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调停方法的理论分析
西奥多罗斯福的调停和平的努力

西奥多罗斯福的调停和平的努力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是美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外交家。
他在美国总统任期中,致力于推动国际和平,通过积极的调停行动,努力解决各种国际争端和冲突。
本文将介绍西奥多罗斯福的调停和平的努力,并探讨他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
一、西奥多罗斯福的调停策略西奥多罗斯福以其坚定且果断的领导风格而闻名,在处理国际争端时采取了一系列策略。
首先,他坚持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争端,避免军事干涉。
其次,他倡导公正、公平和中立的原则,力求在争端各方之间建立信任和合作。
而且,他喜欢亲自参与并主持调解会议,以确保谈判的顺利进行。
最重要的是,他坚持妥协和折中,以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二、罗斯福在日俄战争的调停1904年至1905年间,日本和俄罗斯爆发了一场严重的战争,史称日俄战争。
西奥多罗斯福意识到这场战争对亚洲和世界稳定的威胁,因此他决心进行调解。
他邀请日本和俄罗斯派代表到美国波特兰进行和平谈判,并提供了一个公正中立的环境。
在调解过程中,罗斯福积极发挥了他作为调解者的作用。
他倾听各方的意见,促使他们相互理解对方的立场,并结合各方的要求提出妥协方案。
最终,日本和俄罗斯同意通过美国的调解,签署了“朴茨茅斯和约”,结束了战争。
罗斯福因此成为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美国总统。
三、罗斯福在巴拿马运河问题上的调停早期,法国尝试在巴拿马地区建设运河,但由于种种困难而失败。
西奥多罗斯福执政期间,美国决定接手巴拿马运河项目。
然而,哥伦比亚政府对于签署相应协议存在纷争。
西奥多罗斯福决定采取行动,为解决这一问题,推动了巴拿马独立运动,并通过与独立后的巴拿马政府签署《哈约-布恩契维利亚条约》,确保了巴拿马区域的旅行和运输的自由。
四、罗斯福在摩洛哥危机的调停1905年至1906年,法国和德国之间爆发了一场以摩洛哥为中心的危机,引发了欧洲的紧张局势。
西奥多罗斯福意识到这一危机的严重性,他邀请法国和德国的代表来美国,以就摩洛哥问题进行调解。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摘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
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
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
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
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
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
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豳圈圈I竺堡!!璺堕f苎箜』圭塾垒论中国幕a平解决131际g-端的理论与实践马静静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裳。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一)国际争端理论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常设国际法庭,即PC I J认为争端就是“a di s put e c oul d be r eg ar d ed a si a di sa gr e em ent ove r a poi nt of l aw of fa c t,a confl r i ct of l egal vi e w s or of i nt er es t s bet w ee n t w o per s o 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
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
关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认识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认识023510233 法二罗瑕[内容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机制,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和预报起着中心作用,基本上保障了世贸组织成员方已得到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世贸组织正常运行的保障。
我国已加入WTO,贸易争端也在大幅度上升。
深入研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得出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十分迫切而重要的问题。
[关键字] WTO争端解决机制磋商斡旋和解调停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附件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一整套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方法和程序,其采用的争端解决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包括磋商、斡旋、和解、调停、工作小组裁决、上诉复审和仲裁;而解决争端的程序则几有一套固定的体制,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磋商。
这主要是指成员之间的双边协议,根据《谅解》第4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对他们之间发生的、协定规定范围内的争端进行磋商的义务,而且磋商的方法处于优先于其他争端解决方法的地位。
在一成员提出磋商要求的10内,争端另一方必须答复;磋商必须在提出磋商请求的30天内进行,而且必须在提出磋商请求的60天之内结束。
在紧急的情况下,上诉时限的规定则更加严格。
如果无法满足上诉时限的要求或磋商未达成协议,提出磋商请求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立即设立解决争端的专家小组来作出裁决。
磋商的开始和结束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在涉及多边性质的争端中,允许具有“最大贸易利益”的第三方参加协商,在实践中,大多数争端可以通过协商得到解决,而无需通过建立解决争端的专家小组解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通过专家解决争端的同时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的同时,争端当事方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协商,以寻求争端的妥善解决。
(二)斡旋、和解和调停。
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相比,《谅解》的规定更加具体,而且把这集中解决争端的方法和程序纳入同一个条款。
是否应该废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首先,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是一种极端的手段,往往会导致无辜的平民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例如,二战期间的广岛和长崎原子弹爆炸事件,造成了数以万计的无辜平民死亡,给日本和世界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灾难。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战争不是为了胜利,而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好。
