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走向研究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和教育手段,旨在惩罚和改造违法行为。
现行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程序不公正、人权受损等。
为此,需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改革方向包括加强人权保障、提高程序公正性和强化教育功能。
这些改革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推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朝着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更加注重康复教育和社会融合,为违法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必然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完善、重要性、现状、历史演变、问题、人权保障、程序公正性、教育功能、必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性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它旨在对违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和教育。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劳动教养制度还可以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现实情况。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是一个既有积极作用又存在争议的领域。
从历史上看,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是一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最为突出的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被劳动教养的对象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造成一定的公正性争议。
劳动教养制度在教育功能方面也存在不足,有些人员在劳动教养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造和教育,仍会重蹈犯罪的老路。
论劳动教养的改革与完善

论劳动教养的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成为必须的任务。
首先,需要去除劳动教养的非法性与不合理性。
过去劳动教养程序存在一定运作随意性,导致对于特定情况下的教养费用未能准确计算与纳入到涉案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保障计划中。
最近实行的新劳动教养制度则充分明了了教养的操作流程,规范了劳动教养的实施程序,亦将相关的费用明确纳入涉案人员保障计划中。
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涉案人员情境的数据管控系统,实时监测管理。
其次,应对涉案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正,促使他们更好地接受并回归社会。
目前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已探索出了一定的针对性心态矫正方案,尤其是对出现“旅游教养”现象的确立归还考核机制,逐步使人们从“逃跑、抵抗”的状态中恢复出来。
另一方面,更应注重其语文、写作、英语等方面的学科辅导,为劳动教养结束后涉案人员重新就业奠定基础。
最后,需要通过全面普及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提高全社会对于劳动教养的认知水平与法制化。
只有增加公众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理解与支持,才能够相对减少社会负面评价或非议,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实现合法化、合规化与人性化。
案例1:旅游教养案2020年3月,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一些民政部门发现大规模的“旅游教养留宿点”问题,许多不怀好意的人和不善意的组织利用疫情信息混淆视听,制造不实信息,以此欺骗和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5年5月,暴恐分子康某在新疆涉嫌参加宗教极端组织进行恐怖活动,被劳动教养机关以社区矫正为方式,驱使其学习普通话、反恐观察等。
但2017年,他逃离教养所。
多次群众举报称其经常在路上“大声叫喊”;直至教养所工作人员去找他时,不能够形成强制性驱使之后,康某谎称自己会协助工作,将工作人员引向一个树林,在逃避和调查中最终靠一片张弛有度的森林,获得了自由,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改造,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本文通过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劳动教养制度对罪犯的教育作用和执行情况。
同时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措施,并对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估。
最后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展望了未来的前景,并探讨了改革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关乎社会治安和罪犯的再教育,更是为了构建更加公正、有效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罪犯教育、执行情况、必要性、方向、措施、成效评估、影响、前景展望、挑战、解决之道1. 引言1.1 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依法对行为失范、但又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和管理,以达到改造、教育和再教育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指不断完善和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和执行方式,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惩戒犯罪、保护群众安全和促进犯罪人员社会再融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使得劳动教养制度更具现代化、人性化和科学性。
通过不断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教育和惩戒功能,促使犯罪人员自觉改正错误、还原社会价值观、融入社会大家庭,实现矫治的目的。
1.2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对罪犯实施劳动教养的做法已经存在。
在古代的国家法律中,通常存在对罪犯进行劳动教养的规定,以达到惩戒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这种劳动教养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以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罪犯被迫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活动,以期达到改造罪犯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逐渐得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现代社会,劳动教养制度被纳入法律体系,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和改造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旨在通过劳动和教育的方式惩戒罪犯,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文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中国对在城市和乡村流氓、无赖、游民、偷窃、诈骗、拐骗、赌博、卖淫、嫖娼、流氓恶霸、地痞、斗殴闹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劳动教养起源于1955年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小组《关于各地建立劳动教养机构的请示报告》,初步建立劳动教养制度。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自1957年8月1日起,先后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法规性文件。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教育、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构成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推动其改革和完善。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挑战当前,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公众对权利保障的期待日益提高,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公正、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愈发凸显。
其次,随着犯罪形态的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在应对新型犯罪方面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操作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也严重损害了其公信力和社会认同感。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程序公正和权利保障。
首先,应制定更为详细的劳动教养法规,明确适用范围、程序、权利保障等关键内容,防止滥用和误用。
其次,应加强对劳动教养决定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和改革背景入手,探讨其历史沿革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强调需要加强对其监督与管理。
接着介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及深化改革的路径和政策。
最后分析改革的成效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完善、意义、背景、历史沿革、问题、监督、管理、重要举措、路径、政策、成效、未来发展、展望1. 引言1.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劳动教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手段,对于那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使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劳动教育,培养自律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劳动教养制度也有助于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对罪犯的劳动教养,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走上正常的人生轨道。
劳动教养不仅是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更是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的一种方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重大,对社会稳定和罪犯的改造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1.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背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施行,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性措施,旨在对社会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教育和改造,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
