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制度和我国的基本政策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浅析我国廉租房制度

浅析我国廉租房制度周晓丹,梅艳君(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81)摘 要: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怎样解决住房问题是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现实而严峻的的课题,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然而最受推崇的是廉租房制度,通过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救助,为他们提供廉租房,为他们带来福音,以期可以在全社会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关键词:住房问题;廉租房;社会救助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890(2008)02-0018-05收稿日期:2008-03-25作者简介:周晓丹(1976-),男,湖南邵阳人,律师,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0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研究;梅艳君(3),女,湖北广水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研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人人有权为维护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且于遭到失业、患病、残疾、寡居、衰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环境时,有享受保障之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有其应有普惠性,自然维持本人和家属基本需要的居住权也不应例外。
2004年我国修宪时,专门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从国家那里获得住房保障的权利,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权利。
享用适当的住房权利是一项基本的国际人权。
住房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无论哪个国家,也无论是那届政府,都有义务去保障该项基本人权的实现,结合各自的国情,制订出多样化而且比较完善的住房供应机制,住房保障成为各国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住房救助构成了住房保障的核心部分。
我国早在1999年5月国务院就出台了《城市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在2005年又出台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旨在为城市最低收入阶层提供廉租房,为解决城市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从制度上提供了保障。
廉租房管理规定

廉租房管理规定廉租房作为国家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廉租房的有效管理和正常秩序,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以下是针对廉租房的管理规定:一、入住资格和申请条件1. 廉租房的入住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等条件。
2. 具体申请条件包括符合居住该地区的规定年限、与原住地户籍关系的处理等。
二、房屋分配和使用1. 房屋分配应公开、公平、透明。
各个区域应建立廉租房分配机构,负责房屋的申请审核和分配工作。
2. 廉租房仅供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出租或买卖转让。
3. 入住者应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良好的维护和保养。
三、租金和费用1. 廉租房的租金应根据入住者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定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2. 入住者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1. 每个廉租房小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秩序。
2. 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入住审核、租金收取、维修报修等事务。
3.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入住者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提高小区居民的团结和互助意识。
五、违规行为和处理1. 入住者如有违反廉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租约等。
2. 严重违规行为者,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公开曝光和罚款等处罚。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1. 入住者对于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各个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廉租房管理的监督,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廉租房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廉租房政策能够真正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同时,这也能够保证廉租房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最终实现廉租房政策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廉租房制度与住房保障