”可见,战争只会给人类带来痛苦和破坏,因此应该废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其次,现代社会已经形成了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可以通过和平谈判和国际法庭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可以通过制裁和调停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庭也可以通过审判来解决国际纠纷。
正如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所说,“和平不是一个目标,而是一个方法。
”可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法的规定。
最后,废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也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和平与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因此,废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可以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首先,有些国际争端是无法通过和平手段解决的,必须依靠武力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例如,当一个国家遭到侵略或恐怖组织发动袭击时,如果不采取武力手段进行反击,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和损失。
因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是必要的,不能轻易废除。
其次,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国际争端,有时候需要依靠强硬手段来维护国家的利益。
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在一些重大国际争端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采取有效的行动来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武力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利益。
最后,废除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可能会导致一些国家采取冒险行为,挑战国际秩序和和平稳定。
例如,如果国际社会一味强调和平解决争端,而不采取任何武力手段来制止侵略行为,将会给侵略者带来错误的信号,从而鼓励其继续侵略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不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不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
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卷一第97题)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1)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2)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甲国引渡请求符合第7条第1款第1项内容,即“双重犯罪原则”。
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1)中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库克如有健康问题,符合第9条第2项内容,中国可以拒绝引渡。
B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引渡法》第8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五)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无论是根据中国法律还是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第十五章_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
二、调查和和解(inves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1.调查与和解的含义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 争议时,经当事国,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 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事实进行调查,查清 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 和解 也称调解。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 形式商定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 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对争端 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 实并在听取当事国意见和作出使他们达成 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 内的报告的争端解决方法。
三、斡旋与调停(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 )
斡旋与调停指在争端当事国间不能通过直 接谈判或协商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 争端当事国的邀请协助解决国际争端的方 法。
•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斡旋的第三方只 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 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 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方不仅是促成 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 建议。
2.两者的区别:
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 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 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 争端的建议。和解的作用不仅仅是从事争 议事实的调查(这是“调查”方式的主要作 用),此外还针对争端提出建议,并致力于 在提出适当解决方式的基础上解决当事国 之间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 政治争端 混合性争端 事实争端 谈判和协商 斡旋和调停 调查 和解 仲裁制度
国 际 争 端 的 和 平 解 决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仲裁制度的内容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
国际法院
国际组织与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
外交学中的外交手段与策略
外交学中的外交手段与策略外交学是研究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学科,它包括研究国际法、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多个方面的知识。
