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2
浅析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的发展

志着我 国亿万 农 民在党 的领导 下 , 始找 到 了重 新 组织 自 开 己, 扩大基层 民主 , 行村 民 自治 的新路 , 志着 村 民 自治 实 标
权利 的产生。 二 、 民自治制度 的发 展 村
村 民 自治在 发 展 中逐 步 规范 化 ,9 7年 1 18 1月 2 4日, 全 国人大第 二十 三次会议 通过并 颁 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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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委员会 组织法 ( 行 ) , 试 》 是村 民 自治作 为一 项 新 型 的 群众 自治 制 度 和 直 接 民 主 制 度 在 法 律 上 正 式 确 立 起 来 。 1)9 0年 9月 2 日, ¨ 5 19 5 6 民政 部 发 出了 《 于 在全 国 关 农 村开展 自治示 范活 动 的通 知 》 求 省 、 、 、 普遍 建 要 地 县 乡 立 村 民 自 示范典 型单位 , 治 推广村 委会 选 举 并建 立 村 民代 表 会议制度 。 19 年 底至今 , 国 8 % 以上 的村 民委 员 会 建 立 村 98 全 0 民会议 。村 民代 表会议 和村务 公 开制 度 , 定 了村 民 自治 制 章 程和村规 民 约 。共 确 定 国 家 级 村 民 自治 模 范 县 范 县 ( 、 )5个 ; 得 省 命 名 表 彰 的村 民 自治 模 范 县 ( 、 市 区 9 获 市 区 )6 个 , 民 自治正 在 向广 度 和深 度 发 展 。 全 国农村 51 村 普 遍举行村 委会换 届选举 工作 。选 举 的 民主 化 、 范 化程 规 度 逐届提高 , 实践过 程 中 , 民主选 举 、 在 以“ 民主 决 策 、 民主
摘要 : 民 自治不仅是基层政 治民主发展的 重要组成 部分和基础 , 村 更对地方及 整个 国家的政 治 民主 化进程 都起 到 了积极的作用。而我 国的村 民 自治在 中国农村 的发 生与成长 中无经验可循 , 实践 过程 中, 可避免 的会暴 露 出 在 不
关于村民自治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村民自治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村民自治是农村30年改革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之一。
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实质是增加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当家作主,参与村务的管理和监督。
面对某单位区域内的村民自治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村民自治发展的现状村民自治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主要体现,也是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
某单位一心本着“农村谋发展、农业谋创收、农民谋利益”的思想,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制度。
(一)村务信息全面公开,建立各种机制机制建设逐步健全,各项机制发挥作用。
宣传机制方面,重点组织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中央17号文件,用文件精神来统一全街干部的思想。
通过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广泛参加各种制度学习活动,既把政策交给了村民,使他们懂得了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又把方法交给了村干部,提高了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工作运行机制方面,一是公开意识逐步强化。
随着村务公开工作的深入,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在不断提高,逐步由“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转变,群众的民主管理意识也不断增强;二是公开地点逐步宽泛。
均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场所和意见箱,都能按照要求对本村应公开的村务进行公开;三是公开内容逐步丰富。
34个行政村都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将村务向村民公开。
有的村根据本村实际,还对公开内容加以充实完善,比如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发包、种植粮食直接补贴等都能及时向农民公开,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四是公开形式逐步完善。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各村委会都能严格按照要求,规范运行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工作机制,加强村干部与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双向沟通,充分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监督机制方面,紧紧依靠群众力量,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对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村务公开的规范度不断提高。
浅析我国农村基层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立基层民主制度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进程。
基层民主的发展是非常实际的,其变化日新月异。
但是,由于我们的政策制定过于缓慢,远远落后于实践,对基层民主建设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3.大多数农民的民主意识和积极性较差无论城市还是乡镇,少数领导干部都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怠政心态,他们只知道机械性地执行上级的规定,拒绝履行更多义务。
尤其是在一些比较贫困的地区,农民为了生计已经疲于奔波。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长时间一直忙于生计,广大农民的公共生活受到了强烈的压缩,这使得他们丧失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
农民参与意识的弱化削弱了村民自治的效果。
四、农村基层自治问题的解决措施1.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为了规范政府和员工的行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
高管是执行政策的主要参与者。
如果行政人员自身道德素质低下或能力不足,就会严重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甚至扭曲政策的含义,使政策变为某些人的牟利工具。
目前,我国致力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招募了大量的优秀人才,这使得政府部门对执行公共政策的能力有了很大的加强,特别是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实施,让许多优秀的大学毕业生走进农村,参与农村基层建设,将他们接受的先进教育和思想带到相对落后的农村去,为农村地区注入大量新鲜血液。
二是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
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手中有着大量的政策资源以及人力物力财力,如果缺乏监督,就会出现腐败的现象。
因此,要加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利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工具,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
2.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不规范的制度是导致农村民主选举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一方面要严肃查处选举舞弊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必须对选举的程序和运作程序进行严格地规定。
目前,中国农村仍主要处于相识社会。
要加强村委会监督,成立监督委员会,做好监督工作,防止滥用权力。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该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建立村民议事 会、推广村务公开等措施,实现村民 自治的成功实践。
某村的集体经济发展
该案例展示了如何发挥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参与集体经济发 展,实现共同富裕。
案例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坚持民主决策
01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让村民参与决策,建立有效的议事机制是实
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关于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
汇报人: 2023-12-29
目录
