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法律制
国债法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采购人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团体组织 集中采购模式(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均由 一个部门负责);分散采购模式(采购由 需求方自主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 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 特点:1、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2、采购人的特定性 (集中采购人和分散采 购人) 3、政府采购的非盈利性 4、政府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5、采购程序的法定性
(4)国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 3、国债的职能 (1)弥补财政赤字; (2)宏观调控的职能 A调节国民收入的使用结构,促进总供给与 总需求的平衡 B 调节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
国家发改委初步确定2009年长期建设国债投资 方向 (一)支持“三农”工程。一是国家粮食安全工 程。重点包括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以及种 子工程、旱作农业、油糖料生产、农产品质量安 全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项目。二是重大农业 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小水电建设等。三是农 村民生工程。包括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农村医疗 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农村文化设施、农村 基层政权建设、农村公路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二)重大环保生态和节能减排工程。包括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 护林工程、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十大重点节能 工程、循环经济和重点工业污染治理等。
第四章国债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 国债关系: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债发行关系
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 间的社会关系,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 债关系产生的前提。
(2)国债的流动性高
流动性是与变现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在证券市场上,由于国债的发行 量大,信用度高,人们乐于购买,因为国债兑现容易,变现力强,这 是一般的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不可比拟的。
国债是一种有价证券,可用作抵押物来进行融资,当国债的持有人需 要现金,又不愿将所持国债售出兑现时,便可将债券作为抵押物,以 取得借款。由于国债的信用度最高,变现能力强,因而它的抵押代用 率也比其他债券高。
出现得更晚,国债较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也出现得更晚。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 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 的主体都是国家,因此国债法的主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这与财政法的主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的特征是一致的。 当国家(政府)因发行国债而成为债务人时,作为债权人 的另一方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国内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也可以是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当 一国政府因外国政府发行国债而成为债权人时,与其相对 应的债务人是外国政府。
《经济法概论》第十五章:财政法

三、预算管理职权
4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 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 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负 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 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合理安排 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预算收支范围
三、预算管理职权
执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组织本 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权,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监督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监督本 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变更撤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 变或者撤消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 预算、决策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预算管理职权
乡级政府的预算职权
编制权,即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本级 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权,即向本级人大报告本级预算草案和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执行权,即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决定权,即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用的动用。
三、预算管理职权
3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编制权,即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策草案和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执行权,即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案权,即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用动用方案; 报告权,即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 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编制 预算的审批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决算的编制 决算的审批
六、对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
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 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 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 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委 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预算、决算中 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有关 政府或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国债资金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建设;(二)社会事业发展;(三)生态环境保护;(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五)其他符合国债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国债工程项目使用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二)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资金来源明确;(四)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备可行性;(五)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国债工程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国债工程项目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确保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三)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
第四章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国债工程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三)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防止擅自变更;(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九条国债工程项目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项目质量、进度和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加强项目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第十条国债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中国的国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债发行、管理和偿还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制度。
国债是国家的重要债务形式,是国家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国债管理制度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国国债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
一、国债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的国债管理制度包括国债发行管理、国债偿还管理、国债利息管理、国债市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国债发行管理是国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包括国债的类型和品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范围、国债的发行时机和规模、国债的发行方式和程序、国债的偿还规划等内容。
国债偿还管理主要是指国债的偿还计划和方式,包括国债本息的支付方式、国债偿还的保障措施、国债偿还的责任机构等内容。
国债利息管理主要包括国债的利息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国债利息的税收政策等内容。
国债市场管理主要包括国债的交易市场、国债的发行市场、国债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等内容。
二、国债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国债管理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
在法律法规体系方面,中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条例》等一系列国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国债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政策制度方面,中国建立了国债管理委员会和国债管理办公室等专门机构,制定了国债管理相关的政策制度,为国债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
此外,中国还通过建立国债市场、健全国债交易制度、提升国债市场信息披露和监管等方式,不断完善国债管理制度。
三、国债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近年来,中国国债管理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债发行方式的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中国国债发行方式不断创新,除了传统的发行方式外,还引入了电子化、网上发行等新型发行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投资渠道。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

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汇编一、立法背景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是指政府为特定目标或项目设立的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和经济发展。
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运作,相关法规被制定出台。
本文将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相关法规进行汇编和总结。
二、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管理条例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法》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管理条例》,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
该条例明确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管理机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办法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财政部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办法》。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申请材料、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等要求,保证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政策。
四、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以规范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和使用。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机制和分配规则,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五、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办法国债专项资金投资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分散投资、资产配置、风险等级评定等,为国债专项资金的投资风险防范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六、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信息披露办法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信息披露办法》。
该办法要求相关机构和投资主体定期披露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收益情况等,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七、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为保障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国家审计署制定了《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该规定对国债专项资金投资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维护国债专项资金投资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债是国家债务的主要形式,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国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债发行、管理、使用、偿还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债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国家财政稳定,保护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国债管理制度应遵循稳健、透明、规范、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债发行、流通、偿还等相关制度,规范国债市场的运作。
第四条国债管理制度包括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交易制度、国债偿还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国债发行制度第五条国债发行是国家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国债的发行工作。
第六条国债的发行应遵循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国债的种类、期限、利率等发行条件,保障国债的流通性和市场价值。
第七条国债发行应公开、公平,征集广泛的投资者,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国债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确保国债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国债发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情况制定,并公布在国债发行管理规定中。
第十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发行的信息,包括国债的种类、期限、发行量、利率等内容,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一条国债发行的相关费用和税收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债的发行资金应当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国家财政支出,不得挪用或滥用国债资金。
第十三条国债发行后,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的发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国债交易制度第十四条国债交易是国债市场的基本运作方式,国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建立健全国债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国债的交易应当依法自由、公开、公平,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和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国债交易市场的运作,促进国债的流通和交易。
第十七条国债的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确保国债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债的创新交易方式,提高国债市场的活跃度和市场化水平。
简述国债余额管理制度

