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上个人1
国际公法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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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 构成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 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 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拒绝引渡
A. 应该拒绝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2)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 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3)因政治犯罪 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护权利的;(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 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 刑罚,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5)引渡 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被请求引渡 人已被赦免等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 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8)根据缺 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 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对第三国 单独或联 合行使 对一国籍国
不能 例外:主要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ve local remedies)
三、无国籍人和难民与外交保护
❒在保护国有合法的惯常居所
四、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思考题 中国海外公民的外交保护问题。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房屋,乙国 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 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 际法上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 正确的?
三、国籍冲突
→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 ❒ 多重国籍
国际公法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概要

五、不承认原则(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 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 以承认。 1976年,南非建立所谓“特兰斯凯独立国 家”;“伪满洲国”;1965年的“南罗的西 亚国”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 的承认。
国家曾经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随着国际关 系的发展,国际法中其他主体的形成和发展, 国家逐渐成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 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 国家具有主权,可以自主参与和发展 各类国际法律关系。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第二, 国家是国际法规范的基本对象。 第三, 国家既是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基本主 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的合并(uniting of states)。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而组成一个继 承国时,在国家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 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除 非 a)继承国与别的当事国另有协议; b)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 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 实施条约的条件。
一、国家继承 (一)概述 国家继承一般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法 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 移给他国。 1.国家继承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涉领土有关的国际法 上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不是国家固有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
3.国家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国家的领土变 更。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1)转让或交换领土。在这种情况下,一国的 一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发生领土的部分变 更。 (2)合并。在合并的情况下,发生领土的全面 变更。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1
一、概述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 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二、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原则
2.出生地主义原则 3.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原则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1.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Antonio Cassese ,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4.邵沙平著:《国际刑法学》(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
22
按照西班牙政府的说法,在该案件被提交给国际法院之前,西班牙法 院就该案已发布了2763个命令,低级别的法院做出了494个判决,高级法 院则做出了37个判决。巴塞罗那公司开始在西班牙国内对破产程序寻求救 济措施。但由于巴塞罗那公司没有收到关于破产程序的法院通知,因而其 没有在雷乌斯地方法院出庭,并且其在6月18日之前也没有在西班牙法院 提起诉讼。而按照西班牙法律的规定,在破产判决公布之日起8日内可以 对破产判决提出反对之诉。但比利时政府声称,法院通知和判决的公布均 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件,因而这种8天的时限从未启动。在破产宣告做出 后,英国、加拿大、美国和比利时政府均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请求。加拿 大政府在1948年3月27日到1952年4月21日之间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一系列 的外交照会,最近的交涉则是在1954年7月和1955年3月。加拿大政府先是 认为 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遭受了拒绝司法的情况,但随后加拿大主要是 以西班牙对另一家加拿大公司——埃布罗(Ebro)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两国 之间有关条约的相关规定为由进行交涉,该公司与巴塞罗那公司所遭受的 待遇时相同的。西班牙政府并没有理睬加拿大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 直到加拿大完全停止了干预之时,西班牙的努力只停留在由有关当事人私 了的层面上。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 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解析】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2)双系血统原则指国籍随父母。1973年1月9日法国国
籍法就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原则。该法规定,子女,不论婚生 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
中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父母双
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007年司考真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
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
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
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 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丧失中 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 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 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为中国人。 可见,A项正确。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适用范围:
• 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 • 最惠国待遇通常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为方便边境贸易或国民进出境而给予邻 国的特权、豁免、特惠等优惠待遇,
(2)经济共同体,
(3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
但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至于政治权利,外 国人一般不能享有。即使是国民待遇,也 不是所有权利都给予外国人。
2、最惠国待遇
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 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 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国民的待遇。
1930年的《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 1954年通过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四中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
•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的,也 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
• 1、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用混合主义原则
美国总统条件:
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 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条件。
2、国籍的意义
• A、对国家来说:它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
有重要意义。
• 管辖 • 义务
• B、对个人来说: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
为其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依据,也是确定一 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 权利 • 义务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
具有中国国籍?