一些地方滥用劳动教养制度、过度强调惩罚性质、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等现象频发,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批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开题报告
一、问题背景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特定时期和背景下形成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职能。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制度运行效率低下、人权被侵害、制度法治性不足等。
因此,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论文旨在深入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方法和途径,并探讨其运用的可行性。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为系统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做出贡献。
三、研究内容
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主要将分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特点、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和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并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如系统不健全、程序不规范、人权侵害等。
2.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途径。
通过对国内外劳动教养制度的比较、立法经验和调研结果的分析,提出改革和完善的途径,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程序、保障人权等方面。
3.改革和完善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主要分析提出的改革和完善方案的可行性,包括其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社会意识的认同程度等。
四、研究意义
构建一个健全的法治环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石。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防止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论文分析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改革和完善方案,可以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体系完善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劳动教育与改造的手段,旨在惩罚劳动争议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同时也具备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目标和具体措施。
首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由于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差异,导致部分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劳动教养执行过程不规范。
这些不规范执行往往会对劳动参与者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使他们产生不满和不平等感受。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缺乏公正与透明度,一些政府机构监管不力,导致劳动争议的解决无法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因此,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
其次,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目标是保护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该是通过教育和改造,使违法劳动行为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并恢复正常劳动参与的权利。
同时,通过制度改革与完善,保障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后,为了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原则和程序。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劳动争议的监管和调解力度,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加强对劳动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劳动素质,增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最后,加强对劳动教养机构的管理,提高机构的执行能力和执行质量,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当务之急。
只有通过改革与完善,才能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与公平,有效保障劳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然,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0多年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劳动教养的演变及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出台,出现了相互冲突和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致使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存在着种种矛盾与弊端。
笔者以下试图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以及今后的改革趋势三方面加以论述。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一)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规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下来。
1979年11月29日,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法制建设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二)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对收容劳教对象规定为六种人,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以及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等等。
并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后来,又明确规定对赌博,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得超过1年;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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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中)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走向研究赤艳摘要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用彻底的变革来回应目前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
社会的变迁是劳动教养制度变革的逻辑起点,在坚持法治化、人道性、教育矫治原则和文化性原则下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进行设计,将其定位为一种司法性强制教育矫治措施,实现适用对象的法定化、适用程序的司法化和执行模式的教育矫治化。
关键词劳动教养教育矫治司法化基金项目:本论文为赤艳主持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09年年度重点课题《劳动教养制度走向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项目编号为:XYZ200905)。
作者简介:赤艳,刑法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劳教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0-02唐慧事件、任建宇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问题再一次成为舆论焦点。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于2013年1月7日召开,会议明确今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
劳动教养报人大批准后停止使用是对此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的正面回应,也是我国违法犯罪治理理念变化的直接结果。
但游走于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如何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一问题并不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停用而消失。
既然存在问题,那么就需要解决,由此衍生出路径选择问题——是使用现有的制度资源,还是设计一个全新的制度来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本文认为通过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实现教育制矫治制度的法治化是相对理性和现实的选择。
一、劳动教养制度变革的基础纵观劳动教养制度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变革是基于历史和现实条件设计的结果。
对劳动教养制度而言,这其中还蕴涵着更深一层的意义,它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观念的变革。
从社会结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正由传统的一元政治社会向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转变。
一元社会结构的特点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完全重合,社会高度政治化,法律以国家本位为其取向,强调社会控制,至于这种控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社会和个体的进步则不在其优先考虑的范畴。
二元社会结构的特点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社会群体、个人的权利要求得到法律的优先承认和保护。
法律制度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它维护和反映某一时期的社会结构。
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视为一个标本,它的出现、发展、变革深刻地反映了这种社会结构变化。
或者说特定的社会背景孕育了这样一个制度,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决定了这一制度的最终命运。
