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_兼论我国公司章程内容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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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自治

公司章程与公司自治

公司章程与公司自治公司章程的性质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国内外主要有三种学说:1.自治法说。

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国家陚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法规,不仅约束制定者’也约束公司机关及后加人股东。

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公司内部各主体必须遵守之。

自治法说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国家,甚至有日本学者视之为公司法的渊源之一2.契约说。

认为章程是发起人就设立^^司的权利义务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章程制定后即对发起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本质上,公司章程就是发起人之间达成的契约。

契约说主要流行于英美法国家。

德国传统上也认为公司章程乃股东之间的“合同”,即股东之间平行的意思表示,如《有限责任公司法》、《商法典》直接将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章程称为“公司合同”3.宪章说。

认为公司章程是带有宪章性质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和公司从事商事活动的行动纲领,规定了公司最为基本的规则,公司其他文件都不得与其发生矛盾。

以上三种学说各有一定道理,分别揭示了公司章程在某一方面的特征,但宪章说没有揭示章程的法律性质,自治法说与契约说在法律逻辑上也各有缺陷:自治法规在各国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自治法说在立法上不被人接受;契约说强调了契约与章程在精神上的相通,但忽视了契约与章程的具体差异(订立与变更的形式要求不同,效力范围也不同〉,亦不能准确解释公司章程的性质。

石家庄律师网但三种学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承认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是公司自治的重要载体。

1.公司自治的载体公司自治,属于私法自治即私法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意指公司事务由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依其意思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加干预。

由于公司法承认股东对于公司意思的控制权力,因而公司的意思实际上就是股东的意思,公司自治本质上表现为股东自治。

司章程与公司自治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与修改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体现了全体发起人(股东〉的团体意思。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其中担保行为是常见的经济活动之一。

然而,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却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法律条款、案例分析、影响因素、规范行为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常常受到质疑。

为此,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探讨。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形式、程序及效力等;《公司法》则强调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及对外担保的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在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时,应以下标准:一是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担保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三是担保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例如,政府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扶持政策可能导致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性发生变化。

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也会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政策可能影响其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的意愿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若股东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不予认可或拒绝配合,则可能导致该担保行为无效。

某上市公司A为另一企业B提供担保,为其向银行贷款1亿元提供保证。

A公司在担保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并递交了股东大会决议。

后B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以其对外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此案中,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原因如下: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对外担保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约束。

公司章程作用

公司章程作用
另外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在程序上有较大区别,涉及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等重大问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记载。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在章程中重复,除非是对股东的权利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列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公司章程应当记载“重要的具有相对稳定的事项”,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人选,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十分麻烦,也无实际意义。不如董事会改选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节约公司运作成本。
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及其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在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更多自治规范权的法律背景下,再次重申公司章程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
公司章程主要体现股东共同的自治意思,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最基本的规范约束,还是政府监管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三、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章程的订立,由发起人全体制订或者签署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或者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或者签署。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具备法定的书面形式要件,不仅是实现公司股东权益的直接保障,也是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操作规程。
(二)相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决定。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如果说记载事项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例如,经营期限,实物出资,设立费用等。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

•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这样,就使 经营范围可以成为保护小股东约束大股东和公 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一种重要机制。
• 此外,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还表现在,“公司 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特别是公司章程中有关 解散事由和经营期限的约定方面。一旦解散事 由发生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将进入清算。
• 束力。
•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 所谓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 人产生约束力。章程对人的效力既包括哪些人可以依据 章程取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包括这些人的权利应受到 公司章程的制约甚至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 公司章程不仅仅是制定者之问的一种契约安排和私法 秩序,而是一种涉他性的文件。这种涉他性体现在:第 一,约束主体——效力的涉他性。各国公司法大都认可 ,除了章程制定者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约束以外,公司章 程的效力还具有扩张性,它可以约
• 束制定者以外特定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尽管 公司章程制定者只是公司设立阶段的投资者, 但其效力却可扩及到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公司 本身和公司的管理层,这些被公司章程效力影 响的人主要局限于公司内部,不妨称为公司内 部关系人。其实,公司章程的影响力远甚于此 ,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也 可能受其约束。其二,记载事项的涉他性。公 司章程记载事项大体上可以分为有关公司内部 组织、成员关系的事项和有关公司外部事务的 事项两类。前者如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权责及 划分等,后者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
• 公司章程的这种涉他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对人 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 l条规定,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
约束范围,包括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 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

