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船舶运输业成为连接各国贸易和交流的重要纽带。
然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排放、废水和固体废物排放等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了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各国纷纷签署了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要求。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即国际海上石油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3年和1978年通过的公约。
该公约通过了六个附则,分别针对船舶在海上运输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了规定和防治。
其中,最为重要的附则包括第一附则(涉及废油的排放和储存要求)、第二附则(规定船舶在污水排放方面的标准)和第五附则(涉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等。
2. 废物从船舶转移受控规则(HME 2007)该规则规定了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并对涉及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规则主要涉及到船舶的垃圾管理、清洁船舶等方面,旨在降低船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国家要求1. 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而颁布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并规定了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这一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船舶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美国《船舶水污染防治法》是美国政府为了减少船舶对水环境污染的立法文件。
该法规定了船舶在携带和处置废水、油污染和生物污染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美国海域及沿岸环境的纯净。
三、结语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各国家的相应要求,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船舶运输企业和各相关国家应当积极履行公约规定,加强船舶环保措施,共同推动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清洁、美丽的海洋贡献力量。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Ⅵ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Ⅵ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 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 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0X)、硫氧化物(S0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 X、SO 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9 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运转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任何燃料,包括蒸馏物和残余燃油。
船舶排污控制规章制度细则

船舶排污控制规章制度细则船舶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运输工具,但其排放的废气和废水给海洋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排污控制规章制度细则,以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船舶的废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
船舶主要通过燃烧柴油或燃气发动机产生动力,而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有害物质。
这些废气不仅对船员和乘客的健康造成威胁,还对周围的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船舶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船舶排污控制规章制度细则要求船舶采取多种措施来减少废气排放。
例如,可以使用更清洁的燃料替代传统的高硫柴油,安装废气处理装置来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加强船舶机舱的通风管理等。
此外,船舶的废水排放也是海洋环境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
船舶上产生的废水包含船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洗涤剂、船舶排泄物、垃圾等。
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对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威胁,甚至引发生态灾难。
为了控制船舶废水的排放,船舶排污控制规章制度细则规定了废水排放标准和处理要求。
船舶在进入特定区域时,必须将废水进行预处理,去除其中的悬浮物和油脂,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在一些敏感水域,船舶还要求将废水进行完全处理,确保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以保护当地海洋生物的健康和生态平衡。
船舶排污控制规章制度细则的实施需要船舶业者的积极配合和技术支持。
在船舶建造和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船舶排污控制的要求,采用节能低排放的技术方案。
同时,船舶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船舶的运维管理,确保船舶设备和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此外,船舶业者还应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船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以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在国际层面上,船舶排污控制规章制度细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国际海事组织(IMO)作为领导航运业的国际机构,起到了重要的协调和监督作用。
