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加臭管理制度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正式版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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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要求,为统一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加臭技术标准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配气站的天然气加臭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加臭对象:居民用天然气,商业用天然气,公共福利(医院、学校等)用天然气,锅炉、空调用天然气,工业燃料用天然气等。
第二章加臭剂的储存与管理第四条加臭剂的计划与采购:加臭剂的用量由各分公司根据需要向物资办报计划,物资办统一采购。
加臭剂压料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实施,所购回的加臭剂除了向站场储罐加注外,多余的不得存放于站内,由加臭剂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找库房另行存储。
第五条各站场在储罐液位高度接近刻度“50”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加臭剂加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储罐加注加臭剂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防止设备故障造成加臭剂漏失。
第七条压料过程现场操作人员固定2-3人进行,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品,各单位必须派出技术干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四氢噻吩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每次处理加臭剂时,必须配备安全防护品:①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较高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或自给正压式呼吸器;②眼镜防护:戴安全防护眼镜;③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④手防护:戴橡胶耐油手套;⑤安全鞋:避免任何金属鞋底。
天然气加臭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气加臭安全管理制度天然气加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煤制气、重油制气) 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国家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 站) 、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燃气加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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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加臭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臭剂的日常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水平,防止因臭剂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臭剂的选型、运输、储存、加注、监护的安全要求,适用于燃气站场加臭剂的管理。
第一条加臭剂选用国际上主要应用的四氢噻吩,加臭剂的选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臭剂产品标准。
第二条四氢噻吩属于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
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第三条加臭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
注意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储存地点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在储存区域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四条按照安全使用和运输规程,加臭剂包装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
标识通常包括:
a) 加臭剂生产厂商的名称以及注册商标;
b) 加臭剂的名称和组成;。
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加臭管理制度

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加臭管理制
度
为加强加臭剂的日常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水平,防止因臭剂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臭剂的选型、运输、储存、加注、监护的安全要求,适用于燃气场站加臭剂的管理。
第一条加臭剂选用国际上主要应用的四氢噻吩,加臭剂的选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燃气臭剂产品标准。
第二条四氢噻吩属于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第三条加臭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
注意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储存地点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在储存区域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四条加臭剂用量应按规范要求执行,定期对用户端进行监测,确保加臭剂含量符合要求。
(四氢噻吩加臭的标。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然气加臭的管理,确保天然气使用的安全和可靠性,保护公众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天然气加臭过程中涉及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加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加臭剂的选择应符合环保要求,不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加臭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天然气加臭的过程应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加臭剂添加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天然气加臭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天然气加臭企业应加强对加臭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水平和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
第九条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天然气加臭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天然气加臭过程中出现泄漏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章加臭剂的选择和管理第十一条天然气加臭剂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二条天然气加臭剂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符合安全规定,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十三条加臭剂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添加量进行,不得超标。
第十四条加臭剂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包装破损和变质。
第十五条加臭剂的管理应建立档案,记录进货、使用和剩余量,及时补充。
第三章加臭设备的维护和检查第十六条天然气加臭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加臭设备的润滑油和密封胶圈等易损配件应定期更换,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加臭设备的工作温度和压力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不能过高或过低。
第十九条加臭设备的检测和校准应定期进行,确保其输出的加臭剂浓度准确。
第二十条加臭企业应加强对加臭设备的质量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四章加臭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加臭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加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加臭设备和加臭剂。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由于天然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的能源,为了确保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必须给天然气加臭,以便在发生泄漏时能够及时发现。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对于天然气加臭的程序、加臭剂的选择、加臭度的监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此管理办法。
一、加臭程序1. 加臭剂的注入为确保天然气能够被有效地加臭,首先应选择合适的加臭剂,并根据需要确定其浓度。
然后,应制定加臭剂的注入计划,包括注入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在注入加臭剂之前,应对加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注入加臭剂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剂量进行,同时要保证加臭剂的质量。
2. 加臭设备的管理加臭设备是确保天然气能够被有效加臭的关键,因此其管理至关重要。
加臭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设备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等进行规范。
同时,应加强对加臭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二、加臭剂的选择1. 加臭剂的种类目前常用的加臭剂有硫化氢、硫化氨等。
选择加臭剂应综合考虑其安全性、加臭效果和成本等因素,确保加臭剂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2. 加臭效果的评估加臭剂的加臭效果是评价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加臭效果的评估应通过实验室测试和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加臭剂的加臭度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加臭度的监测1. 监测方法加臭度的监测可以通过人工嗅闻、仪器检测等多种方法进行。