• A、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
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 B、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
法考—三国法国际公法背诵干货

包含章节:导论、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家法律责任、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必记!!!)2 除了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其他约束所有主体。
3 国际条约的适用——趋利避害,谁好用谁。
民商——国外好优先适用国外的;WTO、知产——国内更细致用国内的;领事外交——都挺好同时适用。
4 和平也可以动武: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必记)。
5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只适用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6 国家主权豁免本质是国家不受别国国内法院管辖。
渣男理论——“说我可以,做我不行,绝对豁免说都说不得”7 默示承认特点——建立政治关系8 国家继承有协议看协议,没协议看领土。
9▲联合国2/3,安理会9 票。
实质事项:和平、采取行动、会员国。
选举国际法官和秘书长:一松一紧。
10 核污染,国家承担对营运人的补充责任。
11 领土取得方式:先占、添附、非强制割让合法,其他都不合法。
12▲海洋五大水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
权利逐步递减。
内海:完全主权。
领海:无害通过权。
(只有民船有)毗连区: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安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公海:公共海域。
紧追权:公海之外提起,飞机船舶都可以行使。
临检权:公海提起,飞机船舶都可以行使。
13 减排折算方式:净排放量计算方式: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集团方式:欧盟适用。
包含章节——国际公法第四章、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1 血统的取得与丧失:A 只要体内有一滴中国血,就是中国人。
其他情况必看定居。
B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
2 外国人出境:刑事一律不让走,民事需要经批准3 外交保护四要素:A 本国人B 受国家侵害C 国籍继续原则D 用尽当地救济4 引渡:国际原则: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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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协定
1985年7月1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
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的边陲小镇申根签署了《申 根协定》,规定了在缔约国之间,只要在其中一 国办理了签证或入境手续,便不必接受其他缔结 国边境海关的检查,不需持有护照,所在国的身 份证便是通过各缔约国海关的通行证。而短期到 上述五国旅游或经商的外国人也可凭任何一国的 签证前往其他缔约国。 1995年7月1日该协定开始在这五个国家实施。 现在,共有15个欧洲国家已批准载加入《申根协 定》,该协定目前已包括英国和爱尔兰以外的整 个欧盟地区以及挪威和冰岛。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 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 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采取纯粹的 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 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 述正确?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1)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根据。
3、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原则上应依该
国法律决定。国籍法是国内法。但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在规定入籍条件时,不能对民族、种族和肤色等 带有任何歧视。此外,一个人被批准入籍后,其效力是 否及于配偶和子女的问题,各国的立法规定并不一致。 但从一人一籍、男女平等、女子国籍独立以及国籍不能 强制给予等原则出发,配偶一方改变国籍不应直接影响 另一方的国籍。至于未成年人的国籍是否受到影响,应 视具体情况而定。 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第1条规定: “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此项法律如 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 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承认。”1937年开始生效的< 关于国籍冲突的海牙公约>第1条也有相关规定。
第三节 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n)
一、外交保护概念与性质
1、概念:指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而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的正当
利益通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 2006年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2、性质:国家的权利 3、基础:国籍管辖权 二、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2、 保护国国籍:持续国籍(continuous nationality)、实际国 籍(双重或多重国籍时) 3、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ve local remedies):外国人受到 不法侵害后,在利用所在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救济过程中,仍然 属于所在国国内管辖事项,在用尽所有可能的救济手段前,不发 生国际责任。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根据属地管辖权,国家可以制定和实施关于外国人的法
律,外国人必须遵守所有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危害所在 国的国家或国民的利益。 二、出入境、居留
1、入境
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要求别
国政府必须准许他入境的权利。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 的国家许可。依法律或协定办理,一般依照互惠原则进 行。须持有护照和签证。 各国都在互惠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和居留 的。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可以禁止具有下列情况的 外国人入境:精神病或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 2、居留 一国有权规定外国人居留的条件和待遇。 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其合法权利应得到保护。 权利: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发明权、劳动权、继 承权等民事及诉讼权利。但不享有政治权利。不得参加 所在国的政治活动。
3、出境 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不准出境:未了结民刑案件,未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清偿债
务等。 阻止出境:外国人持用无效出境证件、持用他人出境证件、持用 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 驱逐出境: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 国际法还承认所在国有驱逐外国人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1966 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规定,一国对其境内 合法居留的外国人,非经依法判定,不得驱逐处境,而且除事关国家 安全必须紧急处分外,必须准许该外国人提出不服驱逐的理由,并 申请主管当局复判. 实践中,国家在遵守国际义务的情况下,通常将那些实施政治阴谋 的或侮辱居留国的人,危害或侮辱其他国家的人,在国内外犯罪的 人,危害居留国经济的人驱逐出境. 如果国家违反国际义务,专横无理地驱逐外国人,则被认为是对外 国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外国人的本国有权对它的违法行为提出抗 议,并可就其国民被无理驱逐而遭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
三、国籍冲突产生与解决
(一)积极冲突: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无国籍(Statelessness) (二)积极的国籍抵触是一种不正常的国籍现象,它可能给双重 或多重国籍的个人,各有关国籍国或第三国带来不利影响。 首先,双重国籍人与两个国籍国都有固定的法律联系,他可 以享受两个国籍国赋予的权利,但他应同时效忠与两个国籍国, 同时承担两个国籍国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服兵役和纳税等义 务会使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陷入困境。 此外,在双重、多重国籍人遇有民刑案件时,如何确定其国 籍影响到案件管辖权时也很棘手。 (三)解决途径: 1、多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 2、通过国内立法来防止和消除; 3、制定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 约》、1954年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7年的《已 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 1928年 法国和比利时之间关于防止由于结婚导致双重国籍的专约,
外交保护主要针对的情况
侨民被逮捕或拘禁
侨民受到司法拒绝 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及利益被剥夺
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
力行为 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 害.
