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核算
十二五氨氮_氮氧化物减排

“十二五”氨氮、氮氧化物减排10%“十二五”环保规划中,出现了两个“实施总量控制”的新指标,即氨氮和氮氧化物,这两项物质分别是水污染物和空气污染物中的“大户”。
具体减控指标拟定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比2010年减少10%,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减少10%。
“在污染物控制方面,我们逐步从单一污染物控制转向多重污染物控制。
这将大大提高高耗能企业的环保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环境质量。
”环保部的一位官员表示。
相比氨氮,氮氧化物的控制局面将更为复杂,难度很大。
因为中国城市群大气污染,正从煤烟型向煤烟型与机动车尾气污染共存的复合污染转化。
如要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多位大气污染治理专家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应开展电力行业强制脱硝试点,并在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重点城市,开展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
多元污染物控制提上日程环保部总量司司长赵华林曾公开表示,“十一五”期间污染物减排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中国局部地区环境有所改善,但是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
“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完成‘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的减排目标,应该难度不大,但环境的问题依然突出。
氨氮和当氧化物的高排放一定程度上抵消了COD 和二氧化硫的减排效果。
”一位地方环保系统的官员对记者坦承。
事实上,影响“环境质量”的是一系列污染物,仅仅靠约束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是难以见效的。
以治理水污染为例,通过对COD的总量控制,COD逐年走低,但水中污染物氨氮超标现象日益突出。
近年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显示,地表水中的氨氮已经逐步成为最主要的污染项目,甚至已超过化学需氧量成为影响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的首要指标。
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于大气污染治理中。
卫星监测发现,2006年后我国上空的SO2开始急剧下降,降幅大约在20%,但空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却在增加,结果酸雨和灰霾现象并没有减轻,一些地区反而变得更加严重。
以江苏为例,某些地区的酸雨发生频率依然较高,由于氮氧化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酸雨类型从硫酸型向硝酸型转变。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经市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杭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实施方案为完成杭州市“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省环保厅《关于通报“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浙环函〔2011〕9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以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燃油、淘汰国0排放标准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柴油车、对重型货车增长量适度控制为手段,明确任务,采取措施,加强考核,狠抓落实,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
二、目标任务2010年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41100吨,通过采取车油联动、严格监管、削减存量、控制源头、增量控制等措施,削减存量4000吨,消化新增量21200吨,共计减排25200吨。
到“十二五”末,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超过37100吨。
三、主要措施(一)鼓励淘汰,削减存量。
对高排放车以限制通行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政策,鼓励和促进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十二五”全市将分阶段淘汰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柴油车和国0排放标准汽油车;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将国Ⅰ排放标准柴油车列入黄标车管理;2013年10月1日起全市将国Ⅱ排放标准柴油车列入黄标车管理;2013年12月30日前主城区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公交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黑政办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19日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省污染减排工作形势,为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十二五”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47.3万吨、8.4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61.2万吨、9.45万吨分别减少8.6%、10.4%。
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3.4万吨、5.4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9.3%和10.6%。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0.3万吨、73.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1.3万吨、75.3万吨分别减少2%、3.1%。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项目审批和验收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在区域实施减排措施的削减量内取得。
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建设治污设施,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稳定运行。
严格控制高排放、高耗能项目,实行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总量控制。
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不设脱硫设施烟气旁路。
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等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1.05•【文号】国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月5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地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地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地区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环境统计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发表调查的工业企业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地市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划分标准确定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表调查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是指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
“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

“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 1700万黄标车首当其冲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及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黄绿标车管理已经进行了近10年,但黄标车淘汰近几年才真正推进并取得初步成效。
