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操作规程细则

典当业务操作规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司典当业务操作,保障借款人与典当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司开展的一切典当业务活动。
第三条原则开展典当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种类第四条业务范围我司开展的典当业务范围包括:动产典当、不动产典当、权利典当等。
第五条业务种类1. 动产典当:包括金银珠宝、名表、名包、古玩字画等;2. 不动产典当:包括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等;3. 权利典当:包括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票、债券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客户咨询客户向我司咨询典当业务,业务人员应详细解答客户疑问,向客户介绍典当流程、利率、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实物评估1. 业务人员应根据客户提交的典当物品进行实物查验、评估,确保典当物品真实、完整、无权利瑕疵;2. 对不动产、权利等典当物品,应进行现场查验、查询相关信息,以确保典当物品的价值及权属情况。
第八条签订合同1. 业务人员应根据评估结果与客户协商确定典当金额、利率、期限等条款;2.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典当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办理典当手续1. 客户应按照《典当合同》约定,向我司交付典当物品,并办理相关手续;2. 我司在收到典当物品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向客户支付典当资金。
第十条业务到期1. 典当期限届满,客户应按照《典当合同》约定,向我司支付本金及利息;2. 客户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
第十一条业务解除1. 客户按照《典当合同》约定,向我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后,我司应向客户办理典当物品的解除手续;2. 客户未按照《典当合同》约定支付的,我司有权依法处置典当物品,以收回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风险识别业务人员应根据典当物品的种类、价值、权属情况等,识别业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以物品为标的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取回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规定的典当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典当行的变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典当业务的经营第五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典当行接受抵押的标的物,应当进行查验、评估,并制作详细的典当记录。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当金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收当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2. 收当来源不明的物品;3. 收当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4. 收当权属有争议的物品;5. 收当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6. 收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标的物。
第十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典当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且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其经营规则对于保护典当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消费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典当行业的经营规则:1.专业资质要求:典当行业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认可和相关资格认证,如要求经营者持有有效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典当物品的收取:典当行业有权接收各类财产,如珠宝、艺术品、房屋等作为抵押品,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规定可典物品的范围、限制和手续。
3.公平公正的估价:典当行业在接收典当物品后必须进行准确、公平和公正的估价,以确定贷款金额。
估价应基于市场价值,同时考虑物品的品相、年限、存放条件等因素。
4.合理的贷款利率:典当行业设定的贷款利率应基于风险评估和市场利率,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行业应明确公开利率,并不得随意调整。
5.明确借贷条件和权益:典当行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借贷条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借款人的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包括对物品的保管和保险要求等。
6.合法合规的行为:典当行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如洗钱、逃税、偷税漏税等。
行业应建立内部风控和合规机制,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7.借贷合同的保护:典当行业应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要以借款人明确同意并签字确认为前提,充分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典当服务,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护。
8.违约惩罚和违规处罚:典当行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理机制,对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进行催收和追索,包括加收罚息、报案追诉等手段。
对于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行业应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9.保密和信息安全:典当行业应对借款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行业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10.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典当行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典当行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在典当行业实施的各项规则,均应依法实施。
第三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操作,维护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典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条典当企业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典当业务规则第六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典当业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收取当物或其他抵押物,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第八条典当企业应当对当物或其他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和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规范合同内容。
第十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办理典当业务时,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典当行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营合规、有序。
第十二条典当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准入机制,严格审核典当业务经营者的资格。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典当企业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行业政策、新闻动态等信息,引导市场发展。
第十九条典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典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本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典当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第一条,总则。
典当行是一种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客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经营范围。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抵押品、评估抵押品价值、发放贷款、回购抵押品等业务。
第三条,客户权益。
典当行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非法变卖客户抵押品。
第四条,抵押品管理。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抵押品管理制度,确保抵押品的安全和
完好。
对于抵押品的评估、保管、处置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规定。
第五条,贷款利率。
典当行的贷款利率应当合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进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经营行为。
典当行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经营活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监督管理。
典当行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第八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典当行,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典当行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对于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规章制度总纲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1. 典当行的经营要求:典当行必须依法注册,并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提供安全可靠的
典当服务。
典当行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严禁泄露用
户的个人信息。
2. 典当物品的验收与登记:典当行在接收典当物品时,应当进
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程序。
典当行应当核实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价值,并详细记录典当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典当物品的描述、数量、估价等。