在监测过程中,应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并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的频率和地点。
监测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嗅觉敏感性和专业知识,以便准确地判断加臭度的大小。
2. 监测结果的处理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处理,包括加臭度的数值和对应时间等信息。
对于超过规定加臭度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监测结果应定期报告给有关部门,以便及时了解天然气加臭的情况。
总结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天然气的安全使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加臭剂的选择和加臭度的监测,可以有效地发现天然气泄漏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范本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加臭工作的管理,提高天然气的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天然气管道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天然气加臭是指向无色、无味的天然气添加含硫化合物,以增加其臭味,便于发生泄漏时的发现和防范。
第三条天然气加臭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进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加臭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天然气加臭管理应注重科学、创新、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加臭设备和技术的水平。
第二章加臭工作的责任第五条天然气供应企业应负有天然气加臭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天然气加臭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二)加强对加臭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回收的管理,保证加臭剂的质量和稳定性;(三)定期对加臭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四)加强加臭工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提高天然气加臭的效果和安全性。
第六条天然气使用单位应负有天然气加臭工作的使用责任,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合理使用天然气,降低天然气泄漏的风险;(二)及时发现和上报天然气泄漏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三)定期检查和维护自身天然气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四)参与天然气加臭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天然气安全使用意识。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负有天然气加臭工作的监督责任,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加强对天然气加臭设备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二)严格监管天然气供应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加臭工作,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三)组织开展天然气加臭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三章加臭设备的要求第八条天然气加臭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备应具备稳定可靠的加臭能力,确保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浓度符合标准;(二)设备应具备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和泄漏情况;(三)设备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能够防止加臭剂和天然气泄漏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四)设备应具备可追溯性的记录系统,方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范文

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加臭工作管理,确保天然气的安全使用,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然气加臭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加臭工作应遵循安全、先进、科学、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气加臭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标准进行。
第五条天然气加臭工作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天然气加臭工作的技术和设备应具备相应的认证和合格证书,并按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七条天然气加臭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天然气加臭工作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天然气加臭工作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十条天然气加臭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天然气加臭工作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臭剂,确保其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天然气加臭剂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天然气加臭剂的质量管理应遵循完整的生产流程和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天然气加臭剂应经过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天然气加臭剂的包装和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天然气加臭剂应储存于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防止与其他物质接触。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天然气加臭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证书和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天然气加臭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天然气加臭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保证其性能正常。
第二十条天然气加臭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其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天然气加臭设备应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防止过压、漏电等异常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天然气加臭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天然气加臭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天然气加臭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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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为保障燃气泄漏能够被及时发现,结合储配气站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场站加臭作业和管理。
第三条加臭剂选用:四氢噻吩。
第四条加臭范围:门站后端所有管线及用户。
第二章加臭剂量控制及加臭剂管理
第五条管网首端加臭剂含量应≧20mg/立方,保证末端加臭剂含量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且剂量应≧8mg/立方。
第六条管网末端加臭剂含量由技术管理部每半年选择不少于3处管网末端点进行一次抽样检测,末端点宜相对固定。
第七条技术管理部检测完后,将检测结果反馈至运行管理部,作为前端加臭量调整依据,由运行管理部调整管网首端加臭剂量。
第三章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第八条加臭装置的设备选型应满足压力等级和气流量的要求。
第九条当加臭装置设置于工作间内时:
1、宜单独设立加臭装置的工作间;
2、工作间地面应对加臭剂具有耐腐蚀性,且不得渗漏;
3、加臭装置工作间的门应向外开,开启后应能保持全敞开状
态,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侧手动开启。
第十条当加臭装置设置于室外时:
1、露天设置的加臭装置应采取遮阳、避雨等保护措施;
2、加臭装置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加臭装置的基础应采用
钢筋混凝土基础,其高度不应低于地面标高;
3、加臭装置应与场站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系统相连接,且接
地电阻应小于10Ω。
第十一条加臭储罐应设置意外泄漏集液池,集液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容积应大于加臭装置储罐的容积。
第十二条投运前应进行压力试验和整体泄漏性试验,并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场站需配备相应的加臭剂泄漏应急处理物资,设置危险源告知牌(包括加臭剂的理化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防火防爆等警示标识,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上应标有危险警示标志。
第四章加臭装置运行、检查与维修第十四条定期开展加臭设备的日常性检查和专项性检查,定期开展使用人员的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加臭剂泄漏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加臭装置应每日巡查,及时发现有无泄漏和异常。
第十六条集液池应定期检查,保持集液池清洁、无杂物、积水,当有杂物、积水或泄漏的加臭剂液体时,应立即清除,并消除加臭剂气味。
第十七条每半年更换一次加臭剂气体吸收器内的吸附剂,当吸附剂吸附能力不足时,应立即更换。
第十八条当加臭剂低于加臭剂储罐容积10%时应及时补充加臭
剂,加臭剂充装应采取密闭方式进行充装,充装量禁止超过加臭剂储罐容积的90%,且储存时间不得超过加臭剂的保质期。
第十九条未使用完的加臭剂需按危化品相关要求进行保存,废弃或残余加臭剂、罐需按《场站环保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处理,防止环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加臭装置维修时,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除臭剂、消除剂的稀释液和吸附剂等。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四川华润万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