公司章程⾃治边界公司章程⾃治边界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赋予的⾃治⽴法权,经设⽴股东或发起⼈全体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内部⾃治法。

 ⼀、公司章程⾃治理论分析 ⼀、 (⼀) 公司章程的概念。

对于公司章程这⼀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区的学者对此有着不⼀样的定义。

因此,形成了以⼤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主要代表的两个不同定义。

⼆者对公司章程的定义既有联系,⼜有区别。

1. ⼤陆法系。

对于何为公司章程,⼤陆法系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我国学者李永军教授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和组织的根本性规则,是全体发起⼈共同制定并依此成⽴公司的⼀项书⾯的意思表⽰。

学者王建⽂认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发起⼈或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员⼯具有拘束⼒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对外经营活动的⾃治性规则。

综上所述,⼤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的书⾯性⽂件。

2. 英美法系。

在英国,公司章程采取⼆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简章和组织章程,分别规范对内与对外的关系。

美国的学者奥尔森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治⽂件,应该记录有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公司宗旨、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内容,并对外公开。

3. 评析。

综上所述,结合英美法系与⼤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的书⾯性⽂件。

(⼆) 公司章程⾃治的基本内容。

根据《公司法》可知,我国所称的公司章程⾃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订⽴的⾃由,公司章程内容的⾃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由。

如下: 1. 公司章程订⽴的⾃由。

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项由公司发起⼈或者公司股东订⽴并反应其意思表⽰的书⾯性⽂件。

在此过程当中,公司股东对于章程的订⽴是⾃由的,即章程的订⽴以来于公司股东们合意的达成,任何组织或者个⼈都⽆法强迫公司股东订⽴违背其意思表⽰的章程。

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的分析及解读

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的分析及解读

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的分析及解读【内容摘要】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不仅是公司资质的一项组成内容,而且还是实现公司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宪章性文件,一方面调整公司的整体结构,另一方面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依据,也是实现公司价值的重要载体。

在当前现代公司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章程自治有利于保护各位股东的权益。

基于此,本文重点讨论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自治的规制,帮助公司厘清法定和自定的界限,制定出更符合公司特色与文化的细则,发挥其在市场主体中的积极性。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分析;解读作者简介:周佳(1990-),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的宪章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其在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巨大,但在实践过程中却面临着五花八门的问题,比如: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制定相关章程时没有根据本公司的特色,照搬其他公司的章程内容或者是套用模板;一些章程中的内容与公司法的条款相违背,导致章程部分内容无效,在诉讼中出现败诉的情况;在套用章程模板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却与公司发展特色相背离,不适应公司发展需求等等。

尽量制定出符合公司特色的章程,可以很好地提高经营效率,也能在遇到纠纷时有据可循。

因此,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公司特色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有效价值(一)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对公司原有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二、公司章程自治的主要特点(一)公司章程属于企业内部自治公司章程自治的最大特点在于对公司进行治理,属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是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是国家所颁布的规定。

公司章程在制定的过程中需以公司法作为依据,但公司法仅是对多数公司所制定的一般抽象规则,无法顾及到不同公司的特点,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必定需要分析公司的实际发展特点以及发展规律,使得公司章程自治能够对公司的发展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制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是必不可少的文件,对于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公司董事会章程必须依法全面,必须记载的事项一条都不能缺少,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制定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供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一、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法律有哪些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章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法律效力案例分享会(3篇)

公司法律效力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会议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凸显。

为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企业法律队伍建设,我们特举办本次公司法律效力案例分享会。

本次会议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公司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有益的法律建议。

二、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3年X月X日(星期X)上午9:00-12:00地点:XX市XX区XX大厦X楼会议室三、参会人员1. 各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人2.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 法律专业人士4. 媒体记者四、会议议程1. 开幕致辞2. 案例分享3. 专题讲座4. 圆桌讨论5. 闭幕式五、案例分享案例一:公司章程效力问题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约定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但未明确约定公司经营期限。

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对解散决议的效力产生争议。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章程未明确约定公司经营期限,但公司持续经营多年,股东会解散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公司决议效力问题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一项重大投资决策,但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也未通知全体股东。

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决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等程序。

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决议无效。

案例三:股权转让效力问题某公司股东A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B,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A不再享有公司股权。

但A在股权转让后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B认为A的行为侵犯其股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A已不再享有公司股权,其行为构成侵权。

