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研究本科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研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研究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付违约责任。
保险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益,其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间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但是,在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该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保险法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鉴于保险法的社会性,笔者觉得,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更应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不至使这种情形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让一些意图不轨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保险业经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无法律监督,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会造成投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1]此时,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保险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得使用之。
我国的保险法未对保险缔约过失责任做出具体规定,自应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2]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契约义务,致使合同未能成立或未能生效时,对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相对方,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所谓先契约义务,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
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又鉴于保险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这项制度在保险法中亦成立。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合同存在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等的情况时,假如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则对造成这种损失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就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否则对受害方是极为不公的。
“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_裴明学

文章编号:1001-2397(2004)02-0107-06・专题研究・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比较研究裴明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收稿日期:2003-10-28作者简介:裴明学(1968-),男,四川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
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原则;信赖利益;先契约义务中图分类号:DF 5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对大陆法系传统契约理论的重大突破,这一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的理论不独对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亦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吸收而形成了超越其传统对价理论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对于传统的契约法理论的冲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其名著《契约的死亡》中列为契约死亡的首要原因,对此,傅静坤博士在《二十世纪契约法》导论中有精彩的描述:“首先,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在以诚实信用这一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或按英美法用语成为前契约责任)及信赖利益的广泛认同与司法实践上的应用下遭到瓦解,契约关系似乎已经开始向外伸展到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不特定的人对特定义务的违反,而在契约关系中则表现为特定的人对不仅以合同为基础的义务的违反)难以截然区分的程度,从而使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的壁垒快将解体,并使十九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封闭的契约法体系摇摇欲坠。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

( ) 二 关于合 同有效成立 时的缔 约过 失责任 无论学理还是立法, 均存在肯定合 同有效前提下之缔约过失责任 的适用余地 。 这也是缔 约过失责任与合 同责任相互独立、 并行不悖的 必然结果 。特别是我 国《 合同法》 改变 了《 民法通则》 的立场, 将欺诈 、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等行为规定 了可撤销 、 可变更 的行为而不再是绝 对无效的了, 这就赋予 了受害人更多 的选择和救济的途径 , 即既可 以 选择撤销、 变更行 为, 也可 以主张行为有效单追究对方的缔约过 失责 任, 符合法的公平理念 。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 , 可撤销、 可变更的行为被 撤销、 变更后 , 是否可以追究缔约过 失责任 ?前者( 被撤销) 当无异议 , 后者( 被变更) 则意见不一 。 ( ) 三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问题 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围, 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 决的重 大 难 题 。但 是 , 国合 同 法却 未 对 此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不 能不 说 是 一 我 这 个严重 的缺陷和漏洞, 从而导致司法实践 中法官面对此 问题时无所适
均无 明确规定, 这就给合同当事人 具体应 怎样遵守该义务及我 国审判 中的实践操作均增加一定难度 。因此要在 我国建立完善 的缔约过失 责任制度, 则先合同义务的完善是其 中首要的一个步骤及不可或缺的
一
环 。
1 不超 过履行利益规则 . 对于信 赖利益 的损害赔偿,通说认为应 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 则。 有的学者对 此持反对态度 , 认为缔约上损害赔偿应 以实际损失为 准而不应 以履行利益为 限, 其主要理由有: 第一 , 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 的赔偿应坚 持全面赔偿 的原则, 否则, 能放纵缔约过错 : 可 第二, 缔约 过失是与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并列的一种独立 的债发生的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研究

缔约过 失责任是 指缔约一方 当事人过失地违 反基于诚 信原则而产 生的先契 约义务造成他 方 当事人损 失所应承担 的损害 赔偿责任 。 先契 约义务包括缔约 之际 的协 助、通知 、
保护 、保 密等项义务 ,当事人违反 这些义务在 某些情况下 导致 了相对方信 赖利益的损失 ;而在违反保护 义务致相对
摘
要 :缔 约过 失责任是指缔 约一方 当事人过 失地 违反基 于诚信原 则而产 生的先契 约义 务造成他 方 当事人
损 失所 应承担 的损害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范围包括 因缔约过 失行为 导致相对方 固有利 益及 ( ) 赖利益 的损 失; 或 信 对 于固有利 益的赔偿 ,应 以实 际损 害为标准 ;对于信赖 利益 的赔偿 ,应 当以履行利 益为标准 ;缔 约过 失责任 的 承担 应坚持 过失相抵原则 ,损 益相 抵原则 、受害人 自由选择诉 权原则 。
S n HIFe g
( e at n f rp g n a He eUntdUnvri , a gh n0 3 0 , hn ) D pr met o a a d, b i i iesy T n sa 6 0 9 C ia oP e t
