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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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扬府发[2015]58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13【实施日期】2015.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和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把深化价格改革摆在重要位置价格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要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的激励、引导和倒逼作用,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推进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摆上重要位置。

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稳步推进价格改革,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提升价格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一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

切实把价格工作重心由管理具体价格水平为主转变为监管市场价格行为为主,努力把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的原则。

注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价格改革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利益的影响,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扬府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8月25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鼓励采用信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治理工作体系。

【管理制度)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扬州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实施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运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壹的原则,实行统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完善管理,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四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且直接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运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物价、工商、统计、人防、消防、绿化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按有关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方案;(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企业章程;(五)验资方案;(六)企业注册地址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八)企业董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十)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十壹)拟开发项目的关联文件。

第七条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扬府办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服务行政管理新体制,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民生为先,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立足基层”,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幸福感,为迎接2500周年城庆和建设世界名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按照“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居住满意度”的总体要求,将物业行业发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程。

到2015年,各项工作达到以下目标:1、分类推进,扩大物业服务覆盖率。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90%;老旧小区结合老小区综合整治,通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和基本物业服务,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其中,2013年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4%;老旧小区新增基本物业服务80万平方米。

2、创优争先,引导物业企业提质升级。

市区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新增市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30个,省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12个,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2个。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扬府发[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扬府发〔2010〕149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商品住房供应基本稳定,市场价格基本保持平稳。

但是,市场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闲置现象突出、投资开工量不足、商业办公用房大量积压等,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为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市区闲置土地(一)清理对象。

对市区1999年以来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应当开工但尚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用地。

(二)清理要求。

1、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的闲置土地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

2、属净地出让,且已超过约定交地时间仍未交地而导致未开工的项目,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拆迁交地工作。

3、属生地出让,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于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拆迁且动工建设。

4、属开发企业申请调整规划的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之前向规划部门重新申报规划方案,重新申报的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告知;重新申报的方案,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按新方案实施,经市批准同意调整的按原方案实施,开发企业必须在9月底之前动工建设。

5、属政府调整规划,导致项目不能实施或需调整原规划方案后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于今年9月底前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4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4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32号)精神,确保全市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顺利实现2019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价格环境,现就本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2019年,扬州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高于省定目标(省定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县(市、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1.坚持和落实价格调控机制。

制定2019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明晰相关部门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落实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形势研判和督查考核,形成调控合力。

加强和改进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落实稳价保供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坚持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抓好永久性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蔬菜、生猪种养基地,强化本地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

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7]49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0
【实施日期】201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府发〔2017〕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现就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
1、编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扬州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土
地供应定期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土地供应和待开发上市量相关信息。

2、明确商品住宅用地市场准入条件。

只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的招拍挂;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参拍企业进行自有资金来源审查;同一竞拍人(含子公司、分公司)在同一批次土地拍卖中最多只能竞得一块住宅用地;在市区已取得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如有尚未开发(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商品住宅地块,不得参与市场竞拍。

3、加大力度清理存量土地。

对超过2年不开发、配套设施未先建到位的,逐一清查处理。

4、加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的控制。

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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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管理、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它包括:一、经济适用房(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人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下同);二、普通住宅商品房;三、高档住宅商品房[指别墅(含连体式),下同]和非住宅商品房。

第四条对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含外地进入的)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广陵区、郊区、邗江区、开发区所属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市区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工权限(具体分工权限另文规定)分别管理。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同时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管理的原则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为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价格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

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

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其综合平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依据合理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价格实行合理差价,差价包括楼层、朝向、楼位、质量等.第七条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含与楼相连或配套车库、阁楼,下同)实行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预售住宅商品房前5个工作日,应将预售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住宅区名称、面积、预售基准价、浮动幅度、楼层、朝向、楼位差价、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等.预售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差距不得超过10%,超过部分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价格时不予认可。

