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中的四大法律边界
法律案件四个要素(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指涉及法律纠纷、争议的案件。
在处理法律案件时,我们需要关注四个基本要素: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这四个要素构成了法律案件的基本框架,对于分析案件、确定责任、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这四个要素出发,对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二、主体1. 定义主体是指参与法律案件的人或组织,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在法律案件中,主体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与案件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3)在案件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类型(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是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承担法律责任、应诉的一方;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但并非当事人的人。
(2)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委托,代理其进行法律行为的人。
(3)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依法出庭作证的人。
(4)鉴定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
三、客体1. 定义客体是指法律案件中涉及的利益、权利、义务等对象。
客体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独立性;(3)具有可争议性。
2. 类型(1)财产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如房屋、土地、车辆、货币、专利、商标等。
(2)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行政权益: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四、行为1. 定义行为是指法律案件中当事人或相关主体所实施的具体活动。
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目的性;(2)具有合法性或违法性;(3)具有因果关系。
2. 类型(1)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
(2)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侵权、欺诈、盗窃等。
法律四大类案件讲解(3篇)

第1篇一、概述法律案件是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下,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案件。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案件可以分为四大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宪法诉讼案件。
以下是针对这四大类案件的详细讲解。
二、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因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解决的法律案件。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2. 侵权纠纷案件: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争议,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3.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发生的争议,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4. 亲属关系纠纷案件:因婚姻、继承、抚养、赡养等亲属关系发生的争议。
5. 房地产纠纷案件:因房地产交易、租赁、权属等发生的争议。
6. 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报酬纠纷等。
三、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案件。
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故意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
2. 过失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失火等。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等。
4.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5.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案件:如组织恐怖活动、参加恐怖组织等。
四、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案件。
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许可案件:如申请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等。
2. 行政处罚案件: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案件报道中的四大法律边界——以“陈永洲案”为例

案件 报道 中的四大 法律 边界
以“ 陈永洲案”为例
O聂晓 静
【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特殊新 闻价值使之成为社会 比较关心的话题 , 刑事案件报道 中涉及 的媒体与 司法的关系、 媒 体言论的法律
边界 问题也备 受重视 。 媒体报 道应全 面而客观 的展现案件 的全貌 , 但 不能侵 害他人的人格权 , 不能干扰公安机 关的侦 查程序 , 不能影 响司法公正 , 这些应是媒体在案件报 道中不可逾越 的法律边界
能而一边倒 , 营造被迫诉 人有罪或无罪 的
印象 。 边界二: 媒体报道不 能侵害他 人的人 格权
在我 国, 媒体对当事人公正审判权 的
侵犯还体 现在违反 “ 无 罪推 定”原则 。 理 诉人 的罪行必须依法才能确定 ; 二是法 律
服、 剃光头 、 戴 手铐 , 并亲 口承认 自己受人 论 上 , 无罪推定 具有 三层 涵义 : 一 是被追
人 格权 ( 包括 姓名权 、 肖像权 、 隐 私 维护 自己的生存 和尊严所 必须具 备的人
意义 上的定罪权只能 由法院行使 , 在法 院 权 、 名誉权 等 ) 是 指法律赋予权利 主体 为 追诉 人在法律上不能被视之为有罪 ; 三是 被追诉人 在刑事诉 讼 过程 中理 应获得 确 切的权利保障 ,因为有罪判决 尚未生效 , 被追诉人 在实体 法上 处于无罪 。但现 实
