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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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篇精选)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提高科研工作效率,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专职科研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招聘与入职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的招聘应按照本单位招聘规定进行,确保招聘流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应聘者应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入职前应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确保入职人员的合规性。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专职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研究水平。

第八条鼓励专职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增强科研创新能力。

第九条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资金和场地支持,为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专职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学术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位晋升、奖惩等重要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科研成果显著、表现突出的专职科研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激励与约束第十三条实行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激励专职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提供职业发展规划和晋升机会,为专职科研人员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修订,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单位: [单位名称]制定日期: [制定日期]注:本范文仅为参考,具体管理制度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促进专职科研人员的职业发展,提高科研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职责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职责

专职科研人员岗位职责
一、工作职责和任务:
1. 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包括项目申请、计划、执行、结题等环节;
2. 负责实验室或研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
3.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4. 协助教师完成科研任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
5. 编写科研成果报告和论文,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和管理工作。

二、提高工作效率和进度:
1. 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2. 善于利用各种科研工具和技术手段,提高研究效率;
3. 与合作团队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项目进展;
4. 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三、保证工作质量和标准:
1. 严格遵守科研工作的规范和标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对科研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
3. 及时总结研究成果,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报告;
4. 参与学术评价活动,客观评价自己的研究成果。

四、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心态:
1. 热爱科研工作,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 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具备敏锐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
3. 以诚信、严谨、勤奋的态度对待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4. 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能:
1. 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熟悉相关领域的研究动态和前沿;
2. 熟悉各种科研设备和实验仪器,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
3. 掌握科研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技巧,具备项目申请和管理经验;
4. 具备良好的学术交流和沟通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研究成果和观点。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2003〕108号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2003〕108号

校科〔2003〕108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系)、项目组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合同签订、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报奖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并督促检查院(系)、项目组的项目管理工作;协助院(系)、项目组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院(系)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和中期检查工作;负责院(系)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配合科技处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报奖等管理工作;协调项目组按计划实施研究工作。

项目组负责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配合学校、院(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分为以下几类:(一)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各军兵种、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大军工集团等国家部门、单位—2 —和省、市等直接下达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二)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三)校设科研项目:指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等项目;(四)国际及境外科技合作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外政府、高校、研究机构、基金组织、企业等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和返聘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2]394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2.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标准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作为事业编制的重要补充,是学校深化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学校下属具备法人资格单位及后勤产业集团、科技产业集团、基础教育中心、软件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独立进行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第四条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及重要性分—2 —为关键岗、重要岗、一般岗和工勤服务岗。

关键岗:主要指从事高层次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该岗位实行协议薪酬制。

重要岗:主要指综合协调性强或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岗位,原则上为管理或技术骨干。

一般岗:主要指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

工勤服务岗:主要指从事社区服务、公寓服务、保洁、收发、班车管理、门卫、场地维护等岗位。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制度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专职科研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

三、岗位职责1. 专职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诚信,积极投身科研工作。

2. 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科研水平,争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3. 专职科研人员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申报,争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持。

4. 专职科研人员应注重科研团队建设,培养科研后备力量,提高团队整体科研水平。

5. 专职科研人员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领域,提高我国科研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四、考核评价1. 考核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

2.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3. 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团队建设、项目申报、成果转化等方面。

4. 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五、薪酬待遇1. 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工作业绩、职称等级、岗位等级等因素挂钩。

2. 对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专职科研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3. 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待遇应逐年提高,以激励其更好地投身科研工作。

六、职业发展1. 专职科研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申请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2. 专职科研人员可参加职称评定,晋升为高级职称。

3. 专职科研人员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申请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职务。

七、监督管理1. 专职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规范和单位规章制度的专职科研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VIP专享】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

【VIP专享】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校人字〔2014〕35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的通知行政各处级单位:《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工业大学2014年2月27日西北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建设一流师资队伍的目标,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人才进入西北工业大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按需设岗、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评聘原则,对我校学科发展急需的具有海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

第三条申请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优良的学风和高尚的师德,具有较强的国际交流能力,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身体健康,全职在学校工作。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四条教授申报资格1、年龄一般不超过36周岁,原则上应具有连续一年以上的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

