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全省人才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现将《山西省“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3年人才工作要点之一。
对充分发挥各类高层次人才在决策咨询和学术专长方面对基层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千人百县”计划的重要性,把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千人百县”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计划各项任务的完成。
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抓紧安排落实。
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等,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深入了解基层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服务需求。
各市、各部门按计划选派上报高层次人才。
每个县(区)向各市申报10项服务需求。
各市对所属县(区)申报需求项目进行整理汇总,从中选取50%作为本市服务基层活动内容,同时,将另50%需求项目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各部门根据需求,选派高层次人才与需求项目对接,建立服务联系,开展服务。
各市请于2013年4月25日前上报征集的服务需求项目和各市选派的高层次人才,2013年4月30日前上报各市高层次人才与服务需求对接情况。
请省直相关部门4月30日前上报选派的高层次人才。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作者:来源:《山西教育·管理》2024年第03期1月17日至18日,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中国教育学建设研究。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督学王嘉毅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主任洪大用,天津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王旭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议指出,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聚焦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围绕构建教育学科“三大体系”,在理论创新、决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树立了构建中国教育学的学术自信。
教育科研战线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深刻把握教育的政治、战略和民生属性,明确新时代教育科研的历史方位,深化有组织重大科研探索,增强构建中国教育学的使命感责任感。
一是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术建构和学理阐释,推动形成新时代教育思想。
二是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教育传统,坚定基于文化自信的中国教育自信。
三是关注重大教育现实问题,增强研究的原创性、本土化和竞争力。
四是参与重构全球教育知识体系,为世界教育知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五是创新数字教育理论,引领教育数字化新赛道。
天津市教科院、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人作工作交流。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作研究进展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等9所大学主要负责同志和知名专家围绕中国教育学建设作研讨。
中国教育学建设项目组专家咨询委员、成员,部直属师范大学主要领导、有关高校负责同志,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各省教科院所和规划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负责同志参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667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6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人社系统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进我省人社事业发展中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无私奉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鼓舞斗志,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我厅决定开展“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机关股室、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中心)等。
2.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集体80个,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130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二五”期间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已经由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划》,促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具体体现在:(一)全面完成各项量化指标。
即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划》确定的就业、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人才队伍建设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量化指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确定的促进充分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三)全面推进各项重大工程项目。
《规划》确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全面完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晋政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山西省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
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
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晋教师〔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晋教师〔2023〕7号各市教育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鼓励更多优秀教师扎根乡村教育,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乡村振兴战略,遵循基层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鼓励人才到基层任教,在基层长期从教,为加快推进基层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评审范围本意见所指的基层中小学教师,是指在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县(市、区)中心城区学校,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学人员。
申报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晋人社厅函〔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13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4号)部署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推荐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领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研究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研究成果有原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或者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69号)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同意,现将《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加大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力度,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山西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以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紧紧围绕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和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以及重点专业学科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单位为主、注重贡献、择优资助”的原则,大力选拔培养和引进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重要领域能够产生重大科学发明、突破关键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或实现成果转化的具有引领支撑作用的高端创新型人才,带动各类人才资源整体开发,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实施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的主要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培养引进(含柔性引进)“两院”院士20名左右,重点选拔培养院士后备人选15名左右;选拔培养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00名左右;培养选拔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有较高学术技术创新水平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000名左右;各市和省直单位应选拔培养在各自学科、专业、工程、项目中成绩显著,起骨干核心作用,具有发展潜能的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1200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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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我们制定了《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3日
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有关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
此外,对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可根据审核情况纳入奖励范围。
对虽不在规定毕业院校范围,但经毕业学校推荐、经专家学者实名推荐,经审核属于优秀博士生的,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引进办法。
第三条奖励标准。
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分别负责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民营企业的引进优秀博士生工作;省人社厅为引进优秀博士生办理引进手续;省财政厅根据引进合同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引进博士生程序。
引进工作不限形式,引进单位在发布引进计划后,可采取博士生自荐、单位招聘、主管部门招聘、与中介平台机构合作引进等多种灵活便捷形式。
在签订引进合同之前,要将引进人才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具体引进程序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奖励资金程序。
用人单位在办理完聘用手续、博士生到岗后,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有关材料,包括《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按照随报随审和快速办理原则,省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申请财政资金工作。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下达到省属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的奖励资金中,生活补助资金追加为单位的基本支出,由单位负责支付,科研经费追加为单位的项目支出,按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下达到企业的奖励资金,执行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扣减,不得挪作他用。
用人单位应对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引进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用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立人才工作报告制度。
博士生到位后,引进单位应分别于第三年底和第五年底向主管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
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合同期未满,但与单位解除合同离岗的,引进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