在外交学中,外交手段与策略被视为实现国家外交目标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探讨外交学中常用的外交手段与策略,并分析其运用情况以及其在现实世界中的意义。
一、外交手段1. 外交谈判外交谈判是国家间解决争端、协商合作的主要手段之一。
通过谈判,各国可以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最终达成共识。
外交谈判包括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两种形式,它们在不同场合和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2. 外交协商外交协商是指国家间通过交流、磋商等方式合作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
与谈判不同,外交协商更强调各方通过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方式达成共识。
外交协商可以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多个领域,为各国发展提供重要机会。
3. 外交斡旋外交斡旋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争端中发挥调停、协调作用的一种手段。
通过斡旋,第三方可以代表各方进行沟通、调和矛盾,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外交斡旋对于保持国际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广泛应用于国际事务中。
4. 外交制裁外交制裁是指国家利用外交手段对其他国家采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制约措施。
通过对目标国施加压力,外交制裁旨在迫使其改变其政策、行为或政权。
外交制裁是一种非军事手段,但它的影响往往十分深远。
二、外交策略1. 平衡外交平衡外交是指国家在处理多个国家间关系时,通过灵活权衡和取舍,寻求自身最大利益的一种策略。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中,平衡外交可以帮助国家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过度依赖或受制于某一势力。
2. 合作外交合作外交是指国家通过与其他国家积极开展互利共赢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和问题的一种策略。
合作外交注重维护国际秩序和平稳发展,促进世界各国的繁荣与稳定。
3. 斗争外交斗争外交是指国家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竞争时采取的一种策略。
斗争外交强调对国家利益的捍卫和争夺,常常涉及利益的博弈和冲突,是国家间外交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国际争端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方法解决:
1. 通过谈判解决:当双方都愿意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时,这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发生武装冲突。
2. 通过调停解决:调停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解决方法,可以通过第三方介入来协助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3. 通过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当争端无法通过谈判或调停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4. 通过国际协议解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来解决争端。
国际协议可以是双边的、多边的或者由国际组织主持的。
5. 通过制裁解决:制裁是指对在国际法框架下的国家或个人实施一定的限制或惩罚,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一种手段。
但是,制裁不一定能彻底解决争端,甚至可能会加剧争端。
第十五讲国际争端与解决办法
(二)非强制解决方法:又分为外交(政治) 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
• 对于第一类:
——现代国际法禁止用战争、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
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特殊之处:(1)单独或集
体自卫;(2)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与安全
报复和反报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完全禁止。
• 例: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
•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 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 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 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 成员: •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 的当然参加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 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 规约参加国。
《国际法院规约》 由15名法院组成,专任法官,不回避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并分别选举,同时 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即当选 任期9年
③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 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的国家。
(2) 对事的管辖范围
《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管辖 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和现 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自愿管辖”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 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协定管辖”
•
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 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 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 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 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 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 才能做出。
•
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英国籍法官罗莎琳· 希金 斯(Rosalyn Higgins)。 • 组成: • 国际法院的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 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 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 • 语言: • 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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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调停方法的理论分析
