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探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但由于二者分属不同部门编制,在开展背景、成熟程度、规划年限、编制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导致规划之间矛盾突出,严重影响其有效实施和管理,成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编制现状

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开展较早,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编制城市规划。在长期大量的实践中,我国的城市规划将国外优秀的规划理论与本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总体上规划编制水平较高,规划的科学合理性与可行性较强。

与城市规划相比,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步较晚,理论和实践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目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此外,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土地规划有关的重要规定、规程、标准和文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规划方法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技术规范和标准暂未统一,规划管理力度不够,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关系分析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致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以实现土地资源在各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二者在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是一致的,其核心是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矛盾剖析

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在编制依据、规划对象、核心内容等方面相对一致,但从目前的实施状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异,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具体表现在:

1、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与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强调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与质量并重,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节约集体用地,确保土地的有效供给,而城市规划是从城市用地需求出发,立足于城市发展和用地的空间布局和结构,并引入多方要求。

因此,相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更多地偏重于发展,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基础上,为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自由,并留有充分的余地和多种可能性。在编制规划时,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两者在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布局和用地规模方面产生分歧。

2、规划期限不一致,编制不同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长期性,一般为10年至15年,要与土地利用有关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活动紧密结合,并对土地利用做出远景预测,制定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政策和措施,并将其作为中、短期土地利用计划的基础,近期规划一般为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未来发展的用地布局提出设想。此外,两大规划的基期年经常不一致。编制上的不同步,使得两者对城市发展和用地需求作出不同预测,规划内容出现脱节,导致经济社会发展无所适从,出现盲目攀比经济增长速度,延粗放土地利用方式,土地资源破坏、浪费严重,并给生态环境带来恶劣影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用地分类标准存在差异,统计口径和范围不一致

以往实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是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分类标准侧重于土地用途;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主要则是采用建设部1991年发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1994年施行的《村镇规划标准》等。由于两大规划依据的用地分类标准的侧重点不同,导致用地分类的具体内容不同,统计口径和范围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行政区划为范围进行统计,城市规划则以城市规划区为统计范围,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用地基础数据来源不同,直接影响到数据的可比性和统一性,使二者在协调衔接上产生巨大困难。2007年8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差异的状况可有望改善。但在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基期数据仍采用过度时期分类,因而存在其与新分类的相互衔接转化这一问题,从而加大了规划编制的难度。

4、规划编制工作路线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采用从总体到布局、从上到下、逐级进行的基本方法,而城市规划基本上是从上到下与从下到上相结合的工作路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很强的控制性,强调对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不得因建设需要而降低耕地的保有量,耕地占有指标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则偏重城市的长远发展,根据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需求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编制的工作路线和侧重点不同,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建设用地结构、人均建设用地等指标的不一致,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需求量大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计划控制指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协调的必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许多城市的用地规模突破了原有的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值此新一轮的规划编制之际,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对两者进行科学有效的协调和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三、协调内容

(一)城市性质的确定

城市性质是城市建设的总纲,体现了城市最基本的特征和城市总的发展方向,其确定有利于合理控制城市发展规模,是充分发挥城市作用的重要前提。确定城市性质和功能是城市规划的主要重务之一,要根据城市在社会经济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而定,同时也受自然资源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土地资源。由于城市性质对城市规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编制城市规划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与确定城市性质,同时注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二)城市规模的预测协调

1、科学预测城市化水平

目前描述城市化水平的常用指标有人口比例指标和土地利用指标,其中人口比例指标系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存在对城市人口界定及土地利用分类等方面的不一致,因此要科学地预测城市化水平,应当统一人口测度范围和用地分类标准,考虑用综合指数测试城市化水平。

2、城市人口规模的确定

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应采用同一部门(如统计局)的调查统计数据。人口统计口径和范围的一致,使得测定的城市人口规模也相应一致,从而能够合理地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等指标,科学预测城市规模,促进规划的协调衔接。

3、城市用地规模的确定

用地规模确定的关键在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然而两大规划编制所依据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实施严格的控制;城市规划对于用地指标则由另一套标准衡量,并且具体确定的指标通常大于前者。因此,要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在确定用地规模上相协调,就必须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上协调一致。

(三)城市用地布局和用地发展方向的确定

城市规划中城市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确定涉及到工地、能源、交通、地质、环境等各种因素,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及发展方向虽亦涉及上述问题,但更强调的是耕地保护问题。根据我国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

