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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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城市或县域设有法定单位。

典当机构应当具备典当业务管理工作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并依法制定典当经营规则。

第二章典当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经营第四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城市规划规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安全等级标准。

第五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申请典当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规模和区域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典当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予以续展。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定期向许可机关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典当业务许可证号、有效期、经营范围、业务受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九条典当机构不得向未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转让典当机构的经营权。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规定区域内设立经营网点。

第十一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记录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当业务的登记、审核、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重要物品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并严格执行。

典当机构不得降低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各类财务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财务费用标准进行隐瞒、虚报或者故意误导,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提高借款利率。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典当机构不得泄露借贷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典当业务目的。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典当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可持续经营分析。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
公司变更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变
更事项的公告
按照《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鄂金发〔2021〕24号)规定,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依所属地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备案,现公告如下:
湖北星满楼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罗三平变更为鲁力;股东由湖北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随州市珠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罗三平变更为随州市真好商贸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30%)、湖北宏辉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出资420万元,持股21%)、鲁力(出资480万元,持股24%)、叶正平(出资300万元,持股15%)、罗三平(出资200万元,持股10%)。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是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方法,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财产抵押给典当机构,以获取短
期资金或物品的行为。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于2021年出台了《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典当经营许可、机构组织、业务运营、风
险管理、逾期未赎、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该办法首次明确了典当业务经营的许可
条件和程序,对典当机构的设立、资金实力、从业人员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典当业务运营方面,办法要求典当机构应当设立典当营业部,并公示典当品种、评
估方法、资费标准等信息。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典当
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办法还明确了典当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

典当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
力对典当品进行评估,确保融资金额和价值的匹配。

对于逾期未赎的典当品,典当机构可
以通过拍卖、转让、以及与他人合作的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典当机构的风险可控。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典当业
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典当
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典当机构如果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典当机构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典当业务的安全可靠。

典当公司年度总结

典当公司年度总结

一、前言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转眼间,我们又走过了一年的历程。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创新、发展、规范、安全”的工作方针,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公司2021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回顾1. 业务拓展过去的一年,我公司紧紧围绕市场需求,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不断创新业务模式。

在动产质押典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以及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1)动产质押典当:公司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吸引了大量客户。

截至2021年底,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规模同比增长20%。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公司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业务渠道,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规模同比增长15%。

(3)房地产抵押典当:公司紧跟房地产市场动态,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房产抵押典当服务。

截至2021年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规模同比增长10%。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高物品变卖效率,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截至2021年底,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规模同比增长30%。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公司持续提升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截至2021年底,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

2. 风险防控我公司始终将风险防控放在首位,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1)加强制度建设:公司修订和完善了《典当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2)强化业务审核:公司严格执行业务审核制度,从源头上把控风险。

截至2021年底,业务审核通过率保持在95%以上。

(3)风险预警与处置: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风险及时得到处置。

3. 企业文化建设我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团结、进取、创新的企业氛围。

2021典当管理办法

2021典当管理办法

2021典当管理办法2021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典当行业是指以财产抵押贷款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行业,通常通过典当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同时接受财产作为抵押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对典当行业进行了相应的监管。

本文将全面探讨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

一、典当行业准入与从业资格要求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确保典当企业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典当行业的准入与从业资格要求严格。

在我国,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并合法经营:典当企业必须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

2. 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典当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能够按照业务需求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3. 专业管理人员:典当企业需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以确保业务操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4. 安全保障措施:典当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财产保险、内部监控系统等,以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5. 信息公示与透明度:典当企业需要向社会公示其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信誉评级等,以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以上是从业资格的一般要求,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

二、借贷利率和财产估值典当行业的借贷利率和财产估值也受到严格的监管。

在我国,典当行业的借贷利率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方式通常采用年利率。

财产估值需要由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监管部门对典当企业的借贷利率进行监控,以防止行业出现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同时,对财产估值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典当物品的估值公正合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也着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要求典当企业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前,对其进行相关解释和告知,明确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重要内容。

借款人在明确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此外,典当企业还需要告知借款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贷款到期未能如期归还的后果。

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还款,典当企业有权处置抵押财产。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典当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于典当行业的管理制度的规定。

它的发布对于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2021年典当管理办法。

一、典当机构的分类和管理根据典当经营场所的情况,典当机构被区分为“固定典当机构”和“移动典当机构”。

固定典当机构指其经营场所在地不变或不具备场所转移能力的典当机构,移动典当机构指其经营场所在地不固定或可转移的典当机构。

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典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设置典当机构。

二、典当业务的范围和条件典当业务主要是指典当机构为当事人以抵押、质押的方式,对物品提供资金或代金券的业务。

典当行业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典当行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1. 具有法律实体资格并拥有良好的信誉。

