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民初女性权利的变化以婚姻制度为例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生活幸福,更涉及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
清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其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本文将针对清代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揭示其特点、影响及历史价值。
二、清代婚姻制度概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多由家长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
同时,婚姻的缔结多以门当户对、家族利益为重,较少考虑个人的感情和意愿。
此外,清代的婚姻制度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礼仪、习俗和法律规范。
三、清代婚姻制度的特点1. 儒家思想为主导:清代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家庭伦理、尊卑有序和忠诚孝道。
2. 父母包办:在清代,婚姻多由父母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往往通过媒人的介绍和家长的安排来决定婚姻。
3. 门当户对:清代的婚姻注重门第观念,婚姻双方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相当,以维护家族利益。
4. 礼法并用:清代的婚姻制度既有礼仪规范,也有法律约束,如“一夫多妻”制等。
四、清代婚姻制度的影响1. 社会稳定:清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了因婚姻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2. 家族观念强化:婚姻作为家族的纽带,清代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家族观念,促进了家族的繁衍和发展。
3. 女性地位受限:清代的婚姻制度使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权利。
4. 文化传承: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承传统文化、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清代婚姻制度的评价与反思清代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传承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父母包办的婚姻使得个人感情和意愿受到限制,导致许多不幸的婚姻。
其次,门当户对的观念使得婚姻成为了一种利益交换,而非真正的感情结合。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和歧视。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制度更是随历史演进而变化。
本文以清代婚姻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背景、特点、影响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理解古代社会制度及其变迁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清代的婚姻制度背景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其婚姻制度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婚姻不仅是个人情感的体现,更是家族、宗族利益的结合。
因此,清代的婚姻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体现了家族和宗族的权威。
三、清代的婚姻制度特点1. 婚姻的缔结清代的婚姻缔结主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
婚姻双方不能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必须由父母或长辈操办。
在婚前,男女双方需要通过媒人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然后由父母决定是否缔结婚姻。
2. 婚姻的等级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
不同等级的人之间不能通婚,同等级别的人之间也不能随意通婚。
这种等级制度不仅体现在皇室与官员、士人与庶民之间,也体现在各个阶层内部。
3. 婚姻的礼仪与习俗清代的婚姻礼仪繁琐复杂,包括订婚、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等多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礼仪要求,如请期时必须送礼、亲迎时新郎必须亲自前往等。
此外,各地的婚礼习俗也各具特色,体现了不同地域的文化差异。
四、清代的婚姻制度影响1. 对社会的影响清代的婚姻制度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家族、宗族的权威。
同时,这种制度也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个性发展,使得许多人在婚姻中无法实现自己的情感需求。
此外,婚姻的等级制度还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2. 对文化的影响清代的婚姻制度对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促进了传统婚礼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另一方面,它也使得一些封建思想得以延续至今,如“男尊女卑”、“父母之命不可违”等观念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此外,清代文学作品中也反映了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现象,为后人提供了研究古代社会的宝贵资料。
