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煤与瓦斯突出安全规定
2020防突细则培训

第七十六条
•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 测超前距均为 2m。 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 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 采煤工作面 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 煤巷掘进工作面 不小于 7m,采煤工作面不 小于 5m。
压风自救装置
• (一)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当至少设置一组压风 自救装置: 距采掘工作面 25~40m 的巷道内、 起爆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 员所在的位置以及 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在长距离的掘进巷 道 中,应当每隔 200m 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并在实施预 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根 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 置的设置组数; (二)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 5~8 人使用, 平均每人的 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 0.1m3 /min。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 开或者穿过煤层。
远距离爆破要求
• (一)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 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500m 以上全风压通 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 300m 以 外的避难硐室内。
•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 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 侧反向风门之外的 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难硐室内, 但不得小于 300m。
第三十九条
•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 检查瓦斯。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 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 突出预兆, 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按避灾路线 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 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 令相关 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 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

2020年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版)(DOC83页)精品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资料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邦达能源〔2020〕38号(扫描)关于印发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邦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一、指导思想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多措施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二、工作目标消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实现煤层“零突出”。
三、组织机构公司成立防突领导小组组长:王启国副组长:姬贵生伍超成员:王平桥万维平周成波高见吴光奇董大飞金旭军刘荣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通风部部长周成波任办公室主任。
公司成立防突管理部部长:董大飞成员:瞿家厅代贵仁董成江余红江陈小飞瞿双宝谭隆云四、煤层“零突出”管理要求(一)公司和各矿必须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公司防突领导小组和防突管理部为防突管理机构,负责各矿防突管理工作。
各矿必须成立防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业务工作,按规定配齐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各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管理制度,加强防突管理。
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防突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三要建立健全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四要建立健全突出预兆报告制度;五是要建立完善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等制度。
(三)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防突措施规划和计划1、各矿必须编制区域防突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各矿应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煤矿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煤矿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2、各矿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和生产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突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防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同期的生产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请公司组织审批后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轨道。
简述
• 2014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7起、死 亡266人,同比减少15起、101人,分别下降 24.2%和27.5%。 •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 未得到有效遏制。
简述
2014年1月3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红票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 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前言
简述
2006年6月,山西晋城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 理和2利00用5年工4作月现和场20会11上年确11立月了,煤国矿家瓦两斯次治在理淮“南先 矿事抽。•来业故出后集是台采党团 可了中、一召 以央监系开 预、测列全 防国监政务国和策控院瓦避措、高斯免施度以,治的重有风理”视力定意现煤地产识矿促场”,瓦进的会实斯了十,防施煤二树治矿“字可立工瓦方保“作斯瓦,防针尽近斯治保年形 、势应的抽持20尽续0稳抽8年定”的7好月转瓦,。斯在综辽合宁治沈理阳战召略开,的变全“国抽煤放矿”为瓦“ 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确立了“通风可靠、 抽抽采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 体系。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 •制定的目的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制定的意义 •发挥的作用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措施为前提,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
采掘部署合理、突出危险预测准确、防治突出措施 可靠、防突效果检验达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制定的目的
简述
• • 国习近务平院总领书导记多在安次全出生席产全工国作指煤示矿批瓦示斯和防重要治讲工话作中会多次 议强,调对,瓦要始斯终防把治人工民作生命作安出全了放一在系首位列,重把要安指全示生产;作国为家一安条不 监可总逾局越、的红国线家;煤要矿把安安全监作局为始结终构把调整瓦、斯化防解治产作能过为剩煤的矿一安种手 全段生。产李工克强作总的理重在中国之务院重常,务制会定议和上指完出善,了要一始系终绷列紧规安章全制生产 度这,根推弦动,在瓦预斯防防和治治工本上作下走更向大规功范夫,化开、展法煤治矿化安全、治科本学攻化坚,
煤矿安全规程2020

