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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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三大货币政策

央行三大货币政策

央行三大货币政策(三大法宝)2010-06-11 17:36:18| 分类:经济|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我们国家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也是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分别是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

货币政策由国家中央银行制定并实施,中央银行是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但又是政府的一个机构(政府理财机构),却又不完全听命于政府。

中央银行控制着货币的供给,也就是说中央银行在控制着货币供给的水龙头,打开水龙头这个钱就从而流出来,如果拧紧的话,这个钱就收走。

水龙头怎么打开的?靠的就是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

1. 存款准备金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的机构制定的存款规定,即存款准备金率,强制地要求商业银行等货币存款机构按规定比例上缴法定存款准备金。

当我们把钱存进商业银行的时候,如果法定准备金是10%,假如我们存100块钱,商业银行有90块钱可以贷出去,10块钱要交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是5%的话,商业银行可以贷出95块钱,剩余5块钱必须交中央银行。

这上缴到中央银行的10块钱与5块钱是用来做什么的呢?它是以防商业银行出现信贷危机时。

当商业银行不能提供客户所需取回的存款时,商业银行可以向中央银行贷款,所以法定存款准备金就是商业银行上缴到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就成了商业银行的银行。

那么中央银行是如何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来调节市场的呢?如果我们拧紧了水龙头,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是一个什么样的情景?比如中央银行觉得经济有点太热了,放的款太多了,要产生通货膨胀,甚至通货膨胀太高了,它准备拧紧水龙头的时候,你们想从5%-10%的时候,或者是10%-15%的时候,如果升了10%,是不是原来带95块钱现在只能带85块钱了。

可是银行已经把钱贷出去了,银行就按照原来的法定准备金率,把钱都已经贷出去了,以前比如有一个亿,我按照这个数已经贷了,一个亿的95%,可以贷多少?九千五百万。

你现在可以贷多少?八千五百万,要收回多少钱?这时你要企业中必须赶快把钱收回来,我必须交中央银行。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用的经济背景和政策效果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用的经济背景和政策效果

央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同 一调整为10%
3 4
87年 88年9月
10% 12%
12% 13%
2% 1%
次数
时间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幅度
调整背景 东南亚金融 危机爆发, 我国受其影 响出现通货 紧缩现象, 为了增加市 场流动性, 刺激经济
5
98年3月21日
13%
8%
-5%
6 7 8
99年11月21 日
03年9月21日 04年4月25日
调整后 11.5% 12% 12.5%
调整幅度 0.5% 0.5% 0.5%
调整背景
07年6月5 日
07年8月15 日 07年9月25 日 07年10月 25日
19 20
21 22
12.5% 13%
13.5% 14.5%
13% 13.5%
14.5% 15%
0.5% 0.5%
1% 0.5%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化与使用, 以及其运用的经济金融背景 与政策效果。
定 义
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被称为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分为两个 部分,一部分是中央银行要求金融 机构存款的最低限额,称为法定存 款准备金,另一部分超出法定存款 准备金的部分,称为超额存款准备 金
定 义
作 用


1.确保金融机构在遇到大量提取资金时, 能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当金融机构出现严重流动性问题时,可 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满足其流动性需求。
作 用


2.影响货币供给量。 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每吸收一 笔存款都会以货币乘数的倍数产生派生存款,所 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有效的影响货币供给量。 Rc+1 货币乘数 = Rd+Re+Rc Rd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Re超额存款准备金率 Rc现金在存款中的比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介绍

存款准备金制度介绍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发展历史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

那一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重大转变。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双重身份。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

其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监管和调控金融行业,其中就包括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立的。

通俗地说,就是商业银行把手里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存入中央银行,以备不时之需。

存款准备金率定为多少,何时调整,是升是降,幅度多大,由中央银行发布,各商业银行执行。

1984年,按存款种类,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

与此同时,央行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制度,不再按存款种类分类,而是统一为一个标准,将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10%。

此后人们再谈论存款准备金率,都以此为尺度。

1987年和1988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通货膨胀的巨大压力。

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经两次调整,将存款准备金率调至13%,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

由此,我国进入存款准备金率最为稳定的一个时期,一直保持了10年之久。

1998年前后,中国金融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政策性银行先后成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断改革,央行一般不再对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为适应改革需要,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充裕,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尽管-5%的调整幅度是历次调整中最为剧烈的,但中央银行通过追加收回再贷款计划、增发央行融资券等方式进行了对冲。

1999年11月18日,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到6%的历史最低点后,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又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持续到2003年3月20日。

2003年开始,存款准备金率进入一轮上升周期,一直持续到现在。

调整幅度保持平稳,包括今年在内的近13次上调,其幅度都锁定在0.5%。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保障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而必须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定比例的存款。

这种制度的发展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1. 存款准备金率较高我国当前的存款准备金率相对较高,这对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造成了较大的压力。

高存款准备金率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上升,从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发展。

2.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弹性不足当前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比较刚性,无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使得金融机构在面临市场变化时无法及时作出反应,导致金融市场在某些时期出现了流动性紧张的情况。

