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 法律思想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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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教育思想PPT资料优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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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
教育要按照儿 童个性的发展 来实施, 考虑 到儿童的年龄 特征。
教育思想
自然教育原理
反对压抑儿童个 性和束缚儿童自 由的封建教育;
反对严格的纪律 和死记硬背的教 学方法;
主张让儿童完全自由地 活动,以自己特有的方 式去看、去想、去感觉 一切事物; 要求教育者 “ 应把成 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 作孩子 ” ,在进行教 育之前必须了解儿童身 心发展的特点。

15-2200岁岁的成青长年和进受教育 行德第的育五全教章过育论程。述,了从女中子阐
的述教了育他及的男“女自青然年
四 的教爱育情”教思育想。。
爱弥儿的青年期
五 爱弥儿的婚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教育思想
一、自然教育原理
宗旨
任务
崇信自然, 即 促进儿童 崇信人的生理、 “ 内在的自 心理机能的天 然发展 ” 。 赋自然悟性。
即使儿童犯了错误, 儿童期,处于“理性睡眠期”,着重感官训练; 结合具体的事例, 第三章论述了对12-15岁的少年进行智育教育。 也绝对不能采取体 产生感情、道德观念、理性 使他们从自己的 心→最终达到善良感情、正确判断和良好意志的相互溶合。 罚等惩罚措施,应 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 过失中尝到恶果 青年期,主要进行道德情感教育。 让他们在同大自然 产生求知的心意、兴趣、好奇心, 具有初步的思维判断能力 的苦楚,从而记 长身体和培养他的感知能力,不去教书 的接触中,体会到 心理感情又是从自爱心→友爱心→爱情→怜悯、同情 住教训,明白事 出现四肢、五官的活动欲望, 感觉能力继续发展, 表象、记忆能力逐步产生。 自己所犯错误和过 “我们身体的各种器官是我们用来获取知识的工具,在用它们去获取知识之前,一切旨在促使它们趋于完善的教育,我皆称之为消极 理。 的教育,它将通过感官的锻炼,为理性的发展做准备。 失带来的自然后果。 第三章论述了对12-15岁的少年进行智育教育。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卢梭)
新的平等的产生:建立一个人民主权的共和国,制定体现 人民公意的法律,用法律节制财富与权势、贪婪,从而实 现人人平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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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法律的产生是给弱者以新的桎梏, 给富者以新的力量。他说:“它们永远消 失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 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 永远确定下来,把强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 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 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 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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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
卢梭两部最重要的法学著作:《论人类 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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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卢梭的自由平等思想
(一)卢梭论自由
自由的本意:不受束缚地按自己的意志行为。
在自由本意的基础上,卢梭从多个角度论述了自 由的内涵:其一,从个体的人的角度,他把自由 与人性联系起来,认为每个人生而自由,自由与 人性不可分离;其二,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他 认为自由不仅是自己不屈服别人的意志,同时, 别人也不屈服自己的意志;其三,从自由与法律 的关系的角度,他认为自由与法律不可分,强调 遵守法律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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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从自然状态下真实的平等到不 平等的产生。
不平等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有制→财产上的不平等,并用法律将私有制 和财产的不平等肯定下来,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 使不平等合法化;
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的产生→强者对弱者的统治, 即政治上的不平等;
第三阶段:随着国家权力的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和与之 相联系的主人与奴隶的对立,这是不平等的顶点。
个新的自然状态,这不再是作为起点的纯洁的自
然状态,而是作为过度腐化结果的自然状态。在
这种自然状态下,“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J·J·Rousseau 1712 - 1778) , 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新爱洛漪斯》、《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忏悔录》等等。

而让卢梭享誉世界的要数《社会契约论》,其中阐述的自由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为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确立了卢梭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 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 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 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 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 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认为立法权对国家至关重要,决定国家的存亡。

现我仅结合《社会契约论》一书,并参考其它一些相关资料,就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做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权的概念及其源流洛克在《政府论》中对立法权有过明确定义:“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卢梭没有这么做。

但我们可以从其权力划分理论中看出他的一些想法。

卢梭表示过不赞成分权理论,但他对国家权力还是做了划分,“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这里的“政治体”、“动力”应该分别是指国家和权力。

事实上,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存在权力的划分的,而且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三分法不同,卢梭赞成两分法,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

