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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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第491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所谓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这里的“数据电文”,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交易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典型类型,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2],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

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交易合同主要分为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民法典第491条是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中第1款是在原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稍作文字修改而来,规定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第2款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网络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研讨--以《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与《电子商务法》第49条为中心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研讨--以《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与《电子商务法》第49条为中心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研讨--以《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与
《电子商务法》第49条为中心
葛智慧;屈茂辉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22(20)5
【摘要】《民法典》第491第2款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虽然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第1款,但并未承继该条第2款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从体
系上来看,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格式条款并未违反《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要求,在经营者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后应当被认
定有效。

由此可能带来《电子商务法》与《民法典》关于该格式条款效力问题的冲突。

通过历史解释及价值衡量探究立法者主观意图可知,立法者并非想要通过后颁
布的《民法典》废除《电子商务法》第49第2款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定。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卖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时,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认定含有该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

【总页数】10页(P42-51)
【作者】葛智慧;屈茂辉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
【相关文献】
1.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2.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研究
3.民法典与废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区别和重要规定之民法总则——民法典的时间效力
4.电子商务法研究的新成果--评《统一合同法的新发展-〈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评述》
5.论民法典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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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网络交易法规

民法典与网络交易法规

民法典与网络交易法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网络交易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复杂,为了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网络交易法规》)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它由7个部分共计1260条组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

在网络交易方面,民法典强调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例如,在网络交易中,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虚假宣传等行为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投诉,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自我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行为,将会面临民事赔偿、罚款等法律责任。

二、《网络交易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比,《网络交易法规》更注重网络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定,包括了电子合同、网络商务模式、电子支付等诸多方面。

其中,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

平台方需要对上架商品进行审核,如果发现上架商品存在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对商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同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平台方也需要提供安全保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法规》还规定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如果在网络交易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纠纷,最终责任应当由商家承担。

这一规定保证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且能够有效地约束商家的经营行为。

最后,《网络交易法规》还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

网络交易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网络交易法规》也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规定了平台方和商家在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流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案例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维修责任。

话说小王要去大城市打拼,就在市区租了一间房子,和房东老张签了租赁合同。

住了几个月后,厨房的水管突然爆了,搞得厨房到处都是水。

小王就想,这得赶紧修啊,可这钱该谁出呢?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如果这个东西是正常使用下损坏的,一般是由出租人(也就是房东老张)来负责维修的。

这就好比你租了一辆车,正常开着开着车胎爆了,那肯定是租车公司要负责修好,而不是租车的人自己掏钱。

小王就给老张打电话,老张一开始还不太乐意,说这房子租给你了,你自己用坏的就得你修。

小王就跟他解释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老张一听,觉得有道理,就找了个师傅来把水管修好了。

这里面的逻辑就是,在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保证房屋能正常使用的义务。

如果是因为房子本身的设施老化或者正常损耗导致的问题,就像水管用久了自然坏掉,那就是房东的责任。

但如果是小王自己故意把水管弄坏的,那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下就得小王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了。

案例二:网购中的合同成立时间。

小李是个网购达人,特别喜欢在网上买东西。

有一次,他在一家网店看中了一款限量版的运动鞋,在网站上点了“购买”按钮,并且填写了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然后就等着付款。

这时候,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这个买卖合同其实已经成立了。

就好像你在实体店跟老板说“我要这个东西”,老板说“好的”,这时候合同就成立了一样。

虽然小李还没有付款,但是他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了。

可是过了一会儿,小李突然发现自己买错了尺码,他就赶紧联系商家,想取消订单。

商家却告诉他,订单已经生成了,不能取消。

小李就很纳闷,他还没付钱呢。

但是根据民法典,在他点击“购买”并且填写好必要信息的时候,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不过呢,这并不意味着小李就没有办法了。

如果商家还没有发货,小李可以和商家协商,商家出于客户满意度等考虑,也许会同意取消订单。

这就好比在合同成立后,双方还是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网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和生效

网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和生效

⽹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和⽣效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由于⽹上购物快捷⽅便,⽽且选择丰富,故⽽⽹购已成为如今购物的主流⽅式。

但⽹上的商品鱼⽬混杂,引发纠纷后当事⼈往往不知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络购物合同何时成⽴和⽣效,合同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络购物合同什么时候成⽴和⽣效
1、当事⼈⼀⽅通过互联⽹等信息⽹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五百零⼆条【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条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合同应当采⽤书⾯形式订⽴,当事⼈未采⽤书⾯形式但是⼀⽅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时,该合同成⽴。