为甚。
报道 不仅将犯罪嫌疑人的形象公之于众 ,
并且将仍 在侦 查阶段 的情况作 为既 成事 实进行报道 , 使受众 产生一种 “ 陈永 洲有 罪 ”的认识 , 这显然 违背 了法 治精神 。 本 文即 以该案为例 , 探讨 媒体在刑事案件报 道中应遵循的法律边界 。 边界一 : 媒体报道不能侵害他人接受
框架理论下留学生遇害事件新闻报道分析——以李洋洁案件为例

新闻与传播视听框架理论下留学生遇害事件新闻报道分析——以李洋洁案件为例□张玉摘要:近年来,海外接连发生多起中国留学生遇害事件。
2016年5月11日晚留学德国的李洋洁在夜跑时被残忍杀害,引起世界关注。
本文结合框架理论和内容分析法,对新闻媒体及微博中有关李洋洁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进行抓取,分析框架呈现、框架构建及框架效果,以李洋洁遇害案为例,探讨新闻媒体对留学生遇害事件的报道影响。
关键词:留学生遇害;框架理论;内容分析法近年来.中国留学生在海外遇害的案件层出不穷,例如在美国被绑的访问学者章莹颖、德国留学时被残忍杀害的李洋洁。
仅在2016年,在海外惨遭杀害的留学生就有7人。
舆论场中诸如“海外留学太危险”等言论甚嚣尘上。
在一系列留学生遇害事件报道中,新闻媒体采用了何种框架进行报道,这些框架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如何影响受众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本文结合内容分析法及框架理论,选取新闻媒体对于李洋洁事件的报道及公众对该事件的评论对这一事件的舆论进行分析。
一、文献综述“框架”概念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于1974年在《框架分析:经验组织论》中提出。
戈夫曼将框架定义为人们用来认识阐释外在客观世界的认知结构,“能够使它的使用者定位、感知、确定和命名那些看似无穷多的具体事实。
”框架理论在与新闻学、传播学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三个核心概念与三大研究领域:框架呈现即媒介内容、框架化即框架建构机制、框架效果即受众对媒介信息的反应。
2016年5月11日晚.留学于德国的硕士研究生李洋洁外出跑步时,被嫌疑人齐妮亚与其男友塞巴斯蒂安诱拐至住所虐杀。
在嫌疑人被抓获后,因其父为当地警察局局长,调查一度被阻碍,并且由于施暴者在法庭保持沉默以及年龄造假等原因导致该案的审判历时一年之久。
2017年8月4日,德国德绍-罗斯劳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和从犯分别被判处终身监禁和五年半有期徒刑。
二、研究过程(一)样本选取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分析对象为两组数据,包括国内新闻媒体有关李洋洁案件的报道以及网民关于此案的微博评论。
法律效力的界限如何确定

法律效力的界限如何确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法律效力并非是无边无际的,它存在着一定的界限。
那么,如何确定法律效力的界限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法律效力的界限首先体现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上。
法律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领域和情况,而是有着明确的管辖范围。
例如,在地域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只在其各自的领土范围内具有效力。
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随意适用于其他国家的领土,除非存在国际条约或双方的特殊约定。
同样,在事项上,法律也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
像民事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刑事法律则侧重于打击犯罪行为。
时间也是确定法律效力界限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通常具有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新的法律颁布后,一般会规定从某个具体的时间开始生效,在生效之前,相关的行为不能依据该新法律来进行评判。
而当法律被废止或者修改时,其效力也会相应地终止或者改变。
这就要求我们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时,必须考虑到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时间节点。
法律的效力还受到法律层级的影响。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那么应当以上位法为准。
这种层级结构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也为确定法律效力的界限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法律效力的界限还与法律的目的和宗旨相关。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和价值,例如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当一个法律的适用结果与这些目的和宗旨相违背时,就需要重新审视其效力的范围和边界。
比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执行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裁量来适当调整法律效力的范围。
此外,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对法律效力的界限产生影响。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观念的转变以及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原有的法律可能会显得滞后或者不适应。
适用中国法律的连接点(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跨国法律事务中,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对于中国而言,明确适用中国法律的连接点,有助于保障国家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适用中国法律的连接点。
二、适用中国法律的连接点概述1. 物理连接点物理连接点是指与法律主体有直接物理联系的因素,如住所、国籍、居所等。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物理连接点:(1)住所:住所是判断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
在中国,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国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适用中国法律。
(3)居所:居所是指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处所。