那么,机动车尾气污染究竟有多严重?黄标车淘汰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多大意义?淘汰工作如何推进?推进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从北京等地的实践出发,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初步回顾,也向城市管理者提出了必须重视的问题。
■按汽车排放控制水平分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25.4%,国Ⅱ汽车占31.8%,国Ⅰ汽车占25.7%,其余17.1%的汽车还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
■很多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空气污染已经呈现出煤烟型和汽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的特点。
灰霾现象与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碳氢等颗粒物存在明显的关系。
■据2009年统计结果,黄标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已占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4.5%,因此,淘汰黄标车是实现“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的重要手段。
■环保达标管理未能覆盖所有企业和所有车型是黄标车以旧换新政策中出现的重大难题,并且将一直影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报废标准与排放标准划分不一致。
前者依据车辆类型和用途分类,后者依据汽车最大总质量,增加了操作难度。
■国产车辆型号混型和进口车型型号混乱,无法准确查询。
■机动车排放标准全国范围内未得到强制实施,不仅加大了基层以旧换新人员工作的困难,而且极易引起社会矛盾。
近年来,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但同时也加重了城市大气污染。
这把“双刃剑”正在成为城市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
根据相关统计,目前全国约1/5的城市大气污染严重,113个重点城市中,1/3以上的城市空气质量仍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
其中,机动车排放已成为部分大中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近年来,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但同时也加重了城市大气污染。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附件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以下简称“减排监测”),是指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状况和浓度水平开展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开展的污染源监测和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
减排监测采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对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机动车的监测(检测)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产—15—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
自行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每日至少开展一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口,保证监测人员操作安全。
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尤其要尽快安装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应当逐级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核算及报送系统
削减比例
1.99% -12.06% -9.96% -10.24% 0.00% -7.91%
• 重庆市削减比例为1.99%,该区最高,主要是由于该省标志核发工作 开展较好,车辆注销量大。 • 四川省削减比例为-12.06%,该区最低,主要是由于该省未核发标志。
2011年西北地区各省机动车总量减排情况
2011年各区域机动车总量减排情况
2011年各区域保有量及增长比例 2011年各区域排放量及削减比例 2010年
2550794.34 1877491.69
分地区
2010年
东部 中部 西部 全国 44605618 18511418
2011年
52504720 22099611
增长比例
17.71% 19.38%
2011年华南地区各省机动车总量减排情况
2011年各地级市汽车保有量(辆) 2010年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华南地区 2074869 2076826 8417874 1518146 388019 14475734
2011年各地级市排放量(吨) 2010年
165887.75 157290.83 462229.70 126572.49 28021.82 940002.59
2011年各区域机动车排放量百分比
西部 21.5%
西部 26.6%
东部 42.0%
东部 55.3% 中部 23.3%
中部 31.4%
2011年各区域机动车总量减排情况-续1
分地区
华北 东北 华东 华南 西南 西北 全国
2011年各区域保有量及增长比例 2010年
19964924 6678777 25319310 14475734 8266917 5100529 79806191
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对策初探_doc
13 365
20 991
68 262
550 047
图 4 各类型机动车预测一览
3.2 NOx 量预测 3.2.1 “十二五”机动车 NOx 基数的确定
根据 2007 年和 2009 年的机动车保有量及相应的排放因子,计算出 2007 年和 2009 年南 京市机动车 NOx 排放量见表 6。
表 4 各类型机动车 NOx 排污量估算一览
年均行驶 2007 年 车型
里程 km 保有量
污染 因子
排放因子 20km/h
排放因子 40km/h
排放量 20km/h
排放量 40km/h
总排放量 t/a
LDGV 28 400 358 910 NOx
1.949
1.927 9 930.573 9 818.450 19 749.023
很明显,我们现在的大气环境问题已经开始由 SO2 的主要矛盾转向了 NOx 的问题,而 且这几年 NOx 的污染上升得非常快,由 NOx 排放所引起的臭氧问题、灰霾问题、水体富营 养化问题、生态系统问题等综合效应十分明显,同时对人体有着一定的危害[1] 。“如果不对 NOx 的排放进行控制,我国‘十一五’期间削减二氧化硫 10%的努力,将因 NOx 排放的显著 上升而全部抵消。”在前不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召开的大气 NOx 污染控制技术研讨会 上,这一观点得到了多位专家的认可。因此,NOx 作为新增减排污染物将纳入“十二五”规 划。同时机动车 NOx 的排放量在城市整体 NOx 排放量中又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逐年成上升趋
LDGT1 24 000 15 431 NOx LDGT2 17 500 11 097 NOx HDGV 19 700 9 840 NOx HDDV 19 700 33 987 NOx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
附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一、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以下简称“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等重点监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障总量减排目标实现,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过程中,在采用宏观核算法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时,使用减排监察系数对排污强度进行校正。
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方法附后。
三、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包括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各督查中心”)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企业。
其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末已经发挥减排效用的“十二五”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
