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赔付实用标准
天津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天津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天津市对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十级伤残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十级的劳动者。
对于这部分劳动者,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天津市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人民币十万元。
这一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受到的伤残程度进行经济补偿的重要方式,能够帮助受伤劳动者缓解生活困难,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其次,天津市还规定对于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
具体来说,配偶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为人民币五万元,子女或者父母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为人民币三万元。
这一规定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伤劳动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此外,天津市还规定对于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其工资待遇和医疗待遇也有相应的保障。
具体来说,受伤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在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伤人员的工伤伤残津贴。
同时,受伤劳动者在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所述,天津市对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工资待遇和医疗待遇等方面的保障。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也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
希望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关爱。
天津工伤定级细则

天津工伤定级细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天津市制定了一套工伤定级细则,以便对工伤事故进行评定和赔偿。
下面将介绍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将工伤事故分为轻微伤、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五个等级。
具体的定级标准如下:1. 轻微伤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发生不适、轻微损伤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但对劳动者生活没有明显影响的伤害。
轻微伤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15%至20%。
2. 一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1级的伤害。
1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40%至50%。
3. 二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2级的伤害。
2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55%至65%。
4. 三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3级的伤害。
3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70%至80%。
5. 四级伤残定级标准:指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永久性伤残程度达到4级的伤害。
4级伤残的定级伤残评定标准为工资的85%至100%。
此外,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1. 对于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后果和紧急救助措施的有效性,可以提高伤残等级。
2. 对于患有特殊病症或有重大丧失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事故对其生活影响的程度提高伤残等级。
3. 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和精神双重伤害的劳动者,可以综合评估其伤残等级。
总之,天津市工伤定级细则的制定旨在依据劳动者受伤程度的严重程度来评定工伤事故的定级和赔偿标准,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工伤赔偿明细-天津市

工作赔偿标准一、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如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过低或用人单位无此项规定的,可参照天津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执行。
依据《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07)15号文件规定,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已从15元调整为50元。
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应按每天3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津劳办[2003]450号)和《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补充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津劳办[2005]203)标准计算;五、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六、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七、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经主张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社平工资的50%支付;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社平工资的40%支付;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社平工资的30%支付;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2、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注: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八级:116160元、九级:95040),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八级:23232元、九级:19008元)。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损失程度来确定的。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导致伤情加重或复发,需要再次治疗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可以获得工伤津贴,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工伤就业补助金: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伤残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十个月至十二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
建议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方式。
天津市工伤怎样给工资

天津市工伤怎样给工资
天津市工伤怎样给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雇主将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工伤待遇。
具体给工资的方式如下:
一、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1. 医疗期工资待遇:
雇主应根据劳动者的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医疗期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如果医疗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 治疗期工资待遇:
如果劳动者需要长时间治疗,不能从事工作,雇主还应根据劳动者的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治疗期工资待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治疗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 工伤津贴: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丧失或者较大程度丧失,且符合工伤津贴的条件,雇主还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初评工伤残等级来确定。
二、工伤劳动者离世的抚恤金
如果工伤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因伤势过重离世,或者因工负伤后连续两年的医疗期满一年后仍未痊愈,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其亲属可以享受工伤劳动者的抚恤金。
工伤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根据工伤等级和残疾程度确定抚恤金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待遇的计算基准以及给付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劳动者对工资待遇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来说,这些工资待遇是他们和家人生活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对工伤待遇的计算和支付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在遇到工伤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权益。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并发布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2022年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注释和法律名词解释,以便泛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运用。
二、工伤赔偿标准内容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因工致残伤残津贴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2506元以下210元/月一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263元/月一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342元/月一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421元/月一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500元/月二级2506元以下158元/月二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98元/月二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57元/月二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315元/月二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374元/月三级2506元以下126元/月三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205元/月三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52元/月三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99元/月四级2506元以下105元/月四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32元/月四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71元/月四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210元/月四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249元/月五级2506元以下84元/月五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105元/月五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36元/月五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99元/月六级2506元以下63元/月六级2506元以上至3759元79元/月六级3759元以上至5181元102元/月六级5181元以上至7653元126元/月六级7653元以上至10075元149元/月2. 因工致死一次性抚恤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一次性抚恤金: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无5181元以下36万元无5181元以上至12189元48万元无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60万元无26498元以上72万元1人5181元以下43.2万元1人5181元以上至12189元57.6万元1人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72万元1人26498元以上86.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下50.4万元2人及以上5181元以上至12189元67.2万元2人及以上12189元以上至26498元84万元2人及以上26498元以上100.8万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数月平均工资生活费标准---1人2506元以下530元/月1人2506元以上至3759元664元/月1人3759元以上至5882元849元/月1人5882元以上1061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下796元/月2人及以上2506元以上至3759元996元/月2人及以上3759元以上至5882元1274元/月2人及以上5882元以上1595元/月三、注释1. 工伤: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
天津工伤赔偿标准

天津工伤赔偿标准天津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的具体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天津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基本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患者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收取任何个人支付部分。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等。
二、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为1级至4级的,给予3万元至12万元的一次性伤残津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供养1人至2人的,给予30万元至40万元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按每人增加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给予一次性丧葬费用,标准为本市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的60倍。
五、工亡后遗属生活费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可以按照生活标准补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给予生活费。
六、临时伤残津贴在工伤确认期间,对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临时伤残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工资的80%。
七、康复费用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提供康复费用。
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职工,提供康复费用,包括康复医疗、康复设备、费用补助等。
总的来说,天津工伤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基本医疗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工亡后遗属生活费、临时伤残津贴以及康复费用等各项补偿。
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家属供养人数、收入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天津工伤每天伙食费

天津工伤每天伙食费
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对于因工作而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有权享受伙食补助。
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伤残职工在生活自理能力鉴定为失能一级、失能二级且需要在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日伙食费标准为50元;在生活自理能力鉴定为失能三级、失能四级的,每日伙食费标准为35元。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每日伙食费标准为30元,享受补
助期限为30天。
伤残死亡职工的遗属每天伙食费标准为30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伤残职工或遗属在享受伙食费补助的同时,不得再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此外,伙食补助费的发放需要劳动者或遗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证明、医院住院发票等。
劳动者或遗属可向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以上为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中关于伙食费标准的简要介绍,具体发放标准和程序以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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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四)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工伤保险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其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照规定的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后30日,本规定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缴纳。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保险待遇;(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三)工伤认定调查费用;(四)职业康复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留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本市发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大事故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储备金支付。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各区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四)职工本人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补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四)旧伤复发的确认;(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各区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外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康复性治疗费;(三)辅助器具配置费;(四)生活护理费;(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垫付。
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
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职工的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外埠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脱离危险后应当及时送转本市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