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身边违法的实例
大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步入大学校园,开始了他们人生中新的篇章。
然而,在享受大学带来的知识盛宴的同时,大学生们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几起大学生常见的法律案例,并从中提炼出对大学生的法律启示。
一、案例一:大学生偷窃案案例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他在校园内多次盗窃同学的手机、电脑等财物。
最终,小王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启示: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自己的财产,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
遇到经济困难时,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如向学校申请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切不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案案例简介:小李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照片发布到网络上,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最终,小李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展览、摄制电影、录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启示:大学生在使用网络资源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在创作过程中,要注重原创,避免侵权行为。
三、案例三:大学生交通事故案案例简介: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他在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张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张要求汽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其犯罪现象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大学生犯罪案例,探讨大学生犯罪的原因、特点以及预防措施。
案例一:网络诈骗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某大学生小张,因沉迷网络游戏,为了获取游戏装备,通过非法途径购买,结果被诈骗团伙利用,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小张的案例反映出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中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二: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是影响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大学生小李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对同学进行了暴力攻击,造成了严重伤害。
这一案例揭示了部分大学生在面对冲突时,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容易采取极端手段。
案例三:盗窃行为大学生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为了维持生活,选择了盗窃同学的财物。
虽然小王的行为是出于生存压力,但这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此案例说明,大学生在面对经济压力时,缺乏正确的应对策略和求助渠道。
案例四:考试作弊考试作弊是大学生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行为。
大学生小赵在期末考试中,为了获得好成绩,选择了作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小赵的案例反映出部分大学生在面对学业压力时,存在侥幸心理和诚信缺失。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容易在不经意间触犯法律。
2. 心理问题: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成长的关键时期,面对学业、就业等压力,容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若不能及时疏导,可能会走向极端。
3. 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中的不良风气,如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可能会对大学生的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其行为偏离正轨。
4. 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家庭和学校在教育过程中,若忽视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可能会导致学生在面对诱惑和压力时,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应对能力。
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措施1. 加强法律教育:通过开设法律课程、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法律的底线和界限。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例一: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一新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厅做兼职服务员。
某日,小王在打扫餐厅时,不慎将清洁剂溅到顾客身上,导致顾客受伤。
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餐厅认为小王是兼职,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在餐厅兼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餐厅与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
3. 如遇到侵权行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购物遭遇诈骗案例简介:小李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支付了5000元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卖家退货。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小李遂向卖家索要退款。
卖家以退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要求小李支付1000元。
小李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遂报警。
案例分析:本案中,卖家以退款为由,要求小李支付手续费,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遭遇诈骗。
十个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十个大学生犯罪的案例1. 学生贩卖毒品。
在大学校园中,一些学生利用自己的社交圈和便利条件,贩卖毒品获取暴利。
他们利用学生群体中对毒品的好奇心和尝试心理,通过各种方式将毒品销售给同学,甚至扩大到校外社会。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校园的安全环境,也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学生网络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计算机技术知识,参与网络诈骗活动。
他们通过虚假信息、网络欺诈等手段,诱骗他人财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犯罪,也损害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3. 学生暴力斗殴。
在校园中,一些学生因为个人矛盾或者其他原因,参与暴力斗殴事件。
他们可能是因为情绪失控,或者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采取了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4. 学生盗窃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经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参与盗窃行为。
他们可能盗窃同学的财物,甚至是校园内的公共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校园的安全形象。
5. 学生涉毒违法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好奇心或者其他原因,尝试吸食毒品或者参与毒品交易。
他们可能因为不了解毒品的危害性,而轻易接触毒品,最终陷入毒品的泥沼。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6. 学生酒驾违法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他们可能因为酒后失去理智,而采取了危险的驾驶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7. 学生校园暴力。
在校园中,一些学生因为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原因,参与校园暴力事件。
他们可能以欺凌、恐吓等手段对待同学,甚至造成了身体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8. 学生性侵犯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性冲动或者其他原因,参与了性侵犯行为。
他们可能通过各种手段侵害他人的性权益,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的道德底线。
大学生法律故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
然而,在青春的张扬背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法律故事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意识在大学生群体中的重要性。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因涉嫌盗窃被学校处分,随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小王在高中时期成绩优异,进入大学后,由于过度追求物质享受,逐渐走上歧途。
一天,小王在宿舍内发现室友小张的钱包,便起了贪念。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小王趁室友熟睡之际,盗走钱包中的5000元现金。
得手后,小王将钱挥霍一空。
不久,小张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盗,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将小王抓获。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缺失小王盗窃行为的发生,源于其法律意识缺失。
在我国,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然而,小王在犯罪过程中,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导致了法律的惩处。
2.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小王案例反映出我国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
