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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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18〕28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第一条办理拒不执行判决、栽定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要依法坚决及时移送、侦査、起诉和判决,在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上,要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量刑刑处罚上注意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处罚决定所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属于《全国人大解释》第一款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执行能力既包括履行全部义务能力,也包括履行部分义务能力,对有履行部分义务能力而拒不履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应从严把握。

第四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

不诉案件分析报告

不诉案件分析报告

不诉案件分析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不诉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探讨不诉案件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相关的政策建议。

2. 不诉案件的定义不诉案件,即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过侦查或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不诉案件通常出现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证据不足或侦查不到位的情况下。

3. 不诉案件的原因3.1 证据不足不诉案件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是证据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有一定的嫌疑线索,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无法支持起诉。

3.2 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在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低,因此检察机关可能认为不必追究刑事责任,而选择不对其提起诉讼。

3.3 起诉成本太高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起诉成本可能较高。

例如,涉及跨国犯罪的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成本超过了所能获得的回报,检察机关可能会选择不诉。

3.4 受害人撤诉或和解在一些民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选择撤诉或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 不诉案件的影响4.1 公众信任危机不诉案件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如果公众认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严,或是因为不同的社会地位导致不公正的待遇,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4.2 犯罪活动的滋生如果不诉案件的处理不当,犯罪嫌疑人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将给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以做案的勇气,使得犯罪活动滋生。

4.3 司法效率低下不诉案件的增多也会导致司法效率的下降。

如果过多的案件不被起诉,将浪费司法资源,使得真正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处理周期延长。

5. 相关政策建议5.1 加强证据收集和侦查工作为了减少不诉案件的发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证据收集和侦查工作。

这包括加大对现场勘查、证物保护、取证程序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5.2 完善起诉标准和程序应加强对不同案件的起诉标准和程序的研究和制定,明确起诉的要求和条件,避免因为主观因素导致不诉案件的出现。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

对批捕后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的情况分析审查批捕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十分重要的基础环节,正确行使这项职权,可以确保正确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过审查批捕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出现的错漏,保证办案质量;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2005年,我院共有1件1人批捕后提起公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占全年提起公诉案件91件128人的0.01%(案件比)和0.008 %(人数比)。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案件,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做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我院批捕后不起诉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但仍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将不起诉,这个人民检察院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权力,合理地应用,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2005年,我院全年无一件批捕后判无罪案件,批捕部门在办案中,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质量,预防无罪判决案件的发生,从批捕这个环节努力地确保了司法公平性、神圣性和公正性。

案件批捕后不起诉的原因(一)证据问题是导致案件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1.审查批捕、起诉部门要求的证据标准不一致,是造成捕后存疑不诉的重要因素。

批捕证据标准低,俗称“两个基本”,即只要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批捕了,而起诉标准则高得多,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对案件的一些细枝末节都查清楚,且证据具有排他性,达不到这个标准,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就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2.捕后证据变化大,是造成案件捕后不诉的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该补充的证据不补充,或审查批捕时过于依赖口供,一旦口供发生变化,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或后面的证据否定报捕时的证据,审查起诉时只能作不起诉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问题研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问题研究

51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问题研究◎邱广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等司法适用问题作出明确,但在实务中,仍存在罪状表述较为原则、案件判处率不高、缓刑率较高、案件办理周期较长等问题。

一、拒执罪适用的困境与现状1、适用率、判处率不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检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2018年三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以拒执罪判处罪犯1.3万人,可以看出拒执案件移送基数过小,适用度不足,与执行受理案件体量比例严重不匹配。

2、案件办理周期较长。

关于拒执罪的办理,公检法之间在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存有不同认识。

固有传统观念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内部事务性工作,且在实务中缺少多部门共同会商的案件线索移送流程标准。

侦查机关对于办理拒执罪主动性不足,法院承担部分调查职责,侦查机关对于执行法院移送的案件通常未正式受理或立案,对于案件时限、进展等方面的内容无从掌握。

3、拒执罪判处刑罚较轻,缓刑率高。

刑法规定了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然而实务中,最终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很少。

法院通常依据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作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上述量刑只关注到权利人的债权利益,而忽视了拒执行为对司法权威、司法秩序的损害,并没有考虑到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的时间和数额。

二、困境背后的原因分析1、对拒执罪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实务中,仍存在罪状不明确的问题,不仅公检法之间存在分歧,在法院内部执行部门与刑事审判部门之间也存在。