作者:李铮
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05期
摘要:本文着眼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中的调停,通过对调停方法本身的分析以及与其他外交方法的比较,认为应该重新认识对调停的期许,积极肯定调停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以迎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国际争端;调停;谈判;争议焦点
在国际社会的来往中,不同主体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争端总是不可避免的。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
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调停是和谈判一样被较早使用的方法。
然而在实践中,调停直接解决争端的成功率极低。
调停作为一种较早使用并沿用至今的争端解决方式,其存在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需要以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调停。
一、调停与其他几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的比较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包括谈判、调停、斡旋、调查、调解几种方法。
这些方法都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通过各种国际公约、双边和多边条约等对其具体适用问题的规定来使其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作用。
调停是指作为第三方的调停方,可能是国际组织、国家、个人或者非政府组织,为了解决当事国之间的争端问题向当事国提出建议、尽力折衷当事国各自的主张和要求,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参与谈判,使他们达成协议以缓和或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
下面就调停与最常见的谈判和调解两种方法进行一定的比较。
谈判在所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是被使用最多的。
谈判多数情况下只有当事方参与,相对节约成本,并且谈判的结果也是由当事方把握在手中,省去了对“不公正”结果的担心,这里所谓的“不公正”当然是从当事方自己的立场来看的。
正是由于这样的优势,使得谈判被广泛采用而且往往是优先采用,它在解决争端问题上的成绩也没有让人失望。
久而久之,谈判便成为了最常用且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法。
调解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首次出现在瑞典和智利1920年簽订的条约中,之后在国际联盟的倡导下,频繁出现在双边及多边条约中。
随着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发展,调解制度越来越完善,也体现出与其他方法更多的交叉性。
现在一般而言的调解是指根据条约或公约的规定,将指定的某些争端提交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以达到和平解决争端的目的。
调解与调停的不同在于调解的程序更为规范,并且不是完全出于自发的行为而是依据条约等的规定而做出的。
此外,调解方法在国际贸易、人权等领域中地位较为突出,调停则不具有这样的特点。
二、调停在解决国际争端中作用不显著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调停这种方法本身的分析,可以发现调停在实践中作用不显著的几个原因。
首先是调停的采取需要依赖于较为苛刻的前提。
通常只有在争端的解决出现僵局的时候,调停的方法才显得有必要。
所谓僵局,即是谈判未能有效地提出实质性的结论或者根本就没有进行谈判的条件,而同时争端当事方又不愿让自己失去对争端问题的控制权,争端的解决就陷入了难以采取既有的和平方式的僵局。
这时人们便想到了调停。
其次,作为调停方的第三方,进行繁杂的调停工作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而不论最终的结果如何,调停方都不会获得任何实质的回报。
这种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的行为,也不会是任何第三方都愿意做的。
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同意调停的条件,调停才会被付诸实施,这是调停方法在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
最后,调停这种方法更容易带来临时解决方案而非永久性地解决问题。
调停的发生一般只有在争端出现僵局时,在这种情况下,其实争端方真正需要的或者说欠缺的,是一个缓和当前不可开交的矛盾的契机,而不是像其他方法那样直接地以解决争端为目的。
虽然争端方和调停方都有彻底解决争端的意愿,但实际的客观限制和调停产生的原因决定了调停通常只能起到暂缓争议矛盾焦点、为日后的争端后续解决提供条件的作用。
而争端最终的解决,都是要求诸其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
从这一点上说,调停确实难以达到其他方法所能达到的成效。
三、调停应当被期以达到的目的与效果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如果期望调停能取得像其他方法那样好的效果,可以说是对调停的“苛求”。
我们应该根据调停的特点,正确认识调停的价值。
具体来说,我认为调停应当被期以的目的和效果可分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打破僵局,促成谈判。
这是调停方法所必需的过程,也是调停价值的基本体现。
调停往往出现在争端出现僵局时,想要最终和平解决争端问题,处理这样的僵局显得异常重要。
调停方能在争端方之间起到很好的调和作用,并且不会像其他有类似作用的方法那样容易引起争端方的反感。
在这一点上,调停方法体现出的价值和重要性才显现出来。
从大的角度说,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社会追求的重要价值,我们应该肯定,对最终和平解决争端所做的任何过程性的努力都是有价值的。
那么不论调停之后争端的走向如何,调停能够打破僵局促成争端方的谈判,已经是对和平解决争端起到了推动作用,是调停价值的基本体现。
其次是我们不应该期望调停能解决争端的全部问题,而应该肯定解决了部分争端问题、取得暂时性解决方案的调停。
实践中的国际争端问题往往是十分繁杂的,每个争端中可能包含了数个利益冲突点,涉及到了不同方面的内容。
对于调停这样一种既没有制度规定提供保障,又没有强制力可以依赖,还要取决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方法来说,想要系统而全面地解决争端,对调停方和调停这种方法本身都是巨大的难题。
而争端中的部分问题如果能够通过调停来解决,必将有利于其他问题的处理,也是各方都乐于接受的。
解决了眼下的争端焦点,就能为争
议解决争取时间,以待日后通过各种可能方式和平解决争端,这样的调停,也可以被认为是成功的调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通过以上对调停与其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的比较,以及对调停方法本身的分析,我认为并非调停这种方法的实践效果不理想,而是人们对调停在解决争端方面的作用的期望不符合调停本身的特点。
我们不应该,也不需要对调停抱以这样的期望,应该从分析出发去理解调停的效果与目的,并肯定调停在实践中已起到的几方面的作用。
在处理国际争端的进程中,调停已经并且以后也将会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做出巨大贡献。
作者简介:李铮,男,生于1991年7月,籍贯河北省,贵州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