各督查中心、环境监察局的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还包括核算期内,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中涉及的企业以及环境保护部承办督办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企业(排放特征污染物中不含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的企业除外)。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基础信息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各督查中心同步报送,并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核定。
五、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监管权限和规定频次,对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至少保证有一级环保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频次不低于“每月监察一次、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
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对非直接监管的纳入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范围的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印染业、电力行业、钢铁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进行等比例抽查,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抽查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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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2012年6月18日西宁
主要内容
“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
细则解读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范围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续1
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核算
新注册车辆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
转入车辆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
不能按照附表5-4-2提供明细的,新注册车辆、转入车辆按该类车型最大排放系数取值。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1
核算期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新注册车辆明细表
号牌号码
车辆型号使用性质2
车辆类型3
车辆识别代号(VIN号)4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5
示例:
京A37145
FV7162FATE
K33
LJ11R3FF3B330
4380
20111011
A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2核算期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转入车辆明细表
号牌号码车辆型号使用性质2车辆类型3车辆识别代号
(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5转出地6
示例:京A37145FV7162FATE K33LJ11R3FF3B330
4380
20111011A贵A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3
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削减量核算
车辆注销氮氧化物削减量
报废、灭失、退车、出境和强制注销车辆
车辆转出氮氧化物削减量
注销、转出削减量核算要点
注销、转出削减量核算要点-续1核算期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注销车辆明细表
号牌号码车辆型号使用性质2车辆类型3
车辆识别代
号(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5注销原因8强制报废期止9
示例:京A37145FV7162FATE D K33LJ11R3FF3B3
304380
20111011A A20111219
核算期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转出车辆明细表
号牌号码车辆型号使用性质2车辆类型3
车辆识别代
号(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5转入地7
示例:京A37145FV7162FATE K33LJ11R3FF3B3
304380
20111011A贵A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
•新注册、转入、注销、转出车辆新增排放量是计算两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变化量,因此,油品升级削减量也应计算两年的变化量。
即如果某地某年满足了油品供应要求,核算了油品升级削减量,则在“十二五”期间后续几年的计算中,仅计算国4及以上车用油品供应车辆数变化带来的油品升级削减量。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1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2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3
油品升级削减量核算要点
数据统计时需要注意核算期和供应期是不同的概念,需要统计的是供应期的国IV油品供应比例。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
•新注册、转入、注销、转出车辆新增排放量是计算两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变化量,因此,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也应计算两年的排放量变化量。
即如果某地某年满足了管理减排要求,核算了管理减排削减量,则在“十二五”期间后续几年的计算中,仅计算车辆数量上的变化量带来的管理削减量。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1
环保定期检验及环保合格标志明细表实例
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明细表
号牌号码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
号(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10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检测方法11
示例:京A37145FV7162FATE LJ11R3FF3B3
304380
20091011汽油20111011双怠速法汽车环保合格标志明细表
号牌号码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
号(VIN号)4
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10排放标准10标志编号10
示例:京A37145FV7162FATE LJ11R3FF3B3
304380
20111011汽油国I1100090101000000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2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3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4
加强管理削减量核算要点
数据校核
2011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核算
案例分析
数据报送核算流程录入报送联系人信息
信息确认填写油品、管理措施提交报送
录入上传上报统计、明细数据确认排放阶段汇总表
确认地市排放量计算结果
省数据报送现场核查
认定省排放量结果
地市报送
数据审核
数据审核
省报送
核算结束
确认全省排放量计算结果
XXX地市机动车核定保有量数据
新注册车辆新增氮氧化物排放
新注册车辆新增氮氧化物排放
-续1
•无车辆明细,新注册车辆新增排放量增加2~3倍
•提前实施国IV,可削减新注册车辆新增排放量的30~50%
转入车辆新增氮氧化物排放
转入车辆新增氮氧化物排放-续1
0200400
600800
1000
1200
排放量/t 情景1情景2情景3情景4情景5
类型
无车辆明细,转入车辆新增排放量增加2~3倍对转入车辆进行限制,可大幅削减转入车辆新增排放量提前实施国IV ,可削减转入车辆新增排放量的30~50%
注销车辆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
注销车辆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续1
0500
1000
1500
2000
250030003500
4000
4500
5000
排放量/t 情景1情景2情景3情景4类型
•未报车辆明细的,注销车辆不予核算减排量•无标志明细,注销车辆新增削减量少算3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