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出资瑕疵的上市公司案例

一、报告期补缴巨额增值税没有普适性——天润曲轴根据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应交税费情况如下:本公司最近三年“应交税费”期末余额的构成明细可见,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
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主要是:(1)1999年以前本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00万元;(2)本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亿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亿元。
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本公司税款1000万元;(3)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
2007年,本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
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本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2007年,本公司“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474.26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余额为226.76万元,公司不存在大额未缴税款。
三、出资未及时到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川润股份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的出资未及时到位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问题:(一)公司前身川润集团的出资及验资情况1、1997年9月12日,川润集团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
1997年9月9日,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出具了自办97验字第(130)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对拟设立的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截至1997年9月9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情况,川润集团合计实收资本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000万元,实物资产2,000万元。
新三板之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

背景资料:1、A蚕业公司成立已满二年,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2、A蚕业公司股东3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70%,目前尚未减资。
3、A蚕业公司股东3个自然人,其中2个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45%;另外一个王某持有10%。
4、另外一个持有10%股权的自然人王某,系代持其他人股份。
5、A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任监事。
6、A蚕业公司股东之一颜某还投资设立一个蚕业公司(B蚕业公司),是该B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7、A蚕业公司自己有出纳,外聘会计作账。
8、最近两件,A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的个人银行卡进行采购农民桑蚕丝的货款结算。
9、最近两年,A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10、A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未果后离开了公司。
问题:A蚕业公司颜某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如何解决?问题分析:如果颜某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职务发明创造问题,则构成无形资产出资瑕疵,影响新三板挂牌,需要进行纠正。
该问题将按照以下思路分析: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第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三:若是职务发明创造构成出资瑕疵,新三板解决思路是什么?第四:如果不是职务发明创造,则不构成对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下面按照以上思路对问题逐一展开: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VIP专享]公司法-瑕疵出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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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瑕疵出资和股权关于申请再审人A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申请再审人A因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甲高法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6)甲高法民一申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再审人A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申请人B、C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C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三、原一审、二审诉讼情况(一)一审诉讼情况 2003年5月7日,一审原告A起诉到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乙市宏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于1995年3月9日经乙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共有五名股东:A(占股89.4%)、D(占股4%)、E(占股3%)、F(占股2%)、布吉公司(占股1.6%)。
2002年8月9日,原告A及第三人D、E、F与被告B、C签订了《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A将其持有的宏大公司股权89.4%中的69.4%,D、E和F三人所持有的宏大公司的9%的股权,分别以人民币3470万元和人民币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被告。
转让之后,宏大公司的股权,由被告B持有48.6%,被告B持有29.8%,原告A持有20%,布吉公司持有1.6%。
合同签订后,原告A于2002年8月23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了股权登记变更,将宏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分别变更至B和C的名下。
干货 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

干货IPO出资瑕疵(一):出资不实瑕疵案例剖析引言:IPO实务中,出资瑕疵当属证监会重点问题之一,总结以资借鉴。
1.浙江美大(002677)瑕疵:1995年成立时未实际出资;1997年按公司法规范时,用作出资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未经评估,其价值被高估;反馈问题:美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美大集团”)2010年补充出资的原因,对于美大集团、发行人、债权人有何影响,美大集团会否因此遭受处罚。
解释:(一)美大集团存在出资不足的历史原因及其补足过程1997年3月,美大集团根据海计经企(1997)145号、海体改工(1997)13号《关于同意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按公司法>完善的批复》,按《公司法》要求对其股东及出资进行规范。
根据海计经企(1997)145 号、海体改工(1997)13 号文,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5,731.1万元中,海宁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3,534.3 万元,占61.7%;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以原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存量资产投入,折合人民币2,196.8 万元,占38.3%。
2000 年12 月,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股权转让给夏志生等7 位自然人时,美大集团委托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美大集团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该事务所出具的海正所评(2000)第173 号《浙江美大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美大集团的实收资本为1,645.86 万元,与美大集团规范登记时的注册资本相差人民币40,852,404.8 元。
经美大集团自查,造成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美大集团1997 年规范登记时为符合[1992]浙计经企第1489 号《浙江省省批企业集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省批企业集团“生产性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实有资金应在5000 万元以上”的要求,谈桥乡资产经营公司和美大集团职工劳动保障基金协会用以作价出资的原浙江省海宁市耀明电器总厂净资产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存在价值被高估的情形。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

