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奥林巴斯会计舞弊案例的相关启示

奥林巴斯会计舞弊案例的相关启示【摘要】XX年11月~日本医用设备及数码相机制造商奥林巴斯发布公告承认13年间隐瞒投资亏损高达13亿美元~成为日本历史上最大的公司财务丑闻案~甚至引发了这家有着92年历史的老牌企业能否存续下去的疑问。
奥林巴斯在这13年间是如何隐瞒投资亏损的,作为奥林巴斯审计师的毕马威和安永在此事件中是否应承担审计失职责任,本文将试图分析奥林巴斯财务丑闻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会计舞弊和审计失责问题~并总结该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关键词】奥林巴斯,会计舞弊,审计失责XX年10月~日本医用设备及数码相机制造商奥林巴斯公司前CEO迈克尔?伍德福德(Michael Woodford)对公司一笔14亿美元的收购成本提出质疑~导致奥林巴斯的财务造假被曝光。
此后~奥林巴斯总裁高山修一,Shuichi Takayama,正式承认~该公司用了超过10亿美元~来掩盖XX年代的投资失利引发的财务损失~并且长期隐瞒公司的投资亏损~高管更是利用连续的多宗收购来清理账目。
这家有着92年历史的老牌企业被瞬间蒙上了灰尘~从而引发了日本历史上最大的公司财务丑闻案。
那么~奥林巴斯在这XX年间是如何隐瞒投资亏损的,作为奥林巴斯审计师的毕马威和安永在此事件中是否应承担审计失职责任,显然是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问题。
XX年12月~负责调查奥林巴斯财务丑闻的第三方调查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对奥林巴斯过去XX年间涉及到投资亏损及多项收购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本文拟在全面介绍奥林巴斯会计舞弊问题的基础上~总结该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一、奥林巴斯会计舞弊案的过程1.90年代金融投资失利产生的巨大财务损失据第三方调查报告显示~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后~泡沫经济盛行~众多的日本企业将手上的剩余资金投资于与主营业务并无关系的金融商品中~奥林巴斯也毫无例外地参与到了其中~当时的总裁Shimyamo开始转变经营战略~实施积极的投资管理活动。
他把资金投入到大规模的金融投机活动中去~购买了大量的金融商品。
海外财务造假及防范措施——以日本东芝为例

第三,内部审计的失灵。尽管东芝率先创设 了公司内部的审计委员会,并具有一定数目的独 立董事,但内部审计部门却向公司的总裁报告, 且没有接触董事会的常规渠道。身兼三职的东芝 前审计委员会会长久保诚在审计意见出现分歧时 也向公司妥协,接受了不合理要求。同其他大型 企业一样,东芝的内部审计机构也采用员工轮岗 制。实际上,这种轮岗制在审计时极易受个人主 观因素的干扰。
二、日本东芝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一)东芝财务造假始末 2015 年 2 月,日本证监会收到东芝员工举 报并暗中调查后,警告东芝当局管理者存在会计 违规问题。同年 4 月 3 日,东芝公司自主成立了 特别调查委员会,针对一部分基础设施工程进行 调查。进入 5 月,东芝取消公开 2014 财年的盈 利 预 期, 同 时 披 露 下 调 2009 ~ 2013 财 年 的 利 润 548 亿日元。从 5 月 8 日起,特别调查委员会 将调查范围延伸至工程推行基准等四个方面的会 计处理。7 月 20 日,日本东芝公司接受了第三 方 委 员 会 的 会 计 业 务 违 规 报 告。 该 报 告 揭 露 自 2008 ~ 2014 年度的 4 月至 12 月,东芝财务“注 水”的税前利润达到 2 248 亿日元(约 120 亿人 民币),该期间内东芝违规虚报金额超过税前利 润的 30%,范围波及有关 PC、半导体和电视机的 主导产业以及通讯业务。 12 月 7 日,日本证监会按照《金融商品交 易法》建议日本金融厅对东芝的财务造假开出 73.735 亿日元的罚款,历届三位社长及相关负责 人也将面对刑事指控。 (二)造假动因分析 东芝公司是个有 140 余年历史的著名跨国企 业,生产范围从家用电子产品到核能科技,无论 是历史还是范围都足以让人敬佩。自从 2015 年 被揭露长达 7 年、跨越三代财务造假,这个“好 孩子”的形象一下跌落到谷底。东芝的财务丑闻
日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及启示

日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及启示发布日期:2009-03-27 17:36:462 006年6月7日,日本国会通过了被称之为日本版“萨班斯法案”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将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及审计的要求列入法律。
此后,日本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企业会计审议会于2007年2月1 5日正式发布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评价与审计准则》以及《财务报告控制的管理层评价与审计准则实施指引》,该准则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以及公认会计内部控制鉴证提供了技术规范和指导。
而内部控制及其相关规范的建设,也一直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近年来的工作重心之一,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也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评价、鉴证指引的征求意见稿。
日本也深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多方面与我国有相似之处,相类同的环境必然使得内部控制框架、审计准则的制定等方面有着共同的特性,因而,研究日本的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对我国相关准则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的主要内容日本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准则由“内部控制结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及报告”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审计”--音13分构成。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本部分主要明确了内部控制的目的、基本要素等内容以及经营者对内部控制的构建责任。
