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合同的性质

合集下载

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的研究

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的研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抵 押合 同是抵 押权人 ( 通常是 债权人 ) 与抵押 人 ( 既 可 以是债 人 认为需 要约定 的其他 事项等 抵押合 同对被担 保的主 债权种类 、
务人, 也 可 以是第 三人 ) 签 订 的担保 性质 的合 同。抵押 人 以一 定 抵押 财产 没有约 定或者 约定不 明的 , 根据 主合 同和抵押 合 同不 能 抵押 不成 立 。首先 , 抵 押物 必须 明确地 在 的财物 ( 可 以是 不动 产 , 也 可是动 产) 向抵 押权 人 设定 抵押 担保 , 补 正后者 无 法推定 的 ,
担 保的一 种 , 债 的担保 是指法 律为确 保债权 人利益 的实现 而特别 债权 、 利息、 违约 金 、 损害 赔偿 金和 实现抵 押权 的费用 。因此 , 抵 规 定的 以第 三人 信用 或者 以特 定财 产保 障债 务人 履行 义务 的制 押合 同中 很多 内容 的约 定必须特 定 度 。抵押 担保属 于 约定担 保 , 物的担 保和 本担保 根据 《 担 保法》 第1 3 条 的规 定 , 保证 人与债 权 人 以书 面形 式订立 保证 合 同 可 ( 三) 债 权合 同与物权合 同 抵押 合 同既然是 合 同, 合 同就有 债权 合 同和物权 合 同之分 ,

趋势, 极大地 刺 激 了担 保物 权 的发展 。 抵 押担保 在近 现代 各 国 义务 与责任 。 民法 的物 权担 保制 度 占据 着 非常重 要 的地位 。 第二 , 抵 押合 同是 从合 同 , 具有 从属性 。抵押 担保 的 目的是
在我 国现行 的法律 制度 中, 抵押 合同受到 多部法 律规 范的调 为确保主 债权 的顺利 实现而 在特定 物上设 定担保 , 且债 务人 或者

如何正确认识担保的法律性质

如何正确认识担保的法律性质

如何正确认识担保的法律性质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担保是一个常见的概念。

然而,对于担保的法律性质,很多人可能并没有一个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正确理解担保的法律性质对于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担保是什么。

简单来说,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具有从属性。

这意味着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比如说,A向 B 借款 10 万元,C 为 A 提供担保。

如果 A 和 B 之间的借款合同因为违法而无效,那么 C 的担保合同通常也无效。

担保还具有补充性。

它是对主债务履行的补充和保障。

当债务人自己能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这就像是给债务上了一道“保险”,但这道保险只有在主债务出现问题时才会发挥作用。

担保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比如,某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处置该房屋以收回贷款。

质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与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占有。

抵押性质的租赁合同5篇

抵押性质的租赁合同5篇

抵押性质的租赁合同5篇篇1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同意向乙方出租位于______(具体地址)的租赁物,并且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进行租赁和抵押,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租赁及抵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本租赁合同基于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的交易准则。

本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同时,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同意将其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甲方。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二、租赁物及抵押物描述甲方同意出租的租赁物为______,位于______,乙方同意以其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租赁物和抵押物的详细描述如下:______(具体描述租赁物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和抵押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1.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租金总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支付方式为______(如:按季度支付)。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应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四、抵押条款1. 乙方同意将其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

抵押物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2.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论抵押登记效力及其制度的完善