• 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 • 村民自治的现状与问题 • 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案例 • 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01
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
村民自治的定义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在基层政权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基 于法律和村规民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过 程。
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民主,即村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 产生自治组织,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主决定涉及村 民利益的事项,并对自治组织进行监督。
村民自治的历史发展
村民自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乡里制度和宗族组织。在封建社会,乡里 制度和宗族组织在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基层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村民自治制度逐渐形成和发展。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 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此后,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和实施。
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村民委员会 组织建设、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为村民自治 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导和保障。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

村民自治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地区,村级居民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决策的方式,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过程,对村庄的管理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村民自治面临诸多问题,如权力滥用、利益纷争等,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分析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促进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
问题分析1. 权力滥用在部分农村地区,村级干部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这些干部往往将村级资源和利益据为己有,不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利益纷争村级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纷争是村民自治中的另一个难题。
由于资源有限,往往会引发村级居民之间的争斗和矛盾。
部分村民为了争夺资源,不择手段,导致村级自治难以进行。
3. 决策过程不透明在一些地方,村级决策的过程缺乏透明度,村民无法了解决策背后的原因和考虑。
这导致部分村民对决策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对村级自治的信任度下降。
4. 村民参与度低虽然村级居民有权参与决策过程,但实际上,很多村民对村级事务缺乏兴趣和参与度。
他们对自己的权益和福利缺乏认识,往往不愿意主动参与村级事务,使得村级自治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整改措施1. 建立监督机制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村级干部监督机制。
可以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干部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村级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
2. 强化决策公开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村民自治应加强决策公开机制的建设。
可以通过村庄公告牌、村级网站等渠道,发布村级决策的内容、原因和考虑。
同时,鼓励村民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健全资源分配机制为解决利益纷争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资源分配机制。
可以通过制定公平公正的资源分配规则,明确村级资源的使用原则和标准,避免资源的过度集中或偏袒。
同时,加强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保障村民的利益。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
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讲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机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从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
到200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七次,从我们灵璧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对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
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论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推动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村民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村民自治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明确了村民自治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选举程序等重要方面,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民主选举日益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越来越规范和公正,选民的参与意识不断提高。
选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了一批有能力、有担当的村干部。
(三)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健全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村民能够参与村庄重大事务的决策。
在一些地方,还探索了“一事一议”等决策方式,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四)民主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村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对村庄的日常事务进行自我管理。
同时,村务公开制度的推行,增强了村务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然而,我国村民自治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村民参与度有待提高尽管选举等活动的参与率有所上升,但在日常的村务管理和决策中,仍有部分村民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村民自治能力不足一些村民缺乏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不善于运用民主权利参与村庄治理。
(三)基层干部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村干部存在工作能力不足、服务意识不强、甚至违法违纪等问题,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效果和公信力。
(四)村庄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村庄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较大差距,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相对成熟,而一些贫困地区的村民自治仍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一)法治化程度将不断提高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村民自治将更加依法依规进行。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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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