企业上市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第一节典型案例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28投行论坛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28投行论坛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6PANASLKX-7-50116,000.007手提电脑ACEKY16,000.008家俱一批116,477.00合计368,947.00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28投行论坛金额较低。
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专题2 股东出资瑕疵诉讼
三、股东出资瑕疵诉讼的逻辑思路
• 其一,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责任关系。此种责任关 系主要是意定关系,通过合同规则调整,股东可 根据设立协议、公司章程主动安排有关责任规则。 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可 视为违反合同(章程)而导致的责任。足额出资 的股东可据此直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其 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此外, 因股东出资不足,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 并同时产生无过错股东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追偿权。 • 结论1, 出资瑕疵股东对足额出资股东的责任:违 约责任
五、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承担
• 5.1 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其中对因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的 出资不足部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与该股东对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 5.2 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 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股东之间按照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补资前公司实有资本未达法定最低限额的,对补资前形成 的债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补资前的公司股 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2.2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诉讼
• 【案情】A公司与B公司共同设立C公司,A以货币出资 312万元,B以土地厂房作价出资288万元,但B公司出资迟 未能到位。另查明:C公司章程约定,未经两股东任何一 方同意,公司不能作出包括提起诉讼的重大决定。 A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补足288万元注入C公司;2、 判令被告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30万元 B辩称:A无权起诉要其出资到位,该诉权属于C公司。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损益格局
• 1、股东出资瑕疵的成因:1) 股东共谋;2) 某一股东 与验资机构共谋;3) 大股东、董事、验资机构共谋。 • 2、利益受损的群体至少有三方:第一方,公司本身;第 二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第三方,公司外部债权人。 • 3、获益的群体至少也有三方:第一方,未足额出资的股 东;第二方,未履行忠诚义务的董事(特别是未足额出资 股东所选举的董事);第三方,违反勤勉尽责执业操守的 验资机构。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在公司经营中,股东出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
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股
东之间,可能是由于资金出资不均、资金使用不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所引起。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某公司由A、B、C三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A出资占股60%,B出资占股30%,C出资占股10%。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A提出要对公司进行扩张,需要额
外的资金投入。
但是B和C认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不愿意再次进行资金
投入。
双方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股东出资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案例中,股东出资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分歧。
A认
为公司应该扩张,而B和C则认为应该稳健经营。
这种分歧导致了资金的使用问题,最终引发了纠纷。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发展规划。
公司应该制定出清
晰的发展战略,让股东们能够达成共识。
其次,股东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和沟通,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分歧。
最后,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让股东们能够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来,保障每个股东的利益。
在解决股东出资纠纷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每个股东的利益和意见,不能简
单地采取多数股东的意见,而忽视少数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股东出资纠纷是公司经营中常见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明确的发展
规划、加强沟通和决策机制来预防和解决。
只有在股东之间形成共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公司才能够稳步发展,实现共赢。
发起人瑕疵转让股权案例检索报告
发起人瑕疵转让股权案例检索报告各位小伙伴!今天咱来唠唠这发起人瑕疵转让股权的事儿。
咱都知道,在商业那片“江湖”里,股权转让就跟房产过户似的,得按规矩来,可有时候啊,这发起人就会整出点小“幺蛾子”,导致这转让过程出点瑕疵。
咱下面就瞧瞧几个典型的案例,看看这“幺蛾子”都长啥样。
案例一:出资未到位就急着转让股权。
# 事情经过。
有这么一家公司,叫“梦想起航科技公司”。
公司的发起人老张啊,本来按章程得出资100万,结果只掏了60万就想把自己的股权给转让出去。
他找到老李,跟老李说:“老李啊,我这股权可值钱啦,你接手吧!”老李一听,心动了,就稀里糊涂地接了过来。
可后来啊,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了点问题,需要资金周转,这时候才发现老张那40万没到位啊。
# 法律后果。
这可把老李给坑惨了。
按照法律规定,老张虽然把股权转出去了,但他那没到位的出资义务可不能跟着转走啊。
公司就有权要求老张把剩下的40万给补上。
而且啊,老李要是不知情,那还好说,要是知道老张出资没到位还接了这股权,那老李也得在老张没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就好比你买了个房子,结果发现原来房东还有水电费没交清,你要是知道这情况还买了,那你也得帮着把水电费给补上,是不是挺闹心的?案例二:抽逃出资后偷偷转让股权。
# 事情经过。
再说说另一家公司,“腾飞贸易公司”。
发起人老王啊,一开始是按照规定把钱都出齐了。
可这老王啊,心里有点小九九,他看公司账上有点钱了,就偷偷把自己出的那部分钱给抽走了,就像从钱包里偷偷拿了钱一样。
然后呢,他还不声不响地把自己的股权卖给了小赵。
小赵以为这股权没啥问题,欢欢喜喜地接了过来。
# 法律后果。
这小赵后来才知道自己掉进了老王设的“坑”里。
根据法律,老王抽逃出资的行为那是违法的,公司有权要求老王把抽逃的钱给还回来。
而且啊,小赵要是知道老王抽逃出资还接受了股权,那小赵也得对老王抽逃出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好比你买了个二手车,结果发现原来车主把发动机都给拆走了,你说你冤不冤?案例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转让股权。
企业上市过程中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
企业上市过程中出资瑕疵问题案例总结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
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2002 年-2004 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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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一、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用等诸方面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用的标准。
公司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
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1、未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实践中。
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二、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无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出资责任的履行作为公司资本原始形成的环节,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般性基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给债权人向出资瑕疵股东追求责任提供提供的法理基础,各国在实践基础上发展出了一些理论。
