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工伤经典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因工作类型、工作场所的变化,使得受到的伤害也在不断变化,“工伤”的类型也在突破者人们的认识.诸如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等是否属于“新型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又是怎样看待职业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解析。
案例1:酒后死在岗位上算工伤吗?张先生是一名电工,一天晚上,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
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应该构成工伤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人社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刘先生不构成工伤。
解析:是否构成工伤到底谁说了算?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后,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与否的结论。
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对于认为待遇不足以补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而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的对象是行政部门,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合法性。
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而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此,张先生的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因醉酒引发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非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只有达成醉酒标准导致的伤亡才不符合工伤认定。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姓名:周哲夫学号:3090104621<1>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春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此招工登记表为无效民事行为,判雇主予以原告赔偿。
以下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劳动基本权”的定义: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
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经社文公约》虽然没有对工伤做出明确规定,但公约处处维护保障劳动者权利,从中我们也可以做出引申:雇主应对雇佣者负责,保障他们安全的工作环境,对于工伤,雇主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法律工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9年5月,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工程,雇佣了多名工人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其左脚被卷入施工机械,造成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某左脚肌腱断裂,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的伤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后续的治疗费用及生活补助问题成为困扰张某及其家人的难题。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1)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张某缺乏安全意识;(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公司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张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因工负伤,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某在操作施工机械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在违规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故赔偿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案例1: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背景:张某是一名建筑工人,负责在一栋高楼建筑上进行外墙施工。
在一次工作中,由于安全绳未正确固定,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
过程:张某在进行外墙施工时,站在离地面50米高的脚手架上。
由于工期紧迫,他没有正确固定安全绳,而是将其随意绑在脚手架上。
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张某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
结果:张某坠落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脊椎受损,面部严重受伤。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张某恢复了部分功能,但仍然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
案例2:工厂化学物品泄漏背景:李某是一名工厂化工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化学反应设备。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设备故障,化学物品泄漏导致李某受伤。
过程:李某在操作化学反应设备时,突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化学物品开始泄漏。
由于紧急情况,他没有及时戴上防护装备,而是试图修复设备。
在修复过程中,化学物品溅到了他的身上,导致皮肤灼伤和呼吸系统受损。
结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他的伤势得到了控制。
然而,由于皮肤灼伤严重,他需要接受多次植皮手术。
此外,他的呼吸系统受到永久性损伤,导致他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只能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
案例3:机械操作工手指被夹伤背景:王某是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压力机。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夹伤。
过程:王某在操作压力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手指完全收回,结果被机器夹住。
由于机器的高压力,他的手指立即被严重压伤,造成血管和神经损伤。
结果: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尽力挽救他的手指。
然而,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功能。
王某的手指永久性丧失了灵活性和感觉,无法再从事需要精细操作的工作。
案例4:商场保安遭遇暴力袭击背景:刘某是一名商场保安,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在一次执勤中,他遭到一群闯入商场的暴徒的暴力袭击。
过程:刘某在执勤时,发现一群暴徒闯入商场,并开始肆意破坏和抢劫。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某公司员工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李某与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在为公司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1.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个月。
2. 案例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在本案中,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000元/月× 8个月 = 40000元。
(4)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综上所述,李某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40000元 + 40000元 + 4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 120000元 + 医疗费等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篇一:工伤十级案例】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1: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
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
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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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第一部分案例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6年的工龄,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单位不同意,说不属于工伤,请问该如何定性呢?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2001年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
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
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
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
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
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
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4、退休人员反聘能不能认定工伤?2001年10月29日,已满62周岁的何伯在酒店工作的时候,被前来吃饭的客人赵某打伤。
何伯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但该酒店以“何伯到酒店工作时的年龄已达62岁,超出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为由,认为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不应该进行工伤认定。
您认为如何呢?5、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还能不能认定工伤?郭某系某化工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