———以蓝田县三里头村为例
资料收集:田荣荣
报告撰写:刘欢苗
PPT制作者:刘蓓
报告者:周颖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浅析
———以蓝田县三里头村为例一村民自治组织概念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逐步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地位,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1984年以后,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农村社会最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
乡政村治作为国家治理农村社会的政治模式,是指乡(镇)按照国家行政的运作方式组成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乡镇以下则按照居民居住地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靠自筹资金,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什么是村民自治?简单地讲,村民自治是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由村民自己决定属于本村内部的事务,其他组织和政府无权干涉,即村民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结构主要有两层,即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和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是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是执行机构。
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大体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自治性的职权,如负责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开展文化活动,管理和维护村里的集体财产,服务与协调村经济活动,保护和改善环境。
另一部分是协助乡镇政府履行行政性的职权,如推行和促进农民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产品的订购合同等义务
二现今蓝田县三里头村村民自治组织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状况
伴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村民自治正式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普遍推行,蓝田县的三里头村也开始实施了村民自治,自己管理本村的事务,从人民公社的集体生活中脱离出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的村民还是比较积极的,自己当家做主的热情和不可磨灭的集体精神促使大家积极投身于本村的建设中,整个村子还是比较和谐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思想的转变,文化价值观的转变,各种不良风气的腐蚀,经济利益的驱使等等各种因素,村民自治的矛盾也渐渐凸显来,极大的威胁着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对本村的经济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
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其实质就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将村庄治理的权力归还村民群众。
推行村民自治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进展相当迅速。
但是,在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突出矛盾。
(1)村民自治制度执行不力,运行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实施已有二十多年,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法规。
但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不依法治村的现象,致使已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不到有力的贯彻执行。
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现象、新因素,而相关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显得滞后,致使部分村民自治行为难以寻找到充分的制度依据,导致了一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使得农村的不安定性因素扩大。
例如在拆迁过程中存在强行拆除的状况,置国家的法律不顾只为一时的利益。
(2)村民自治的奖惩制度不完善。
在自治过程中对一些值得赞扬的行为为给与积极地肯定,并且只规定村级组织、村干部应该做什么,而没有明确地规定做或不做什么将受到何种奖励或惩罚。
对公共权力组织及村干部的行为过错,缺少责任追究和罪错惩罚的具体规定。
面对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大量违法、违规事件,缺乏司法救济的渠道和机制,由此造成近年来村民上访和抗争事件频发,构成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3)村干部选举存在走形式和虚假现象。
按照国家法律,村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但是据周颖同学讲从小到大,他们的村长都是同一个人,村委的领导班子几乎也都没变过,有时候说的是选举,只是走个形式,让几个人去村委办公室开个会就算是选举了,村长依旧是村长。
有时候有人想当某个小官就去给村长或者其他的村干部送红包,送礼物等干一些行贿的事情,官自然也就可以当上了,选举只是个过程而已。
(4)村民自治与乡政府关系存在矛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与乡政府应是协调与被协调的关系,而在广大农村完全是乡政府管理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没有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的各种应属于其的职能。
完全成为乡政府的隶属机构了。
(5)村委和村党支部存在勾结关系,以权谋私现象。
村党支部本应是党的代表,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来领导村民自治,二者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但事实上是在三里头村村委和村党支部相互勾结,为了自己的私利置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不顾,有什么好事都是他们获利,村里的房子也是村长和村支书的最高且位置最便利,经济条件最好。
例如拆房赔款也是他们拿得最多,而且从中克扣村民的合理赔款,中饱私囊。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依法健全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体系,提高村民及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培养其民主参与的意识,让村民自治做到实处,真真切切的做到村民的自我管理。
(2)建立符合本村的奖惩措施,提高村民自愿服务于本村的积极性,建立相关的条例,法规依法约束村干部中的不合理行为,对情节极其严重的应给与严肃处罚,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3)建立“村民自治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各级人大直接领导,在村一级由村民代表大会领导,其他任何领导和个人不得对之进行非法干预。
督查工作督有查委员会依据法律和规章对相应辖区的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包括村委会直选、村级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
县(市、区)级以上进行抽查。
乡镇和村级必须全面督查。
督查结果通过媒介进行公布,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各级行政
职能部门及其领导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符合标准而且工作突出的给予嘉奖,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厉查处,情节较轻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纠正和免除影响。
情节严重的,对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进行政纪或免职处分。
在村一级,依照法律召开村民大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罢免。
四综述
诚然,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但是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问题的出现,矛盾的凸显不可避免。
村民自治在中国也实施了这么多年,必然有其不可代替的优势,所以我们应该对其报以支持的态度,相信它在未来的历程中能够不断的完善,真正的做到村民自治,为本村人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