2、从事本学科前沿领域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厚,取得海内外公认的研究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 2 —(1)理工科:4篇以上被SCIⅠ区收录,或8篇以上被SCI收录(其中至少2篇被SCIⅠ区收录、4篇被SCIⅡ区收录);(2)管理、人文学科:8篇以上海内外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4篇被SSCI收录,或4篇以上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

5、取得三名以上海内外同行专家推荐。

第五条副教授申报资格1、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具有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者优先。

2、从事本学科前沿领域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交流沟通能力。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应符合下列条件:(1)理工科:2篇以上被SCIⅠ区收录,或5篇以上被SCI收录(其中至少3篇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2)管理、人文学科:5篇以上海内外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被SSCI收录,或2篇以上被SCIⅠ区或Ⅱ区收录。

西北工业大学室工作管理条例

西北工业大学室工作管理条例

西北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校实〔2003〕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放在第一位。

加强实验室建设,促进实验室开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凡隶属或依托我校管理,具有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均在本条例管理范围。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归口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结合我校发展目标,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

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与设备处是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各院(系)要确定一位领导分工主管实验室工作,并明确一名秘书兼管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对实验室发展规划顶层设计、贵重仪器设备配置、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决策。

第七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实验室主任原则上要求专职,个别由院(系)主要领导兼任的实验室,要设一名常务副主任。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要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由国内外优秀同行专家组成,负责实验室定位、目标以及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等重大事项的审定。

第三章基本任务第九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努力保证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西北工业大学 接收工程技术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岗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西北工业大学 接收工程技术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岗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西北工业大学接收工程技术、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岗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姓名
学科(专业)
拟进单位
填表日期
西北工业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
填写说明
一、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
法》(校人字[2012]191号),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二.本表中的项目请严格按照表中相关要求填写。

三、本表填写的所有工作及获奖均为近五年的成果。

四、报送本表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本、硕、博)
2、个人来校申请,教务部门鉴定的成绩单
3、个人详细中文简历
4、相应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获奖、公开发表论文首页复印件(限5篇以内)及其它附件材料;作为引进教师的需提供3篇代表作全文
5、学院提供《实验技术(工程技术、专职科研)人员试讲评分表》、《实验技术(工程技术、专职科研)人员研究水平评议表》
五、本表内有关栏目内容超出设计表格的,可另附页。

一.申请人简况
二、申请人科学研究情况
三、申请人从事专业及主要学术成就
四、工作计划及预期目标
五、申请人期望的待遇
六、院(系)意见
七、人事处意见
八、学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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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为提高学校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科研岗位是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而设置的岗位。

岗位设置数量由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学校事业编制及各学院承担的科学研究任务情况确定。

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科学研究系列评聘。

第三条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应具备的条件: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工信部、总装备部下达的军工科研项目和国家各部委重点建设委托项目,项目总经费及年度到校经费充足。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每年9月底前各学院提出专职科研岗位需求计划,人事处对各学院岗位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学校次年度招聘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应聘专职科研岗位须具有国(境)外知名大学或国内“985工程”高校博士学位,第一学历一般应是“211”或“985工程”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年龄在30岁以下(博士后出站人员不超过33岁),其中从国(境)外知名高校和国内其它“985工程”高校毕业的博士原则上不应低于招聘岗位的50%。

第六条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招聘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待遇
第七条专职科研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聘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子女入托入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相关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第八条专职科研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业绩津贴、职务津贴、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工资标准与其学院同级事业编制人员相同,从其本人或所在团队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列支。

在头两个聘期(6年)内,团队负责人对其工资筹措负责,从第三个聘期开始,工资筹措由本人负责。

专职科研人员工资由学校财务处按月代发,次年3月1日前返还学校。

若逾期未返还,其工资从3月1日起停发。

第九条专职科研人员不享受教师弹性工作制,实行工作时间坐班制。

寒暑假期间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或学术团队决定工作和休假时间。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学校与专职科研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目标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聘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专职科研人员在受聘期间,不得提出转岗申请。

第十二条专职科研人员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再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专职科研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除合同:
1、有刑事犯罪行为;
2、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3、聘期满7年仍未晋升为副研究员;
4、一年内不能返还本人工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已受聘到我校教师岗位但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参照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科研岗位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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