在我国,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可以不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2. 法律连接点法律连接点是指与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因素,如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法律连接点:(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并签署合同的地点。
(2)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适用。
(3)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3. 经济连接点经济连接点是指与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因素,如注册地、营业地、财产所在地等。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经济连接点:(1)注册地:注册地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地点。
(2)营业地:营业地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点。
(3)财产所在地:财产所在地是指财产所在地的法律适用。
4. 社会连接点社会连接点是指与社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因素,如出生地、婚姻登记地、教育背景等。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社会连接点:(1)出生地:出生地是指个人出生地的法律适用。
(2)婚姻登记地:婚姻登记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
(3)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是指个人接受教育的地方。
三、具体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在A市进行合作。
“鸿茅药酒案”提醒法律边界的要义

“鸿茅药酒案”提醒法律边界的要义“鸿茅药酒案”提醒法律边界的要义首席评论□阅尽持续多日的“鸿茅药酒”事件社会关注热度仍然不减。
在事件真相的刨根究底中,相关各方的行为与责任也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涉事企业、当事人、警方,以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等,在事件中终究扮演怎样的角色,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权利〔利〕与法的边界何在,诸如此类,均成为言论热议的话题。
一位医生只是在网上写了篇科普文章,就被指控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遭公权利介入。
由此引发人们对“小人物”命运的担忧、支援,众声喧哗中,既有对相关法律的条分缕析,更有对事实与真相的不懈追索。
令人欣慰的是,相关部门的快速介入让言论热议不再“自话自说”,而是让事件进程循着法治的轨道。
继中国医师协会发表声明愿为医生提供法律援助后,国家药监局也责成地方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并要求企业对虚假广告问题向社会作出解释。
昨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并变更强迫措施。
而谭医生本人也于昨天获得自由。
法治社会,无论公权还是私权,只有各方都自觉遵守法律底线,依法行事履职,才会有真正的公平正义与自由,才会有和谐良性的社会秩序。
人们同情涉事医生,因为他只是尽着医生的本分,发表一篇质疑虚假广告,提醒患者的科普文章。
但言论也指出其文章标题的不妥,对企业及药品声誉确会带来一定影响。
毕竟,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文字,必须考虑社会后果及法律责任。
好在文章内容客观而专业,没有编造事实,否那么作者的命运如何,或将另说。
这也是对自媒体上所有“作者”的法律提醒。
作为涉事企业,且不管其前世的出身如何,假设其一直守法经营,而非如媒体所曝光的,多年来屡屡混淆药品与保健品身份,虚假宣传、夸张功能,被查处2600余次仍不悔改,便不会将自身推到招致公愤的境地。
或许,品牌的奇迹般崛起,令企业经营者过于自信金钱和资本的魔力,但玩弄法律者最终也会被法所嘲弄,“鸿茅药酒”今日的滑铁卢,其实从其对法的失敬之时起,就已注定。
法律案件的四要素(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益。
一个完整的法律案件,通常包含四个基本要素,即事实、证据、法律和当事人。
这四个要素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法律案件的基本框架。
本文将从这四个要素出发,对法律案件进行深入探讨。
二、事实1. 概念事实是指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客观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后果等。
事实是法律案件的基础,是判断案件性质和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2. 事实的重要性(1)确定案件性质:案件的事实决定了案件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2)确定法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为证据收集提供方向:了解案件事实,有助于明确证据收集的重点和范围。
3. 事实的认定(1)证据规则:在法律案件中,事实的认定应当遵循证据规则,即以证据为依据,排除非法证据,保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三、证据1. 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是法律案件的关键,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
2. 证据的种类(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犯罪工具、赃物等。
(2)书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遗嘱等。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鉴定意见:指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分析和判断。
(6)勘验笔录:指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的记录。
3. 证据的重要性(1)确定案件事实: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没有证据,无法认定案件事实。