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对于预防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
3. 法律的威慑力法律具有威慑力,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将小王绳之以法,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也让其他大学生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起到警示作用。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开设法律课程,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同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讲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2. 家庭引导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了解他们的心理需求,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3. 社会支持社会应关注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为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同时,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个人自觉大学生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高校 违纪 典型案例

高校违纪典型案例高校违纪典型案例1. 学生作弊事件:某高校期末考试中,一名学生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通过隐藏在眼镜中的微型无线通讯设备接收考题答案。
该行为被监考教师发现并上报,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面临严重的学术处分。
2. 学生贩卖违禁品:一名高校学生在校园内贩卖违禁品,如毒品、仿冒品等,导致学生群体中出现不良影响。
学校保安人员及时发现并报警,该学生被逮捕并遭到法律制裁。
3. 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在高校宿舍楼内,两名学生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最终演变成了打架斗殴事件。
学校保安及时赶到制止,并将事件上报学校。
两名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同时也受到了警方的处理。
4. 学生恶意损坏校园财物:某高校内,一名学生因个人原因恶意损坏了校园内的公共设施,如图书馆的书籍、实验室的仪器等。
学校及时发现并调查,该学生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5. 学生违规参与赌博:一些高校学生违规参与线上赌博活动,不仅浪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还对学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学校对此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及学生进行警告、罚款或停学等处理措施。
6. 学生违规破坏考试秩序:在高校期末考试中,一些学生通过传纸条、传递答案等方式违规破坏考试秩序。
学校监考教师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对涉事学生进行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7. 学生参与非法集会示威:一些高校学生在校园内组织非法集会示威活动,违反了校园秩序和法律法规。
学校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对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停学等处分。
8. 学生在校园内散布谣言:某高校内,一名学生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谣言,对学校和教师进行诋毁和造谣,引发了学生群体的不安和恐慌。
学校迅速调查清楚真相,并对该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9. 学生盗窃校园财物:某高校内,一名学生利用机会盗窃了校园内的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等。
学校保安及时发现并报警,该学生被逮捕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学校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高校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高校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近年来,一些高校中出现了不少违反生活纪律的案例,影响了学校的形象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1. 某高校宿舍内发现有学生私自养宠物,破坏了宿舍的卫生和安全。
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加强了宿舍管理。
2. 某高校有学生在宿舍内抽烟,严重危害了他人健康。
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强化了宿舍内禁烟管理。
3. 某高校有学生在宿舍内聚众打牌赌博,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严厉处罚,并加强了宿舍管理和监管。
4. 某高校有学生在食堂内乱扔餐具和食物残渣,影响了食堂的卫生和环境。
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纪律处分,并加强了食堂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这些案例都是高校生活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学校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活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同时,学生也需要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树立自我约束意识,共同维护校园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 1 -。
当代大学生法律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其法律素养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精选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案1. 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大学生,在一次网络论坛上看到一篇关于自己学校的负面新闻,认为该新闻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名誉。
于是,小王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还我学校清白》的帖子,并在帖子里对发布负面新闻的作者进行了人身攻击。
2. 案件经过该帖子发布后,迅速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作者发现后,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王在论坛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作者精神损失费。
4.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大学生,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格权。
同时,也要学会理性看待网络信息,避免因情绪失控而引发法律纠纷。
三、案例二:大学生盗窃案1. 案例背景小李是一名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为了筹集学费和生活费,小李在宿舍内盗窃同宿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
2. 案件经过被盗同学发现后,向学校保卫处报案。
学校保卫处将小李抓获,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3.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4. 案例启示本案警示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学习机会,切勿因一时之需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同时,学校和家庭也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大学生合同纠纷案1. 案例背景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
然而,在实习期间,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小张实习工资。
2. 案件经过小张向公司提出支付实习工资的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大学生身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实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国家法律。
而在我们大学生身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事也越来越多。
在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
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
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
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
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
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分析
(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
(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
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过程。
工程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施工企业可能就无法获得工程的信息。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
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我认为:
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二)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但我认为:
1、《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2、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管理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
因此,其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涉案中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能因为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三)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
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
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问题,尚需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