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合同无效最高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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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合同无效的意见和建议案例

最高院关于合同无效的意见和建议案例

最高院关于合同无效的意见和建议案例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关于最高院关于合同无效的意见和建议案例这块的经验。

我觉得呢,首先得搞清楚最高院对于合同无效的判定依据是啥。

就好比你建房子,得先知道根基该咋打对吧。

我以前刚接触的时候那叫一个懵啊,什么欺诈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无效,这些理论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在案例里要分辨可不容易。

比如说我之前遇到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方说对方欺诈,说这东西他描述得天花乱坠结果拿到手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但是呢,这里面其实存在一个举证的难题,你光嘴巴说不行啊,得拿出证据。

这就像你说别人偷了你的糖,你得拿出证据证明人家手里的糖是你的一样。

哦对了还有,最高院有意见提到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我就遇到过这么一个案子,两家企业搞了个合同,表面看着是正常的商业往来,实际上呢是想通过这个合同做假账来逃避税款,这就是损害国家利益了。

这事儿啊,在调查取证的时候那也是相当麻烦的,到处找各种流水票据啥的。

说到参考资料,我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必须得看的。

虽然现在《民法典》已经出台实施,但是这些解释里面不少观点对于理解之前的合同无效相关的案例还是很有帮助的。

我感觉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千万不能想当然。

就像我之前有个错误的认知,觉得只要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就是无效的。

不对,我想起来了,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性的管理性规定可不行。

比如说有些地方对于商业活动时间有限制性规定,但是合同违反了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合同就无效。

从这里我学到,要深入去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意图,单纯抠字眼往往会得出错误的判断。

另外呢,在打官司的时候,很多当事人老是觉得自己很有理但是输了官司,就很不服气。

这时候我觉得需要我们给他们好好解释清楚合同无效判定的复杂性。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予支持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予支持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予支持【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息无效【案例索引】冷犁、蒋佳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983号】【上诉事实与理由】合川城投公司应在欠付永存建筑公司工程款35611265元及利息范围内对冷犁、蒋佳文和黄军承担给付责任,利息以本金356112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欠付工程款”应当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冷犁、蒋佳文和黄军关于合川城投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成立。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因《BT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冷犁、蒋佳文和黄军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13年1月6日,案涉工程进入回购期。

根据《BT合同》6.2.1条约定,合川城投公司应在回购期二年内付清建筑安装工程费,即2015年1月6日前付清,现冷犁、蒋佳文、黄军主张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法律法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187****6668)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其效力的认定关系到工程质量、投资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范本,以下几种情形将被视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任何合同条款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内容或者履行结果可能导致国家资产流失、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合同双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4.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如果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意图通过合同损害他人利益,该合同同样无效。

5. 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虽然市场经济中存在风险,但是如果合同条款极端不公平,导致一方承担过重的义务而另一方获得不合理的利益,这种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6. 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

如果代理人在没有获得委托或者超出委托范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合同将不被承认。

7. 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

例如,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如果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非正式方式签订,将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这份最高院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范本,不仅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它强调了合同自由原则与法律规定的边界,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些标准是必要的。

这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还能够在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这也是对建筑行业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的一种推动,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水平。

合作建房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合作建房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作建房是指多个业主共同出资、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共同管理的住宅或商业房屋。

在我国,合作建房因其灵活性和低成本而受到不少人的青睐。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原因,合作建房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纠纷。

本文将分析合作建房无效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广大业主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二、合作建房无效的情形1. 合作建房主体不合格合作建房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若主体不合格,如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等,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2. 合作建房程序违法合作建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规划审批、建设施工等环节。

若合作建房程序违法,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规划审批等,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3. 合作建房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作建房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若合作建房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如违法分割土地使用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4. 合作建房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合作建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

三、合作建房无效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合作建房无效后,参与建房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返还已投入的资金、土地、房屋等财产。

若返还财产有困难的,可由法院判决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

2. 赔偿损失合作建房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已投入的资金、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损失,以及因合作建房无效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3. 追究刑事责任若合作建房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如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等,当事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合作建房过程中,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规划审批等,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合同解除合作建房无效后,合作建房合同解除,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作建房_法律规定(3篇)

