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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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23•【字号】•【施行日期】1990.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必须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使儿童、少年在思想、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从现行七周岁过渡到六周岁入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师资、经费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抚养或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

辽宁省双减政策原文

辽宁省双减政策原文

辽宁省双减政策原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辽教发〔2021〕77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业管理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21年11月日(此件主动公开发布)关于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规范办学行为,切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业管理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站稳人民立场、站位大局全局,强化政治引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充分发挥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多措并举减轻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内“双减”工作体制机制。

2021年末,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覆盖率以及出台作业管理办法、建立作业公示制度、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实施“零起点”教学、作业时长达标、考试次数和成绩等级呈现符合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占比等项指标力争均达到100%,不断提升学生和家长对校内“双减”的满意度。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
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辽教办发[2013]2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3〕26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精神,规范普通高中高三年级上晚自习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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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铁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通知(铁政办发[201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为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09]137号)精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

我市基础教育要树立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素质教育新模式。

1.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课程改革是推进素质教育的核心和关键,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

我市要以课堂教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以创新教育为重要内容的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人人公开课、天天公开课、校校公开课”活动为平台,以教师基本功竞赛为牵引,通过建立健全“校长选课堂”制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个性的发展,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素质教育得以深化,造就创新人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辽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部署,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治本的原则,着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全程助学体系,不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但是,由于影响教育规范收费的因素尚未彻底根治,教育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继续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纠风工作,现就全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治理教育收费突出问题的重要意义,始终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作为教育纠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岗双责”,在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继续推进教育行风建设,从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源头上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教育统筹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各项规定和部署,依法保证教育经费足额投入,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4年3月20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和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学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教育的管理行为,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本规定所称校外文化课补习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办面向或者部分面向在校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工作。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监督办学行为。

监察、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通过部门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

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6〕74号各市教育局,辽宁省实验中学、辽宁省农村实验中学: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2016年8月23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省教育厅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完成2018年全省形成一校一章程格局的任务,推进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依章程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全省中小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提高全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就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学校章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我国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学校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和实施自主管理的前提。

当前,加强中小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依法办学必然要求树立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学校最根本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章程,教育理论和实践都迫切要求每所中小学校都要制定并拥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学校章程。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精神,实现学校与政府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依法治理,使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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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有了具体规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XX年12月30日辽宁日报【e-mail【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为减轻辽宁省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辽宁省素质教育发展,12月29日,辽宁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全省450多万中小学生的作息时间、课业负担、考试规范及招生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辽宁省中小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被量化。

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生不超过8小时;不准对走读生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0小时的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小时;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午间休息和下午自习加班加点或组织集体补课。

对学生书面家庭作业要进行总量控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不得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要切实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竞赛、考级等现象。

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随机抽取部分学生(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0%)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测试,每学期不超过1次。

学校层面的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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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
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
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

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

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

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

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

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4.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

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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