简述国债余额管理制度一、国债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国债是指政府为筹集资金用于开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以及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一种债券。
国债是一种有一定期限和利率的债券,发行主体是国家政府,发行的目的是为了融资。
国债的种类根据其偿还期限和付息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国债、通货膨胀加正利率国债等。
二、国债的发行和偿还1.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指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国债的发行通常由国家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财政预算和债务管理计划进行。
发行国债需要制定发债计划,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等关键信息,然后通过招标、发行机构订购等方式进行发行。
2.国债的偿还:国债的偿还是指政府按照债券的约定条件,按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国债一般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形式,即到期时一次性支付债务。
政府每年需要支付大量的债务利息和本金,因此需要提前制定偿还计划,从国库中拨款进行偿还。
三、国债余额管理的重要性国债余额管理是指政府对国债发行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债余额能够维持在合理水平,以保障国家债务的安全和稳定。
国债余额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债务的安全:国债是国家借款的一种形式,合理管理国债余额可以有效控制国家债务的规模,避免债务过高造成债务风险。
2.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国债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发行和偿还情况直接影响国债市场的运行和稳定。
通过国债余额管理可以调节国债市场供需关系,保持市场平衡。
3.保障国债的信用:国债是政府的信用债务,合理管理国债余额可以维护政府信用,提高国债的投资吸引力,有利于国债的发行和融资。
四、国债余额管理的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国债余额管理应该立足于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的财政实际情况和债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国债余额规模,避免债务风险。
2.灵活性原则:国债余额管理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和政府财政需求进行调整,保证国债发行和偿还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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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 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 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 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 权债务关系
既然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 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而与此相适应,国债法律制度也应包括四 类基本制度,即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 度、国债偿还制度和国债管理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在上述四类国债法律制度中,一般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1)国债的分类与结构;(2)国 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3) 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4) 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5)国债市场与国 债持券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规定;(6) 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7) 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8)违反国 债法的法律责任;(9)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救 济手段
现代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国债立法。例如,美 国早在1917年就颁布了《自由公债法》,日本 在其 《财政法》、《特例公债法》等相关法律 中,对国债的种类等亦有专门规定。韩国在 1979年也颁布了《政府债券法》
我国的国债法律制度建立较晚,至今仍不很健 全,一些领域的法律调整尚付阙如。
六、国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国债的信用度高 (2)国债的流动性高 (3)国债的抵押代用率高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 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债法的主 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 理都与财政法是一致的,而财政法则属于经济 法,因此国债法亦属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一 个组成部分
(三)国债偿还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 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 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 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 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 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 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 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 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需遵守一般 的诚信原则,因而具有偿还性;同时,它一 般还具有认购的自愿性,这些特点使它不同 于税收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收入形式
国债作为国家的债务,其举借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 欲望和实现国家职能,因而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私 人债务。国债举借的特殊目的性使它不仅成为国家 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而且也 成为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 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 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 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
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关系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其由国债法 调整时,便上升为国债法律关系。所谓国债 法律关系,是指国债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债法 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国债发行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 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债 关系产生的前提。
(二)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 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 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是在实现国债 的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在 国家运用国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产 生的社会关系,因而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 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国债作为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它符合 国家信用的一切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形式的 特点:
(1)它是以国家(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 系;
(2)它以政府信誉作担保;
(3)它以信用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使用财政支出,在 重视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
国债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发行 的企业债相比,还具有以下特点:
国债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三 要素构成,这三要素就是国债法律关系的主 体、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国债法律关系的 内容
在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因具体的国债法 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债资金,这些资金可 以是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币种
国债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它由国债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依据法理,一定的法律事实会引起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事实上,通过国债法律行 为而使国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是大量存在的
由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个方面,因此, 国债法律关系也可以因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客观事件的发生而产生、变更或消灭
五、国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债法律制度是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 展起来的。成熟的国债法律制度是近现代社会 经济发展的结果
第四章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发展较为晚近,但已日益成为 财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 家广泛举债,甚至被称为“债务国家”的情 况下,国债法律制度的地位已日显重要。由 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很不完善,本章将更着 重从原理的角度进行介绍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指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其职 能而负有的债务,故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 它是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是国 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