1、信托基金理论。
早在1824年,美国法官史多利在裁处沃德诉杜莫(WoodV.Dummer)一案时指出,股东们不可以从公司拿走他们的出资,因为这些出资从根本上说乃是债权人的信托基金(TrustFund)。
此后,“信托基金”理论逐渐成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补救渠道,亦即股东出资责任的履行,正是基于维护债权人信托基金维护的必要,这也是对债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信托基金理论在创立之初仅仅指股东已经投入到公司中的资产,但后来信托基金的范围被扩展到了股东没有完成的出资部分。
2、欺诈理论。
1892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高等法院在处理HospesV.NorthWestermyg&carco.一案时,指出了信托基金理论的不足之处,同时创新地提出了有关出资责任的形式欺诈理论。
该理论认为,债权人从公司得到的印象是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公司股东事实上却并未如此履行。
因此,一旦公司在随后无力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便可以受到误导或者欺诈为由,要求那些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们履行其应尽的出资责任。
但是,债权人适用形式欺诈理论显然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债权人只有当公司无力清偿或者破产时,方可发起针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诉讼;其二,任何在某一股份发行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该债权人不能以受到欺诈为由,针对其后的股份持有人发起履行出资责任的诉讼。
并且,该种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债券人滥用诉权,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
因此,这一欺诈理论受到了法学专家的质疑。
于是在此基础之上又产生了事实欺诈理论,该理论与前述形式欺诈理论的主要不同在于,此处所谓的欺诈并非假设,而是事实上公司债权人确已受到了股东已完全支付股份对价的欺骗。
3、代位权理论。
该理论主张,根据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股份认购协议,股东应当缴纳的出资可以视为是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当股东没有履行该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理论,向该股东进行追偿。
依据该理论,债权人虽然不是直接以股东应支付未付股款或者说应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而起诉,但代位追偿债务的诉讼,却使得股东必须履行属负债性质的未支付股款的支付责任,因此代位权理论实质上已成为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4、法定义务理论。
该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之所以在公司无法清偿其债权时有权向未能付清股款的股东追讨,纯粹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股东这样的义务。
该理论实际上是将有限责任制度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定位为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而直接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很显然,该项理论下,股东之所以应履行其出资责任或义务,既非由于假设的或事实的公司欺诈,亦非由于股东基于认购协议负上了债务,更非股东的入资甚至是未入的资本乃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信托基金,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的条文内容,便是出资责任的法律依据所在。
三、公司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况比较常见。
这一方面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按责任的指向,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现针对我国公司法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对如何追究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进行探讨。
1、出资瑕疵股东向已如章程规定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表明,商业公司不过是股东营利的工具。
股东之所以将其财产用于投资,根本目的仍是发挥其财产的效用,以获取利益。
股东是典型意义的投资人。
各国公司法的实践表明,由于个别股东出资瑕疵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必然会使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即使股东出资瑕疵并未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法人资格丧失,一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风险必然潜在地转向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必然要对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方式突破了有限责任原则的束缚,从而加重了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
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时,对其他守约股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守约股东可否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或取消其享有的股东利益?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订和同意的,且规定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确定性合同,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是对章程约定的违反,自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股东应当可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出资不足或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补足出资或补正瑕疵。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9条也规定:“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及已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并支付利息。
”归纳起来,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股东损失等。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反章程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在股东出资瑕疵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各自出资的差额范围内分担责任。
在因多名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出资不实的股东之间可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比例分担责任。
案例1:丙工程机械厂与王某签订了丁公司章程,章程规定,丁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其中丙工程机械厂出资30万元,王某个人出资30万元。
后因王某迟迟不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无法设立。
丙工程机械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向工程机械厂厂支付违约金2万元。
点评:在公司设立时,由于个别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出资瑕疵的股东对此要负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及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有契约的性质,丙工程机械厂以公司章程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是完全合理和可行的。
2.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其他股东对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出资的充实承担担保责任,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这是保证公司人格健全的第一需要。
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一致的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承担缴纳担保责任、差额填补责任。
缴纳担保责任是指未缴纳股款或交付实物的股东,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缴付财产价款的义务,这在《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得到印证。
但是,这一责任仅在股份公司当中得到确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没有有所规定。
差额填补责任是指如果出资实物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章程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