体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权、冲突解决等方面,而程序规范则涉及诉讼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等。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合作,因此国际法的规范性则是以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基础而制定的。

此外,格劳秀斯国际法还强调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和国家间的利益差异,国际法的适用并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各国的意愿和性质,如果国家认为违反国际法对其利益更有利,它们可能会采取违反国际法的行动。

然而,格劳秀斯也指出,国际法的存在和积极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国家间的稳定和秩序,进而促进国际关系的发展。

总结起来,格劳秀斯国际法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法学派,其提供了一种理性和客观的解释国际法的方法。

它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间接的法律体系,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行为习惯。

国际法主要通过国家间的行为和国际组织的作用来体现,并呈现出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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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实在法的分类
格劳秀斯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和刑法。所 谓政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对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 有约束力的法律。民法,是指调整人们财产关系 的法律,是保护私有关系的法律。民法的任务是 保障人们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刑法,是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格劳秀斯 认为惩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是自然法的要求。对 罪犯的惩罚至少要达到三方面的目的:第一,有 利于犯罪者,即通过法律的惩罚给他带来痛苦, 使罪犯得到改造;第二,有利于受害者,使受害 者的权利得到保障,使其他人不敢再侵犯他的权 利;第三,有利于社会,即通过对犯罪的惩罚, 制止或减少社会犯罪,使社会安宁。
1.自然法的原则
第一,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 第二,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产生的 收益归还主人; 第三,应当赔偿由于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 损失; 第四,应当履行自己的诺言; 第五,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惩罚。
2.与传统自然法的不同
第一,格劳秀斯扩大了自然法的范围。 第二,他的自然法理论摆脱了中世纪神学 世界观的影响。 第三,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代表了近代 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 第四,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力远 远超出了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
第二,格劳秀斯用国际法的原则来解释战争的性 质问题。他把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两 类。所谓正义战争,是指为了防御和保卫财产而 进行的战争,包括出于自卫的目的而进行的战争、 恢复被人掠夺的财产和对侵略者进行惩罚的战争 等等。他以自然法的理论来论证这种观点,因为 自卫权和反抗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也是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三,格劳秀斯还把战争从形式上进行了分类。 他把战争分为公战、私战和混合性战争三种。公 战是国家之间进行的战争,是由国家的主权者发 动或引起的战争。所谓私战,是指非主权者进行 的战争,即公民之间进行的战争。混合性战争是 介于公战与私战之间的战争,交战的双方有一方 是主权者,另一方是非主权者。
3.战争中的国际法 第一,要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 的狡猾行为。 第二,战争中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对非 参战人员——妇女、儿童和老人等采取保 参战人员——妇女、儿童和老人等采取保 护措施,对放下武器的战犯,不仅要保护 他的安全,还要保护他的财产。 第三,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 第四,保护交战国双方外交代表的安全。
四、授课方案 本讲需要6——7 本讲需要6——7课时。 五、参考书目 1.[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 1.[荷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1963年版。 1963年版。 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 2.[英 霍布斯:《利维坦》 馆1985年版。 1985年版。 3.[法]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 3.[法 洛克:《政府论》 务印书馆1964年版。 务印书馆1964年版。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 4.[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务印书馆1961年版。 务印书馆1961年版。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5.[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 6.[美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二、自然法理论
格劳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的一个 较为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恢 复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思想家提出的自然 法理论,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桎梏, 使自然法成为世俗的理论。他认为自然法 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体现,是永远不变的 法则,它既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 又是国家与法律理论的基础。
第一节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一、格劳秀斯的生平与著作 (一)格劳秀斯的生平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 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 1645年),是十七世纪荷兰著名的政治家、 1645年),是十七世纪荷兰著名的政治家、 外交家、法学家和历史学家,近代自然法 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国际法的鼻祖。
五、国际法
1.定义 1.定义 “万民法”从狭义上应理解为“支配国与国 万民法”从狭义上应理解为“ 相互间交际的法律” 相互间交际的法律”。国际法是管理国家 间关系的法律,其特点一是范围较大;二 是强调运用于国与国之间。所以,格劳秀 斯把过去的万民法发展为近代的国际法。 2.战争与国际法 2.战争与国际法 第一,格劳秀斯批判了战时无法律的观点。 从最低层次上讲,战争或许会使许多法律 如民法失效,但是自然法仍然有效。
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格劳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 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而非上帝的 创制。在格劳秀斯看来,人类历史上首先存 在过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既没有国 家也没有法律,也没有等级差别,人们过着 自由平等的生活,人们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证,人 们在理性和经验的指导下,联合起来,建立 了有组织的社会 。
(二)国家主权论
格劳秀斯认为,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 最高统治权。“ 最高统治权。“凡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 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 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 主权应掌握在被人们的法律或习惯所公认 的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手中。他还认为国家 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最好,反对人民主 权原则。
四、法律思想
1.法律的分类 格劳秀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种。自然法 是正当的理性法则;而意定法是人类意志的体现, 它又具体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机 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国际法是国家间共同制定的 法律或达成的协议。 2.国内法 第一,国内法的渊源是人类彼此的同意,国内法也 可以被辱。因 此,法律必须具有强制力,必须以武力为后盾。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是《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这部关于私法方面的著作于1625年 pacis)。这部关于私法方面的著作于1625年 第一次出版,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 的系统论述。《战争与和平法》 的系统论述。《战争与和平法》的成就是突出的。 时至1700年,该书的拉丁文版本达到了26版;1626 时至1700年,该书的拉丁文版本达到了26版;1626 年有了荷兰译本;1645年有了英文译本;1687年有 年有了荷兰译本;1645年有了英文译本;1687年有 了法文译本;1707年有了德文译本。格劳秀斯著作 了法文译本;1707年有了德文译本。格劳秀斯著作 的目的就是在国际法、自然法与法哲学之间建立起 密切的、但又不是马上就能觉察到的联系。艾伦 密切的、但又不是马上就能觉察到的联系。艾伦沃 森认为,“自然法的辉煌之处,完全归结于De 森认为,“自然法的辉煌之处,完全归结于De iure belli ac pacis的成就,它是国际法方面的巅峰之伟作, pacis的成就,它是国际法方面的巅峰之伟作, 无与伦比” 无与伦比”。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除了《战争与和平法》 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除了《战争与和平法》以外, 还有《捕获法》 还有《捕获法》、《论海上自由》等。 论海上自由》
第四讲 启蒙的曙光之一: 启蒙的曙光之一: 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
教学方案
一、教学内容 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汉密尔顿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重点难点 (一)基础知识 英国、法国、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背景;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 鸠、卢梭、汉密尔顿等人的生平、著作;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大致历史脉络。 (二)重点内容 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具体包括:格 劳秀斯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洛克的法治理论、分权理论;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分权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理论;汉密 尔顿的分权理论。上述诸位思想家的实在法思想。 (三)难点内容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脉络。 三、教学目标 理解并掌握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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