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为伦理主义型法律文化,根植于自然经济土壤的宗法社会组织,宗教伦理观念“礼”渗透于国家法律之中,从最初神祗本位到家族本位再到国家本位,从国家本位到国家——家族本位,再到国家——社会本位。
但是由于社会转型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整体的嬗变,而这一嬗变的核心正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
我国“集体本位”的法律观随着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化的进程,逐渐向双向本位靠拢,个人的权利也逐渐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并且不得以牺牲个体权利为代价实现犯罪控制。
可以说,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关系上,劳动教养体现出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国家——社会本位”,更注重的社会利益的保护,强调有效地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忽视个体权利的保障。
在法律价值观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尤其是近几年通过媒体曝光的一些个案更是将劳动教养制度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停止使用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被视为对这一观点最佳的注脚。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设计的原则为了避免“换汤不换药”或“新瓶装旧酒”,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绝对不能将原有的劳动教养制度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合法化,制度设计必须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一)法治化原则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标本折射出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法治化是制度设计中首先要坚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必须达到的最低目标。
所谓法治化并非通过立法实现制度形式意义的合法化,而是以法治的要求审视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制度设计必须要遵循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成比例性原则,这也是公法领域的“黄金条款”。
(二)人道性原则人道性是指教育矫治制度的确立与适用应当立足于人性,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可归结为以下几点:要关心和改善教养人员的物质生活以满足其生物性需要;要尊重教养人员的人格以满足其社会性需求,教养人员作为人同样拥有人格的尊严,对于教养人员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要在管理教育过程中注重改善教养人员的人格以实现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这也是一种特殊的人道要求,是人道要求的最高层次。
(三)教育矫治原则要确定教育矫治制度的功能定位并不是惩戒或排害,而是救助与保护。
教育矫治的目的可以通过建立特殊的管理关系和设◆法制园地施内安排的各种处遇措施来实现。
这就要求尊重教养人员的人格、保障其基本权益,尽量消除限制自由状态下对人格产生的消极性影响,使被教育矫治者尽早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教育矫治的核心理念是教育、矫治和康复。
教育矫治模式包括治疗康复和再社会化两种。
(四)文化性原则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构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类型,特别应该反映出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法律文化的变迁和“法统”的兼容性。
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过程中既要有创新又要有继承,它是一个文化整合的过程。
继承要求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中优秀的成分并将其在法律制度中体现、传承下来;创新要求符合时代精神,在“法统”兼容性特点之下吸收借鉴它国法律文化中的精髓,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有机统一融合为一体。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设计(一)法律地位问题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定位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
例如:准司法化模式主张其定位为带有强制性教育性质的行政措施,这种模式虽然承继了劳动教养制度的行政高效性,但是未触及深层次的制度实质合理性问题。
司法化模式则主张将此制度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将其保安处分化。
从世界各国保安处分的立法规制来看,无论是采取一元制立法模式,还是采取二元制立法模式,保安处分都是作为刑罚的补充或替代被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
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主要指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有瘾癖者和某些传染病人,这与目前我国现行劳教制度适用的对象有很大不同。
本文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可定性为司法措施或司法性强制教育矫治措施。
这种措施游离于法律制裁体系之外,可将其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纳入违法犯罪的预防体系之中。
(二)调整对象问题“劳动教养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是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混乱状态的形象表述。
建议对目前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梳理基础,再依据处分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要对调整对象做出明确规定。
该剔除的剔除,比如上访人员,该收纳的收纳,并且明确法定的标准。
建议对以下几类对象适用:一是严重违法,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又尚未构成犯罪的。
这类人被形容为“大法不犯、小错不断、难死公安、气死法院”。
对此类对象必须设置违法行为次数、类型等限制性条款;二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也就是现在《刑法》规定的政府收容教养对象。
也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但是没有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的少年,主要指目前的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
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16岁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一定要对何为“必要时”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决定要由法院作出;三是因瘾癖而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存在实施更严重违法犯罪危险的。
瘾癖包括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
建议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同样交给法院,执行则统一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四是卖淫嫖娼者。
建议取消公安的收容教育,但对卖淫嫖娼行为也要区别对待,不能全部一罚了事。
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了强制治疗处分,规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风病而隐瞒、与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奸淫,以致传染给他人的,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处所强制治疗。
(三)适用程序问题2011年11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期限为一年。
对此做法有观点认为:全国性立法难以破冰,通过地方试点积累实证经验以修补法案,兼打消反对者的顾虑,也算是务实的稳妥改革之道。
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如何既能纳入法治的轨道,又破除劳教“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弊端。
若仅仅将“劳教”换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这一新鲜的名词,而在程序设计上仍沿袭以往,则将仍是“穿新鞋,走老路”的新瓶旧酒,注定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
因此,对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而言,司法化是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将教育矫治的决定权交给人民法院,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较之行政程序而言,司法程序在制度设计方面更为合理、严密和公平,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但是在控制和处理违法犯罪方面,司法程序则远不及行政程序那样高速快捷有效。
那么,在我国治安形势依旧十分严峻、犯罪率日益攀升、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背景下,强化权利保障是否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或者影响打击的效果,导致社会秩序出现失控,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事实上,在“单向本位”向“双向本位”模式演变的法律观影响下,追求在法定程序下统一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目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共同目标。
如果还单方面强调犯罪控制而忽视人权保障,势必会对国家的政治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执行模式问题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模式趋同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二劳改”即是对这种状况非常形象的描述,因此教育矫治制度在执行模式设计上要注意体现制度的特色和核心价值,避免再次陷入“二劳改”的窠臼。
首先,执行应体现教育和矫治的立法意图,以促使教养人员回归社会为根本目的;其次要创新管理模式,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的经验模式向分类分级的专业化模式转变。
这要求处遇不再仅考虑行为人的管束与控制,而是更多关注行为人权利的实现和重新社会化。
重视处遇标准设计的科学性以及处遇过程中评估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
积极探索尝试新的处遇模式,教育矫治机构要小型化、社会化,尽可能避免“监狱化”对教养人员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后要创新教育方式,改变过去劳教执行过程中教育事实上所处的附加尴尬地位。
应当确立现代教育矫治观念,革新教育体制,优化教育资源。
要以手段创新为突破口,增强教育矫治工作的个别化、科学化和社会化。
◆法制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