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左腿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988.74元。
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
而化工厂认为,郭某上班不是单位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郭某不服,诉诸仲裁和法院,您认为该如何判?6、陪吃陪喝受伤算不算工伤?某公司营销经理在上班时间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出来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是否予以支持?7、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能不能认定为工伤?钱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
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
要求钱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
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
车间主任对钱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
并给钱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钱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
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
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
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全某,两人就撕打起来。
结果全某被钱某打成重伤。
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不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全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
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
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复议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什么决定呢?8、司机蓄意违章酿成事故算不算工伤?袁某系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的汽车驾驶员。
2000年5月12日,袁某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去上海出差,当日中年1点50分,途经海门市海港公路长江水厂西侧路段时,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后经法医鉴定,袁某为4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2003年4月17日,该公司向启东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单位司机袁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
同月24日,启东市劳动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所受伤害属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工伤。
该公司不服该认定,申请启东市人民政府复议。
同年12月26日,市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认定书。
而启东某制针有限公司仍不服,认为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属蓄意违章行为,所以应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工伤。
为此,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启东市劳动保障局对其单位汽车司机袁某的工伤认定。
您认为法院该如何判?9、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某公司员工任某因早上送孩子上学,怕上班迟到便在某十字路口穿红灯,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
任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同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除外条款“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因为任某闯红灯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第6项“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鉴于以上事实,您认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如何处理?10、7点上班,6点50分摔伤是不是工伤?打工者汪发军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厕所掉进基坑受伤。
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工伤。
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
汪发军无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
那么,汪发军摔伤到底是否属于工伤?11、上班时间上厕所算不算工伤?何某是成都四通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在进入车间之前,到该厂厂区内的厕所解便,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
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
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70岁的老父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
武侯区和成都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
老人不服,就该认定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12、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吴设富原是丽水市俊达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
今年2月28日,吴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公司认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
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要求依法撤销。
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吴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
那么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13、仅凭门诊病历能不能认定工伤?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2001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黄某在与同组人员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44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场跌倒。
当天至市人民医院就诊,同日的X线摄片报告意见为:“1、胸腰椎退变;2、T8-11椎体压缩性改变。
”当日门诊记载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并同时建议留观,休息两个月。
此后数日,黄某向服装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未果。
2001年5月,黄被扣除5天病假工资计35元。
6月,黄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
后因工伤待遇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于2002年5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
仲裁委于6月10日书面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是否因工负伤进行认定。
8月23日,劳保局书面函告仲裁委认定黄某因工受伤。
服装公司知道后不服,申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复议机关于2002年12月31日作出维持决定。
服装公司仍不服,以市劳保局为被告,黄某和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电动门致伤女工应否为工伤?今年20岁的小杨是沭阳县一名普通的女孩,学校毕业后供职于该县A公司。
2002年10月的一天下午约13时20分左右,小杨和同事们陆续来到公司,还有10分钟就到上班时间了,而公司的电动门还没有打开。
不一会儿,门外就聚集了几十位公司职工。
眼看就要迟到了,心急如焚的小杨和几位同事一起上前企图将铁门拽开。
在几个人的努力下,门终于被拽开了缝隙,能容纳一个人进出,于是门外的同事一个个鱼贯而入。
进了几个人以后,门外有人喊:再开大点,不然自行车进不去。
听到同事的喊声,好心的小杨继续使劲推门。
就在这时,电动门意外地动了起来。
让人吃惊的是,门不是向外开而是向里关,原本就站在大门缝隙之间的小杨还没回过神来,就被关闭的大门紧紧夹住了。
原来,先进了大门的职工小庄听到外面同事的喊声,出于好意跑到传达室内按动电动门按钮,谁知小庄按反了按钮,将“开”按成了“关”,致使小杨被门夹住。
见此情景,几名同事慌忙将小杨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杨的右尺挠骨双骨折。
自己是为了上班不迟到而去拽门的,同事是为了想将门放开而按电钮的,如果公司有专职开门的门卫就不会发生这件事……年轻的小杨想了很多很多。
然而,摆在眼前的最现实的问题是自己的伤由谁负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小杨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认定自己为工伤。
公司负责人以小杨不是在公司规定生产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及她是擅自推动电动门而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小杨是工伤,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2002年11月10日,小杨来到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局对自己致伤事故作工伤认定。
经过审查,2003年9月16日,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小杨为工伤的决定。
拿到一纸公文,小杨高兴极了。
但出乎小杨意外的是,A公司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裁决,一纸诉状将该局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小杨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A公司称,被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误,理由是:1、原告的大门虽无专职门卫,但开、关大门有明确分工,无任何不安全因素;2、第三人小杨不是在原告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的;3、第三人小杨的伤残完全是自己擅自推动电动门造成的,其行为属“蓄意违章”,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