3. 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宏观调控的脱节存款准备金制度在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上存在一定的脱节,这就容易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4. 存款准备金制度执行成本高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执行成本相对较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确保其有效执行,这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负担。

二、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完善建议1. 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有利于减轻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压力,也有利于降低贷款利率,刺激金融市场的活跃。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通过逐步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方式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2. 提高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弹性建立更加灵活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使得政策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所面临的压力,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 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宏观调控的有效衔接为了更好地实现存款准备金制度对经济的支持和维护作用,政府需要将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宏观经济政策有效衔接起来,例如通过加强监管和协调,建立一个更加灵活的宏观调控体系。

4. 降低存款准备金制度执行成本政府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降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执行成本,例如通过建立更加先进的监管系统和技术手段,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执行效率。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4.02.23•【文号】中银财[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的通知(1994年2月23日中银财〔199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3〕061号《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和银会计〔1994〕3号《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华夏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各金融公司划缴存款范围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现将我行划缴存款范围通知如下:┌─────────┬────────────────┬───────┐│缴存类别│会计科目│调整方法│├─────────┼──┬─────────────┼───────┤│(一)财政性存款│代号│名称│││├──┼─────────────┤│││763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借方余额应轧减│││764 │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借方余额应轧减│││819 │代办财政性存款││││831 │特种存款││├─────────┼──┼─────────────┼───────┤│(二)一般性存款│809 │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810 │外事企业活期存款││││811 │企业专用基金存款││││812 │驻华机构活期存款││││814 │人民币特种存款││││821 │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部分│││822 │进口设备税利存款││││825 │外、侨、合资企业活期存款││││826 │活期储蓄存款││││828 │定期储蓄存款││││829 │信托存款││││827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830 │保值定期储蓄存款││││909 │经济合作基金存贷款│贷差│└─────────┴──┴─────────────┴───────┘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部联系。

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分析与探讨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一种监管规定,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留作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和财务难题。

在国内,存款准备金制度已经存在多年,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就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背景及相关法规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美国政府为了化解银行危机、平抑通胀,引入了全面、严格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这一制度成功的抑制了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后来又成为了很多国家引入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在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早在1983年就开始进行试点,1995年开始实行全面制度。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存款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对银行应该留存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存款准备金的用途、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监管层对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意义1. 维护金融稳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银行体系中最重要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手段之一。

通过要求银行留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可以防止银行风险太过突出,而导致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2. 宏观调控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作为央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

央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例来控制流动性,进而影响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进一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3. 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在我国,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贷款大多数来源于存款,而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规模和利率水平。

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实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经济结构和实现稳定增长。

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十分重要,但是其实施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概述

缺点:
1.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
2.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只能影响一般利率水 平,却无法影响利率结构。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可能使超额准备金 率较低的银行立即陷入流动性困境。
4.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的频繁的调整会扰乱 存款机构正常的现金管理和财务计划。
5.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 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不利于金融稳定。
指以什么期限的存款余额作为缴存准备金的 依据。
当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 金以当期的存款额作为计提基础。
前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 以前一个或前两个结算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基 础。
2、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作用 (1)保证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资金的流动 性; (2)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
(2)规定计提范围;
比率区间0%-100%,但一般都在0%-20%之间。
(3)规定可作准备金的资产;
只有上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才能充当法定存 款准备金。
(4)规定存款准备金率;
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 率提取准备金并缴存中央银行,其余部分才能用于 放款和投资。
(5)规定准备金计提方法。 确定存余额; 确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期。
(5)规定准备金计提方法。
以商业银行的存款余额为对象,以法定存 款准备金率为依据进行计提。
日平均余额法:将商业银行存款的日平 均余额扣除应付未付项。
(1)确定 存款余额
月末余额法:以月末的存款余额,扣除 当期应付未付款。
旬末余额法:以旬末的存款余额,扣除 当期应付未付款。
(2)确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期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涵义和作用 1.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涵义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 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 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以改变货币乘 数量,控制和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的信用创 造能力,间接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

存款准备制度

存款准备制度

存款准备制度存款准备制度是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以及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数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它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一、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二、存款种类存款准备金的种类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

不同的存款种类有不同的准备金率。

三、存款金额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具体金额根据其存款总额和准备金率计算。

四、准备金缴存范围金融机构的下列存款应纳入缴存范围:1.金融机构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

2.金融机构吸收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代办储蓄业务许可证办理缴存手续。

3.金融机构自用的各项资金,应纳入缴存范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4.其他应纳入缴存范围的款项,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国务院批准。

5.金融机构缴存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五、缴存基数金融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数为各项存款和应计存款。

各项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

应计存款包括结算类存款和计提的应付未付利息。

六、缴存期限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迟交、少交和不交的,中央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七、准备金的使用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调节货币供应量,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发放的贷款量减少,在社会货币供应量比较短缺的时候采取这种操作。

八、准备金的监管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执行中央银行的政策指令,接受中央银行的检查监督。

对不符合规定的,中央银行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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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政策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
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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