洛克很重视立法权,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卢梭对此也深以为然。

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以立法权为中心建构起来的。

卢梭思想述评

卢梭思想述评
以他热 情鼓 吹经 济 自由和公 民权 利 。他 的理论 适应 了光 荣革命 后 英 国统治 者 的需要 ,因此 很 快就 在 英
法 和 执法 者不 能 集 于一 体 。总 之 , 主 张实 现 人 民 他
民主 。他 的思 想 超 出 了其他 自然法 学 派 学者 , 达到
了顶点 。
三、 卢梭 思想 的影 响
度下 , 大家都 是平等 的 , 都等 于零 。资产 阶级思想 家
下 每个 人 都 享有 自然 权 利 , 自然 赋 予 人 类一 切 物 “
在此 情 况 下 , 起 了天 赋人 权 的旗 帜 , 举 他们 系 统 论
述 了人 的 自然 权利 , 代 自然法学 派 兴起 。他们认 近
为人类 社 会发展 初期 有一 个 自然状 态 , 们 的权 利 人 是与 生俱来 的 。作 为这种 权利 的表 现 的 自然法 , 不 需要任 何人 许诺 。人们 还 出于种种 目的订立 一种 契
推 动 了法 国大 革命 的爆 发 和 发展 。1 8 7 9年 7月 1 4 日, 国大 革命 爆 发 。革 命 胜利 后 的 巴黎 人 民 曾经 法 制作 了一 副纪 念功勋 的扑克 。而梅 花 K上 画 的便是 卢 梭 的立姿 全 身像 : 身着 红 长袍 , 执一 本 《 会 契 手 社

所 强 调 的人人 平 等并 不是 包 括所 有 人 , 指 中产 阶 仪
级 和 贵族 。他 不 把贫 苦人 民和 自己的 仆人 看 作 人 , 而是 把 自己的仆人 当成 A己的私有 财产 。 二、 卢梭 的思想 在前 人 基础 之 上 , 梭进 一 步提 出 了人 民 主权 卢
次, 挽救 了革命 , 住 了革命 成果 。而且法 围大 革 保

卢梭 的法律思想知识分享

卢梭 的法律思想知识分享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三)法律的性质
在卢梭看来,法律也就是一种意志而不是 理性。卢梭将意志分为个别意志、团体意 志、众意和公意四类。个别意志倾向于私 利;团体意志只考虑本团体的利益;众意 着眼于私人利益,是个人意志的总和;而 公意则是一种体现公共利益的共同意志。 因而,在卢梭看来,“法律只不过是公意 的宣告”。
2.人民主权的特点。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以下 特点:(1)主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性与神圣不可 侵犯性。主权本身不受任何约束,主权所派生的 具体行为就是法律;(2)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权 是公意的运用,而意志是不可转让的,因而主权 也不可转让;(3)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主权因而体 现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因而主权本身不允许分 割成几块,所谓分权就是分割主权;(4)主权的不 可代表性。即使议会而言,也只能是人民的办事 员,而不是人民的代表。
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3.人民主权的维护。为了维护人民主权,卢 梭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一是找到政府 权力的最佳定量,使其以保证社会安定为 限;二是由人民选择官吏,保证官吏的人 民公仆的性质;三是人民必须以集会的形 式来审查政府的工作。在这个方面,卢梭 与霍布斯存在差异,他不是将人民排除在 政治生活之外;同样,卢梭与洛克的观念 也不尽等同,不是让人民参与部分政治过 程。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二)关于平等 卢梭为平等提供了两个维度:一个是从权
力的角度而言,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 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二是从财 富的角度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 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 不出卖自身。
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由不平等到平 等的过渡。人的不平等可能源于自然,也可能源 于精神的或政治的因素。自然状态的解体导致了 不平等的产生,专制则是不平等的顶峰;社会契 约则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生理上的不平等。 当然,社会契约所带来的平等也并非永远地会相 安无事,它需要人们的警惕,也就是说,人们必 须时时用立法来捍卫平等。卢梭也注意到这一明 显的事实,即“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 的”。

第九讲 卢梭政治法律思想概述

第九讲 卢梭政治法律思想概述

读书笔记之一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政治法律思想评述侯健一、洛克的生平以及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出生于英国一个颇有名望的乡绅家庭,曾在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学习医学,后来结识了艾希利勋爵(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辉格党领袖),作过艾希利的秘书、顾问和私人代表,深受其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