Ab t a t Co ta tn e lg n ela i t e e s ot ed ma e c mp n a i n la ii r d c d b n o t a tn a t s r c : n r c i gn g i e c i b l y r f r a g o i t h e s t i b lt p o u e y o e c n r c i gp ry o y b e c i g t e c n r c b i a i n b s d o ep i c p e o o d f i ih r s lst e o h rp ry S o s s Th o r a h n o ta t lg to a e n t rn i l f o a t wh c e u t h t e a t ’ l s e . e c mp n a i n h o h g h e s to c v r a s t el s f n e e t n e e t n el s f e in e i t r ss W h n o e Sf u t e d h o so t e i h r n o e s wo p r : h so i h r n t r s dt s r l c e e t . t t o i a h o o a n e n ’ l l a s o t el s f h e e t a t n i t r s, t h u d f lo t er a O S i c p e wh n t ef ul l a s o t e r la c t r ss l s , h t n a d s o l 0 l w n e e t i s o l o l w h e l S n i l ; l pr e h a t e d h e i n e i e e t ’ o s t e s a d r h u d f lo t n t e p ro m a c n e e t h e f r n e i t r s.Th e rn i l s s o l e a i e y: h o ti u o y n g i e c rn i l , h a n f s tt e r e p i c p e h u d b b d d b t e c n rb t r e lg n e p i c p e t e g i s o e h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并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1)存在合同关系;(2)违反了合同的义务;(3)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或疏忽引起的;(4)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主要是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履行强制执行等。
二、违约责任2.1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实际履行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金责任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效果违约责任的效果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促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问题与构成论文(共6篇)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问题与构成论文(共6篇)第1篇: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引言一般来说,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缔约过失责任要素,其主观条件为违背债务人主观意图或疏忽的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客观要素,就是缔约过失行为。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他们原则上就不会对过失负责。
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作为责任的一种形式,先合同的存在是基础。
依照诚实守信衍生的,合作,关怀,保护,忠诚和谨慎的义务具有约束作用。
双方前期合同义务不是通过任何关系逐渐成为一个过程有特殊关系,随着双方之间的联系和有效合同之间的信用关系逐渐增加,先合同义务事实上是能够认可和保护双方之间信用的。
与当事人签订的先合同义务由接触产生,逐渐从弱变强。
在正常情况下,接触之初,双方的信誉较低,从而彼此间的期望和义务都不强。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这是一种与常规不吻合的现象。
换句话说,他没有有效地保护自己,若有苦果只能自己吞下。
如果双方有更多的接触,双方之间有信用关系,一方当事人根据信用关系来作出一定的报酬。
如果违约发生了损失,自己承担损失,损失应该是由缔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信用是签订先合同义务的法律。
因为丧失信用,背离了义务,所以,违反这项义务为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先决条件。
通常情况下,在合同生效之前存在先前合同义务,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违背先合同义务,即缔约过失责任。
自提出开始以来,双方之间只有普通人的关系,没有缔约信用,所以没有违背信用。
合同成立后,双方之间的信用关系生效,合同信用关系,合同义务和约束和调整责任之间形成了更为紧密的关系。
因此,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生效之前,对违约责任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邀请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在掌握现有义务的过程中考虑到例外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在有效期内,能够作出有效的承诺,受邀约人可以使合同有效。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作者孙启超学籍批次200303学习中心哈尔滨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於向平论文成绩中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由于它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合同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有的时候很难区分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入手,深入剖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并从此展开来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有着几个明显区别的。
同时也看到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关系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1)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一、违约责任 (3)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的关系 (4)一、可撤销合同 (4)二、无效合同 (4)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5)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系 (6)一、效力待定合同 (6)二、效力待定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7)小结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第一章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规范了订立合同的过程合同的订立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
但是当事人往往基于自身的目的而采取不同方式的欺诈行为,从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就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诚信有了规定,使得合同的订立有了一个健康的轨道。
二、维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实际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即是先合 同义务 , 因此 , 一旦这种违反先合 同义务
的行 为 出现 ,就会 容 易导 致 当事人 之 间信 赖关 系
的破坏 , 是方或者双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 。 所谓的信赖利益是指在缔约的过程中,缔约
一
方 基 于诚 实 信用 原则 对 另一 方 的合 同行 为产 生
间范 围应 界 定在 合 同生效 前 ) , 而 在这 个过 程 中 当
《 合 同法》 第4 2 条规定 : “ 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
过程 中有 下 列情 形之 一 , 给对 方造 成损 失 的 , 应 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一) 假借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 磋商 ;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 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
存在 ;
3 . 行 为人 须主 观上 有过 错 ;
4 . 违反先合 同义务 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
在 因果 关 系 。 二、 缔 约过 失 损害赔 偿 范 围
缔 约过 失承 担 的损 害赔 偿责 任 ,损 害 由哪几 部 分构 成 。这一 问题 的实质 就是 缔 约过 失责 任 的 损 害赔 偿 范 围 ,缔 约过 失 责任保 护 的是 无过 错 缔 约 相对 人 的信赖 利 益和 固有 利益 , 因而 , 其损 害 包
则的行为。” 《 合 同法》 第4 2 条的颁布标志着我国 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1 7
事人之间理所应 当的会产生彼此间特殊的信赖关
作者简介 : 董 彬( 1 9 8 9 一 ) , 男, 山东平度人 ,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彬
大连 1 1 6 0 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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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研究本科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缔约过失责任研究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论缔约过失责任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对方因信赖产生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对方受到损失,过错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的,它首先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来的,此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逐渐为世界各国契约法学理论界及立法、司法判例所接纳,对我国亦有相当的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作为权宜之计,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暂在合同法中做出规定,尽管较之以前相对完整,但还远远不能适应解决司法实践中所涌现的大量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需要。
