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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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5篇)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

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规范化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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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文件管理制度范文文件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文件的生成、使用、传送、保存与销毁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制定本文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文件管理工作。

三、文件管理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事实和信息,不得伪造、篡改、隐瞒或遗漏重要信息。

2. 秘密性原则:按照国家机密和单位内部规定,保密文件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防止泄露和损失。

3. 完整性原则:文件应当完整保存,不得随意毁损、遗失或丢失。

4. 便捷性原则:文件的存放、传送、取阅应当方便快捷,使文件的获取和使用更有效率。

四、文件的分类与编码1. 文件的分类:按照文件的性质和用途,将文件划分为行政文件、业务文件、财务文件、人事文件、档案文件等几大类。

2. 文件编码:每个文件均应有唯一的编码,便于管理和查找。

编码的规则和方法应当统一制定,并按照文件类别进行编号。

五、文件的流转与传送1. 文件的流转:文件的发文、收文、核稿和签字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每个步骤的文件可以被追踪和控制。

2. 文件的传送:文件的传送方式可以采用纸质传送、电子传送或者混合传送的方式,但必须保证传送的安全和及时性。

六、文件的保存与销毁1. 文件的保存:根据文件的重要性和保管期限,将文件分为永久保存文件、长期保存文件和短期保存文件,并按照不同的保管要求进行保存。

2. 文件的销毁:到达保存期限或者经过审批程序,符合销毁条件的文件,应当及时进行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销毁并留存销毁记录。

七、文件管理的责任与监督1. 文件管理责任:每个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文件管理责任,确保文件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2. 文件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文件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文件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文件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

八、文件管理的培训与宣传为了提高全体人员对文件管理制度的认知和遵守程度,本单位应当开展文件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让每个人都认识到文件管理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4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4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指国家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以下为一般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1. 制定程序规定: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包括征求意见、审查合法性、报请批准等程序。

2. 内容要求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文件的层次分类、文号命名、格式规范等。

3. 信息公开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公开文件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

4. 执行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5. 修订和废止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程序和要求,保证文件的及时更新和废止,避免过时文件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文件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文件是指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记录的、与工作或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载体。

第三条文件根据其用途和保存期限,可分为以下多种类型:1.行政文件;2.业务文件;3.合同文件;4.财务文件;5.技术文件;6.人事文件等。

第三章文件的创建和登记第四条文件应按照事项、时间和机构的顺序编号,并制作文件登记表。

文件登记表应包括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文件种类、文件起草单位、文件起草人、文件审核人、文件批准人、文件登记日期等字段。

第四章文件的传送、存储和保管第五条文件传送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如专人送达、邮递等。

传送文件时,应填写传送登记表,并由送达人员和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文件的存储必须保证其安全性和可查性。

纸质文件应存放在指定的柜子内,分类整理,并采取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

电子文件应存储在指定的服务器或备份设备中,并按照一定的备份周期进行备份。

第七条文件的保管期限根据文件的种类和重要性决定,过期文件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如归档、销毁等。

第五章文件的查阅和借阅第八条文件的查阅不受限制,但应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九条文件的借阅一般只允许内部人员申请,并需要填写借阅申请表。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超过借阅期限未归还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一定的押金,扣除金额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追缴。

第六章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第十条文件的修改应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修改后的文件应覆盖原文件,并需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文件的废止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废止后的文件应进行归档和销毁处理。

第七章文件的保密和安全第十二条需要保密的文件应进行加密处理,并设置访问权限。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重要的纸质文件,应进行防伪措施,如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保留等。

文件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

文件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

文件规范化管理制度范文文件规范化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文件的起草、审批、签发、传阅、归档和销毁等方面的管理,提高文件的管理效率和信息共享的便利性,特制定本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件管理应遵循便于查阅、统一标准、规范化、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文件的起草与审批第四条文件起草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使用规定格式起草文件,并填写完整、准确、明确的内容。