在借鉴美国sox去案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日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提出了建立内部控制的四个目标、六个控制的六项基本要素。
关于目的方面,除了国际通行的提高业务的有效性及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信度、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三个目的外,考虑到日本资产的取得、使用及处分时,适当的程序及确认等非常重要,又增加了“资产保全”的目标。
同时,列示了内部控制的要素,除了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监控等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五要素外,考虑到由于信息系统反馈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密切相关,加入了“信息技术反馈”这一新的基本要素。
日本网上证券经纪商介绍 (Monex)

日本网络券商的发展历程2012年12月28日 2012年12月28日日本摩乃科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摩乃科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Monex, Inc.) ) 北京代表处(仅供内部讨论使用) 仅供内部讨论使用)0日本网络券商的发展现状 日本网络券商的发展现状过去10多年网上开户数与交易量的变化 过去10多年网上开户数与交易量的变化 10 网上股票交易账户数突破1750万 网上交易金额在顶峰时占到了全部交易金额的32%(注)成交金额 (千亿日元) 千亿日元) 网上交易占比账户数( 账户数(万)时间时间1999年10月 30万账户 2012年3月 1757万账户从成交金额来看,目前网上交易已经占到日本个 日本个 日本 人投资者股票交易量的 成左右,而通过排名前 量的9 而通过排名前6 人投资者股票交易量的9成左右 而通过排名前6 位的专业网络券商完成的交易则占到日本个人投 位的专业网络券商 资者股票交易量的8成左右 (注) 8成左右。
1999年10月~2000年3月 2% 4.5兆日元 2005年10月~2006年3月 32% 180兆日元 2011年10月~2012年3月 20% 56兆日元(注:日本股市交易中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
而相对占比较低的个人投资者交易中,网上交易占绝对优势。
) (仅供内部讨论使用) 仅供内部讨论使用)1证券制度的变化与网络券商的发展(以摩乃科斯证券为例) 证券制度的变化与网络券商的发展(以摩乃科斯证券为例) 络券商的发展日本证券制度的变化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证券行业的准入制度由审批制变为注册制。
股票交易手续费自由化。
允许金融产品募集说明书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给客户。
摩乃科斯证券设立。
摩乃科斯证券在东京证券交易所Mothers市场上市。
日兴Beans证券(05年并入摩乃科斯证券)开始提供信用交易服务。
“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

“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日期:2013年12月31日浏览:149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的背景下,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为金融改革的法治保障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我国金融服务法的进一步发展,2013年12月28日,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202室举行。
本次研讨会主题为放松管制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创新与发展,下设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与金融法治创新、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环境与法治保障和金融服务法体系的构建三个专题。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毕颖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等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及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理事、特邀代表和媒体代表一百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杜石平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
我校法学院副院长吴韬副教授、院党总支副书记尹飞教授,相关专业教师张琪副教授、王克玉副教授、陈飞副教授、历咏博士、杜晶博士、缪因知博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在郭锋院长的直接指导下,我院董新义博士等十余位师生为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充分准备。
本次研讨会第一单元“开幕式及基调发言”环节,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曾筱清教授主持了开幕式,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主持了基调发言。
在开幕式上,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杜石平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分别致开幕词。
杜石平副会长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希望与会的众多专家学者整合研究力量,搭建更多平台,凝聚首都的学科优势,与法律实务部门、中央监管部门的众多领导、同仁一起,合力关注和支持金融服务法的发展与进步,并预祝年会取得圆满的成功。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金融商品交易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众多的交易选择和获利机会。
