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_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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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务制度

教育部  财务制度

教育部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教育部财务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监督,保障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体制1.教育部设立财务处,负责教育部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处下设预算科、会计科、审计科等职能科室,实现财务管理专业化、职能化。

2.财务处负责编制教育部年度预算,进行预算执行监督,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内部审计等工作。

3.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三、预算管理1.教育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任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2.财务处根据年度预算确定各部门、单位的经费分配计划,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人,加强预算管理监督。

3.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预算计划开展工作,不得超支或挪用经费,如有额外支出需求,必须提前报请财务处审批。

四、会计核算1.教育部务必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2.财务处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准确无误。

3.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会计规范,按月结账、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及时上报财务处。

五、审计监督1.财务处设立审计科,负责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揭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财务处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做到问题追踪、整改到位。

3.财务处负责协调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对教育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六、经费使用1.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预算计划合理利用经费,保证公共财务资金的有效使用。

2.经费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不得私设专款,不得挪用或侵占经费,不得违规报销。

3.经费使用需报销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销,并提供相关票据和资料,不得虚假报销。

七、奖惩制度1.对于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公款、虚假报销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作者:————————————————————————————————日期:江夏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06]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

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加强教育局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教育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1. 教育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执行、监督和检查财务预算;(2)负责财务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3)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和财务档案管理;(4)负责开展财务分析和内部审计;(5)负责办理各项财务手续,提供财务咨询和服务。

三、预算管理1. 教育局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2. 预算编制:(1)各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部门预算,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批;(2)局长办公会审批后,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编制教育局年度总预算;(3)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优先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经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和压缩非必要支出。

3. 预算执行:(1)各科室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2)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算资金合理使用;(3)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各科室向财务管理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2)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捐赠收入等;(3)收入核算应当准确、及时,确保收入来源真实、合规。

2. 支出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政策,合理确定支出范围和标准;(2)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3)支出核算应当准确、及时,确保支出用途合规、效益明显。

五、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1. 会计核算:(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2)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流程;(3)定期进行财务盘点,确保财务资产安全。

2023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

2023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

2023年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选3篇)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1、根据我区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局属各学校(园)对所辖中小学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乡镇学校只设报帐员,在中心学校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区直学校需设主办会计与报账员,在区财政局监督与学校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2、各学校(园)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必须选派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全心为教育事业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人员的人员。

3、各学校(园)财务人员的配备必须按规定上报教体局审核备案,学校不得擅自更换财务人员。

二、会计核算管理1、各学校(园)必须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各学校(园)每月5日之前向区教体局计财股上报上月财务报表。

三、预算管理1、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学校。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2、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要求:(1)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2)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的内容要全,预算的数据要实,预算的安排要细,预算的执行要严。

四、票据管理1、票据的发放。

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供应,区直学校在区财政局统一领购,乡镇学校在教体局计财股统一领购。

学校要严格执行“专人保管、限量领购、以票管费、票款同行”的规定。

2、票据的使用。

各校必须明确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各类款项必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经区物价局批准许可性收费项目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严禁票据混用。

平顶山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平顶山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平顶山市教育局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年度单位预算和决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第二章财会岗位第四条财会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可设会计、出纳等工作岗位。

会计、出纳两岗不准一人兼任。

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局属各单位会计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和撤换,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报经市教育局同意。

第五条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校办产业(含食堂)、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会计活动,由学校财会机构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从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财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积极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和有关进修培训,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教育局财务制度汇编

教育局财务制度汇编

教育局财务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局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局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局财务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循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实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及时。

第三条教育局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教育经费安全、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教育局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勤俭节约、开拓创新。

第五条教育局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控制、科学遵循会计准则、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财务管理应坚持开放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有关财务信息,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教育局财务管理工作适应性较强,应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财政体制、管理环境以及教育局的特点,在总结经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八条各级教育局应当按照《教育局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效果。

第九条教育局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投入和使用效率。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十条教育局应当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教育局预算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确保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教育局预算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教育局预算执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教育局预算监督应当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教育局预算检查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机制,加强监督,防止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教育局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教育局预算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教育经费使用。

教科局财务制度规范

教科局财务制度规范

教科局财务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局财务管理行为,保障资金使用效率和合法性,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教育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教育局财务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实行规范、公开、透明的财务运作。