IMO定期召开会议,就船舶排污控制等议题进行讨论,并制定全球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各国船舶业者遵守统一的排污控制要求。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涉及以下几个方面: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IMO修订《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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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次 会议 主要 审议 内容 和结 果如 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新造 柴油机 N x O 标准 (i ITe I) Te I i I r/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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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参 加 了气体 排放 工作 组会 议 ,修订 MA P L附则 V。 RO I 修 订 MA P L RO 附则 V 议题 的 首要 问题是 讨论 关 于控 制氧 化 l 硫 (O ) S x 排放 的 四个提 案 。 中 .N ET N O 案 引起 争议 : 其 I RA K 提 T
IMM0306船舶防止大气污染管理规定

船舶防止大气污染管理规定SHIPBOARD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REGULATION按IAPP国际防止大气污染公约的要求,船员应熟悉维护船上影响大气污染的设备使用规定,轮机长应建立船上有影响大气污染的设备技术档案,严格遵守防止大气污染管理规定。
1 柴油发动机的管理要求1.1 船舶使用的柴油机应当与国际防止发电机大气污染证书(EIAPP)和技术案卷保持一致。
排放船上应当建立“发动机检查记录簿”,记录下发动机的运行参数。
所有影响到柴油机NOX的构件或备件的更换,应当记录在相关的技术案卷内,如:油嘴、缸套、凸轮等;相关的备件必须有标识号。
1.2 船上应制定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柴油发动机的正确操作程序和维护保养工作。
制定适当的维护保养计划并严格执行以及适时调整柴油发动机的工况,保证所有系统在最佳状态下运行。
1.3应急柴油发电机仅仅应用于应急情况下。
1.4 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任一柴油机如有经MARPOL附则Ⅵ第13条中定义的主要改装,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排放的控制2 SOX2.1 燃油的加装管理要求2.1.1 加油过程中轮机长把握好燃油的质量关,要求供应商提供燃油的性能参数。
2.1.2 燃油供应通知单还应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该样品应由供应商代表和轮机长在完成加油后加封并签字,由船舶负责保存至燃油基本用完,但无论如何不能少于加油以后的12个月。
2.1.3 样品应附有包括取样的位置和方法、供油开始的日期、供油船或供油装置的名称、受油船舶名称和IMO编号、供受油双方代表姓名和签名、封条识别的细节和燃油等级信息的标签。
排放控制区域的管理要求2.2 SOX2.2.1除了MARPOL公约明确的波罗的海区域和西北欧水域外,欧盟港口和美国加州水域都对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含硫量不能超过0.1%。
2.2.2当船舶航经对燃油含硫量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前必须加装满足当地要求的燃油,并保存燃油样品和燃油性能参数。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海危防〔2016〕454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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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Ⅵ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Ⅵ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
一、概述
1997年9月,在《MAPOL 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 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
《MAPOL 73/78公约》附则VI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0X)、硫氧化物(S0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除了含有氢化氯氟(HCFC)的新设备在2020年之前还允许安装外,其他所有的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禁止再安装使用。
2、对氮氧化物(N0X)的控制:是对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或进行过重大改造过的船舶、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但不包括仅用于应急情况下用的柴油机)的排烟中氮氧化物(N0X)的含量进行限制。
所有以上适用的柴油机必须在船级社的监控下,进行N0X排放量的测定;如符合附则VI的规定值,船级社将给每一台柴油机发放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
对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或进行过重大改造过的船舶上安装的柴油机免除这个要求。
3、对硫氧化物(S0X)的控制:是对船舶使用的所有燃料油中含硫量进行控制。
船舶所使用的燃料油含硫量应不超过4.5% m/m。
附则VI还允许对“S0X排放控制区”制定更严格的排放规定。
如果船舶进入“S0X排放控制区”区域,其使用的燃料油含硫量应不超过1.5% m/m,否则应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装置,将船舶(包括主、付机、锅炉等)设备的S0X排放总量控制在6.0 g/kWh或以下。
目前,波罗的海区域已被97议定书指定为“S0X排放控制区”,将在2006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而北海区域也将在2007年生效为“S0X排放控制区”。
4、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的控制:是对油轮、液货船的蒸汽收集系统进行检验。