第四百九⼗⼀条【信件、数据电⽂形式合同和⽹络合同成⽴时间】当事⼈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当事⼈⼀⽅通过互联⽹等信息⽹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络购物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络购物区别于实体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买⽅货款的⽀付和卖⽅货物的交付,分别通过专业化的第三⽅代为履⾏。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民法典对合同的年限有何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的年限有何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的年限有何规定合同在我们当前社会中随处可见,不管是⼯作中,还是⽇常⽣活中,通过签订合同能很好地保障我们的权益。

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年限有何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对合同的年限有何规定合同的年限,⼀般是由签订合同的双⽅约定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条 【合同⽣效时间】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续的当事⼈未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适⽤前款规定。

⼆、合同成⽴的条件有哪些合同的成⽴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或多⽅当事⼈。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合同的⼈,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也可以是合同当事⼈的代理⼈,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

2、双⽅当事⼈订⽴合同必须是“依法”进⾏的。

商所谓“依法合同成⽴”签订合同,是指订⽴合同要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商如果当事⼈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达成协议的⽬的就不能实现,订⽴合同也失去了意义。

3、当事⼈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致。

商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当事⼈协商⼀致的。

商所谓协商⼀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商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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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规则的适用作者:***来源:《东方法学》2022年第03期关键词:电子商务网购合同合同成立格式条款电子商务法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2)03-0160-172一、问题的提出:新旧法错位规定的适用困惑我国电子商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入21世纪以来得到了飞速发展,〔1〕并直接促进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范的出台。

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平台随意取消订单的“砍单”现象非常严重,为适应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解决“砍单”所引发的纠纷,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及后来的民法典均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一方面,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款)“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2款)另一方面,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电商平台所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属于要约时,电子商务法就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确立了如下规则:其一,电子商务合同原则上自“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其二,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条件,这意味着双方可约定“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并不成立”;其三,电商平台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与用户约定付款后电子商务合同仍未成立。

但是,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在延续前述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立场的基础上,并未吸收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内容,其对当事人约定“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并不成立”中的“约定形式”并未加以明确限制。

尽管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均未对电子商务合同下定义,〔2〕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网购合同”属于典型的电子商务合同。

由此可知,认定网购合同成立时间的主要法律依据即电子商务法第49条和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3〕但因为后者并未完全延续前者的规定,这就必然对司法实务认定网购合同成立时间带来如下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是否修改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不允许电商平台通过格式条款与网购用户约定付款后电子商务合同仍未成立”的立场?在民法典已经施行的背景下,司法实务又应当如何认定该类格式条款的效力?本文拟按照如下思路讨论上述问题,以期对网购合同成立时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能有所裨益:首先,本文将对网购链接是否属于要约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讨论网购合同原则上自“网购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这一规则的合理性;其次,本文将对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进行考察,探究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并观察该法施行的实践效果;最后,本文将在论证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具有合理性但脱离商业实践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解释,并就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与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如何衔接提供一个解释方案。

二、网购链接的法律属性:要约邀请与要约之争网购链接是指网购用户可根据提示的操作步骤直接完成购物的链接,即电商平台上的卖家〔4〕所发布的包含具体的商品名称、标价、型号、库存量、商品评价等相关信息在内的购物界面,一般该界面上还有“加入购物车”或“立即购买”等选项。

而网络购物流程的完成,主要涉及“网购合同卖家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网购链接”“网购用户提交订单并付款”“网购合同卖家发货”“网购用户收货”四个环节。

由此可知,对网购链接性质的认定乃是判定網购合同成立时间的第一步,因为网购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其要约的生效规则自然与传统要约完全一致,〔5〕所以关键在于哪个环节属于法律上“发出要约”的行为。

具体而言,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大致可得出如下结论:如果认为网购链接属于要约,则网购用户提交订单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属于承诺;如果认定网购链接属于要约邀请,那么网购用户提交订单以及付款的行为就属于要约,网购平台发货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承诺。

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存在一定分歧:(一)网购链接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及实践分歧1.网购链接属于要约邀请的主张及其理由就“网购链接属于要约邀请”这一见解而言,论者们多在于强调网购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其理由大致可概括如下:其一,网购链接面向不特定群体,容易遭遇同一时间内的“下单”,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与柜台标价出售实物的行为存在根本差别。

具体而言,虽然网购链接与商场、超市陈列明码标价的商品两者非常相似,但是网购链接只能被界定为要约邀请,因为网页上所展示的商品并非超市中可触碰的真实商品,真实商品可以直观地反映剩余数量,不会出现同时承诺,但网页上的商品有时不会显示余量,即使在有余量显示的情况下,由于存在多人同时点击购买的可能性,该链接所呈现的商品可能会立即售完,尤其是诸如“双十一”等抢购中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认定为要约,就意味着商家必须保证该商品无限多或者即刻删去该链接,这对商家来说过于苛刻,也是不可能的。