第四条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保障财务运作合法、规范、安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教育局应当依据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特点及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年度预算,明确教育经费使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育局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对不符合预算规定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条教育局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需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以保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调控。

第八条教育局应当严格依照预算项目管理的规定,不得私自挪用预算款项,不得跨年度执行预算,不得篡改预算资料。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教育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支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一条教育局应当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违规发放补贴和福利,不得违规拨付资金。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二条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监督人员,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教育局应当定期组织财务审核,对财务数据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五条教育局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教育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隐瞒不报。

教育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保证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4. 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安全。

5. 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管理职责1.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等。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务管理。

3.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4. 学校领导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对财务决策、财务预算执行、财务风险防范等负有直接责任。

四、预算管理1. 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2. 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3.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财务收支管理1. 学校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 学校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收支平衡。

3. 学校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六、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1.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

2.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财务风险。

3.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七、监督检查1. 学校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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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_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财会制度,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支出行为,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计财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的编制工作。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出次年项目经费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计财科,计财科编制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报财政局,区财政局下达预算通知后,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现金、收入及票据管理1.备用金管理。

局机关备用金按区会计核算中心核定的标准持有。

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小额经费报销从备用金中支出,超出备用金金额的经费支出,必须向区会计核算中心借款,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

备用金由报账会计妥善保管,不得公私混杂。

2.报账会计负责局机关的收费工作,与科室相关的收费,相关业务结束后,收费清单需经业务科室审核确认,报账会计将收费清单、银行交款单、票据记账联交主办会计入账备查,主办会计做好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备查账。

现金收入原则上日结日清,最迟在第二工作日送交银行。

3.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按区财政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各项收入和往来款,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票据,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

按规定向财政报结票据,及时核对已开票据的入账、未到账情况。

三、几项经费支出的规定1.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三章制,发票报销一律要有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计划财务科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单笔经费支出元(含)以上的(不含工资发放),执行科室需事前填写《经费预算方案审批表》(附表一),报计财科、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经局长审批后执行。

0元(含)以上的大笔支出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报销时附党组会议记录)。

3.对下属单位经费的补助:下属单位要求经费补助的申请报告送办公室,由领导批署意见后送计财科,计财科制定补助方案,5万元以下的经费补助,经局长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执行;5万元以上的经费补助,交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附党组会议记录)。

4.办公用品采购。

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属政府采购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原则,办公室要统筹做好机关物品采购计划和办公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库登记工作,及时结报各种物品采购支出,一般当月支出当月结报,最迟不得超出次月。

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需要时统一向局办公室领用。

5.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

按莲教办发〔〕12号文件执行(附表二)。

局内部会议等需要用餐的,实行工作餐制度,标准控制在20元/人.餐以内。

6.幼儿托幼保教费报销。

根据《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幼儿保教费报销标准的通知》(莲财〔〕229号),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入托年龄按区机关幼儿园入学年龄为准(3-6周岁)。

每位幼儿年保教费报销最高额控制在2400元内,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销,夫妻双方单位各报50%。

如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凭对方证明,经局人事科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100%。

7.本局干部职工在职学习报销和奖励标准。

根据《莲都区加强干部在职学历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莲组〔〕32号)相关规定,奖励、补助标准如下(如遇以上规定调整再行调整):凡在本局工作满四年的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的,经本人申请,并填写《莲都区教育局干部职工学历教育审批表》(附表三),由人事科核对,经工作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入学。

单位给予报销2/3学费(不含书杂费等)。

对第二次升学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事科核对,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入学。

毕业时凭毕业证书和审批表,大学本科毕业的给予4000元奖励;研究生毕业的,科级领导为15000元,一般干部为1元的奖励,其它费用全部自理。

若需赴外地(省内范围)面授的,每学期单位给予报销一趟往返车船费。

8.慰问病人开支标准。

为切实体现组织对干部的关怀,本局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由局机关工会牵头,所在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参加(党员干部的机关支部一同参与),科室负责人因病住院,局主要负责人参与慰问。

慰问开支标准掌握在1000元/人.次以内,由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报销,不搞重复慰问。