预售价格未经备案的,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竣工并经房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价格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凋查、审核,对手续齐全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向价格部门申报销售价格时,应出具书面申请,按商品房价格的构成据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立项批文;二、土地使用权证明;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拆迁安置情况汇总表及拆迁安置协议;五、用地红线图、总面积规划图、施工图;六、基础、土建、水电中标通知书(含附件)和决算报告;七、政府代收费用付款凭证或相关手续;八、财务报告;九、房产主管部门审核的商品房面积;十、相关代办费用的项目及有效凭证;十一、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价格的构成一、成本(一)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计入成本.同一地块,既建住宅房,同时又建非住宅房的,其土地费用一般应按1:2-3比例分摊.(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汁、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材料价格的处理办法由市及各县(市)区价格、建设主管部门按省物价局、省建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物业管理用房按小区建筑总面积(含住宅和非住宅房)的3—4‰、社区居委会用房不低于80平方米进入成本。

凡列入商品房成本的附属公共配套设施,其产权属于该区业主公共所有,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冲抵物业管理成本。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指住宅小区内建设的道路、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小区智能化设施设备费用等公共设施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必需发生的费用,按开发企业不同的资质等级实行不同标准,以每平方米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一级资质企业35元;二级资质企业30元;三级资质企业25元;四级资质企业20元。

(七)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款前五项之和为基数的1%计算。

委托代理销售的,其销售费用由开发经营单位支付,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费。

(八)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

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不超过成本前五项之和的30%,计息时间为:七层及以下多层住宅不超过18个月,超过七层的高层住宅不超过30个月.利率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综合测定。

本条款1-5项所列费用,原则为实际发生数。

考虑住宅小区建设的连续性,对开发的住宅小区前、中期住宅商品房成本中的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公共基础设施费可实行预算分摊。

但在住宅小区建设最后一期住宅商品房时,必须将小区的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公共基础设施费,按实际发生数综合测算计入成本.已预算分摊实际未建的,在综合验收时应将分摊款划入该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利润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

利润的提取基数为本实施细则成本构成中的1-5项之和:(一)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三)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四、商品住宅房差价(一)楼位、楼层、朝向差价:由房屋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每期开发具体情况先确定楼位差率,再确定楼层差率,后确定朝向差率。

同一楼的同一层次差率应相同;同一开发项目的楼位、朝向差价,整幢商品房楼层差率增减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商品住宅房楼位、楼层、朝向差价在上报预售价格时一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质量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最高不超过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

5%幅度内确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住宅商品房价格:(一)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性用房及设施建设费用,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处理,不得变相通过收费形式无偿占用平调投资者的资金。

(二)按规定不能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列入住宅商品房价格的收费项目,按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项日执行;第十一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成本=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基准价=成本+利润+税金;商品房价格=基准价×(1±浮动幅度)+质量差价±楼位差价±层次差价±朝向差价;商品房到户结算价格=商品房价格+规定的政府代收费用+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代办费用;商品房到户结算价格以外的收费—律不得收取.第十二条与商品房相配套的有关车库的平均价格,一般不高于商品房价格的60%,各类车库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主调节,但增减总金额应为零.阁楼一般不另行计价销售.开发经营单位如阁楼另行计价销售的,阁楼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商品房基准价格的50%,配套车库、阁楼的销售收入的90%冲减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预付款,具体数额由开发经营企业与购房人约定.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第十四条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竣工并经房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购房人应按房管部门核准的面积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销售价格及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第十五条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买断的售价,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到户结算价格。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交付期超过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的,购房人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预售款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购房人。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房屋交付过程中,有关代办的各种服务性费用,必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不得强制搭车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

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代办商品价格时,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但不得超过市场同类商品价格。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及购房者有权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签订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作为最终到户结算价格(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一次性买断的售价除外).第十八条商品房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和公告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在其售房场所或财务机构醒日位置张贴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标价表。

商品房标价表( 签)内容包括:一、商品房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单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应注明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二、整套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分摊公用画积)或使用面积;三、座落位置、房型简图;四、楼位、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五、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办的具体项日和收费标准等.有条件的标价到每一套价格.第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一、越权制定、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三、不如实提供商品房成本资料,弄虚作假的;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的;五、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对商品房价格管理中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费率需要变动时,统一由扬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

各地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商品房价格方面的规定一律取消,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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