论抵押登记效力及其制度的完善
t aton de r i par m e . t nt CLC : 923. D 34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l 3 7 ( 0 2 0 — 0 6 一 ( 4 A. l 7 一 0 9施 的 《 保 法 》可 以 说 存 在 的 缺 陷 颇 多 ,因 此 不 但 受 到 诸 多 理 论 界 的 批 评 ,同 时 也 于 实 践 操 作 担 出 了 许 多 难 题 。为 弥 补 这 种 状 况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2 0 0 0年 出 台 了 《 于 适 用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 题 关 中 的解 释 》 ( 称 : 《 释 》 对 《 保 法 》作 了 一 些 修 改 与 补 充 ,增 强 了 《 保 法 》 的 可 操 作 性 。 有 关 抵 押 登 记 简 解 ) 担 担 ( 《 保法 》称之 为 “ 押 物 登 记” 担 抵 ,有 观 点 认 为 应 是 “ 押 权 登 记 ” 而 非 “ 押 物 之 登 记 ”1, 本 文 姑 且 称 之 抵 , 抵 [ ] “ 押 登 记 ” 制 度 、 抵 押 登 记 的 效 力 ,较 《 保 法 》而 言 ,《 释 》 也 作 出 了 一 些 更 为 合 理 、 明 确 的 修 改 与 补 充 。 抵 ) 担 解 但 与 建 立 完 善 的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准 确 的 定 位 抵 押 登 记 的 意 义 与 效 力 之 立 法 要 求 相 比 ,又 因 《 保 法 》立 法 的 先 天 担 不 足 ,《 释 》还 存 有 许 多 不 足 及 有 待 完 善 之 处 。为 此 ,笔 者 拟 结 合 物 权 法 及 相 关 债 权 法 理 论 ,围 绕 我 国 的 立 法 及 解 司 法 现 状 ,对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抵 押 登 记 与 抵 押 合 同 效 力 以 及 抵 押 登 记 与 抵 押 权 效 力 之 间 的 关 系 等 问 题 作 些 论 述 。

试论与抵押合同审查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试论与抵押合同审查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试论与抵押合同审查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摘要]在我国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频繁发生的今天,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愈来愈被广泛使用。

在审查抵押合同时,必须注意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财产和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包括抵押登记)的审查,方能使它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抵押合同;审查;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由此产生大量的债务债权关系。

债权人为了避免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在可以要求债务人作出人的担保(即保证)或金钱担保(即定金)之外,最常见和最有效的办法是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出物上担保,即取得担保物权。

这样,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它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都享有优先直接行使以之供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规避了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性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用来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合同。

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审查的不够严谨和缜密造成一些纠纷和诉讼,因此,对抵押合同进行审查时,尤其需要注意下述几个法律问题:一、主体资格审查审查抵押合同首先必须严格审查抵押人的主体资格。

这点又分两种情况。

(一)自然人作为抵押人的1.应查明抵押人的身份是否属实,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可能性

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可能性

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可能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它们具有价值、可交易性和独特性等特点,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

然而,与传统意义上的实物财产抵押不同,网络虚拟财产抵押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技术和管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可能性,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定义和性质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是指借款人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抵押物,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在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中,借款人将其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出借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出借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可以依法对抵押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性质可以归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具有担保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具有自愿性。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以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担保物,具有特定性。

最后,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出借人有权依法对抵押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处置,具有从属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可能性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借款担保方式,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式。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可以解决一些传统实物抵押面临的难题,如评估难、变现难等。

最后,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借贷双方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金融服务。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也存在一些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和监管难度大,存在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以保障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为了保障网络虚拟财产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房地产抵押权探讨

房地产抵押权探讨

房地 产抵押是伴 随着 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 改革和房地产业 的发展, 而 产生的 一种房地产 利用方 式,也是融 资风险 的一种防范措 施 。房地 产 价 值 巨大 , 由其 作 为债权 担保 之标 的物 ,对 于 债权 的实 现甚 为有 利 。 随着 我 国 各项 经济 建设 的发 展 ,尤其 是房 地产 业 的发展 ,近 年 来 ,房地产抵 押 已为越 来越 多的债权人 ( 主要是银行 等金 融机 构 )所 运 用作为 债权担保 的形式 。债 权人基于房 地产抵 押而享有 的权利称 为
评 论 ・ 划 ・ 赏 规 鉴
Pi l ngu h a i s a g ng u i u an h n i
建 筑 与发 展
3a uYUF ha inZh aZ n ・1 5 ・ O
房地产抵
【 摘
双辽
16 0 340
信 效 力 。我 国立 法 将 登 记 作 为 抵 押 合 同 的 生 效要 件 , 混 濯 了房 地 产 抵
为债 权 的担保 ,在债 务人不履 行债务 时,债权人 依法享有 的拍卖 该房 地产 并优 先受偿 的权 利 。房地 产抵押权 具有物权 性和价值 权性两大 基 本 性质 。
押合同的债权 合同性质 以及房地产 抵押权登 记的物权变 动性质 。房地 产抵 押合 同是债 权合 同,依法成立 时就应生效 。而房地产抵押 权登记 是物 权行 为 ,是房 地产 抵押 权 成立 的要 件 。
( )房 地 产抵 押 权 的 对 内效 力 一
1、先 受偿 效 力 。房地 产抵 押 权的 对 内效力 ,简而 言之 ,即 房 地产 抵押权人有 就受担保 的债权对抵 押的房地产 优先受偿 的权力 。房 地产 抵押权人在其 债务人 屈期不履行 债务时 ,无 须经房地产抵 押人 的