五、结论综上所述,清代的婚姻制度是封建社会制度的体现,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严格的等级制度。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益论文素材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益论文素材引言: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妇女地位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
尽管在这个时期,妇女仍然处于男权社会的阴影之下,但许多重要的社会变革和文化传统的重新评估,表明了一种积极的向前发展。
本文将探讨明清时期妇女地位的变化和权益的逐步提升,以及妇女在政治、教育和家庭等方面所获得的进步。
一、地位的逐步提升明清时期,妇女在地位上逐渐获得提升。
这一变化主要得益于思想文化的传播和个别封建统治者的政策改革。
首先,宋明理学倡导了以“奉夫、奉家、奉仁”为核心的妇女道德观,将女性的社会角色定位为家庭的维护者和道德的表率。
同时,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观念也开始传播,为妇女争取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妇女在政治领域的进步在明清时期,妇女在政治领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虽然女性在官方政治体制中没有表现出重大的参与度,但是一些贵族妇女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华,在政治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明代著名政治家李贽就受到其母亲的深刻影响,通过她的指导和教育,成为了一位杰出的政治家。
而清代著名的权臣慈禧太后也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她通过巧妙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对国家事务产生着重要影响。
三、教育权益的提升明清时期的妇女教育权益相较以往有了显著的提高。
在儿童教育方面,尽管男童仍然享有优待,但女童的入学机会逐渐增加。
同时,一些封建贵族家庭为了提高女性的婚嫁价值和社交能力,开始注重女性的教育。
在民间教育领域,妇女素质的普遍提高也有助于她们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家庭和婚姻权益的改善明清时期,许多女权主义者开始对家庭和婚姻权益进行积极争取和改革。
在明代,李时中的著作《青鸟志》就呼吁废除官方由父母安排的包办婚姻,主张婚姻的自由选择和平等的地位。
而在清代,严复则提出了“男女同权”的思想,呼吁废除封建礼教对妇女的压制。
这些倡导者的主张影响深远,为后来的社会婚姻改革奠定了基础。
总结:明清时期,妇女地位和权益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尽管受到传统文化的限制和封建社会的阻碍,但妇女们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有限的机会,在政治、教育和婚姻领域中逐渐赢得了一定的权益。
清朝的婚姻制度包办与婚姻习俗的演变

清朝的婚姻制度包办与婚姻习俗的演变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婚姻制度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
在清朝,婚姻制度主要遵循包办婚姻的原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习俗也逐渐发生了一些改变。
本文将以清朝的婚姻制度为主线,探讨婚姻习俗的演变过程。
一、清朝的包办婚姻制度在清朝,婚姻制度主要是由父母或其他长辈进行包办的。
父母以家族利益和社会地位为出发点,通过媒人联络来选择合适的伴侣。
婚姻的重要性超越了个人感情的考量,更加注重家族的团结与利益的维护。
在包办婚姻中,女方的父母通常会提出许多要求,如男方家庭的财产、社会地位、家族背景等。
而女方的条件也需要严格审查,如容貌、家庭背景以及其他方面的品质。
双方的父母通过磋商和媒人的传递来确定婚姻的安排。
一旦婚姻确定,双方将无条件遵从安排,并不允许反对意见的存在。
这种包办婚姻制度表明了社会阶级制度对婚姻影响的重要性。
父母的选择不仅仅关乎个人的幸福,更重要的是维系家族的利益和社会地位的传承。
然而,这种制度也使得许多女性失去了自主选择伴侣的权利,使得婚姻成为一种约束和束缚。
二、婚姻习俗的演变虽然清朝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包办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婚姻习俗逐渐发生了变化。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聘礼的演变。
在早期的清朝,聘礼主要是由男方家族提供给女方家族的财物,以显示男方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聘礼逐渐演变成以金银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为主,与过去的土地和农具相比,更加体现了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
此外,在婚礼仪式方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传统的清朝婚礼仪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纳彩、迎亲和洞房。
纳彩是指男方家族将聘礼送到女方家族,并进行一系列的仪式和宴会。
迎亲是指男方家族前往女方家族,将新娘接回男方家。
洞房是指新婚夫妻进入洞房,完成婚姻的仪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观念的发展,婚礼仪式逐渐简化,许多繁琐的环节被省略。
现代的婚礼更加注重个人情感和爱情,对于婚姻的选择有更大的自主权。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
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
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
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
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
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
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
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