廉租房制度与住房保障作者:武恒聚来源:《学理论·学术版》2008年第05期[摘要] 廉租住房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我国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议。
研究对比国外廉租住房制度的经验,总结我国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健全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发挥廉租住房的廉租效用,建立起保障性的住房机制,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8)08-57-04廉租住房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许多国家把获得适当的居住权力视为一项基本人权。
建设廉租住房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解决城市最低收入者住房的主要作法。
在我国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制度改革中,党和政府一直都很重视解决低收入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出台了23号文件,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房。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意见》旨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我国和谐住房保障制度。
一、国外廉租住房保障的经验根据国际经验,住房保障大致可分三类或三个层次:一是救助(济)性保障,就是政府对社会最低层的特困群体实行救助(济),对其无力达到社会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部分由政府“包下来”,廉租房形式的公共住房(public house)等,是这类保障的典型方式。
二是援助性保障,政府通过一定的补贴方式使住房消费能力较低、迫切需要改善的人群及时获取住房,贴息、贴租、个税返还、贷款担保、经济适用房、部分产权房(affordable house)等都属于此类。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fd61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3e.png)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正文:----------------------------------------------------------------------------------------------------------------------------------------------------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2008年6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3c8b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2.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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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包宗华.住宅与房地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2]焦建国,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5,(76):38-44.[3]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卢有杰.全面分析城镇住房保障制度[J].城乡建设,2004,(4):40-42.[6]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万婷.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1届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论文.[8]周宝妹.社会保障法主体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三、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发展和建设情况、存在问题1廉租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
2.低收入者缺乏住房保障。
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
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
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居住条件更差,更应享受住房保障,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3.土地与资金形成瓶颈。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
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
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
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
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
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4.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
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
同时腾退机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腾退过程中,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拒不腾退,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很难得以实行,造成年度复核流于形式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配套政策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虽然廉租房制度建设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有了近期的发展目标,但是配套政策仍不完善,且缺乏长远规划。
有好多政策也不明确,以至于地方政府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如何操作并不清晰。
有关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政策,既是对困难群体实施保障政策的条件,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这些配套政策对解决困难群体住房的支持力度有限。
(二)住房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居民住宅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建设部颁布的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与全社会都来关心弱势群体住宅问题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
我国是法制国家,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使廉租房的资金、建设、使用等问题得以根本解决。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同时也缺乏明确的惩治措施。
(三)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廉租住房不同于商品房,也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愿承建廉租住房。
建设商品住房可以获得较高利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房价中除了可以记入1~3% 的管理费外,还可以记入3%的利润,可以实现保本微利;而廉租住房只能租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居住,其租金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较低,无法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经济效益和自身的承受能力出发,不愿从事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
而且,由于相关部门在廉租房的计划审批、手续办理、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拖拉、掣肘,建房成本和风险大为增加,使开发商建设廉租房积极性受到影响。
此外,制度层面还存在我国实行分税制后产生的新问题。
我国于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分税制”,其目的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在事权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体系进行征管,并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来调节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
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增强了财力及加强了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使用权划归地方,以激励地方的建设。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了税收比例,地方财权范围缩小,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表现政绩,只能靠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从而增加了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
加之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的体制改革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在这种环境下,必然出现对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忽视和实施的滞后。
(四)廉租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据统计,2006年全国开工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5.3万套,建筑面积293.68万平方米,仅完成计划的三分之一左右。
另外,许多地方廉租房是老旧住房改造而成的,目前仅有54.7万户居民入住廉租房,与国家2006年规划还有一定的差距。
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即满足低保条件同时人均居住住房保障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
这种比较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我国居民当前的居住情况看,这一保障范围无疑是十分狭窄的。
另外,从目前社会弱势人群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
如果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将给城市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五)旺盛的需求与短缺的房源供给从有关规定来看, 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推广廉租房保障的一个瓶颈。
而且隐形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现实供给与迫切的需求之间存在有极大的矛盾。
有的城市新建廉租房的数量仅是目前申请者住房需求数量的1%,甚至更低,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需求。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廉租房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并无直接的驱动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宅。
此外,中介服务体系落后、社会缺乏公正意识、政策宣传不得力,也是影响廉租房供求矛盾加大的重要原因。
同时,由于政策宣传也不够,使得一些拥有房源的房东,出于对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虑以及其他方面的担忧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廉租家庭。
(六)廉租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足够资金我国实施住房保障的突出困难在于财政资金有限,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发展也不平衡,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
如建设部通报的145 个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贫困地区。
同时,我们原来的财政体系中,关于社会保障一块重在保吃穿、保就业、保养老,原来没有把住房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的科目中,在财政运转上也还有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70.8亿元。
而该年仅前九个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就达到12902.4亿元。
与众多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宅的家庭急迫的住房需求来比,廉租资金的落实问题是目前廉租住房进展缓慢的又一个瓶颈。
(七)收入线难以划分,监督难度大目前各地的廉租对象一般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我国城镇中需要廉租房的住房困难户则不仅包括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还应包括那些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住房困难户。
随着廉租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根据各地居民收入划分一个合理的收入线,并据此科学地确定廉租对象就变得日益紧迫。
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人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将很薄弱,实施起来也非常困难。
而且,即使在收入线划分以后,还存在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
因为“隐形”收入的存在导致监督居民的实际收入变得异常困难。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建设不细致,只有大致的框架,缺乏程序性的引导性政策,导致地方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制度时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在资金筹措、保障方式、覆盖范围等很多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发展,使其规范化、细致化、程序化,避免在实施过程中走样。
另外,廉租房建设涉及很多部门,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存在扯皮推委的现象,因而需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界定职能范围。
从具体方面来看,廉租房制度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其执行情况,政府还缺乏完善的反馈系统,监督系统等四、改进廉租房制度的途径和对策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廉租房制度建设在我国初步形成了包括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政策体系。
各级政府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认识廉租房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分析和解决廉租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廉租房制度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的职能范围,充分发挥廉租房制度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廉租房是一种福利房,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这项工程中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
首先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
政府是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
其次是建设资金的信用担保者。
对投资资金而言,只有在安全性非常高的前提下,才可能以低利率的方式大规模地投入到廉租房的建设当中。
第三是廉价土地的提供者。
当前房价太高的一个成本性原因是政府提供的建设用地拍卖价太高。
政府在提供廉租房建设用地时必须以保障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让利于民,这是有效控制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的基础性环节。
第四是协调人。
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要与投资主体之间协调好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
政府要与租房者协调好房租,房租的高低应以建房的贷款利息和少许物业管理费为基准,政府应以重点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造价为手段来降低房租。
2.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
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应当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通过无偿划拨土地、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廉租房建设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