六、专题讲座本次会议邀请知名法律专家就公司法律效力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内容包括:1. 公司章程的效力认定2. 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3. 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4.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七、圆桌讨论在圆桌讨论环节,参会嘉宾将围绕以下议题展开讨论:1. 如何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意识2. 如何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3. 如何保障股东权益八、闭幕式会议最后,主办方将总结本次会议的成果,并对参会嘉宾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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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 第5期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ol 124 No 152009年10月Jou rnal of Luoyang Ins tit u te of Science and T echnology(Social Science)Oct 12009刍议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兼论我国公司章程内容的重构张 如 海(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2)摘 要:公司章程仅在第三人对章程内容明知之情形或仅对章程的特定记载事项上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公司章程依法公示后即具有公信力。

我国法律应对公司章程做二元划分,并赋予章程大纲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示;对抗效力;公信力DOI :I O 13969/,j issn 11674-503512009151013中图分类号:D922129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035(2009)05-0052-03收稿日期:2009-07-18作者简介:张如海(1971-),男,河南浚县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商法学研究.公司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示公司的基本情况,便于市场主体了解公司的信用,以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

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或者是公司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递交的重要文件之一。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登记机关查阅章程的相关内容,公司章程主要以此方式公之于众。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章程公示的其他方式。

那么,公司章程公示之后,对外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这在我国立法上是很不明确的,国外立法来对此问题的规定也颇不一致。

本文拟对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加以探讨,并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

1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传统公司法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公示,即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

其理由在于,公司章程公示以后,社会公众如果要同公司从事交易,即可通过到公司注册登记机构查阅公司章程的办法了解公司的有关信息。

即使交易对方未到登记机关查阅,法律上也认为其已经知悉章程中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因为章程的公示即被认为对所有潜在的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作了通知,此即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公共文件的推定通知制度。

但是,此种作法显然加重了市场的交易成本,影响到交易的效率。

所以,现代公司法对推定通知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正,比如欧共体在1968年颁布的第1号公司法指令第9条规定,/由公司机关实施的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即便这些行为超越了目的范围;除非这些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或者法律许可赋予这些机关的权力范围。

但是,成员国可以规定,如果公司能证明第三人当时知道或者当时不可能不知道该行为超越了公司的目的范围,那么公司不受超越公司目的范围的行为的约束。

但是,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足够的证据。

0该指令第10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有决策权的公司机关对于公司机关权利的限制,不得被公司利用对抗第三人,即使这些限制已经公告也是如此。

0[1]英国1985年5公司法6第711A (1)条则更加全面地废除了推定通知制度,该条规定,任何人在与公司从事交易时,并不仅仅因为公司注册机构保有公司的章程并且被披露而被认为已经注意到其中所包括的内容。

[2]在我国,虽然法律并未对章程公示的效力作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也长期坚持推定通知制度,直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使得推定通知制度在我国有所突破,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0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5公司法6则明确规定章程的效力范围限于公司内部,该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0我国公司法学界也多认为公司章程仅具有内部效力。

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公示的目的在于方便第三第5期张如海:刍议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兼论我国公司章程内容的重构人了解公司的基本信息,保证商事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因此登记和公告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查阅是第三人的权利,而非第三人的义务。

又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意志的体现,属于公司的内部规则,章程的契约性决定其原则上不应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赋予公司章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第三人对章程内容明知的除外,即对于非善意第三人,公司仍得对抗之。

对于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判断,公司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之。

此外,对于章程的特定记载事项,即使第三人未获知,公司仍得以章程对抗之。

这些特定记载事项是指交易相对人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获知的章程内容,包括章程的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法律规定需要经过特定公司机关许可的重大交易事项。

其中前者是交易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之内容,后者乃公司法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交易行为的特殊规制,此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实际上是在实现公司法的特定目的,如果不赋予其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则公司法的这些目的将无从实现。

比如,我国5公司法6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0公司法的这一规定目的在于限制公司执行者的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决定权,从而维护股东的利益。

如果公司的章程对此作了规定,但相关内容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在公司董事违背章程实施不利于公司的交易行为时,股东只能追究公司董事的责任,而董事的信用显然是十分有限的,公司法保护股东的这一目的将无法实现。

对于这些法律已经作出特殊明示的问题,赋予交易第三人审查章程的义务不为苛刻,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推定通知的效力,法律的规定是所有当事人都应知晓的,它产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法律效果。