〔6〕而且,在网络交易量极大的同时,卖家标错价或缺货的情况难以避免,如果错误订单也均需履行,将会给卖家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

〔7〕司法实务中有判例支持了这一立场,在“易某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卖家在网上展示商品的行为,虽然商品信息完整,明码标价,但由于网络购物存在交易迅速、消费者众多、信息海量的特点,不排除同一时刻,因消费者抢购导致缺货的情况,因此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角度,商家展示商品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8〕其二,有论者则认为网络购物与实体店购物类似,实体店通常会将相应的规格、名称、售价、图片等信息在书面广告中呈现,消费者需要亲自到实体店了解商品后才会产生购买的意愿;电子商务经营者虽然将相关商品信息置于网页上,但消费者并不能接触到商品实物,所以无法产生购买意愿使合同成立,因此应认定该链接的性质为要约邀请。

〔9〕其三,网购链接相当于“价目表”,本身并不包含网购合同卖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10〕具体而言,网购链接中所包含的商品名称售价、图片、颜色、规格及介绍等等信息相当于一种“价目表的寄送”,其实际上代表着电商平台或平台上的商家等待不特定销售对象作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要约邀请。

在著名的“Dell电脑案”中,一审法院就持该立场,认为卖方在网购平台上发布的购物链接,乃是让不特定多数人向自己发出购买要约的行为,与寄送价目表的道理相似,所以网购链接的性质认定为要约邀请更为合适。

〔11〕此外,还有观点认为,网购合同商家对所销售货物并不一定备有存货,甚至可能在接到订单之后再转交实际拥有存货的其他经营者或者制造商出货,因此应将该链接的性质认为是要約邀请。

〔12〕2.网购链接属于要约的主张及其理由就“网购链接属于要约”这一见解而言,论者们的理由大致可概括如下:其一,网购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并不能动摇合同成立的基础理论,网购链接能否认定为法律上的“要约”,关键要看网购链接中所包含的信息本身是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自然应当被认定为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13〕如果网购链接所包含的合同内容是明确的,包含了网购合同卖家与网购用户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可推定网购卖家愿意受网购链接的约束,即可认定该网购链接属于要约。

具体而言,网购链接属于要约时,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首先,网购链接中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运费等关键信息必须明确,此即民法典第472条所要求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其次,应当根据网购用户是否能够直接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的情况认定网购链接是否满足民法典第472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要约认定要件。

〔14〕而从网络购物的实践来看,大部分网购链接都将商品的名称、价格、款式、颜色、评价、优惠活动、运费情况等商品信息包含在内,已满足“要约”认定所需要的“内容具体确定”这一条件;与此同时,网购用户均可通过链接直接下单,所以,网购链接在法律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其二,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认为网购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后合同没有成立,这就意味着网购合同卖家可以任意取消订单或修改订单,网购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均无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对买方不利。

〔15〕其三,不论是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还是民法典第49条第2款,均明确在网购链接符合要约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则网购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网购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现行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网购链接只要符合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即可被认定为要约。

从司法实务来看,对于网购链接本身可以构成要约这一点,在电子商务法施行之前,就已经得到了不少判决的支持。

比如,在“薛某明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京东公司将系争金币的名称、外观、规格、型号、售价、库存状态等详细商品信息公布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网站用户可根据上述商品信息自由选择购买,故京东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系争金币商品信息的行为已符合要约的特性。

网站用户在选择购买商品、填写送货、付款等订单信息、完成付款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

”〔16〕在“凤某岩与淄博鼎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当网购链接明确显示了商品名称、价格、最低购买量、付款方式、实物照片、发货方式等信息时,应当认定上述信息明确、确定,符合合同要约的基本特征,已经构成一项对其有约束力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或产品宣传广告;此时网购用户按照网站设置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完成了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就属于对电商平台或平台出卖人所发出要约的承诺,应当认定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

〔17〕在电子商务法施行之后,基于该法第49条第1款明确规定网购链接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构成要约,所以法院基本都认定此类网购链接在法律上属于要约,网购用户成功下单或付款时合同就成立;〔18〕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有法院则直接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肯定了上述立场。

〔19〕(二)网购链接多属于要约的理论证成由上文可知,有论者所言的多数学者赞成网购链接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这一见解恐难成立。

〔20〕本文认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购链接只要包含了详细的商品订单信息(含商品名称、货号、规格、价款等),且网购用户可以通过该网购链接直接下单购买商品的,就应当认定网购链接属于法律上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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