因此, 围绕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希望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所帮助。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Abstract: Concludes a treaty has been deficient in carrying out one's responsibility, if refers to, in the contract works out in the process, because the concluding a treaty person intentionally or the error has violated the first contract duty which the basis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produces, because sends opposite party to trust has the loss, but should undertake legally civil liability.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concluding a treaty person to violate the first contract duty, concludes a treaty in the process subjectively to have the mistake, opposite party has the loss, between the mistake behavior and the loss consequence has the causal relation to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document. Concludes a treaty has been deficient in carrying out one's responsibility, if comes based on 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development, it first comes out by German scholar Ye Linti, hereafter,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theory gradually for various countries contract legal science theorists and the legislation, the judicial precedent admits, also has the suitable influence to our country. As a result of our country unification's code civil, has not taken the expedient measure,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only to be able to make the stipulation temporarily in the law of contract, although compared with before is relatively complete, but has not been able to adapt massively by far about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dispute's need which in the solution judicature practice emerges. Therefore, regarding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related question to make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hoped that to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to have the help.Key words: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 First contract duty ,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 Faith benefit目录1.引言 (5)2.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5)2.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5)2.2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6)2.3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7)2.3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7)2.3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8)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9)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0)4.1恶意磋商致使合同不成立 (10)4.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10)4.3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 (11)4.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1)4.5无权代理的缔约过失责任。
(11)5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12)5.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 (12)5.2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13)6.我国《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完善途径 (13)6.1我国应及时颁布新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解释 (13)6.2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14)7.结论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6)引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系统提出的。
1此学说一经发表便立即受到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为一些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德国民法在错误的撤消、自始客观不能和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民法虽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但其判例及学说确立了这一制度,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在英美法系以判例的形式加以确认。
而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的则是1940 年的《希腊民法典》,该法第197 条规定: “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的第42条、第43条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合同法》确认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弘扬民法的公平正义精神,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公平正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共同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否则将损害合同相对方得利益,有损公平正义精神,这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便应运而生,并且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这是完善债法体系的需要。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权的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一起构成了债权请求权的完整体系。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有利于明确在缔约阶段当事人所应当负有的诚信义务,从而有利于完善义务体系。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作为权宜之计,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暂在合同法中做出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较之以前相比具有相对完整性。
22.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2.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中国民法界对此众说纷纭,各有侧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为仅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存在的责任。
所以“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1冯文生:《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论要》,河北法学,20卷第二期,79页。
2申卫星:《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498页。
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4 (3)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所产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