2. 具备充足、稳定的资金,并符合适当的风险管理要求。

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资金情况和业务经营情况,并保障资金安全。

3. 拥有适当的设施和技术能力,确保处理当事人提供的财物时的安全、准确、快速。

三、典当合同典当机构与当事人签订的典当合同,应当明确典当的财物、典当贷款金额、典当期限、利率、费用等重要事项,要求典当机构须在典当合同上注明典当信息和典当时间,为保证典当财物被典当机构正式接收并确保典当事宜成立。

在典当期限内,当事人能够按照典当合同的规定将财物购回;若当事人不能一次性偿还到期的贷款和费用,则可与典当机构重新协商或要求展期。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规范、透明、安全。

典当机构要合法经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典当财物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报告,拟定典当协议,细化典当度量单位等。

此外还需要加强典当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意识,帮助消费者规避典当业务中的风险,提高典当行业的信誉。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辽金监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8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工作,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部分要件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立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6号)中第三条“申请材料”第一款“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第10项及第二款“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第6项要求的“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调整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关于变更事项《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2号)中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1-5项要求的“所属市金融发展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申请表》”及“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备案)”调整为“市金融发展局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初审意见,由市局出具正式文件”。

同时,取消第一条“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第二款申请要件第5项要求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以及“典当企业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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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2021)各市(州)金融局:《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25日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推进行业减量增质,防范行业风险,根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NO:SC13281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典当行应坚守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决策链短、市场响应快等优势,实现与客户的深度融合、共同发展。

典当行应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以动产质押典当为基础性业务,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

支持和鼓励典当行进一步做精做强做专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机构在名称和对外业务宣传中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利用“典”“当”“押”“质”等字样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严禁典当行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

第四条典当行应具备便于并满足当户了解典当服务、绝当品展示销售及典当行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政府机关等场所。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安全防范设施。

第五条申请新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典当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典当行应当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至少应有一名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40%,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持股比例不低于40%的法人股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法设立满3年;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以自有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六条新设典当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应首先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新登记注册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发展、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典当行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建立主要股东负面清单,确保引进合规、合适的投资者。

第七条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典当行应重视企业文化、服务理念、人才储备建设,提高知名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培养教育,着力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鉴定、评估等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八条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经营满三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典当行可开设分支机构。

典当行向每个分支机构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开展经营所需的场所和从业人员。

典当行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运营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以及分立、合并前,应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除外)、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司登记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州)迁移住所、转让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的,应当自公司登记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鼓励已设立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并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

典当行新进股东或者增资股东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要求一致,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

第十条典当行的资金来源包括经批准的注册资本、经营盈余,以及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行不得自行或通过股东及关联方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相关规定管理现金,不得违规通过现金开展业务、将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严禁资金和业务体外循环,坚决抵制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典当行资金流向的监控,对典当行的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对外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严禁典当行超范围经营、账外经营。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开展业务,建立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费用、利率、绝当处置等信息,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

保护客户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以及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当票,不得以合同代替当票。

严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

当票应明确填写当物详细信息,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典当行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当票,加强当票和当物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当票无质(抵)押物。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典当行领取的当票和续当凭证进行备案管理,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负责当票和续当凭证的发放。

第十五条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典当行应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严禁非法开展高利放贷、“套路贷”、“现金贷”、“砍头息”等业务。

第十六条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典当行对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抵押)当物和当户身份信息,并按要求报送备查。

典当行应当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机动车等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权利登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登记手续。

典当行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出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

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及时处理绝当物品,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禁采用威胁恐吓、扣留拘禁等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催收债务。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于每月初5日内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月典当经营情况表和财务会计月报表等信息,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通过有关平台向公安机关报送典当信息和当户信息。

对发生行政处罚、群体性事件、重大诉讼等相关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监管政策制定全省典当行监管细则并组织实施。

市(州)、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典当行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监管机制,充分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对典当行及其股东行为的管控,防范违规经营风险,每年现场检查应不少于1次。

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建立以风险为核心的持续动态监测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账外经营、非法经营等问题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典当行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选取不少于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被选取的典当行应按《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审报告。

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年审材料初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定。

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通过年审;年审中有较轻情节违规行为、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行通过年审,整改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个月;年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参加年审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典当行不得通过年审。

年审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社会公布。

对年审不通过的典当行,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回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终止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典当行抽逃出资或挪用资金、账外经营或体外循环、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或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以及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等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分别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以及警告、罚款、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对典当行涉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高利贷、“套路贷”,以及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参照现代金融企业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财会〔2009〕11号)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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