第五条文件起草人在起草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文件标题应简明、准确、易于区分,并标明文件的密级(如有)和文件创建日期。

(二)文件正文应严密、合理、清晰,各项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与表格格规范匹配。

(三)文件正文中应使用标准的专业术语,避免使用太多的行文修饰词汇和复杂的句式结构。

(四)文件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法规等应标明清楚,以便于查阅核对。

第六条起草人完成文件起草后,应将文件提交给直接责任主管或相关部门领导审阅,并告知需要审批的级别和每个审批人员的职务。

第七条文件审批人员应保证忠实清楚阐述审阅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八条文件审批人员在审批文件时应检查以下事项:(一)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文件管理规定。

(二)文件内容是否正确、准确,是否有逻辑错误。

(三)文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调研、研讨和讨论,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文件正文中的结果和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并符合实际情况。

(五)审批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给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文件经过审批后,应在文件上注明审批意见和签字,并进行编号。

第三章文件的传阅和归档第十条文件的传阅应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一条文件传阅人员在传阅文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传阅文件时应核对文件的密级,严禁将机密文件传阅给无管理权限的人员。

(二)传阅文件时应及时将传达的意见、建议等记录在复函或传阅单上。

(三)传阅文件不得随意修改文件内容、匆忙传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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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印发、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三、文件的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为组织内部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管理办法等。

四、文件管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文精神,并确保符合组织的具体工作实际。

2.严禁填空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具备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得出现填空式或泛泛而谈的内容。

3.层级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层级关系,包括上级文件、同级文件和下级文件,保证文件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4.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过程和工作环境,合理确定内容和条款。

5.透明度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公开透明,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文件的制定程序1.确定文件的制定需求:根据工作需求和问题,确定需要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起草文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起草文件,明确文件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适用范围、内容和条款等。

3.征求意见:起草文件完成后,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审定文件:根据意见和建议,主管领导或指定的审定人审定文件,做出最终决策。

5.印发文件:审定文件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发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6.文件的生效和废止:文件的生效,应注明生效日期;文件的废止,应注明废止日期,并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六、文件的管理1.文件归档:印发的文件应按照文件分类和编号的原则,归入文件档案,确保文件的有效保存。

2.文件的传阅:根据文件的层级关系和具体需求,及时传阅文件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3.文件的使用: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使用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定期检查和维护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提高文件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维护本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保存、使用、销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由有权机关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采取统一的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人员。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全面、明确地说明文件名称、编号、颁布单位、颁布时间、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暂行规定应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应采取合适的方式,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应采取分类、整理和标识等措施,确保易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随意更改、删改或篡改。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文件的正确理解和正确执行。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严格限制范围,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销毁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定期进行,根据文件的保留期进行决定。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严格按照销毁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备案,记录销毁的文件名称、编号、销毁时间和销毁人员等基本信息。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文件的内容合法、合理、明确、具体,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第四条本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制定第五条本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的需要,针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制定。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保证文件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监督。

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事项、管理要求、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方能发布。

第三章发布和实施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本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进行发布,并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建立文件审查、修改、废止和解释的制度。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失效、废止的文件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本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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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________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

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人事秘书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法规(草案);(二)审查意见;(三)起草说明;(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在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

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为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应当本着精简、效能、必要的原则予以控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局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于每年初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拟订,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起草部门)。

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法制部门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出进行相应调整的意见。

第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

前款所称的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九条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二)征求和听取意见;(三)调研;(四)协调;(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法制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要求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一条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的组织,参照____《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核工作完毕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经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也不包含批复、会议纪要等内部文种。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编排文号。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参照____《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由法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一式三份)。

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具该制定依据一份。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八条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____月____日、次年____月____日前,将本机关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本局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予以核实;发现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法制部门应当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或者汇编,并将汇总及汇编的情况告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便于公众免费查询、下载。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本局负责,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二)(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____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____号【发布日期】____-05-16【生效日期】____-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____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家税务总局第____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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