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重申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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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重申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重申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和认真查处了一些重、特大伤亡事故,促进了安全生产。
但是,目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抓经济和发展生产时,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以致重、特大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并且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草率处理了事,有的拒绝接受调查,成为积案。
为了严肃法纪,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保证安全生产,现就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在生产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
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根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劳动部。
特大事故可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报劳动部。
二、对重、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者,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触犯刑律者,绳之以法,并进行通报。
三、对重、特大伤亡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
四、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组织事故查处的地区和部门应向劳动部报送一套完整的调查处理材料,劳动部按权限对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
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三、其他方面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科、辅助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各科队、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煤矿安全〔〕180号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和《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神华国能安监〔2016〕114号)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的各科队及从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相关术语定义第三条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2 -(一)非伤亡事故: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见附件1)。
(二)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殊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煤炭工业部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doc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煤炭工业部文号:煤安字[1995]第50号发布日期:1995-2-14执行日期:1995-2-14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第三章伤亡事故的报告第四章伤亡事故统计第五章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第六章附则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安全司。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
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煤矿法律法规清单

93—06—24
原煤炭部
41
煤矿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96—10—21
96—10—21
原煤炭部
4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6—10—21
96—10—21
原煤炭部
43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的通知
95—04—30
95—04—30
原煤炭部
4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99—03—02
99—03—02
95—04—26
95—04—26
原煤炭部
54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00—12—29
01—01—01
煤矿安监局
55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01—01—01
01—01—01
煤矿安监局
56
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0l—04—29
0l—05—01
煤矿安监局
57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
01—11—26
82—07—01
原国标局
公安部
4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98—09—30
98—12—09
公安部
46
工人考核条例
90—07—12
90—07—12
劳动部
47
仓库防火安全规则
90—01—0l
90—0l—0l
公安部
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93—10—13
93—10—13
卫生部
49
煤矿工业部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88—07—21
88—O7—21
国务院
19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完整版)不安全行为人员考试题-答案

哈拉沟煤矿不安全行为人员考试题单位:姓名:成绩:一、填空题1、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汇报、积极抢救、妥善避灾、安全撤离。
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4、煤矿生产中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5、“一通三防”是指矿井通风、防火、防瓦斯、防煤尘。
6、煤矿“三大规程”指《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
7、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8、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根据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可以将事故类别分为:顶板事故、、机电事故、运输事故、放炮事故、火灾事故、水害事故、其它事故,8种。
(瓦斯事故)二、填空题1、安全色中红色表示(C )A.提醒注意 B.通行 C.禁止、危险2、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B )小时。
A.12 B.24 C.483、《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应当按照(B)的原则进行。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C. 公开、公平、公正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B.预防为主,先防后治 C. 预防第一,治疗第二5、( C )是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
A.快速、正确 B.严谨、公正 C. “四不放过”6、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面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A )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10,0.5% B.10,1.0% C. 20,0.5%7、探测矿井下顶板冒落事故先兆的方法有三种:( A )、敲帮问顶法、振动法。
A.木楔法B.爆破法C.测压法8、《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 B )安全,防止发生和少发生煤矿事故。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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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为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范围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
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2、基层表的调整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出企业填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
调整后的基层表共计520项数据栏(基本情况6项,表体514项),比原来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777项减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
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另外填报单独的报表。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含解析)