担保合同的属性

担保合同的属性

担保合同的属性当我们谈论担保合同时,我们是在谈论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这种保证就像是一棵树的根,深深地扎根于土壤中,使得树木能够茁壮成长。

在债务关系中,这种担保就像是给债权人的一个定心丸,让债权人知道,即使主债务人遭遇不测,他们也可以从担保人那里收回自己的钱。

担保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比如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这些形式就像是不同的担保方式,每一种都有其独特的魅力和适用场景。

比如说抵押就像是把财产“押”在债权人手里,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可以把财产拿回来;质押则像是把财产的“权”让给债权人,同样地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而保证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就像是担保的“代言人”,他用自己的信誉和信用来担保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担保合同的属性,就是指担保合同在法律上的性质和特点。

一般来说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它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主合同,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此外担保合同还具有自愿性、平等性、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特点。

自愿性指的是担保合同的订立是出于各方的自愿,没有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平等性则是指担保合同的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地位平等,没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公平性则是指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公平的;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担保合同的基础,各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总的来说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为债务人的还款提供了保障,也为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保护。

担保合同的属性(1)当我们谈论担保合同时,我们是在谈论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为某一方提供了某种形式的保障。

这份合同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也有弊。

担保合同的主要属性之一是它的从属性,这意味着担保合同必须依附于它所担保的主合同。

如果没有主合同,担保合同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本文介绍了抵押合同性质问题上的三种不同学说,并对抵押合同性质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进行了辨析,指出我国民法中客观上存在物权行为。

抵押合同性质的界定脱离不开具体的法律制度,并取决于一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因此,按照我国《担保法》第41条及第43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

但由于《物权法》在抵押合同效力问题上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需经登记才能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其抵押合同的性质应为债权行为,但对于不需登记的动产抵押来说,其抵押合同则兼具债权性和物权性双重属性。

【关键词】抵押合同;物权法;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实践中抵押权通常因抵押合同而创设。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受偿的双方法律行为。

[1]抵押合同的性质如何?其究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抑或二者兼而有之,不仅在理论上极为重要,而且对于司法实务也有重大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以便正确认识抵押合同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解决抵押合同纠纷。

一、抵押合同性质的学说
在抵押合同性质问题上,学者间历来存在争议,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即物权行为说、债权行为说与折衷说。

其中物权行为说与债权行为说为两种极端对立的学说。

(一)物权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抵押合同旨在抵押人的财产之上创设抵押权,而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因此,抵押合同是以抵押权的取得为直接内容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物权行为。

程啸博士认为,《担保法》中所谓的“抵押合同”只能理解为“抵押权的设定行为”,即物权行为中的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合同,而不能再分解出作为债权行为的抵押合同与作为物权行为的抵押权设定行为。

[2]在此之前,张谷博士在一篇论文中也明确提出了这一观点,他指出:“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亦为物权合同,而设定不动产或动产抵押权之约定,系债权合同,不以书面为必要,其以买卖、赠与之方法而设定,皆无不可。

”[3] (二)债权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抵押合同本质上仍属于一种债权合同,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

邹海林博士认为,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

当事人之间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其本身为债权行为,在抵押合同之外并不存在所谓的设定抵押权的“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登记抵押物而公示抵押权设定的行为,当属抵押合同内容的履行;抵押权的设定为抵押合同履行的结果……所以,在我国民法上,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为债权行为。

[4]许明月教授也指出:“单纯的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登记行为才是物权行为。

因为物权行为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而就抵押合同来说,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请求权,即登记请求权等权利,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

将抵押合同视为物权合同,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抵押合同都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物权行为。

”[5]
(三)折衷说
该学说认为,抵押合同具有双重性,兼具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性质。

徐洁博士认为:“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契约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正以书面形式容纳了两种性质的契约,即抵押合同既是约束当事人的债权契约,也是以创设抵押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不过两者生效时间不同,作为债权契约(债权行为)时,意思合致作成书面即可生效,作为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时,与登记结合发生创设抵押权的法律效果。