例如,拒不履行的时间节点从何起算、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如何理解、造成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被告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是否属于具有履行能力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以确定立案追诉标准。

2、证据收集和固定能力的欠缺。

司法实践总结:2023年一季度刑事案件定罪率分析

司法实践总结:2023年一季度刑事案件定罪率分析

司法实践总结:2023年一季度刑事案件定罪率分析年一季度刑事案件定罪率分析2023年季度,我国刑事案件定罪率呈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

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2023年一季度,我国共有刑事案件4,560件,其中定罪案件共计3,790件,定罪率为83.14%。

本文将针对此数据,分析刑事案件定罪率波动的原因、对定罪率高的案件类型进行分析,以及探讨提高刑事案件定罪率的途径。

一、刑事案件定罪率波动的原因刑事案件定罪率的波动有多种原因,以下列举几条最主要的因素:(1)证据链不完整;刑事案件的证据破绽常常导致案件被判无罪或不予起诉。

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还包括对案件证据的识别、收集、提取、分析等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是有意义的,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证据链的完整性,因此,要尽可能的避免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定罪率。

(2)证据存证问题;证据存证问题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很多案件因为证据存证问题而被驳回。

所谓存证问题,包括证据保全失误、存储问题、保管问题、取证问题等。

而在案件中,更加合法科学的取证方法,能够有效提高证据的维护,从而提高案件的定罪率。

(3)审判质量问题;在刑事审判中,审核审判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审判质量不高会导致判决失当,从而使浪费司法资源,费用增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

因此,需要加强审判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审判制度创新,让更合理公正的判决走进人们的生活。

二、定罪率高的案件类型分析在2023年一季度,比较刑事案件定罪率高的案件类型有多种,以下列举几种。

(1)贪污;贪污是近年来经济犯罪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种,也是定罪率最高的案件类型之一,因为贪污的性质是很恶劣的。

针对贪污案件,正确指导侦查,确保证据充分,严格审批,遵循法律程序,严惩不贪不腐,才能使贪污现象得到遏制,保护国家财产利益。

(2)盗窃;盗窃罪是一种共有财产犯罪,具有破坏性和危害性强,而且难以从根本上遏制。

在盗窃案件中,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社会防控,打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6号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执行中拒执罪的调研报告

执行中拒执罪的调研报告

执行中拒执罪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执行中拒执罪的研究1. 引言执行中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故意逃避或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给执行程序带来了困难和障碍。

该罪行对于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至关重要。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执行中拒执罪的性质、原因及其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2. 方法和样本本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面谈的方式,针对各地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律师、司法警察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共计调查了300位相关人员,其中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占70%,律师占20%,司法警察占10%。

3. 调研结果3.1 拒执罪的性质在对调研样本进行分析后,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执行中拒执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拒绝支付款项、转移、隐匿财产和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等。

(2)执行中拒执罪的行为表明被执行人对法律执行程序的不尊重和对债务的漠视,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3.2 拒执罪的原因通过问卷调查和面谈,我们了解到拒执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经济困难:被执行人自身长期面临经济困难,财产无法支付债务,导致拒绝履行义务。

(2)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被执行人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对执行程序缺乏基本了解,导致拒绝履行义务。

(3)法律缺陷: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不完善导致被执行人有机会逃避法律执行。

(4)执行成本高:执行程序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对于一些债务较低的案件,成本过高也成为被执行人拒执的原因。

3.3 拒执罪对执行程序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我们找到了拒执罪对执行程序的严重影响:(1)执行周期延长: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导致执行周期延长,拖延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2)执行成本增加:拒执行为需要执行程序用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追缴债务,增加了执行成本。

(3)司法公信力下降:执行中拒执罪行的存在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影响了司法权威的维护。

4. 对策与建议针对拒执罪的存在,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执行程序的了解,降低拒执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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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目录
前言 (1)
一、导致该罪的事由 (3)
二、犯罪主体 (4)
三、案件的地域分布及检察院层级 (5)
四、案由 (6)
五、处理年份 (6)
六、文书类型 (7)
七、不起诉的原因 (7)
总结 (9)
前言
此份数据报告系2018年笔者在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的一份工作成果,在我所主任刘德文律师、副主任罗秋林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大数据及可视化技术的学习和运用得到了我所姚茜律师的指导与帮助。