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
谈清末民初婚姻与家庭观念的演变

2 . 政 治 原 因。
近代 中国的法律改革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 ,都为 婚姻观念 的转变提供 了兼容并蓄的宽松 的政治环境 。
4 7— —
谚 奏。 2 0 1 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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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清末律法的修改 , 虽然其修改 目的是为更好服务 二妻” “ 夫妇离异之律” 。 这些宣传对 中国信徒具有潜移
择偶标准 , 所谓“ 门当户对” 是指婚配双方家庭经济状 省份 尚且如此 ,其他邻近通商 口 岸及铁路沿线附近的
况 、社 会地 位 相 当 。这是 两个 家 族结 为姻 亲 的必 要条 河北 、 山东 、 河南等省的情况 , 可推想而知。 离婚权利 由
件 。以山西为例 , “ 门当户对” 的择偶观由来已久 , 山西 男子独享到男女双方均可提出 , 侧面反映了妇女在家 旧志中记载 : “ 两姓相合 , 最重门第 , 不 当, 断不苟就 , 贫 庭生活中地位的提高 , 夫妻关系趋于 自由平等。
自主 , 甚至受家庭因素和 自身认识等因素的影 响, 并非 有 , 女方也可以提 出离婚。一些饱受男子欺凌 、 受虐待 所有接受过教育 的青年学生都能够 自主选择婚姻 , 但 的女子不再忍气吞声 , 勇敢地 向男子提出离婚。据《 山 是不能否认婚姻主权开始逐渐下移 , “ 半 自择 ,半 由父 西省第七次社会统计》 , 1 9 2 1 —1 9 2 5 年, 该省离婚数分 母” 的变化较之传统的“ 家长主宰 ” 已经是社会的 巨大 别为 2 1 2 9 、 1 3 6 7 、 9 5 9 、 1 0 7 3 件, 平均每年离婚 1 3 0 4 件。
进步。 3 . 择 偶 标 准的 变化 。
当时山西省人 口约 1 1 0 0 余万 , 按人 口计 , 每1 万人 口
清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宗法制度与婚姻习俗
清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宗法制度与婚姻习俗清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宗法制度与婚姻习俗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婚姻与家庭制度受到了宗法制度的深刻影响。
在这一时期,婚姻关系被认为是社会秩序和个人幸福的基石,因此,整个社会都严格遵循着宗法制度所规定的家庭结构和婚姻习俗。
一、宗法制度下的家庭结构宗法制度以家族为基本单位,将家族视为深厚的血缘关系所串联起的群体。
在清朝,家族是由亲属关系血统和祭祀活动所团结的社会单位。
家族中的权力结构严密,先祖一脉相传的家族秩序规定了继承权力和资源的轨迹。
明清两朝时期被称为“乡绅”的地方士绅,作为社会精英的代表,其家族往往是宗法制度的最典型表现。
世袭制度是宗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即家族财产和权力由父系血脉的成员继承。
男性继承人在家族内的地位远高于女性,他们有权继承家产并维持家族的尊严。
女性则依附于丈夫的家族,失去了作为原生家族的身份和权利。
妻子可能会被迫接受她丈夫家族的规矩,甚至改变姓氏以适应新的家族结构。
二、宗法制度下的婚姻习俗在清朝的宗法制度下,婚姻是通过世袭财产和父系血统的延续来确保的。
男性继承人的婚姻是家族延续的重要途径,因此,他们的婚姻往往是家族长辈安排的。
父母在儿子结婚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选择未来的儿媳妇时,考虑的不仅是两家的财产和社会地位,还有血统纯正程度。
选亲是婚姻习俗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父母会提前为自己的儿子举办婚姻介绍会,以便一次性见到多个合适的女性。
而女性在婚姻介绍会上被要求展示自己的家庭背景、教育程度、技能等等。
而男性则会被评估其家族地位和财富状况。
这种格式化和严格的婚姻介绍会,使得家族和社会地位成为影响婚配的重要因素。
另一个重要的婚姻习俗是婚姻排行。
在清朝,家族的兴旺和传承是非常重视的,因此,继承人的排行地位也是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通常,排行第一的儿子将会承担继承家族财富的责任,而排行之后的儿子则被期望成为家族中领导力不同的成员。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是相互关联的,它们都受到了封建社会体制的制约。
在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同时妇女的社会地位也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清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以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包办婚姻为主导。
家长们在挑选对象时,往往会注重对方的家庭背景和经济条件,而不太重视双方的感情和自主选择。
这种婚姻制度强调的是社会和家庭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幸福。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往往要服从丈夫和岳父母的权威,缺乏个人的自主权利。
然而,随着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西方文明的影响,清代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的变化。
一方面,新兴商业阶层的兴起使得家庭结构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
这些阶层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婚姻,与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包办婚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另一方面,西方文明的影响也为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一定的契机。
西方的婚姻观念强调婚姻伴侣的相互选择和平等,为中国的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借鉴和启发。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代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一些社会新阶层和知识分子开始倡导自由婚姻和女性的平等权利。