所有航行到97议定书缔约国指定的、应按附则VI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0CS)进行控制的港口、装卸站的油轮、液货船都应配备由主管机关认可的蒸汽收集系统。
但目前世界上还没有这样的指定的港口或装卸站。
这一控制主要适用与油轮、液货船,目前对散货船、集装箱船还不适用。
5、对船用焚烧物的控制:是指对船舶焚烧炉的焚烧物进行控制。
禁止船舶焚烧特定的物质:如: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等。
同时,对船用焚烧炉进行检验,所有
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使用的船用焚烧炉必须取得由主管机构或船级社按照MEPC.76(40)要求进行检验的型式认可证书。
三、证书的签发和时间要求
1、证书的有效期
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在经船级社进行检查、检验满意后签发,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日期起有效期五年,同其他证书相同,需进行一年一次的年度检验和二年半一次的中间检验、五年到期的换证检验。
2、证书的初次检验
所有适用的船舶,在2005年5月19日附则VI生效之后的第一次进坞检验时进行IAPP证书的初次检验,但无论什么情况下,不得迟于2008年5月18日前必须完成初次检验。
四、初次检验时的要求
由于各家船级社对MAPOL公约97议定书和《MAPOL 73/78公约》ANNEX VI 的理解结合了各船级社各自的入级规范,因此在进行初次检验,具体的要求和做法会有稍许的不同,但大的方面是基本相同的。
(一)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
主要的检验内容是对消耗臭氧物质和硫氧化物(S0X)的控制。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主要是对船舶制冷设备的控制:
●建立目前船舶已有的制冷设备清单,禁止再安装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清单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和使用位置(或场合)、设备牌号和型号、制冷剂种类和数量、出厂日期。
●统计目前船舶已有的制冷剂种类和数量清单,并严格按这个清单填写制冷剂的存量、申请和消耗。
●建立目前船舶已有的制冷设备的维修记录,包括制冷剂的添加记录。
2、对硫氧化物(S0X)的控制,主要是对2005年5月19日之后船舶新加的燃料油的含硫量进行控制。
●所有的加油单必须保存在船,燃油供应商必须在加油单中详细提供如下的资料:接受加油船舶的名称和IMO编号(即本船的船名和IMO编号)、加油港口、加油日期、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产品名称、加油数量、15℃时的密度、含硫量等。
●船舶应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每一次加油、每一个品种的油样,所有的油样应在船至少保存三年。
●无论该轮是否有可能进入“S0X排放控制区”这一特殊区域,都必须事先做好进入该区域的准备工作。
由于目前已有的船舶已不可能或没有条件增加经认可的废气滤清装置,就必须是使用更低含硫量的燃料油,也必须事先指定一个或二个专用的油仓来存放含硫量低于1.5% m/m的燃料油;同时制定一个换油程序,以确保正好进入“S0X排放控制区”时正好使用含硫量低于1.5% m/m的燃料油,以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CCS的做法,要求船舶复印一份“燃油驳运管路图”,并将使用含硫
量低于1.5% m/m的燃料油的具体管路、阀等标示和注明。
(二)2000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
主要的检验内容除了对消耗臭氧物质和硫氧化物(S0X)的控制外,还应已经具备适用的柴油机的EIAPP证书(Engine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和按照MEPC.76(40)要求进行检验的船用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五、目前要重视的事项
1、《MAPOL 73/78公约》关于防止大气污染的附则VI正式生效后,PSC检查中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和重视加大对船舶是否符合附则VI要求的检查力度,这一检查力度并不限制在是否按期取得IAPP证书。
虽然目前大多数的船舶还没有取得IAPP证书,但是附则VI的正式生效后,所有的船舶就必须立即满足公约的这一强制性的要求,特别是要求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或进行过重大改造过的船舶、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必须是已持有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和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使用的船用焚烧炉必须取得注明是按照MEPC.76(40)要求进行检验的型式认可证书。
对适用的柴油机要取得EIAPP证书,必须进行N0X排放量的测定,97议定书同时规定采用IMO所制定的《N0X技术规则》,船级社在对柴油机进行N0X排
放量测定时,柴油机制造厂家必须先准备并提供满足《N0X技术规则》的技术文件,如:柴油机参数记录簿、船舶直接测量和监控设备的操作手册等。
对2000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船舶目前已有的适用柴油机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技术文件和船用焚烧炉按照MEPC.76(40)要求进行检验的型式认可证书必须在船上保存。
船长必须熟悉、了解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技术文件和型式认可证书,并可随时取出。
注:经查验,我司所有2000年1月1日后建造的船舶,均已备有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和船用焚烧炉按照MEPC.76(40)要求进行检验的型式认可证书,各轮船长应将这些证书及相关的技术文件集中存放,以便检查,如缺失、短少应及时报告机务部。
目前在日本PSC检查中,已经有一条CCS船级的船因没有持有适用柴油机EIAPP证书而被滞留,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2、按照《MAPOL 73/78公约》附则VI第14(6)的规定,船舶在进入“S0X 排放控制区”这个特殊区域前进行由含硫量为4.5% m/m的燃料油换用含硫量为1.5% m/m的燃料油时,船舶应在航海日志中详细记录1.5% m/m的燃料油的仓容、存量、转换日期、时间和航行位置。
3、对于2005年5月19日之后加装的燃料油,船舶必须保存所有的加油记录单,并且所有的加油记录单必须符合附则VI规定的要求
4、2005年5月19日之后,船舶冰箱需要换新时,必须是符合附则VI对消耗臭氧物质控制的新设备,同时还必须向船级社备案和修正船舶已有的制冷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