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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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励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有关“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凡在黑龙江省有关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包括合作完成项目),均可申报科技进步奖的评选。

第六条项目范围(一) 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理论研究成果;(二) 测绘地理信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和技术创新等科技成果;(三) 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四) 引进、吸收、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取得的成果;(五) 测绘地理信息软科学研究成果;(六) 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著作。

第七条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

主要完成人不得多于两项,主要完成单位不得多于三项。

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申报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

已获得同级或上级部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奖项。

第八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其他单位共同上报,申报材料应当加盖各单位公章。

成果所有权归属个人的项目,持有关证明上报。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省、市(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二)各市(地)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协会);(三)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推荐单位应在对被推荐项目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公正、全面地给出评价推荐意见。

第十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交《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见附件),其中第一至七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全部一至八项装订成册,并经申报、推荐单位盖章生效,提供一份原件,复印件份数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16 .6)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16 .6)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6月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科技人员的教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

对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助,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1.国家级奖:(1)国家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20万元,二等奖60万元。

(2)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

4.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5.其他省部级奖其他的省部级(不含副省级城市)、国家级学(协)会的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参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执行。

二、学术论文奖励标准1.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申报奖励年度发布的JCR(《期刊引用报告》)的期刊大类分区表为标准评价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含摘要、短评和读者来信)。

(1)在1分区内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2)在2分区内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3)在3分区内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4)在4分区内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在源发期刊上发表且被SSCI或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3.在源发期刊发表且被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4.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不含增刊,北京大学出版社)收录的及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数据库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非扩展版,不含增刊。

2014-2015)检索期刊收录的期刊及扩展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2014)、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不含增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A级每篇奖励0.7万元,B级每篇奖励0.5万元,C级每篇奖励0.3万元。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93年修正)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93年修正)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18•【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施行日期】1993.09.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3年9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为奖励在我省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以及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地、市(省直厅局)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省内首创的;2、省内同行业中先进的;3、具有广泛推广意义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不具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一等奖奖金一万元;二等奖奖金五千元;三等奖奖金三千元;四等奖奖金一千五百元。

省农业科技奖、“丰收奖”申报办法

省农业科技奖、“丰收奖”申报办法

附件1:省农业科技奖、“丰收奖”申报办法一、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奖1、省农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全省农业(种植业、花卉、果业等)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水产养殖技术,农业植保、环保、能源技术,蚕峰技术,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推广与应用项目;农业宏观经济研究,农业经济管理,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业大中专院校教育教学研究的科研成果项目。

2、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及其细则请到黑龙江农业信息网()—政策法规—农业科技栏目中查询、下载;申报项目统一采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的格式填写。

省农业科技奖的评审同时也是省政府科技奖初评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获得省农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才具有被推荐参加省政府科技奖评审的资格。

所以,申报材料的组织、要求和填写与省政府科技奖一致。

3、凡已获得省委(办、厅、局)、市(地)级科技类奖励的(不包括省农业丰收奖)或相当于本级别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省农业科技奖;凡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凡没有科技部门查新报告和成果应用证明的,科技部、农业部科研计划项目没有获得验收证书的项目不得推荐;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员编制)不- 1 -得作为项目完成人。

推荐书所附财务方面的佐证材料,直接经济效益应当具有合法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材料或效益发生单位出据的具有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具有应用部门出具的盖有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8份(不包括原件,申报时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审核后由申报者带回),材料一律用A4纸型,反正面打印。

二、省农业“丰收奖”1、申报范围:省农业“丰收奖”属农业科技推广奖,主要是面向县和县以下广大农技推广人员的奖项。

凡列入农业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应申报与示范县建设相关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试验示范基地等相关技术),2013年—2014年省、市(地)、县(市、区)农技推广部门农业推广计划,并全面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推广面积大、增产效果明显、为农民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均可立项申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统称“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一)六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

采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

(二)对六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其中,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30%(含)以上。

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可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黑龙江省制定了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旨在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一、奖励的类别和设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

2、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3、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4、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二、奖励的评审标准1、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评审标准侧重于候选人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重大成果的影响力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2、自然科学奖的评审重点在于科学发现的原创性、科学性和重要性。

3、技术发明奖则注重技术发明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4、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依据包括技术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等多个方面。

三、申报与推荐1、申报者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推荐单位应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推荐。

四、评审程序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专业评审: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综合评审:根据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和个人。

4、公示:对拟获奖项目和个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励的授予1、对获得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奖金的数额根据奖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体现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视和激励。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模板】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模板】

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一设奖依据、目的、名称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科发[2006]1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全省医药行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兴药和医药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黑龙江省政府6号令《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中赋予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黑龙江省医药行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行业科技进步奖)。

二授奖范围、周期、级别第四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授予本省医药行业内科技工作者和组织。

第五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每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组织评选、授奖一次。

第六条:行业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第七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个人或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三授奖申报、受理、评审第八条:全省医药行业内个人或组织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主体。

第九条:行业科技进步奖由下列部门推荐:1、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推荐;2、须经所属市(地)行业主管部门(市经委)同意和推荐;3、或须经省行业协会异地代表机构同意和推荐;4、或须经省医药行业协会认定的部门同意和推荐。

第十条:申报和推荐要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和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一条:黑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设立行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人选在省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选聘,评审委员会是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工作机构,受理推荐部门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行业科技进步奖的受理、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授奖对象、资格、限制第十三条:行业科技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或组织:1、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2、在技术创新、改造中有特殊贡献和成果的;3、在新产品研发中取得卓越成效的;4、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作出成绩的;5、在科学技术普及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果的。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7月1日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突出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导向,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转移转化服务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四条本细则奖励政策包括企业技术交易奖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三类。

(一)企业技术交易奖补。

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详见附件1)。

(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0%奖励,每项最高1000万元(详见附件2)。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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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一)最高科学技术奖类;(二)自然科学类;(三)技术发明类;(四)科学技术进步类;(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

省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是省奖励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技奖若干行业(专业)评审组。

组长人选的聘请由省奖励办提名,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

各行业组的专家由省奖励办在省科技奖专家库中选聘。

第八条省科技奖奖励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不得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省科技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十条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省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中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说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三)在应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十二条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一)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二)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三)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四)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与我省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组织。

第十四条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不分等级,授奖人数不超过二人。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四百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

第十五条省科技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一)各市人民政府(行署);(二)中、省直各有关部门;(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六条推荐部门应当按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奖励办。

第十七条省奖励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八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按专业提交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各行业评审组初评的结果,经省奖励办综合平衡后,向省奖励委员会推荐授奖项目和等级,由省奖励办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一个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二十条异议期后,省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定。

第二十一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类报请省长签批。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技奖的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省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社会力量)自筹资金,在本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经常性科技奖励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

未经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际”、“中华”、“中国”、“全国”、“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以年报形式向审批机关报告科学技术奖励情况。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奖励办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在奖励活动中擅自冠以“国际”、“中华”、“中国”、“全国”、“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的,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开展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参考资料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技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由7-10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

每届任期3年,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其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二)审定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评委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处,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评委会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秘书长由省奖励办主任担任。

其他人选由省奖励办提出,经省科技厅审核,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各类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对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省评委会下设若干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行业(专业、学科)参评项目的初评工作。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组长由省奖励办提名,报省科技厅认定。

行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技厅认定后入选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

每年评审时由省奖励办根据行业和当年参评项目的具体情况,从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省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八条省评委会及其行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第九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技术活动中,以市场为导向,取得系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积极推动其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相关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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