他们提倡男女平等婚姻制度,主张男女双方自由选择对象和离婚自由。
这部分人群对妇女地位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在清代后期,康梁变法和戊戌变法等运动中,一些新思想的引入和法律的修改也为提升妇女地位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比如在戊戌变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款明确了对妇女离婚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然而,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结构仍然约束了清代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的发展。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束缚和歧视观念仍然存在,这对于妇女地位的提升是一种阻力。
同时,社会习俗和旧时家族制度也对女性的权益和地位形成了限制。
此外,农村地区的保守思想和封建习俗更为明显,这对于妇女的地位和婚姻制度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总体来说,清代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在受到封建社会体制的制约下有一定的变化。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
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分析在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逐渐有了一些改变。
明清时期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时期,这个时期,尤其是进入清朝之后,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变化。
本文将对明清时期的女性地位进行分析。
一、婚姻制度在明代,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盛行,因此女性的地位非常低下。
在婚姻制度方面,女性的地位更是极其被动。
女性一般都是在十三、十四岁就被嫁出去。
在这个时期,女性没有选择的权利,一切都是由家长安排。
因此,许多女性在婚姻中遭受了很多苦难。
妇女在婚姻中没有打抱不平的权利,而且即使是遭受家暴,也无法离婚。
到了清代,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变化。
清代的婚姻制度实行“克勤克俭”的原则,即父母尽管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但是不能有太过奢侈的聘财和婚礼。
因此,相对于明代,女性输入了一些选择婚姻的权利。
同时在清代,离婚制度也有了一些改变。
虽然离婚仍然比较难,但是不是完全不能离了。
二、女性教育在明代,女性教育几乎是没有的。
女性只能学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的技能,如纺织、缝补、打扫等。
女孩子如果家境贫寒,那么她们没有上学的机会。
因此,女性大多数只有家庭和在家务劳动中度过了她们的一生。
到了清代,女性教育有了一些进步。
清朝开始开设女学堂,女孩子有了机会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
另外,由于清朝实行统一的科举制度,因此即使是女性,也有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
当时许多女性考取了秀才、举人等头衔。
三、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古代,女性在社会中地位非常低下。
在明代,女性不能够像男人那样以官员的身份在社会上活动。
相反,女性只能通过为男人做妻子、母亲、女儿等角色来肩负起家庭的责任。
而且女性在社会上也常常遭受严重的歧视和排斥。
即使在家中,女性也往往成为家庭的受害者。
在清朝时期,女性的地位有了一些提高。
由于官方开始重视女性对于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有一些改变。
清朝实行了“内廷”制度,女性可以通过生育贡献于皇室,为皇室壮大提供贡献。
另外,女性也有了解放、独立的机会。
清朝对待妇女与性别角色
清朝对待妇女与性别角色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对待妇女与性别角色的态度和政策在当时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清朝对待妇女以及性别角色的情况。
一、家庭地位在清朝社会中,女性的地位主要还是以家庭为中心。
每个家庭中的女性,无论她的地位高低,都受到家族的束缚,要遵循家族的规矩和传统。
而男性则更多地承担起家族的责任和权力。
清朝时期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的主要职责是生育和照顾家庭。
二、教育机会在清朝时期,女性的教育机会相对较少。
传统思想认为女性不需要接受过多的教育,她们的主要任务是成为贤良淑德的妻子和母亲。
因此,家庭通常不会为女孩子提供与男性同等的教育机会。
女性的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一些基础的文化知识和家务技能。
虽然如此,仍然有一些女子私塾为那些富有和贵族家庭的女性提供教育机会。
三、家族纲举制度清朝实行家族纲举制度,这对妇女的权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这一制度,只有家族中的男性后代才有资格继承家族的衣钵和管理家族事务。
妇女没有继承权和权力,她们的地位主要是依附于男性成员。
四、婚姻制度在清朝时期,尔后并不自由。
婚姻通常是由两个家族之间商定好的,女性很少有自己选择对象的权力。
婚后,女性要遵循丈夫的意愿,并履行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责任。
男性有权离婚,而女性则没有同等的权力。
除了富有和贵族家庭的女性外,大部分妇女对于自己的婚姻和家庭并没有太多的主动权。
五、女性职业在清朝时期,女性的职业机会很有限。
家族纲举制度使得妇女的角色主要是在家庭中。
她们的职业选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大部分女性从事的是家务和照顾孩子。
然而,一些出身贫寒的女性可能不得不从事一些劳动来维持家庭生计。