[3]2公司章程的公信力公司章程的公信力指的是公司章程经法定公示即可产生使社会公众信赖的法律效力,即便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交易相对人因信赖章程内容而为的法律行为仍受法律保护。

赋予依法公示的公司章程以公信力,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进而保证市场的交易安全。

现代社会经济交往范围的急剧膨胀和交易频率的几何增长使得众多交易在互不相识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仅凭交往中掌握的相对人的不完全信息,必然产生交易风险和不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章程的公示将公司的信用状况公诸于众,无疑有助于公众预测交易风险,减少意外风险发生的频率,从而更加明智地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

[4]如果交易第三人通过公司依法公示的章程获知的信息是可以随意推翻的,特别是在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可以以此对抗第三人,那么,第三人依据该信息作出的交易行为就会随时面临被否定的危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法律应依据外观主义的要求,将公示的内容按真实的内容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内容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效力,即使公示事项与实际状况并不一致,善意信赖该登记公示的交易相对人所为的行为仍应按公示内容发生效力。

如此,市场交易才能获得应有的法律保障。

所以,公信力的实质在于,当以登记主体为代表的静的安全和以第三人为代表的动的交易安全因公示的瑕疵即权利外观的出现而发生冲突时,法律尊重权利外观,以形式代替实质,牺牲静的安全以谋交易安全。

[5]公司章程的公信力是公示后的章程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之一,但公司章程本身并不产生公信力,公信力是将信用制度化而产生的一种社会信任,公司章程公信力的构成前提在于章程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要件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

[6]首先,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强制性内容;其次,在公司设立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登记机关要对章程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章程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再次,公司章程登记之后,登记事项如果发生变化,还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可见,公司章程的公示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公司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之一种,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效力。

法律机制的构架和政府权力的两相结合,成为社会公众信任政府监管行为的理由。

公司章程的公示有多种方式,比如,有的国家规定公司章程经登记机关登记即可,有的国家规定登记后还要公告,对于股份公司还要求在公司备置公司章程以供查阅,上市公司的章程还要求通过特定媒体进行披露。

如果通过不同方式公示的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德国5商法典6规定,对应登记事实进行不正确的公告的,善意第三人可以援用公告的内容对抗公司。

我国台湾地区的5商业登记法6则规定,登记与公告不一致的,53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4卷应以登记为准。

按照台湾地区法律的规定,公告实际上不再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如欲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必须到登记机关查阅才能放心。

按照这种思路,在法律规定多种公示方式时,如果存在一个最高的权威,则其他公示方式实际上已不具备公信力。

而按照德国的规定,只要第三人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获得的信息,皆可以以之对抗公司,但这里的第三人须为善意第三人。

笔者认为,如果一国的公司登记能够实现网络查询,台湾的作法无疑最为方便易行,且可避免许多争议。

如果一国在技术上尚不能实现网络查询,则德国的规定更为可取。

3我国公司章程内容的重构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公司章程均由单一文件构成,章程的内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及任意记载事项,包括公司外部关系及内部关系。

一般情况下,章程中调整内部关系那部分内容没有必要向社会公示,而且公司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也不愿向社会公示,但这部分内容如果不规定在章程中,在法律效力上就会受到影响,如果规定在章程中,从以上对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章程被依法公示之后,对公司自身来讲,一般情况下并不必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第三人来讲,则可以之作为对公司的抗辩。

所以在此问题上公司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难题须从改造我国章程的结构入手,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值得借鉴。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分为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个文件,章程大纲规定公司的对外关系,如公司的名称、资本、股东责任、营业期限等,其目的是使公司的投资者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知晓公司的基本情况。

章程细则主要规定公司的内部事务,如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相互关系等,其目的是为了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章程大纲是公司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其内容是法定的,具有对外明示性,章程细则不是公司的注册文件,仅具有对内约束力。

对外公示的章程大纲是建立章程公信力体系的基石,而对内契约性的章程细则则可以满足公司对于保密性的要求,所以英美公司章程的二分法是比较科学的。

为合理构建我国公司章程的公示公信制度,我国公司法亦应将公司章程作二元划分,其中章程大纲规定公司的强制记载事项,登记机关须将章程大纲的内容全部登记并公告¹,如果实行网络公示的,亦应将大纲内容全部列明,公示之后的章程大纲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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