而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则(金商法)则成为了这个领域当中的重要法律框架。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法律的起源和历史背景。
日本金商法最初于1988年颁布,旨在规范金融商品交易和防范欺诈行为。
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金商法已成为了日本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之一。
该法律所涉及的金融交易范围涵盖了股票、期货、证券、衍生品等多个领域,对于现代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
金商法主要内容包括了金融商品企业的准入、信息披露、交易行为规范等方面。
该法律规定金融商品企业必须获得相关的资格认定,而且要遵守信息公开的规定,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使投资者可以理性、科学、透明地进行交易。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不得从事欺诈或误导行为,杜绝市场诈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该法律的评价,我们需要从它的优点和不足两方面展开。
首先,该法律明确了金融交易市场的准入标准和行为规范。
金融商品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领域,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管和规范,势必会引发市场混乱和投资者的漫天损失。
而日本金商法的实行,可以有效地减少市场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金商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对交易客户进行风险评估,防范不当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金商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和不足。
首先,法律条文不够完整,无法满足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在新型金融产品和新技术应用方面。
其次,在实际执行中,监管不足,违法行为难以检举,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
最后,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商法的实施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而言,寻找合规的方式极为艰难。
综上所述,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框架,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金融消费者权益与投资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与投资者保护一 2013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进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2013年修订后,内容扩充至8章63条,确立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经营者具有10项义务,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条途径,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及经营者违法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立法计划,该办法正处于立法调研和起草阶段,按计划将于2014年9月发布实施。
这将进一步完善对消费者侵权行为的处罚程序和实施细节方面的立法。
但是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而言,由于观念问题,金融消费者无法确立消费者的身份,并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保护,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许多权利、义务规定也因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性而难以适用。
根据相关研究报告,在相关法院关于金融纠纷的投诉中,自然人原告的败诉率很高,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较少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该条规定应该说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突破,也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
小额诉讼将借款合同、银行卡案件和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明确纳入,这样一来,很多金融消费案件将可以通过小额诉讼得以解决。
这样将极大地降低金融消费者的成本,减少讼累,鼓励和方便消费者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3年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章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特别明确了其知情权和通过诉讼保障权利的机制,第47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投资者可以通过积极行使投票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规定第5章の4証券金融会社(最低資本金の額)第156条の23証券金融会社は、資本金の額が次条第1項に規定する業務を行うため必要かつ適当なものとして政令で定める金額以上の株式会社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令】第19条の5(免許及び免許の申請)第156条の24金融商品取引所の会員等又は認可金融商品取引業協会の協会員に対し、金融商品取引業者が顧客に信用を供与して行う有価証券の売買その他の取引(以下「信用取引」という。