六、女性地位的变化尽管妇女在清朝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女性地位逐渐有所改变。
一些富有和贵族家庭的女性开始接受教育,发展自己的才华,并参与社会事务。
同时,一些妇女也积极参与改革运动,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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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民初女性权利的变化——以婚姻制度为例摘要:清末民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社会大变革时期,受到西方外来文化的冲击,经历政体的更迭,人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为拯救陷入困境中的国家,统治者为不得不变法修律。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受到传统理念影响最深,且在以父权夫权为主的中国封建家庭中,女性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其主要活动范围也在家庭,因此,研究婚姻法律制度的变化最能体现女性权利的变迁。
文章通过对清末民初婚姻法律制度的考察和对比,归纳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同时结合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和思想运动中女权思想的内容,总结女性权利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清末民初;婚姻法;女性权利On the Changes of Women's Rights in the Late Qing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Take the marriage system as an exampleAbstract: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were a period of great social changes in Chinese history. They were affected by Western foreign cultures, experienced changes in polity, the awareness of the people’s rights consciousness, and in order to save countries in trouble, the rulers were obliged to change their laws. China's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are most affected by traditional concepts. Women in Chinese feudal families dominated by father-parent rights are always subordinate to women, and their main activities are also within the family. Therefore, the study of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can best reflect women. Changes in rights. By examining and comparing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hanges in the position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At the same time, combining the social changes in modern China and the content of women's rights in the ideological movement,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reasons forthe changes in women's rights.Keywords: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Marriage Law; Women's Rights引言中国在清末民初这个时期发生了全面的社会转型,经济、政治、法制的变革使得人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最能体现女性权利变化的婚姻法在这一时期也在艰难进步,它一方面要否定旧的,一方面又要在适应民风习俗的情况下做出新的变化。
女性作为封建社会的“弱势群体”,探讨其在婚姻法律中的地位变化,能更加清晰第看出法律对女性权利保护的进步。
对于女性权利在婚姻法律中的变化这个问题,在二十一世纪就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如徐静莉的《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以大理院婚姻、继承司法判解为中心》,周敏的《清末修律中的妇女权利保障研究——以民律、刑律为研究对象》和卢华斌的《民国时期女性婚姻解除权的变迁》等,同时还有如郭卫主编的《大理院判决例全书》、《大理院解析例全书》等的司法判解汇编和谢振民主编《中华民国立法史》此类法律汇编。
通过参考上述史料和研究成果,能更加准确地分析出清末民初女性权力地位的变化和原因。
一、清朝末年的婚姻法律制度(一)《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时任清廷大理院正卿的张仁黼在《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中奏称:“人与人之关系,则属乎司法”,“私法如民法、商法是”。
“至民法为刑措之原,小民争端多起于轻微细故,于此而得其平,则争端可熄,不致酿为刑事。
现今各国皆注重民法,谓民法之范围愈大,则刑法之范围愈小,良有以也”。
1民政部大臣善耆也在奏折中提出刑法和民法都关乎国家治理之道,对这两者都不可以有偏废,并奏请:“饬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参照各国政法,厘定民律,会同臣部奏准执行。
”2同年九月,清廷清廷指定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主持修订民律。