合作建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作建房,是指多个单位或个人在政府批准的土地上,共同投资建设住宅、商业、工业等建筑物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合作建房具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合作建房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为了规范合作建房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作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合作建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建房的定义:第十一条:合作建房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共同投资建设住宅、商业、工业等建筑物。

(2)合作建房的条件:第十二条:合作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合法、有效;②合作各方具备建设项目的投资能力;③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规定;④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合作建房用地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合作建房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合作建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合作建房的合法、合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合作建房的产权关系。

三、合作建房的法律程序1.申请建设用地合作建房首先需要申请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作各方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在取得建设用地后,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确保土地使用权取得合法、有效。

4.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规定。

合作建房属违法建筑协议无效诉请被驳回

合作建房属违法建筑协议无效诉请被驳回

合作建房属违法建筑协议无效诉请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张仁华) 因原、被告之间所签的合作建房合同是在没有城市规划许可及城市建筑许可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且原、被告在该宗土地上所建筑的房屋属违法建筑,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建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姬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定《合作建房协议书》,原告为甲方,被告李某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长江路新华书店南蔡庄村里的土地一块,长宽各14.5米土地提供给乙方建筑住房,房屋建成后分配合同如下:一、乙方所建房屋为五层,每层两户,乙方把所建房屋二、三、五层中每层的其中一套分给甲方所有,其他建筑归乙方所有。

并把室内墙照白,水泥地坪、卧室、卫生间门装好,卫生洁具装好。

二、乙方房屋建成后,应保证门窗安装好,水、电畅通。

三、乙方在建房期间如有邻居干扰事件,有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施工期间若有事故发生,甲方概不负责。

合同签定后,甲方姬某、乙方李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字。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的合同是在没有城市规划许可及城市建筑许可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该协议自签定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原、被告在该宗土地上所建筑的房屋此行为属违法建筑,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所诉请求退还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实属另以法律关系,原告诉请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最高院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上)

最高院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上)

最高院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上)一、合同性质部分①【裁判观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

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裁判理由】在一方以资金为投入,另一方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投入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有的还要另行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各方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主要的认定依据。

各方约定共同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成立,以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项目公司享有,均不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中合作各方关于房产的分配,并没有无论项目盈亏任何一方都不承担合作风险亦获取固定利益的约定。

合作各方均承担了实际的合作风险。

该协议的实质是华茂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相对方合作开发。

因此,华茂公司与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陈培森之间通过《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合作关系。

【案例来源】(2005)民一终字第60号【2007年第8期公报案例】②【裁判观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裁判理由】奥康公司在与碧波公司联合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分配的利益是18000平方米住房的包销款1980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损失如何承担

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损失如何承担

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后,损失如何承当?
老庄为了让儿子结婚有新房,与阿杰签订《宅基地合建房协议》,拆迁阿杰宅基地上的破旧房屋,重新建新房,产权一人一半。

后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此事,遂出具了行政处分决定书,勒令老庄停止上述房屋的建设并对已建好的房子进行了撤除。

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老庄父子与阿杰之间是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建房用地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性质是宅基地。

按我国法律规定,这类地块只允许使用权人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使用权人不得非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而老庄父子与阿杰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由老庄出资、阿杰出地的方式合作进行房屋建设,老庄父子由此拥有房屋50%的产权及收益。

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非法变相购置房产,其行为违反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老庄与阿杰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对此负有同等过错。

依无效合同返还的规那么,老庄父子主张阿杰返还8万元,法院认为旧房屋已撤除,这一损失应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当50%的责任,所
以法院判令阿杰返还老庄父子4万元。

关于老庄父子要求阿杰折价补偿建房投入7万元的诉求,在建房过程中双方没有保存相关的工程资料,鉴定机构无法根据实际资料做出工程造价鉴定,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从老庄父子举证的汇总明细中说明,其因合作建房实际产生的费用7万元,法院认定阿杰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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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无效最高院公告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面临着土地、土地上的房屋以及相关投资的处理问题。

我国法律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双方返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这一原则,那么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土地应当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地上的建筑物则应当根据情况的不同做如下处理;
1对于已形成的地上定着物,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自然也应归土地使用权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一定标准向建筑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如果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息;
3如果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有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业的利润情况,由供地方给予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作建房合同是因联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时,处理后果是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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