3. 典当贷款的利率与费用:典当行在向用户发放典当贷款时,
应当明示利率和相关费用。
利率和费用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典当行应当向用户提供充分的费用信息,并确保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典当期限与赎回权利:典当行应当与用户明确约定典当期限,并告知用户典当物品的赎回权利。
用户在典当期限内有权赎回典当
物品,典当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的合法赎回请求。
5. 典当物品的保管与保险: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
保其安全无损。
典当行可以为典当物品购买保险,以进一步保障用
户的利益。
6. 典当行的监督与处罚: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典当行应当依法运营,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以上是管理典当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典
当业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典当服务。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1. 定义典当业务是指典当机构向客户提供抵押贷款,以客户的质押物作为担保的金融服务。
本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典当业务的运作,保护客户和典当机构的权益。
2. 典当机构的准入要求- 典当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 典当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经营稳定性。
- 典当机构应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 典当机构应具备安全可靠的质物存放设施,保证质物的安全性。
3. 典当业务的操作流程- 客户申请典当贷款,并提供拟作为抵押物的质物清单。
- 典当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质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核实其合法性。
- 典当机构与客户达成典当贷款协议,约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
- 客户将质物交付给典当机构,典当机构保管质物,并向客户发放贷款。
- 在约定的期限内,客户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取回质物。
- 若客户未能按时还款,典当机构有权处置质物,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4. 典当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典当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 典当机构应对质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贷款金额相符。
- 典当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的质物,确保其安全不被损坏或丢失。
- 典当机构应提供清晰明确的典当贷款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典当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贷款,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额外费用。
- 典当机构应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隐私。
5. 客户的权益与义务- 客户有权了解典当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资质、贷款利率、费用等。
- 客户有权要求典当机构对质物进行公正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
- 客户有权要求典当机构提供清晰明确的典当贷款协议。
- 客户有义务按时还款,并支付贷款利息。
- 客户有义务保管好质物凭证,防止遗失或被盗。
6. 典当业务的监管与处罚- 典当业务应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 监管机构有权对典当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其合规运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典当行业务规则”。
一、典当行
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是将
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
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
为。
典当行属特种行业管理,因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
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
员从事典当业务。
2、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
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
进行治安管理。
4、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
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5、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
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二、典当行的制度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典当行的经营规则
1、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送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务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3、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贷;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4、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5、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驻派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6、典当行业的要求:
在办理出当和赎当业务时,经办人员首先要查验当户的有关
证件;
(一)1、凡个人典当的(自然人),在当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
2、当户为单位的,要查验单位证明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典当中,要查验被查验单位证明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上述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二)在查验当户的有效身份证件齐全、真实无误的情况下,再用其他人的当品来典当,没有委托书不能典当。
(三)查验当物来源是否合法:
通过询问、观察或提供有关凭证的办法,查验当物来源
是否合法,主要是防止收当盗窃犯、欺诈犯的赃物,发
现当物来源不明;方先生赃物或是赃物嫌疑的;发现当
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应向公安机关
报告。
7、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8、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疑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今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发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9、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
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10、典当综合费用包含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相关的费用。
11、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疑续当,续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续当期自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算起。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的利息和当期费用。
12、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续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的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13、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不承当赔偿责任。
14、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15、典当行经营机动车典当业务,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16、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
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17、典当行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的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
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18、典当行的资产管理:
典当行的资产管理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
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与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第
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
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
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使用者权益。
典
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典
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行业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用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
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
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
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当金单笔
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19、典当行的财务制度
(一)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二)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进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三)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或者其他的法定
机构审查验证。
广西****典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