)その他政令で定める取引の決済に必要な金銭又は有価証券を、当該金融商品取引所が開設する取引所金融商品市場又は当該認可金融商品取引業協会が開設する店頭売買有価証券市場の決済機構を利用して貸し付ける業務を行おうとする者は、内閣総理大臣の免許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令】第19条の62前項の免許を受けようとする株式会社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申請書を内閣総理大臣に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1.商号及び資本金の額2.本店、支店その他の営業所の名称及び所在の場所3.役員の氏名又は名称《改正》平9法1023前項の申請書には、定款、業務の内容及び方法を記載した書面その他内閣府令で定める書類を添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改正》平9法1024第81条第3項の規定は、前項の定款について準用する。
《追加》平13法129(免許審査基準)第156条の25内閣総理大臣は、前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る申請書の提出があつた場合において、その申請者の人的構成、信用状態及び資金調達の能力に照らし、その申請書が証券金融会社としての業務を行うにつき十分な適格性を有するものであるかどうかを審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改正》平10法1072内閣総理大臣は、前項の規定により審査した結果、その申請が同項の基準に適合していると認めたとき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を除いて、その免許を与え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1.免許申請者が資本金の額が第156条の23の政令で定める金額以上の株式会社でないと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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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前言
第一章从证券交易法到金融商品交易法
第一节舍美取英:日本证券立法模式的转向
一、日本最初的证券立法——以美国证券法为母本
二、日本证券立法模式转向——以英国金融服务法为蓝本第二节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一、金商法制的立法过程
二、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三、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施行
四、金商法颁布后相关法制的发展
第二章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金商法立法目的与信息披露制度
一、金商法的立法目的
二、投资者保护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节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证券法的公开原则与信息披露制度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三、实质性审核主义与完全信息披露主义
四、信息披露的有效标准
第三章金商法信息披露制度概要
第一节信息披露法令修改之概要
一、新设内阁府令
二、修改的内阁府令
第二节基于有价证券性质的披露制度
一、根据有价证券性质进行分类
二、明确“特定有价证券”的定义和范围
三、充实披露内容
四、灵活的手续——报告书代替文件制度的导入
第三节基于有价证券流动性的披露制度
一、根据有价证券流动性所做的区分
二、关于集合投资计划份额的披露制度
三、持续披露义务免除要件的扩大
第四节披露规制适用的明确化与相关定义的修改
一、明确披露规制的适用
二、有价证券募集定义的修改
三、有价证券出售定义的修改
第五节企业重组相关的披露制度
一、有价证券申报书的提交义务
二、特定企业重组发行手续和特定企业重组交付手续
三、有价证券申报书的记载内容
四、临时报告书的记载内容
第六节适格机构投资者范围的扩大及有价证券通知书的废止
一、扩大适格机构投资者的范围
二、不通过募集情况下有价证券通知书的废止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美国的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制度
一、前SOX法时代的内部控制规定及其意义
二、《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的内部控制规定
三、后SOX法时代美国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日本版SOX法
一、日本版SOX法导入的背景和过程
二、日本版SOX法的主要内容
三、日本版SOX法与美国,SOX法的区别
四、小结
第五章季报披露制度
第一节美国与欧盟的季报披露制度
一、美国的季报披露制度
二、欧盟的季报披露制度
第二节日本的季度披露制度
一、日本季报披露制度导入背景与过程
二、日本金商法上的季报披露制度
三、小结
第六章英文披露制度
第一节欧盟的英文披露制度
一、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与语言
二、《透明度指令》与英文披露制度
第二节日本的英文披露制度
一、日本英文披露制度的出台经过
二、《金融商品交易法》上的英文披露制度
三、小结
第七章大量持股报告制度
第一节欧美关于大量持股报告制度的立法例
一、美国法
二、EU法
三、英国法
四、德国法
第二节日本的大量持股报告制度
一、制度的沿革
二、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三、与其他类似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四、对象有价证券
五、大量持股报告书提交义务人
六、股票等持有比例:5%规则
七、披露内容
八、违反的后果
第三节日本大量持股报告的特例制度
一、特例报告的基准日
二、25%以上增减相关规定的废止
三、重要提案行为等相关事项
四、小结
第八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救济第一节金商法上的课征金制度
一、课征金制度的沿革
二、课征金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金商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
一、证交法上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二、2004年对民事责任规定的完善
三、与第21条之2第2款有关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