煤矿安全规程2020一、矿井建设与开采1.1 矿井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矿井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1.2 开采前应对矿井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掌握矿床分布、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
1.3 开采时应采用适当的采煤方法和技术,确保采场稳定和安全生产。
二、通风与瓦斯管理2.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证风流稳定、有效,防止瓦斯积聚。
2.2 定期进行瓦斯检测和监控,掌握瓦斯浓度和涌出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瓦斯事故。
2.3 严禁在瓦斯超限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区域内作业。
三、矿尘防治与职业健康3.1 矿井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2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
四、火灾防治4.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治体系,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4.2 严禁在矿井内使用易燃材料,严格控制火源和明火作业。
4.3 矿井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五、水害防治5.1 矿井应查明地下水分布和动态规律,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5.2 严格控制矿井涌水量,保持排水系统畅通,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六、顶板管理6.1 开采时应加强顶板管理,掌握顶板状况,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防止顶板垮塌事故的发生。
6.2 对采空区应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空洞积聚和发生事故。
七、电气安全7.1 矿井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7.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7.3 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如绝缘手套、护目镜等。
八、运输提升与矿井支护8.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运输提升系统,确保人员和物料的安全运输。
8.2 矿井支护应采用可靠的支护材料和技术,保证巷道的稳定和安全。
8.3 定期对运输提升设备和矿井支护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九、应急救援与自救互救9.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矿安〔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0〕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号)要求,深化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和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等规定和要求。
应鉴定的矿井应当严格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科学核定产能,严格按防冲要求控制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和作业人数,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一条要求进行布置巷道和采掘作业,合理安排采掘接续,严格按顺序开采采(盘)区内采煤工作面,开拓巷道布置在煤层中的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能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限期整改;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措施,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二、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树立灾害超前防治理念,强化无人员伤亡、无巷道破坏、无设备损坏的“零冲击”目标管理,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综合防冲措施落实的现场管理,按照“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跟进,出现预兆预警、采取解危措施,出现动力现象、强化解危措施,存在事故风险、不得采掘作业”的要求,确保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防突细则解读
= 纯煤瓦斯含量 × 纯煤含量系数 × 水影响系数 × 温差影响系数
=
×
×
×
朗缪尔方程式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 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现象,称为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
瓦斯喷
大量瓦斯气体携带少量煤岩
喷出
喷出
煤岩瓦 斯突出
煤与瓦斯(CO2)突出 岩石与瓦斯(CO2)突出
2)
按 特 征 分
煤岩 压出
煤岩整体位移 煤岩压出 煤岩挤出
类
煤岩
煤的冲击地压
冲击
岩爆
煤岩 垮落
煤岩倾出 煤岩垮塌(冒顶、片帮)
煤岩瓦斯突出、煤岩整体位移、煤岩压出、煤岩倾出等合称为煤(岩) 与瓦斯(CO2)突出
瓦斯主导:具有明显的气体喷射动力学特征
瓦斯与应力共同作用:分选性强,瓦斯涌出
量大
应力主导:较软煤岩,吨煤瓦斯涌出大于30m3
且有孔洞为压出、无孔洞为整体位移;吨煤瓦斯 涌出≤ 30m3为挤出,无冲击
应力主导:较硬煤岩及顶底板,伴随煤岩抛射,
具有弱、强冲击倾向性
重力主导:自然堆积,伴随瓦斯涌出,吨煤瓦
①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 过 50m,或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突出煤层危险性的鉴定。
核酸检 测阴性
②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中,自我重启鉴定。
《细则》十四条:
采掘作业前方煤体 有下任一情形的: ①P ≥0.74Mpa; ② P ≥0.50Mpa且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征求意见稿)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除外);(四)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修订草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产量大于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除外);2(四)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修改了井巷揭煤工作面的揭煤作业要求(第七十八条); (2)修改了井巷揭煤作业掘进方式和要求(第八十条); (3)明确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工作面 出现其他突出预兆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八十修条); (4)删除了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指标; (5)修改了复合指标法和R值指标法预测钻孔从第2m深度开始测试; (6)修改了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时应当执 行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7)删除了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冲孔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 第四、五、六章条文解读
授课人:钱川云皓
2020年3月15日 一平浪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总体章节结构 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
修订前后章节结构对比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1-7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8-13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14-25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26-32
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 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 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经 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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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煤与瓦斯突出安全规
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新版煤与瓦斯突出安全规定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滚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消,并报省级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本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仿制突出措施。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
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1)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突出煤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3)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想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范围。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