卡尔沃主义
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针对西方列强常常以外
交保护为借口侵略或干涉弱小国家的行为, 提出外国人在南美国家不应享受比本地人更 多的保护,外国人在私法上的权利争议应属 当地普通法院的管辖,任何外来干涉即使是 外交干涉也会造成强国欺凌弱国的结果,会 形成本国人与外国人的不平等。这一理论通 称为“卡尔沃主义”(Carlav doctrine),是 “卡尔沃条款”的理论基础。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作用和意义
国籍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根据。 (2)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的稳定的法律联系,国籍 确立了个人与其国籍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国籍是国家所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4)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 据。 2、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 项。
三、外国人的待遇
指某一国给予长期居留该国的外国人的待遇,国家
可以自由决定给予其何种待遇。 国际法对此无具体规定,除非受条约约束,实践中各 国都给予外国人以正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那些权利, 如生命和人身安全等.国际实践表明,外国人在所在 国一般不享有所在国公民专有的政治权利,也不负服 兵役的义务。 五大待遇原则: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差别待遇(discriminative treatment)、普惠制、 优惠待遇。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Pop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节 国籍(nationality)与国籍法 一、国籍的概念与意义 国籍是一个公法概念,孟西尼首先论证了国籍是 国际法的基础。国内公法随后确认国籍概念,制 定了国籍法。西方学者普遍是从公法意义上界定 国籍概念的。 英美、德国学派的定义强调了国籍的公法意义: 忠诚、服从、效忠。国籍的联系不仅体现了公民 对国家的忠诚义务的管辖的一面,也有要求国家 对其公民负有保护的义务的另一面。 1、国籍是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 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法律资格。
第四节 引渡与庇护
(Extradition and Asylum)
一、引渡 (一)概念与性质 引渡是指一国(被请求国)应另一国(请求国)的请
求,把在其境内的受请求国追捕、通辑或判刑的 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家行为。 引渡是一种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在国际 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 规定。
二、国籍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单系血统
出生取得国籍 混合原则 加入取得国籍
血统原则 出生地原则
双系血统
剥国 籍 丧 失
交换领土
剥夺国籍
凡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独立、资助敌国、逃避
兵役及为了逃避公共义务久居国外不回或其 他在政治上的犯罪行为均可导致剥夺国籍。 <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 国籍不容无理剥夺.国家采取剥夺国籍的措施 不应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如不得违反减少 无国籍状态的条约义务,不得基于种族理由而 大规模剥夺国籍.
引渡制度的历史
公元前1280年,埃及第19王朝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
悌国王哈杜西里三世签定了和平条约,规定相互遣返罪 犯。 1794年,英美两国签订了包括引渡条款的《杰伊条 约》。此后法国、丹麦等国也相继签订一系列双边引渡 条约,并逐步扩大可引渡罪行的范围。一些国家颁布了 国内引渡立法。 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引渡立法。 1870年英国的《引渡法》为后来许多国家的引渡立法 所仿效。1990年12月联大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 确定了有关引渡问题的一般原则。
卡尔沃条款
南美国家涉外契约中的条款,要求外国人在契约的执行
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 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条款,内容是否定或限制外 国人要求东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 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 南美国家相互间及其与欧洲国家间订立条约中的条款, 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 若干仲裁裁决承认了卡尔沃条款。在南美洲国家范围内, 卡尔沃主义成为美洲国际法的一项原则。西方国际法学 家大都否认卡尔沃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