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筛查法律规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08•【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1997.01.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月8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设立母婴保健专用资金项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建立有利于母婴保健工作的各项制度。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医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八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婚检机构)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并对接受检查人员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
产儿科工作制度

产儿科工作制度是指在医院产儿科部门中,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制定的各项工作规程和行为准则。
以下是一篇关于产儿科工作制度的文章,共计1000字以上。
一、总则产儿科工作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医疗规范和医院实际情况,为提高产儿科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规范医务人员行为而制定的。
所有产儿科医务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努力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产前检查与诊断1. 产前检查:产前检查应按照我国卫生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产妇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了解产妇身体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2. 产前诊断:产前诊断应根据产妇和胎儿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B超、基因检测等,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
三、分娩管理1. 分娩计划:根据产妇和胎儿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分娩计划,并与产妇及家属充分沟通,取得其理解和支持。
2. 分娩过程管理: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密切观察产妇和胎儿的情况,确保分娩过程的安全和顺利。
3. 新生儿护理: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进行必要的护理和评估,确保新生儿的健康。
四、产后管理1. 产后访视:产后医务人员应定期对产妇进行访视,了解产妇身体恢复情况和新生儿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 产后康复:根据产妇的身体状况,提供合理的产后康复方案,促进产妇身体恢复。
3. 新生儿疾病筛查: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疾病筛查,确保新生儿的健康。
五、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1. 医疗质量管理:产儿科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机制,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2. 持续改进:根据医疗质量评估结果,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六、人员培训与教育1. 培训计划:产儿科部门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 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

(三)规章制度要求: (四)质量控制 (五)专业技术基本要求 (六)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 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 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 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 实验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实验技术人员。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 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 获得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 人员,需在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 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 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 •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 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 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 健专项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 买卖。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 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 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向 审批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 开展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机构许可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京卫妇字[2003]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提高产前筛查的质量,保障母婴健康,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筛查。
第三条凡在本市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须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第五条实施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未达到《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未在所在辖区卫生局进行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从事产前筛查技术工作。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八条产前筛查技术包括:开展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开展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母血生化免疫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九条产前筛查项目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目标疾病危害程度大;2。
产前筛查后能落实后续诊断服务;3. 产前筛查技术必须技术成熟、可靠、安全、有效和可接受.第十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产前诊断工作转会诊管理规定》,与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转会诊关系,以保证经产前筛查发现可疑病例的后续诊断。
第十一条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 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同意转诊者, 将其转诊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1.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者;2。
卫生法学-母婴保健法