(2)判断当事人责任:证据是判断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根据证据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3)支持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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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中的四大法律边界作者:聂晓静来源:《新闻世界》2014年第08期【摘要】刑事案件的特殊新闻价值使之成为社会比较关心的话题,刑事案件报道中涉及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媒体言论的法律边界问题也备受重视。
媒体报道应全面而客观的展现案件的全貌,但不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不能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不能影响司法公正,这些应是媒体在案件报道中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
【关键词】刑事案件媒体报道法律边界“几乎所有的有关新闻界和法律系统之间的冲突的案例都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其相关程序中。
”①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不慎会导致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甚至会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2013年发生的“陈永洲事件”一度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0月26日央视《朝闻天下》节目对陈永洲的认罪行为进行了报道。
在长达9分钟的新闻报道中,陈永洲身穿黄色囚服、剃光头、戴手铐,并亲口承认自己受人指使、拿人钱财、行事不端的行为。
央视的报道中,除了陈永洲亲自供述的内容外,还涉及民警对嫌疑人进行审讯的现场实录、相关涉案人员的笔录等内容。
央视的报道不仅将犯罪嫌疑人的形象公之于众,并且将仍在侦查阶段的情况作为既成事实进行报道,使受众产生一种“陈永洲有罪”的认识,这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
本文即以该案为例,探讨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应遵循的法律边界。
边界一:媒体报道不能侵害他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主要围绕涉案当事人进行,因此也最容易对其权利造成侵犯,其中以侵害其公正审判权最为严重。
公正审判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确立的一项被追诉人的重要权利,其内涵主要体现在公正审判应该是客观的审判,是不偏袒的审判。
②要求法院和法官判决时,要完全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但现实中,刑事司法报道难免会与公正审判发生冲突,例如:不少媒体对案件进行的失实不当、夸张煽情的报道,会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愤”的舆论,法官在裁决时难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影响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在我国,媒体对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侵犯还体现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理论上,无罪推定具有三层涵义:一是被追诉人的罪行必须依法才能确定;二是法律意义上的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在法院依正当法律程序作出的定罪生效以前,被追诉人在法律上不能被视之为有罪;三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理应获得确切的权利保障,因为有罪判决尚未生效,被追诉人在实体法上处于无罪。
但现实中,不少媒体在法院审判之前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甚至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央视在“陈永洲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对其进行报道,公布审讯过程,将认罪口供公之于众,披露案件的大量细节。
不仅违背新闻伦理,而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侵犯了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因为没有律师的抗辩,未经法院的判决,任何嫌疑人都是无罪的,只有法院才是判官。
即便陈永洲供认了其犯罪的事实,也不能当作案件真相进行公开报道。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亦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因此,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应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认真倾听来自各方的意见,不能承担控诉职能或者辩护职能而一边倒,营造被追诉人有罪或无罪的印象。
边界二:媒体报道不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③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以对当事人进行人格侮辱、捏造事实、揭露当事人隐私、披露未成年人形象等方式对其权利造成侵害,其中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甚。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可见媒体在审前阶段进行“实名报道”,将当事人的肖像公之于众,播放犯罪嫌疑人剃光头、穿黄色囚服、戴手铐的画面。
有的媒体还以夸张、渲染、无中生有的方式歪曲案件事实,贬损当事人。
这种报道往往会让公众对当事人形成不良的心理感受,进而引发对当事人不利的社会舆论,使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严重受损,也使当事人及其家属因此而遭受痛苦的煎熬。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公民的人格权属于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这种权利并不因其涉嫌犯罪就不受保护。
在央视的报道中,陈永洲以“剃光头、穿黄色囚服”的形象出现在屏幕上,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来看,“剃光头、穿黄色囚服”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一种身份认定。
从人权的角度来讲,这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因为头发对于一个人来说,不仅体现了其外在形象,更是人格尊严的象征。
