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销售折扣合同税务处理

一、引言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为了促进销售、扩大市场份额或吸引客户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
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政策,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对销售折扣合同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二、销售折扣合同的定义销售折扣合同是指卖方与买方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为了达成交易,约定给予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的协议。
销售折扣通常包括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实物折扣等形式。
三、销售折扣合同的税务处理1. 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卖方为了鼓励买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给予的债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如下:(1)现金折扣不计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 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卖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如下:(1)商业折扣不计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商业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 实物折扣实物折扣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时,以赠送实物的方式给予买方的折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物折扣的税务处理如下:(1)实物折扣不计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实物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销售折扣合同的开具发票1. 现金折扣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应包含现金折扣后的价格。
2. 商业折扣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应包含商业折扣后的价格。
3. 实物折扣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应包含实物折扣后的价格。
五、总结销售折扣合同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企业在签订销售折扣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法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同时,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以避免税务风险。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

销售折让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研究销售折让和折扣是企业进行销售和贸易活动时常用的策略,能够促进客户购买和加速资金回收。
然而,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销售折让和折扣也需要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向客户提供的减少商品价格的优惠。
销售折扣一般可以分为现金折扣和贸易折扣两种。
(一)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在销售商品的基础上,返还一定金额的折扣,称为现金折扣。
1、当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现金折扣;3、企业在销售凭证(如发票)上应当明确标注现金折扣金额和折扣期限等信息,以便日后核对。
贸易折扣的处理:1、客户按照约定支付后,按照实际发出的数量或质量计算销售额;2、若客户未达到约定的数量或质量,则按照相应的折扣率进行调整;3、贸易折扣的扣减应当在销售收入中扣除,按照实际的销售额计算。
销售折扣是企业促进销售的一种策略,但是在税务处理方面,需要企业了解税法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是企业进行销售和贸易时,必须遵守的税务规定。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销售额=货款-销售折扣-商品退换价款-其他税收政策规定的应扣除款项”,企业在发生销售折扣的时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减。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应纳税的税种之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所得计算。
销售折扣是企业经营成本之一,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计入计入所得减少项目。
三、总结销售折扣是企业促进销售的一种策略,对于企业而言,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在销售折扣操作中,企业需要对现金折扣和贸易折扣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在销售折扣处理方面,及时咨询专业的会计和税务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九条: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
2.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1875 号) 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 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 ,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9971472 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 [1993] 第 154 号) 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会计经验: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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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9f0d71f46527d3240ce072.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销售折扣

一.销售折扣(Discount)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故也称为折扣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即商业折扣直接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原价格只留案备查,利用SAP的条件定价技术可以轻松做到这点,原价格条件类型可以以统计的形式显示在定价过程中,只有商业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才过帐到财务形成收入,此处不讨论。
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一般通过价格类型来实现!现金折扣(基于发票的收付条件的现金折扣)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15E.O.M。
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 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 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现金折扣的优缺点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
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
因此,销售企业都试图将折扣率确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的水平之上。
一般来说,购货企业会尽可能享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享受现金折扣,意味着B公司放弃50天使用29 400元以取得2%的折扣,相当于承提年息为14.9%(0.02/0.98×360/50)的利息成本,如果B公司能取得低于14.9%的资金,这一现金折扣无疑是有利的。
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
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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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九条: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54号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
理。
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规定,要么征收营业税,要么冲减进项税额。
营业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 156号):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销售折让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
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还本销售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旧换新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5]544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
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