检查结论为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争议焦点:
具备行医资质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 从事医疗行为的,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一种意见:钱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私自 为她人接生,造成了被害人云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另一种意见:钱某具备行医资质,其上述行 医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具备非法行医罪的构 成要件。钱某的接生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云某的 死亡与钱某的接生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实施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要采取自愿原则。 征得本人或监护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同意
,并签署意见。
3.婴幼儿保健
新生儿:疾病筛查
婴幼儿:体格检查
预防接种
多发病和常发病的防治
)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
未经治愈者。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
(二)孕产期保健
1 、孕产期保健内容 指孕前、孕时、产时、产后的保健和指导 。 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严重遗传性
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 意见; ②孕妇、产妇保健:营养、心理等咨询和指导, 产前定期检查等; ③胎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护、咨询和医学指导; ④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
术考核合格证书》。
1998.8,办理内部退养手续。10月,经批准, 开办私人诊所,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2000.6,在整顿期间,将执业许可证收回,但 并未作出停业、注销、吊销的行政决定,也未告知 钱某在整顿期间不得行医。
2000.12,该省卫生厅签发了钱某的《医师资 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
2.《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对孕妇和婴儿的保健措施,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学保健主管部门管理规定1.建立母婴保健机构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孕妇和婴儿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
2.定期检查和随访孕妇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产后应定期带婴儿接受医生的随访。
3.科学喂养和护理母亲应当科学喂养婴儿,避免过早添加辅食,定期对婴儿进行生长发育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喂养计划。
4.预防接种婴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进行接种,保证接种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保障母婴权益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规范标准1.孕妇保健指南制定孕妇保健指南,规范孕妇的生活和饮食,提倡科学的运动和休息,预防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2.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提供准确的遗传咨询和疾病筛查服务,降低新生儿患病率。
3.新生儿护理技术培训护士和家长掌握新生儿护理技术,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四、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1.建立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母婴保健技术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技术和服务进行评估,确保母婴健康的质量。
2.责任追究对违反规章制度、影响母婴健康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通过以上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母婴保健技术在我国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关注母婴保健技术的发展,共同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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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技术鉴定
对经产前 胎儿,在 行尸体病
当事人对产前
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组织机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未月取以上得一产年前以下诊执断业执活动业;许情可节严或重超的越,执许业可活范动,围没,收擅非法自所从得事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执诊业医断师的法组》吊织销机其构医师执业证书。构
管2理0。平方米以上 实干验血室片技的术验人收员 酶标从仪入事、和检洗资验板料工仪登作、记2冰 荡器以、3上、计职血算称片机,储(接藏含受室打 多通政道用部加于门样滤组器纸织、干的单血新通 器、查超存相净。关工知作识台和等技等
4、房屋面积合应 量及筛查病种
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制度
1.人员分工责任制度 2.各种技术操作程序 3.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4.仪器管理及校准制度 5.试剂材料管理制度 6.标本登记保存制度 7.安全制度 8.应急预案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的检测方法
苯丙酮尿症(PKU)
以苯丙氨酸(Phe)作为筛查指
Phe 浓度阳性切值根据实验室及试 般大于120μmol/L(2mg/dl)为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的治疗
苯丙酮尿症(PKU)
1、血苯丙氨酸浓度监测,低苯丙氨酸可饮食治 进行体格、智育评估 2、治疗至少持续到青春发育成熟期,提倡终生 3、对成年女性 PKU 患者,应当告知怀孕之前半
符合相关技 术规范
医学伦 员
产前诊断软硬件配置
硬件
实验室面积 仪器设备
软件
组织设置 业务范围 规章制度 专业技术 人员配备
审核流程
政府部门 批准
专家论证、 审核
发放许可 证
每三年检验一次
实施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 年龄超过 35 周岁的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条件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
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条件
设有妇产科 诊疗科目
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
技术和
卫生行政部 门审查批准
产前诊断与新生儿疾病筛查
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
产前筛查
• 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 群 儿体 的中 高15发 危周现 孕~某 妇20些,+6怀以周疑便有进先一天步畸明形确2唐1和诊-氏三遗断综体传。合综
产前诊断
• 在出生前对胚胎或胎儿的发育状态、 病等方面进行检测诊断。从而掌握先 性疾病,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宫内治疗 治疗性疾病,能够做到知情选择。
关于胎儿染色体检查的说明
羊膜穿刺、绒毛取样知情同意书
绒毛取材术
羊膜穿刺、绒毛取样
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目的和意义
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
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学疾病施行 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
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或者处分; 二次,撤销执业资格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由类卫母生行婴政保部健门给技予术警考告,核责合令格停止证违书法的行为个
违法所得≥5000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
违法所得≤5000元,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
产前诊断结果
知情权
2名以上执业 医师签发
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 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
胎儿异常 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 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经资格认
遗传学检查
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 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 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 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的检测方法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1.以促甲状腺素(TSH)作为
2.TSH 浓度的阳性切值根据实验室 定,一般大于10~20μIU/ml 为
3.筛查方法为时间分辨免疫荧光分析法(Tr分析法(FEIA)和酶联免疫吸附法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的治疗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1.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 2.患者需定期复查 FT4、TSH 浓度,以调整 药物的治疗剂量 3.定期进行体格发育评估,在 1 岁、3 岁、6 岁时进行智能发育评估 4.甲状腺发育不良、异位者需要终生治疗
实施产前诊断
遇到需要做产前诊断的,要进行相关知识普及、提供 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 孕妇自行提出产前诊断的,经主治医生根据其情况提 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
产前诊断重点疾病
• 疾病发生率较高
一
• 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负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三
• 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控制血苯丙氨酸浓度在120∼360μmol/L,直 4、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给予四氢生物蝶呤、 质(多巴、5-羟色氨酸)等联合治疗
新生儿听力障碍
筛查程序
新生儿听力障碍
筛查
诊断
干预
随访
从事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的实验室要求
机构设置 人员要求 设备要求
房屋要求
1、筛查人员:具 1中、专筛以查上机学构历应;当接配 相生应行设政备部和门设组施织;的 2相、关诊知治识机和构技应能当培至 筛性诱射算新称配格2的具技当历织技查脑发仪机生医置、证人有术具,的术型干电、等1风(诊2间间房儿师相诊书员中职有通相合、、耳反位诊等良A察隔)各听和应治。必级称与过关格筛诊)声应仪断好床声,力的人1 2 须以;医省技证查治的发仪、型、。室设障设员间名取上从学级术书机机专射、诊声环(置碍备:。听得耳事相以和。构构用仪诊断导境含诊诊和从力执鼻听关上技::房、断型抗 3、文案人员。
听力障碍
先天性甲状 苯丙酮尿症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
•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苯丙酮尿症
筛查程序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
血片采集
送检
实验室检 测
阳性病例 确诊
从事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要求
机构设置 人员要求 设备要求
房屋要求
省实、验自室治负区责、人直:辖 生以行上政学部历门,按高照级本 具临有1床能、检力实验的验工医室作疗用经机房 传传代面代谢积谢病至病筛少筛查查4中0工心平 筛新查2生检、儿测综遗量合传应用代当房谢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