1683年,因逃避斯图亚特王朝的迫害,洛克随艾希利避居荷兰。

有人认为,《政府论》就是在荷兰写就的。

1688年“光荣革命”后。

洛克返回英国并在新政府中担任职务。

这种不平常的经历和社会关系,对洛克的世界观和政治态度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也促使他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是为立宪君主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根据的。

洛克晚年在英国政界和思想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宗教宽容》(1889)、《政府论》上下篇(1689)和《人类理解论》(1690)等。

这些著作都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出版的。

但是,一些学者通过对有关历史研究认为,《政府论》可能早在他确信它出版安全无事的十年前就已完成;如果该书在革命时期出版,很可能会断送作者的性命。

《政府论》全书分上、下篇,一般被认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法律著作。

上篇共11章,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和具有绝对性的论点。

菲尔麦写有《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鼓吹国王的权力的性质是父权,是从亚当那里继承而来的。

世界上的人都是亚当的后代。

上篇阐述洛克关于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的理论,主要作用在于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扫除异说。

下篇共19章,从正面论述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

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下篇中。

20世纪的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洛克的政治论中新颖的东西绝无仅有。

他说:“在这点上,洛克和凭思想而博得了名声的人大都相似。

一般讲,最早想出新颖见解的人,远远走在时代前面,以致人人以为他无知,结果他一直湮没无闻,不久就被人忘记了。

卢梭 的法律思想

卢梭 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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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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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与著作
代表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爱弥尔》、 《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政治法学 的代表作则有《论政治经济学》、《论人 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以及《社会契约 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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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契约与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 卢梭承认,有关自然状态的推论并非真实
的存在,而是建构理论体系所必需的抽象。 卢梭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野蛮人群居的 时代。野蛮人只知道保存自己和对同类具 有怜悯之心,没有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 念,也不知所谓的善恶,是一种孤独、和 平、平等、自由的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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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二)人民主权论 1.人民主权的含义。所谓人民主权,即国家
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主权 源于人民,也应属于人民。然而,每个具 体的个人都不是主权者,只是主权的参与 者。由此而言,“人民”的概念易于导致 作为主权本体与主权的实际行使者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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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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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一)关于自由 自由是卢梭终其一生的理想。卢梭认为,
“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也是与人为伴 的一种内在价值。如果人抛弃了自由,也 就是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由,就 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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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平等与法律
关于自由的概念,卢的意志。自由又可分为自然的自由与社会 的自由两大类。自然自由是人类在自然状 态中的自由,而社会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 而取得的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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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主权与法律的本质
(一)社会契约的形成 1.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以全部共同的力量
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结合 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 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而,卢梭的社 会契约同时包含着安全与自由的设想。

卢梭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

卢梭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

浅谈卢梭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浪漫主义精神最先出现在文学中。

在法国,浪漫主义的先驱者是卢梭,他宣扬感情至上和人的本性善良。

似乎浪漫从来不属于法律,但是卢梭却将他的浪漫思想巧妙的融合进了法学的世界中。

卢梭的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浪漫主义的政治和法律是其根本特征。

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自然状态的人文理想,自然法的情感内核,社会契约的善良行动,公意社会的美德统治,法治的道德支持。

道德价值的引入和张扬,使卢梭的法律思想卓尔不群。

一、卢梭思想的历史背景“每个人都是她那个时代的产儿。

”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正是适应法国大革命前阶级矛盾异常尖锐,一切都面临变革的需要而诞生的。

卢梭生于1712年,卒于1778年。

卢梭的时代是一个极端的、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并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

18世纪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

当时,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都要比英国落后。

革命前的法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封建势力和第三等级广大人民群众的矛盾:一方面,国家、僧侣和贵族力图维持专制势力的统治地位以及他们的一系列封建特权;另一方面,整个第三等级在资产阶级领导下要打破封建专制的束缚,在经济、政治上实行全面变革。

18世纪法国就是封建专制社会处在危机四伏、摇摇欲坠的政治大动荡的时代,是法国大革命的前夜。

卢梭的思想正是适应这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产生的。

时代需要像卢梭这样的思想家来揭露专制社会的虚伪,时代需要卢梭的思想作为变革的指针。

具有浪漫主义特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流派在西方并非很多,流派如批判主义法学运动,后现代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运动;著名人物如萨维尼,昂格尔,弗兰克等。

法律浪漫主义长期处于主流法学话语之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性法律与法学思想肇始于主流启蒙主义运动,追求形式理性,统一性与确定性,逻辑上的严密自恰,并且相对独立于道德伦理等因素。

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男性主义的法律,与女性主义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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