该份大数据的采集与总结历时两周,在此期间,笔者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了深刻印象。

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明晰了此类案件如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出自哪些原因。

本报告所依据的数据的获取途径是网络,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时间截取为2015年-2018年5月,搜索关键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文件类型为“不起诉决定书”,共有90个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据报告制作人:龙嘉佳)
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有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恶意拖欠,拒不履行的风险。

民事诉讼97%
刑事诉讼0%
行政诉讼
3%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
在这97%的民事纠纷中,民间借贷纠纷最易触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别排在第二、第三位。

二、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
正常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执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那么,在犯罪主体方面,该罪又存在怎样的特征呢?
根据图标显示的数据可以看出,犯此罪的人以男性居多,而就职业来看,以
男89%

11%
犯罪主体的性别
1
1
38
12
18
12
7
商人为首,笔者认为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行为增加,而从事商事行为的人以男性为主所致。

三、案件的地域分布及检察院层级
本次统计的案件数据由全省各地不同层级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地域分布检察院层级分布情况如下:
以上两个数据图很清晰的显示,除了湘西地区,该类案件分布于湖南多个地
基层人民检察院
99%
市人民检察院
1%
省人民检察院
0%
检察院级别
市县乡,且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处理,很少涉及到高级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该类刑事案件多是源自民事纠纷,由基层检察院审查更为方便快捷。

四、案由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该类案件的案由情况如下图所示:
该数据显示,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案由的情况更多。

五、处理年份
此次数据的统计时间为2015年至2018年5月,该类案件的处理时间分布如下图所示:
从数据图中可以看出,2015年至2018年间,2016年和2017年为该类案件的高发期,但根据笔者的估测,2018年的案发率将高于2017年,原因有三: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事行为进一步增多,合同的订立也越来越多,违约与侵权行为的出现,势必导致诉讼量增加,加大这一类案件发生的几率,同时,诚信水平的提高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之间存在差距也增加了该罪发生的盖然性;2、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已有一定成效,国民的法律知识得到提高,维权意识增强;3、2018年还未过半,我省已有13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

六、文书类型
与不起诉决定相对应的文书为《不起诉决定书》,根据调查数据显示,90个案件中,仅有一个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有被害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七、不起诉的原因
根据数据显示,在90份《不起诉决定书》当中,情节轻微或得到谅解以及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起诉的两个重要原因,具体数据如下图所示: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的不起诉原因是“由于文书未送达而导致当事人客观不能执行判决书的判项”,这说明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也是诱因之一。

在笔者看来,由于此类案件多源于民事纠纷,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多是由于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因此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都较小。

根据数据显示,很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况,但在案发后几乎都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积极履行义务以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令笔者有所担心的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而不起诉的案例,事实不清,并不能说明事实不存在,不能否认有“老赖”的存在,证据不足,极有可能是由于被害人或者司法机关未能及时固定证据,或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强,从而导致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

总结
拒执罪的追诉程序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等拒执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拒执案件的证据收集由行使执行权的主体——人民法院承担。

法院不行使侦查权,没有相应的专业物质装备,不具备收集证据的专长,从技术层面上也难以操作, 因为拒执行为通常比较复杂, 没有侦查权的法院要收集证据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在是勉为其难。

可见,让法院承担拒执案件证据收集责任似乎是“赶鸭子上架”。

特别是通过转移、隐匿财产实施的拒执行为、被执行人逃跑而去向不明的拒执案,法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

现行法律对拒执罪设置的追诉模式实际上是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查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

取证难迫使法院不用或少用该罪,束缚了该罪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应发挥的震慑作用。

从立法意图上看,设立该罪名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问题。

该罪名设立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被执行人,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作用,成为执行人员依法强制执行、破解“执行难”的一件利器。

然而,由于规定概括、程序繁琐、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实际运用往往并不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使这一罪名处于尴尬状态。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司法解释》),对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范围作了司法解释。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立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量化和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拒不执行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有力地威慑了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

然而,上述相关解释却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公、检、法三部门在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如何相互配合、制约和监督等程序问题,其可操作性亦无改善。

纵观上述历程可知,我国关于拒执罪的刑事立法,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

尽管如此,从本罪的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上分析,本罪在主客体范围上仍不全面、追诉程序和处断上仍有不足之处,尚难以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十分必要对其进一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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