虽然这样的场景经常在电视上出现,媒体所做的也只是将这种形象展现给了大众,真正给犯罪嫌疑人剃光头,要求其穿黄色囚服的是看守所的民警,媒体的报道并没有直接构成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侵犯。
但媒体的做法并不是没有问题,如此大范围的报道在无形中加剧了对被告人自尊心的伤害,将在其心中留下深刻的阴影。
从伦理的角度来讲,媒体的这种做法不仅有损自身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
边界三:媒体报道不能干扰侦查程序虽然国际上关于侦查公开的法律条例以及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规定侦查阶段的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任何有关案情的信息媒体都可以报道。
因为媒体对刑事案件报道所关注的对象涉及从侦查—起诉—审判直至执行结束的所有司法过程,媒体的过度报道、不实报道首先就构成了对侦查程序的干扰。
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现实境遇中,媒体报道的案情信息大都不是凭借其自身力量所获取,媒体的报道通常是在获得警方许可的情况下,并由警方向媒体提供信息。
在侦查过程中,信息优势往往是侦查部门破案的先机,信息不当走漏,会使警方侦查方法和内容泄露于外,给犯罪嫌疑人的潜逃和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信息,为其提供了反侦查的经验。
例如,湖南常德“9·1”重大抢劫杀人案件的主犯张君在被抓获后供认:其在被通缉期间,每天都严密关注媒体对此案的报道情况,从中了解公众的反应和警方的动态,根据警方的行动有针对性地采取反侦查措施。
④虽然这些报道体现了媒体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是侦查程序公开的具体表现,但在警方倾力于破获案件的关键时刻,媒体的相关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和影响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媒体在侦查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侦查秘密”作为现代侦查程序的法治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体认,也是媒体在进行刑事案件报道中所应遵守的边界。
有观点认为,传媒对正在进行的侦查活动的批判性评论主要应限制在程序违法和执法作风上,而非案件的实体问题。
⑤在“陈永洲案”中,央视对案件的报道也涉嫌泄露“侦查秘密”。
在央视的报道中,不仅公然播放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现场,同时也把相关人员的笔录呈现在镜头中,“王中”、“朱宗文”、“三一重工”赫然出现在屏幕上,这样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关联人串供、逃跑的情况。
虽然我国媒体在侦查阶段进行新闻报道的范围并未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在实际操作中所报道的内容也大多取决于公安机关的“需要”,但是作为一起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案件侦查阶段的笔录、口供理应成为“侦查秘密”,不能进行公开报道。
边界四:媒体报道不能影响司法公正我国宪法第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受到其他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媒体当然也不例外。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时常会出现司法迫于媒体压力而受其影响的情况。
就“陈永洲案”而言,央视在案件侦查阶段进行的报道,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公众对案件本身以及陈永洲本人的认识,使人们产生了“陈永洲有罪”的“共识”,而这种社会公认的“共识”难以避免地会影响到司法领域。
这对法院的独立审判,乃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不利的。
因此,在我国的现实境遇下,保障公正审判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人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新闻自由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应当以司法公正和被追诉人人权为优先选择。
结语刑事案件报道既是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重点之一,也是媒体容易侵犯当事人权利的重灾区。
为此,各法治国家均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完善而成熟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确立了限制刑事司法报道的媒体职业伦理规范。
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和保障。
划定刑事案件报道中法律边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禁锢言论和封闭信息。
因此,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系必须建立在保障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的基础之上。
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司法公正内在地包含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新闻自由是监督司法、防止司法不公的重要制衡力量。
在充分保障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同时,为言论自由划定边界,既是对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侵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①唐纳德·M·吉尔摩著,梁宁等译:《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353②熊秋红,《解读公正审判权──从刑事司法角度的考察》[J].《法学研究》,2001(6):29③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和新闻侵权》[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1④柴艳茹,《析刑事侦查与大众传媒的冲突》[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3):60⑤周长军:《制度与逻辑——刑事诉讼机制的转型分析》[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45(作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研究生)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