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清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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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资产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从不良资产的定义、处置策略、清收方法等方面探讨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方案。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在贷款或投资等金融活动中出现的,已经或可能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

一般来说,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违约债券、无力清偿的应收账款等都属于不良资产的范畴。

二、处置策略不良资产的处置策略包括积极处置和主动防范两个方面。

1. 积极处置积极处置是指通过实行多种手段,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实现最大程度的资产回收,从而降低不良资产的影响。

具体措施包括:(1)尽早发现不良资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资产质量的进一步恶化;(2)将不良资产划分成多个级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确保处置效果最大化;(3)增加对失信客户的惩罚力度,提高违约成本,使得违约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4)加强处置队伍建设,提高资产处置专业化水平。

2. 主动防范主动防范是指通过对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科学的预防措施,减少不良资产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进行风险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管;(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增强其风险识别能力;(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的监管力度。

三、清收方法不良资产的清收方法可以分为自行清收和委托清收两种。

1. 自行清收自行清收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力量和资源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方法。

具体措施包括:(1)通过签订诉讼和调解协议,要求债务人重新履行合同义务;(2)通过担保物的变卖,进行清偿;(3)通过追偿、质押、置换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4)通过发起破产清算等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清算。

2. 委托清收委托清收是指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一、背景介绍不良资产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按量偿还本息或利息的资产,它对金融机构和经济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制定一套合理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至关重要。

二、评估和分类在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前,首先需要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

评估应涵盖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品的价值、债务担保情况等因素。

根据评估结果,将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制定相应的清收处置方案。

三、清收策略1. 谈判协商:针对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可通过与其展开谈判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渐进式回收逾期资金。

同时需要与借款人签署协议,明确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提高清收效果。

2. 抵押品变现:对于抵押品价值相对较高的不良资产,采取变现方式进行清收是一种常见的策略。

可以通过公开拍卖、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将抵押品变现为资金,优先进行债务的清偿。

3. 委外催收:对于借款人拥有还款意愿但无还款能力的情况,可以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专业的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工作。

催收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追回逾期款项。

四、处置渠道1. 资产重组:对于借款人仍有发展潜力或资产经营状况较好的情况,可以考虑进行资产重组。

通过合理安排债务偿还进度、调整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借款人渡过难关,并最终实现资产回收。

2. 资产转让:如无法通过资产重组达成共识,可选择将不良资产进行转让。

可以将不良资产出售给专业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减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规模,同时获取部分回收资金。

3. 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买方,获得最大的资金回收。

五、风险控制在实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时,必须要注意风险控制。

主要包括:1. 合规管理:在清收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操作的合规性,避免出现违法风险。

不良资产清收方案书

不良资产清收方案书

不良资产清收方案书
1. 背景
本公司在业务经营中,由于市场经济变化等原因,产生了一定
数量的不良资产,目前需要进行清收。

2. 涉及资产情况
涉及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逾期贷款等。

3. 清收方案
3.1 固定资产清收方案
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将不良资产中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公开拍卖过程中要求合法合规、公正公平。

3.2 存货清收方案
对不良资产中的存货,优先考虑销售处置。

若存货存在退货质量问题,会优先考虑追究责任和索赔。

3.3 应收账款清收方案
通过审慎评估和合理安排,对于不良资产中的应收账款进行清收。

对于长期逾期未付的账款,可以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3.4 逾期贷款清收方案
对不良资产中的逾期贷款,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催收和法律救济措施。

在催收过程中,要注意与借款人的沟通和协商,尽可能避免恶意逃废债。

4. 总结
不良资产清收是公司治理的必要环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合法合规、公正公平的原则。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收方案,可以实现最大化价值的回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简介:不良资产清收是指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目的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降低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不良资产清收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制定和实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一、不良资产清收的背景和重要性1.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不良资产成为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不良资产的存在对金融机构的运营和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清收不良资产变得尤为重要。

1.2 重要性不良资产清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清收不良资产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保证资本充足率,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其次,清收不良资产有助于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敞口,提高业务盈利能力;再次,清收不良资产可以改善金融机构的形象和信誉,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的步骤和方法2.1 步骤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评估不良资产的风险和价值,包括对不良资产的分类和确定处置策略;第二步,制定清收目标和时间表,明确清收的目标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第三步,组织实施,建立清收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第四步,执行和监控,按照制定的清收方案执行,并随时监控清收进展情况;第五步,评估和总结,定期评估清收效果,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清收方案。

2.2 方法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的具体方法包括:首先,通过处置内部手段,例如完善内部流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尽快清收不良资产;其次,通过处置外部手段,例如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和谈判,寻求对赌协议,尽量减少法律诉讼的成本和风险;再次,通过处置市场手段,例如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方投资者,以快速回收资金;最后,通过处置创新手段,例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清收。

总结: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促进金融风险的化解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和其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充分披露信息,保障信息公开透明;
2. 积极稳妥处置,防范风险;
3. 合理评估价值,确保合理回收;
4. 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益。

第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是:
1. 有效清收不良资产,减少金融风险;
2. 促进资金流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3. 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稳定。

第三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鉴定、评估、拍卖、协议转让等环节。

第六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制定科学的处置计划,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
2. 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处置工作,确保专业性和效率性;
3. 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价格评估和交易;
4. 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七条
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八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处置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和其他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违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良资产问题依然存在。

不良资产的清收和处置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实现不良资产的有效清收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对金融机构和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

2. 原则:(1)市场化原则:依靠市场机制,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2)分类处置原则:根据不良资产类型和特点,采取差异化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效率和价值。

(3)协同处置原则: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跨部门、跨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作战。