”[6]彭诚信教授也指出:“不动产抵押权的形成来源于不动产抵押登记,而不是抵押合同自身。

但这并不是说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互不相干。

抵押合同既具有物权性,特定情形下又具债权性,其物权性是登记行为的意思渊源。

”[7]
以上关于抵押合同性质的争议,源于物权行为(物权合同)与债权行为(债权合同)的界分。

物权行为否定论者否认抵押合同物权性的基本论据之一是我国民法上不存在所谓的物
权行为,正因为如此,抵押合同性质上不可能是物权行为。

因此,要正确界定抵押合同的性质,首先必须对“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回答我国民法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这一基础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在合乎逻辑与法理的基础上对抵押合同的性质有个正确的认识。

二、物权行为:抵押合同性质的理论基础
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之物权设定、移转、变更、消灭效果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与法律行为密切相联。

物权行为理论是在19世纪德国普通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将法律行为概念和理论予以精细化的产物。

物权行为理论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分离原则、抽象原则和形式主义原则。

按照分离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行为与完成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结果行为。

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具备生效要件,就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受合同约束。

但债权行为不能直接发生物权效力,物权并不因债权契约的存在而变动,尚须有作为处分行为的履行行为,始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行为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物权行为是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并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根据抽象原则,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其效力和结果并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

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物权仍因交付或登记而发生变动,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仅得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取得人返还不当得利;根据形式主义原则,物权合意必须以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不仅具有物权一般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应该具有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即为无效。

为贯彻形式主义原则,《德国民法典》为动产物权的变动选择了交付,为不动产物权变动选择了登记,规定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付,不生效力。

即公示对物权变动起决定作用。

物权行为理论提出后,在德国法学界引起很大争议,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批判。

但这些批判不论多么猛烈和尖锐,都没有贬低物权行为理论的真正价值。

“抽象原则的产生并被立法所采纳,根本上并不是纯粹的想象和典型的法学思维的结果,这一点表现为不论该原则所提出的一般要求还是根据该原则建立的无可指摘的法律技术上,也表现在它深刻的法律智慧上。

尤其重要的是,根据抽象原则建立的法律制度产生后的历史表明,它一直能够顺利地实现法律的功能目的。

根据抽象原则建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的法律结构从来没有给法律的交易制造困难。

当然,人们在学习法律时对该原则的掌握毫无疑义地有些困难,但是这不能成为改变该原则的理由,因为这不是实践提出的要求。

”[8]
我国物权法应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法学界基本形成了否定说、肯定说与折衷说三种不同见解。

[9]但不论采取何种见解,学者们都已深刻地认识到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是制定我国物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10]
我们认为,物权行为并非学者的主观臆断与拟制,而是来源于丰富多彩的生活实践。

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物权行为。

在单方法律行为如动产物权的抛弃中,仅须当事人单独的抛弃意思表示加抛弃行为,即可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在此抛弃的意思表示起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果仅有抛弃的行为,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遗失物尽管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但由于其欠缺消灭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发生所有权消灭的后果。

可见,当事人的意思是物权变动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11]在双方法律行为中,物权行为同样存在。

以动产买卖为例,在买卖法律关系中,首先存在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和价金的债权合同。

根据该合同,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则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但是,仅仅具备该债权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能发生变动,随后还要进行物的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标的物交付之际客观上存在一个不同于债权合意的物权合意,不过我们没有觉察到其存在而已,特别是在即时交易中,该物权合意更容易被人们所
忽视。

如果我们把交付的时间推迟,该物权合意就会显现出来。

例如,甲与乙订立电脑买卖协议,约定三个月内交付于乙,而后甲乙又约定电脑租赁协议,甲随即将电脑的占有转移给乙。

于是租赁合同得以履行。

这时电脑所有权并不因电脑的交付而发生转移,而仅使乙享有占有使用电脑的权利,电脑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甲的手中。

[12]在本例中,甲与乙之间在交付电脑时,由于并不存在移转电脑所有权的合意,因此乙尽管在协议签订后即取得了对电脑的占有,但其占有并非基于买卖协议,而是基于其与甲另行签订的租赁协议,该交付由于欠缺物权变动的合意而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乙不能因此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因此,单纯的交付这一外在的行为,并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必须在交付时赋予交付以物权变动的意思即物权合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同样,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登记仅是其外在表征,登记的内容才是其物权合意的构成。

因此,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喜欢不喜欢,它都将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按其自身规则发生作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同时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因为立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个价值判断问题,是否采信,应视一国经济政策、法制背景及民众接受程度而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