对重病急救或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特殊困难,需要应急解困补助款(需书面申请)的,视具体情况由局党组集体研究给予一次性补助。

9.文印费管理。

局文印工作统一由局文印室承担。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局打印室硬件设施原因无法承担印制任务的,须写申请报告,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后,方可送到社会企业承担印制任务。

根据《关于做好 -公务印刷定点协议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莲财〔〕12号)文件规定,对批量公务印刷,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印制,政策有变动的按新文件执行。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机构和人员(一)计财股是全县教育系统财务业务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计划分配、结算、财务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

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受分管财务领导直接领导,实行分级审核,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

(二)计财股设负责人、总会计、报账员、统计与票据管理、物资保管与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岗位。

财务人员须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二、财务支出管理(一)财务支出实行逐级审核和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种项目经费支出(含下拨学校款项)要先计划后实施。

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相关股室申请,经计财股核实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列项实施;超过3000元以上的,须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确定项目实施。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而非发生不可的支出,事后须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工程建设支出管理。

1、预付款的支付:计财股根据工程办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相关资料,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资金状况,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经分管工程的领导审核,报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支付。

2、结(决)算款的支付:工程竣工后,工程办对竣工结(决)算资料进行初审签字认定后送计财股复核,再由计财股报分管(工程、财务)领导签字后送县审计局审计认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正常公务费支出额的界定。

电话费、网络费、清洁卫生费、临时人员工资等,以每一个正常结算时间段的支出总额为标准;差旅费、接待费、车辆维修费、办公购置费等,以每次(或每人次、每批次)的支出总额为标准;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几次累计结算审批的支出总额为标准。

(四)严格执行财务核批制度。

支出票据或原始签单附件上经手人签名后,交计财股会计和负责人审核签出意见,再由计财股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入账。

(五)严格私人借支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借款者,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在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范围内方可借用。

如超出本人月工资临时借款的,必须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借用,借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凡未按程序批准借出的款额由财务人员自行负责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职工出差借支管理。

可根据出差人数及任务,由出差人写出借据,经计财股核定额度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借支。

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报销标准,超出规定的`不予报销.出差返回单位后,除特殊情况外,在5日内将出差费用结清。

最长核销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七)严格执行接待就餐规定。

接待事项由局机关办公室具体办理,所有接待(含工作餐)必须实行接待单制,凡用餐发票没附局办公室开具经分管领导同意的接待单的,计财股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属业务性工作接待由分管领导或主办股室负责人陪同,属综合性工作接待,按主要领导安排陪同。

严禁私事公办,坚持做到勤俭节约,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八)各项支出应有收款方据实开出的正式票据,没有正式票据或票据内容不真实的不予结算审批。

所有经费支出应有原始结算凭证,在报批正式票据时应附全原始结算凭据方可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开据正式票据的,须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产管理(一)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预算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单位要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应收款项、预付款项要进行及时清理、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管理,采取计财股统一管理和各业务股室分级责任管理办法。

资产的增减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调配、报废或转让,必须报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局计财股办理手续。

报废和转让设备、仪器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评估。

(五)局机关要按照“保全资产、防止流失”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适时清理清查,并编制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个人因素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办公物品及其他物资管理(一)办公物品是指零星购配、且不在单位固定资产内的日常办公一次性消耗性用品。

办公物品的购配使用是财务经费管理的重要事项。

局机关办公用品实行计财股审核、局领导审批和专人负责、统一购买、计划使用的管理制度。

未经局领导审批的计划物品,不得购买核销。

(二)办公物品购买应严格考察市场价格,比较物品质量,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用,防止浪费。

(三)办公物品分配使用,建立股室登记。

五、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一)财务报告是反映局机关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以及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局党组提供财务报告和有关报表。

(二)计财股每月根据财务分析指标的内容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财务纪律与监督(一)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与经济往来,均应在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运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计财股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机关全体干部通报财务执行情况。

坚持财务核查,加强财务管理。

(二)严禁挪用公款、公款私存;严禁长期占用单位固定资产。

(三)因机构调整、撤并股室、领导和职工调离,计财股要对其资产和财务进行清算,并作出结论。

七、其他(一)各级各类学校经费管理,按校财局管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在试行中逐步修改完善,由计财股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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