三、不良资产清收阶段1. 资产识别和评估阶段:(1)建立不良资产清收信息管理系统,对不良资产进行登记、分类和归档。

(2)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2. 清收策略制定和执行阶段:(1)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市场需求,制定清收策略,包括自行清收、委托清收和法律诉讼等不同方式。

(2)执行清收策略,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清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资产价值提升阶段:(1)对清收后的不良资产进行整合和优化,提升其价值。

(2)通过改良、再开发等方式,赋予不良资产新的利用功能,实现资产的再利用和价值的最大化。

四、不良资产处置阶段1. 市场化处置阶段:(1)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有能力的投资机构或个人。

(2)严格审核资产购买方的资质和信誉,确保资产能够流转到有能力管理的方。

2. 资产整合和重组阶段:(1)将多个同类型的不良资产进行整合,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处置效率。

(2)通过与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债转股等方式,改善企业经营状况,促进经济发展。

3. 透明化监管阶段:(1)建立不良资产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不良资产市场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造就了大量的投资机会。

但在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也难免会出现各种金融风险和不良资产,对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如何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良资产是指金融机构贷款、投资失效、呆滞的债权、股权或者其他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因此清收不良资产是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举措。

不同的不良资产需要采用不同的清收方法,因为每种不良资产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

银行不良贷款可以通过拍卖、处置、重组、注资、自主处置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清收,而股权、债权等其他不良资产则需要采用更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置。

首先,科学评估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重要前提,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了清收价格。

评估方法主要分为几种:市场评估法、资产组合法、收回费用法等。

通常市场评估法对于一些有市场参照价值的资产会更加适用;资产组合法则更多的考虑整个资产组合的价值,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宏观风险管理等。

收回费用法则是一种理论较为简单,但操作相对困难的评估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小额、散户、受托人信托的不良资产处置。

其次,拍卖是清收不良资产的常用方法之一,其基本思路是把不良资产通过拍卖的方式变现,通过竞价方式让市场价格达到最大化。

银行不良贷款的拍卖一般分为公开竞拍和协议竞拍两种形式,公开竞拍适合于不良贷款比较大、非关联方,而协议竞拍适合于不良贷款关联性强、还款潜力较大的情况。

第三,处置是清收不良资产的另一种常用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还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

比如说不良贷款通过还款期限分期出售给外部的资产管理公司,然后通过外部公司进行催收还款。

此外,处置方法还包括不带租赁的股权出售、债务重组等。

债务重组方法适用于债务人有一定还款能力但无力一次性还清债务的情况。

通过合理的还款计划协商,降低利息等方式达到借款人还款的目的,同时通过办理一些法律程序减轻资产的负担。

最后,注资是一种针对处置未能成功的资产的一种方法。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中国银行不良资产联动清收处置办法(试行)

中国银⾏不良资产联动清收处置办法(试⾏)⼀、本办法适⽤范围本办法适⽤于中国银⾏境内外所有分⽀机构之间不良资产的委托清收和处置。

⼆、联动事项与⽅式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可以与当地⾏之间进⾏委托清收和处置、委托办理清收和处置具体事宜、提供信息和协助及其他形式的合作:(⼀)不同分⽀⾏对同⼀客户均有债权;(⼆)不同分⽀⾏对同⼀集团内不同客户均有债权;(三)部分或全部清收和处置⾏为需在异地进⾏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主债务⼈在异地;2.担保⼈(含保证⼈、抵押⼈、出质⼈)在异地;3.抵押物或其他可执⾏财产在异地;4.需在异地市场转让抵押物、质押物和抵债物;5.其他需要异地分⽀机构提供协助的情形。

委托清收和处置是指委托⽅将其经营管理的不良资产委托受托⽅清收和处置;委托办理清收和处置具体事宜是指委托⽅委托受托⽅办理送达催收函、调查资产、聘请中介机构等清收处置⼯作中的具体事宜;提供信息是指⼀⽅将其获悉的重要清收信息提供给另⼀⽅;提供协助是指⼀⽅为另⼀⽅提供联系债务⼈、法院和政府机构等⽅便;其他形式的合作是指其他可以提⾼清收⼯作效率的合作⽅式。

三、联动⼯作利益分享机制受益⽅可以通过以下⽅式向对⽅⾏及其⼈员⽀付适当的对价:(⼀)⽀付费⽤受益⽅可以给对⽅⽀付⼀定的费⽤作为报酬,费⽤可以通过以下四种⽅式实现⽀付:1.实际⽀付。

即受益⽅按双⽅约定直接向对⽅实际⽀付报酬。

总⾏⿎励各分⾏采取该种⽅式。

2.双⽅抵消。

即甲⽅⽤⾃⼰在⼀项或⼏项委托事务中应从⼄⽅获得的报酬抵消其在另外⼀项或⼏项委托事务中应⽀付给⼄⽅的委托费。

3.多⽅抵消。

在双⽅抵消后仍有余额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多⽅抵消,即甲⽋⼄、⼄⽋丙、丙⽋甲,则实施多⽅抵消。

总⾏将⽀持全⾏32家分⾏之间的多⽅抵消。

4.调整受偿⽐例。

在双⽅对同⼀债务⼈或同⼀集团内不同客户都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双⽅受偿⽐例的⽅式实现⽀付。

(⼆)转让清收业绩受益⽅也可将⼀定的清收业绩转让给服务提供⽅作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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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分类 2010-02-01 16:54:10 阅读5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

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

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

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

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

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

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第十五条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

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

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

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

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

移交200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

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

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

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

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

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

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

第五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第十七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

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

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资产重组。

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

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资抵债。

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

2000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呆账核销。

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六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第二十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

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

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着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

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

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1.清收不良贷款:(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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