《大清民律草案》中与女性权利密切相关的婚姻规定均在亲属编,它的立法宗旨从1911年《奏编辑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缮册呈览折》中提出的第三条编辑宗旨“求取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可以得知,草案的婚姻法律制度因为“立宪国政治几无不同,而民情风俗,一则由于种族之观念,一则由于宗教之支流,则不能强令一致,……是凡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立宪向背酌量变通外,或取诸现行法制,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务期整饬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弊。
”其中婚姻法的内容总体来说仍然坚持“家属主义”,但是它作为清末法制变革的一部分,受到了西方法典的影响,也开始给予在原本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女性一定的权利。
(二)《大清民律草案》婚姻制度中女性权利变化的内容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民律草案》在婚约的成立和撤销、离婚制度和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的人身财产权利等方面做出了进步性的规定。
在婚约方面,草案对婚约的成立在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条做出“结婚须由父母允许”的规定,将《大清律例》中父母拥有的主婚权变为“以当事人意思为主,但需要父母允许”的允诺权;对于婚约的撤销草案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一千三百四十四条之撤销权,于六个月内各经有允许权者追认其婚姻,或成婚已逾三年即消灭”。
法律对婚约的成立只给予了父母允诺权利并且对撤销权规定了除斥期间,可见,草案已经开始给予子女一定的自由选择配偶。
在离婚制度方面,草案删除了中国从《唐律》就开始使用的丈夫专擅离婚的“七出”规定,在草案第一千三百六十二条规定了九个离婚理由,赋予了女性提出离婚的权利,使女性也成为离婚制度中的主体。
同时,还引入了西方近代法中的“过错赔偿原则”,即草案第一千三百六十九条的“呈诉离婚者,依一千三百六十二条应归责于夫者,夫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于赔偿”。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的权利方面,《大清民律草案》在夫妻订约权和营业权上都具有了男女平等的色彩。
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所订立之契约,在婚姻中各得撤销之。
但不得害及第三人之权利”。
这指的是夫妻间相互订立契约的权利,草案采用了夫妻别体主义的立法原则,使夫与妻得以独立的人格和平等身份来签订夫妻契约。
在妻子的营业权上草案虽然作出的的是妻子在丈夫的允许下才可进行一种或数种营业这种维护夫权的规定,但它也开始打打破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内部分工,尊重了了女性择业权利的的权利。
同时《大清民律草案》首次将夫妻财产关系制度化,第一千三百五十八条就有了“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的规定,在有限范围内赋予了妻子财产私有权。
(三)《大清民律草案》对民初司法判解例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完稿后,还没来得及实施,清王朝便覆灭。
但是“据民国八年出版的《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第一卷‘民法’的目录和内容来看。
大概前清《民律草案》规定中适合理论不背国情的,大理院都采为条理”。
《大清民律草案》这一部在借鉴和吸收西方先进民法原则、理念而形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事法律,在婚姻制度有关女性权利的方面的确做出了很多有进步性的第一次规定某些规定甚至比民初援用的《现行刑律有效部分》更为先进。
在这种情况下,也促使大理院将这些进步性规定通过判例的方式引入司法实践,大理院在三年上字第420号判例中,就支持了一个妻子因受丈夫虐待请求与之离婚并要求赔偿的诉求,其理由是“查现行法例,关于离婚后损害赔偿之请求虽无明文规定,而按照一般法理,凡妻因其夫虐待离异而请求损害赔偿者,审理衙门依当事人之请求准予离异外,判令其夫给与养生之费。
”案件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草案在第一千三百六十九条就早有规定。
由此可见,《大清民律草案》在民初虽然被搁置了,但是其有关女性权利的进步性规定以条理的形式影响着司法判例,进一步推动着女性权利的近代化。
二、民国初年婚姻制度中的女性权利(一)民初有关女性权利的婚姻法律概述《大清民律草案》完稿之后还没来得及实施清政府便被北京民国政府取代。
民国初年,无序的法制状况急需新法律予以规范。
北京政府司法部伍延芳便呈请临时大总统,以“窃子光复以来,前请政府之法规既失效力,中华民国之法尚未颁行,而各省暂行之约尤不一致。
当此新旧递嬗之际,必有补救方法,始足以昭划一而示标准。
本部现拟前清指定之民律草案,……,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适用临时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
谨将所拟,呈请大总统咨由参议院承认,然后以命令公布,同饬全国一律遵循,俟中华民国法律颁行,即行废止”为理由希望援用《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合乎时宜的内容,以备急需。
参议院最后以“现任国体既更,所有前清之各种法,已归无效。
但中华民国之法律,未能仓促一时规定颁行,而籍此新旧递嬗之交,有不可不设补救之法,以为临时适用之资。
此次政府交议,当新法律未经规定颁行以前,暂酌用旧有法律自行可属。
……除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
惟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
嗣后凡关民事案件,仍依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
”为由否决了援用《大清民律草案》的呈请,而决定援用《大清现行刑律》中与共和政体不相违的部分。
《大清现行刑律》是沈家本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以《大清律例》为基础进行删修,以备过渡之需的一部刑法,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部分的规定与《大清律例》并无不同,这不仅与中华民国的共和政体大相庭径,也无法应对当时司法实践和社会关系变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