第八次修改: 为适应煤炭工业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煤矿安全 管理体制的改革,更好的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 接,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进一步好转和健康、有 序发展,按照“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 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 准”的原则,将原来能源工业部92版《煤矿安全规 程》、93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原煤炭 工业部95版《煤矿救护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细则》、《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以 及96版《小煤矿安全管理规程》统一纳入到一个版本, 合二为一,在2001年9月28日修订完成了01版的《煤 矿安全规程》,并在2001年11月1日正式执行。共有4 编,20章,751条,15.5万字。
五是删除了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 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 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 采、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 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 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业经过三年恢复和第一个五年 计划,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有了长足进步与发展。长壁 式采煤法,瓦斯、煤尘和火灾等防治技术,以及截煤机和联 合采煤机的推广应用。1960年5月9日大同老白洞煤矿煤尘爆 炸死亡684人;5月14日重庆松藻二井煤与瓦斯突出死亡125人, 河南平顶山龙山庙煤矿瓦斯煤尘爆炸死亡187人;12月15日重 庆中梁山南井瓦斯煤尘爆炸死亡124人;1961年3月16日辽宁 抚顺胜利煤矿电气火灾死亡110人。在这种形势下,急待有一 部新的《规程》来管理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在1961 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煤矿保安暂行规程》,这 部《规程》仍然存在着不少照搬外国《规程》条文的现象。 此外,在1960年还为乡镇小煤矿制定了《地方小煤矿安全生 产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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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颁布日期】19950214【实施日期】1995021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文号】煤安字〔1995〕第50号【名称】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针对当前安全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5年起,安全统计在执行《煤炭工业伤亡事故调查统计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规程》(能源安保〔1990〕735号)的同时,要按照新《规定》要求,进行统计。
二、1995年的安全控制指标仍按原《规程》统计口径的百万吨死亡率下达和考核,按新《规定》统计数字作为参考。
三、各煤炭管理机构要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安全司。
附: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统计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统计煤炭行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研究安全生产状况;为进行安全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特制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不论用工形式)伤亡事故,均按本《规定》统计。
第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并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事故管理、统计工具,统计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
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统计人员依据本《规定》要求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权力,进行统计。
第五条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根据情节对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取消企业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评上的要撤销其名誉称号。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第六条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一、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二、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
三、死亡。
第七条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六类:一、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五、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事故死亡人数指事故直接死亡的人数和波及其它区域、其他矿井死亡的人数。
第八条企业伤亡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八类:一、顶板: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
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二、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三、机电: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四、运输: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五、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六、火灾: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七、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八、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安监部门仲裁。
第三章伤亡事故的报告第九条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死亡事故,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将情况报告企业,企业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报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次报至煤炭工业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伤亡事故报告指二十四小时快报内容和格式。
各安监部门对全国煤矿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煤炭部安全司,对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要在三天内续报一次事故抢险救灾、初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伤亡事故按《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34号、75号令要求,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复。
第十一条企业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结案。
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及其它国有企业所办各类具有独立井口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和乡镇集体(含个体)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在结案后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等资料一式两份报煤炭部安全司。
第四章伤亡事故统计第十二条煤炭行业伤亡事故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小井、乡镇集体煤矿分别列项统计。
国有煤矿井口下不分经营承包形式和用工制度,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以井口的所有制性质统计;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具有独立井口的各类形式小井发生的事故单独列项由企业统一统计。
军工(垦)、劳改及其他系统县级以上单位开办煤矿按国有地方煤矿统计,分别由各省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煤炭工业部。
乡镇、私营煤矿及其他县级以下单位开办煤矿按乡镇集体项统计,必须逐级统计上报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煤炭部。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伤亡事故按企业分为:煤炭生产、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火工及机械制造。
一、煤炭生产事故分为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两部分原煤生产事故包括:1.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企业所有井下生产(不分所有制形式)和技术管理人员(不分用工制度)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生产矿井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3.生产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煤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4.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企业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如企业直属基建、机厂、火工品生产、电厂、洗煤厂等单位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企业内煤质化验、环境保护、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事故等。
二、基本建设事故: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的事故。
三、地质勘探事故:煤炭系统省级以上煤田地质勘探企业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炭生产企业所属的地质测量单位不在此项。
四、机械制造事故:煤炭系统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生产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火工事故:火工品生产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煤炭工业伤亡事故报表报告时间规定如下:1.各省煤炭安监部门要在每月三日前(遇节假日后延,以下同)将上月伤亡事故调度数及三人以上事故明细电传部安全司。
2.国有煤炭企业、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每月三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省(区)煤炭主管部门。
3.省(区)煤炭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汇总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4.部直管矿务局(公司)所属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要在五日前将报表报煤炭部安全司及有关部门。
5.十二月份报表代替年报,可推迟5日报出。
第十五条工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第十六条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基建、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根据本文规定统计报告。
基本建设施工企业比照煤炭生产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第十七条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
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第十八条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外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生产岗位直接原因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第五章伤亡事故分析和计算第十九条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坚持月、季、年进行伤亡事故的分析,特别是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的伤亡事故做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一、按事故类型分析:1.顶板事故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
采煤工作面按支护方式分为综采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摩擦支柱、木支柱、其它。
掘进工作面和巷道按支护方式分为砌碹、锚喷、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护、木支护、裸体、其他。
2.瓦斯事故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分析。
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按地点和引爆(燃)火源分析。
3.机电事故按触电、设施(设备)伤人分析。
4.运输事故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输送机运输等运输方式分析。
5.放炮事故按违章放炮、触响瞎炮伤人分析。
6.水害事故按地质水、老空水、地面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分析。
7.火灾事故按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井下火灾又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8.其他事故,即以上七类事故意外的事故。
如捅溜煤眼、火药储运过程中的爆炸事故等。
二、按事故发生地点分析:分地面和井下。
其中井下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大巷(平硐、阶段运输和回风巷)、采区上下山、井筒、其它等6种。
三、按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分析:分文盲、小学、中学、中专、大专及以上等五种。
四、按伤亡人员工种分析: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含瓦检)、救护、干部、巷修、其他等9种。
五、按事故原因分析:分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四种。
六、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分5年以下、5年以上至10年、10年以上及15年、15年以上至20年、20年以上等5种。
七、按伤亡人员年龄分析:分20岁及以下、20岁以上至25岁、25岁以上至30岁、30岁以上至35岁、40岁以上至45岁、45岁以上等6种。
八、按发生事故的时间分:每年分12个月,每月分上、中、下旬,每日24小时分早、中、晚班分组分析。
九、按所有制形式分析: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国有煤矿开办的全民集体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4种。
分析时,对每起事故及伤亡人员只填每项分析中的一种,涉及几种的只填报其中主要一种。
第二十条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影响产量(进尺)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导致工作面停止生产的事故影响产量(进尺)的计算公式:停工小时数×日计划÷24没有导致停工的不计算影响产量(进尺)。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破坏工程、设备价值(应予折旧),丧葬抚恤费(一次性估算),休养期间的工资及补助费(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