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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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房地产权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

(二)统一管理原则:房地产权证档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水平。

(四)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房地产权证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二章房地产权证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房地产权证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房地产权证登记、查询、变更、注销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房地产权证登记、查询、变更、注销等业务档案。

(三)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五条房地产权证档案的收集方式:(一)房地产权证登记、查询、变更、注销等业务档案的收集,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同步收集。

(二)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应当通过以下途径:1. 收集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2. 收集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报告等;3. 收集房地产权证档案管理的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资料。

第六条房地产权证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房地产权证档案的类别、年代、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制房地产权证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三)对房地产权证档案进行编号、装订、编目等工作。

第三章房地产权证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房地产权证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房地产权证档案应当存放于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档案库房。

(二)房地产权证档案的保管应当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多种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三)房地产权证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三)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下文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因此,只有科学的制定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才能使档案的保管、检索、调阅等工作变得简单、快捷,才能使产权档案资料更加完整,更加安全。

也才能使单位的业务顺利开展得到有力的保障。

一、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一)、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单位的产权登记和交易档案都应及时交到档案室统一保管,分类存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

档案室管理人员在收进档案时,应逐卷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欠缺无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找齐补全。

(二)、档案装具要齐备充足,符合规范要求,做到档案柜排列整齐,档案的存入要合理有序,保证日常的查找和借阅方便。

(三)、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档案库最好与借阅室分开,以便档案库随时上锁以免非档案管理人员随意进出。

同时,档案库还要符合防潮、防火、防阳光直射、防尘、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污染的要求。

(五)、库房内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温湿度要保持在适宜保存档案的范围之内。

(最好在库房内安装温湿度计,并定时观察记录,进行定期分析,便于掌握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二、档案查询制度(一)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利用档案只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如果查阅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关,则不予提供。

档案查阅者在查阅档案时应说明查阅用途,经档案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调阅、一定要有记录,一定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二)外部人员查阅档案司法机关和执法单位借阅、复印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本人或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及单位介绍信(律师办公须持调查证明及律师证)等,必须经领导批准签署意见后方可查档、借阅、复印。

三、档案室管理规定(一)、档案室设有专人负责,严禁在室内会客,开会或干其它工作。

(二)、库房内严禁放杂物,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原创版4篇】篇1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篇1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档案归档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和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

其中,唯一性是指每个不动产档案都具有唯一的标识符,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是指档案应当包含不动产的全部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是指档案应当记录不动产的历史变更情况,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安全性是指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

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档案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导致档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连续;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导致档案查询、更新和维护效率低下;档案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等问题。

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为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即规范化、信息化和安全化。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等环节;推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加强档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移交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3. 档案移交程序3.1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移交的档案类型和数量;2.制定移交计划,并确保计划与实际情况相符;3.对档案进行清点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编制档案目录和档案清单,以供查阅和管理。

3.2 移交过程档案移交的具体过程如下:1.双方机构确定移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移交方按照档案目录和档案清单进行档案的打包和装箱;3.接收方机构进行档案的验收工作,核对档案的数量和完整性;4.双方机构签署档案移交证明,记录移交的时间、地点和档案的数量;5.接收方机构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登记和存储。

3.3 移交后的管理移交方和接收方在完成档案移交后,应当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1.移交方应当及时更新档案目录和档案清单,确保与实际档案的一致性;2.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登记和编号,并将档案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库房中;3.各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档案的检查和整理。

4. 档案保密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档案移交管理时,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性和机密性:1.严禁将未经审批的档案外借或转交他人;2.档案库房应当设有安全设施,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3.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4.档案移交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档案遗失或泄露。

5. 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未经审批转移档案、遗漏档案或泄露档案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

6. 附则本《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移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本文介绍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移交管理的相关办法。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产权登记档案,是企业、项目部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直接形成的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书和记载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盘以及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明、报表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产权登记档案材料,并提供利用等服务。

第一条立卷与归档产权登记档案材料归档范围是:(一)经审定的各类企业资产产权登记表。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企业、单位设立、变动、终止的文件。

(三)注册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

(四)企业章程。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文件及上述事项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七)收回的产权登记证书。

(八)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条产权登记档案的立卷原则:(一)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

(二)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卷,或一户数卷。

第三条产权登记档案的归档方法(一)产权登记档案的立卷工作应由产权登记人员负责。

(二)产权登记人员将办理完毕的产权登记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组成案卷。

(三)立成案卷的产权登记档案应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并办理归档手续。

(四)产权登记档案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一定时期后,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保管与利用(一)产权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详见《实施细则》)。

(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其保管的产权登记档案清点核实,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产权登记档案的排列方法:类—户—年(产权登记)。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产权登记档案时,需经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并向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证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

(五)查阅者不得在案卷资料上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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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
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
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
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
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
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
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

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
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
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
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符合标准、字
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手工填写的部分采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档案,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

由原电子档案或各级房管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推送而来的电子档案资料转化的纸质资料应加盖档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应建立电子档案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工作。

电子档案
由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而成,纸质档案的扫描入库工作须在信息化工作
人员的协助下进行,应建立电子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关联。

单页
材料采用JPG格式存储,多页材料可以采用pdf格式或JPG格式存储,适当减小页面数据量,以图面清晰能识别为度。

第十五条不动产档案的立卷归档整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九章归档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档案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
应的库房和办公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不动产登记局
(分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 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
(六)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具 备专业知识。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 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由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主持办 理书面交接手续。

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
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 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或专用区
域,由专人负责管理。

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 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

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 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存放
(五) 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亠条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并给单位
区,存放区内严禁接待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实行AB岗岗位设置,每
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在
登记册上签字,方可借阅。

凡须将不动产登记档案借离不动产登记档案室的,须经各级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批准,借阅人和经办人均需在档案查询记录上签字,否则不予借出。

第二十五条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不动产登记档案
管理人员进行查询,查询人不能进入档案存放区。

查阅档案,摘录或复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审核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章。

般不出档案室。

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确需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构正在受理、办理、整理、维护、
修缮登记资料过程中暂不提供原始凭证的查询服务。

七条任何查阅人须对查阅的信息做好保密的
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对于泄露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信息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八条档案查询和利用的其他规定严格执行《四
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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