考虑的问题。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在确定城市用地布局和用地发展方向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在地制宜,切合城市用地实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在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前提下,全理选择城市发展用地,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外延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土地整理和复垦,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城市边缘区用地的合理安排

作为城市和农村的过度地带,城市边缘区以具特殊的区位使之成为两个规划所共同关注的焦点,它在土地利用方面具有特殊性,也存在许多矛盾。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合理安排边缘区用地成为规划协调的又一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加大规划管理的力度,划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域的界限,防止城市盲目扩展,以有效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为出发点,合理安排边缘区用地结构:一是根据当前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长远利益,确定各业用地需求量,实现土地资源在各部门间的合理配置,有效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地数量,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二是在安排用地过程中注重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关系,充分发挥城乡边缘区的“边缘效应”,促进城市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耕地的占补情况

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土地甚至耕地,且两大规划存在前述出发点和目的的诸多不一致,因而耕地的占补情况成为两者协调内容之一。为了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必须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被占用地耕地主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三种方式得到补充,此外,在实施补充分措施时要注意与当地实际状况相结合,使之符合土地资源保护要求和城市发展方向。

四、协调措施

(一)加强两个规划编制部门间的协作,实现规划的同步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且两个部门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要做到二者的协调统一,就应当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使两大部门紧密配合,优势互补,从而实现两大规划的同步编制。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将交叉的职能并轨,并统一编制的某期年和规划年限,做到同步编制。

(二)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

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是协调两大规划的有效途径,具体表现在:城市发展用地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调整为依据,发展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用地的计划控制指示,建设用地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占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应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

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且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对开发利用不合理的土地,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根据规划要求作出相应更改或调整。

(三)改进规划工作路线和技术方法

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自上而下的规划方法,计划性和控制性很强,总体调控有余而局部协调不足。为确保规划的成果切实落到具体区域,因此建设规划体制由“自上而下”转为“上下结合”,并在横向上实施监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要注重弹性规划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应用,从而使两大规划更好地协调衔接。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从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看,《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城市规划的编制产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然而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言,其法律属性虽然一再被强调,但却无相应的专门法律对此进行保障,可见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罗为不对等的状态,从而进一步增加规划实施管理的难度。因此,建议完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土地规划立法,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此外,建议对现行的两大规划相关之法律法规中相互脱节冲突的部分进行修正,使之有效衔接,从而在法律法规上实现规划的协调与统一。

(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两大规划虽然是由行政部门编制的,但要确保其内容的落实,还需民众的积极配合和参与。因此,公众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于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公众监督机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规划知识,贯彻实施土地的基本国策,增强公众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

二是建立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征询公众意见,公众若有异议和疑问,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

三是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鼓励群众对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违法犯规行为进行举报,巩固维护两大规划的法律地位。

五、结论

总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统一对于我国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从根本上实现了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管理,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城市化进程得以合理推进,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以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为战略目标,充分保护土地资源,同时兼顾城市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安排各项用地,城市规划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为前提开展各项建设,从而使得两大规划高度协调统一,共同

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新农村建设用地的一点看法

福建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与台湾隔海相望。全省陆域面积12.4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3.63平方公里,人口3535万,其中农村的人口有2689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76.1%(约660.04万户)。全省15048个行政村,88980个自然村。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加快新农村建设和旧村庄改造步伐,不仅关系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海峡西岸的繁荣进步,关系福建省全面实行小康社会的大事。

福建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新农村建设工作,按照新农村建设“十二字”方针和融入全局、立足“多”、注重运作、重在实效的要求,全省确定了101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1649个市级、县级试点村。把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融合起来,努力建设有海峡西岸特色的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

一、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新农村建设需使用土地,有的还要占用耕地。而福建省又是土地资源匮乏省,不仅绝对量少,人均占有量低;而且山多耕地少,保护耕地任重道远。近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使全省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呈递减趋缓态势。这说明福建省新农村建设逐步从新增用地转向利用旧宅基地等存量地和旧村改造为主,严格控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取得显著成效。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以及管理不严、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全省2005年以来,未批先用集体土地三百多宗,涉及土地面积近万亩,主要是村民建住宅。“以和代征”案件二百多件,涉及土地面积二千多亩,主要用于兴办养猪(鸡、鸭、鱼)场,工业厂房以及兴办机砖厂、花圃、驾校等。

2、村庄建设缺少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村庄的数量、规模、平面布局、空间结构、功能组合等都缺乏科学论证。致使村庄建设不能合理控制和正确引导,缺乏约束力和控力。尤其在山区、经济落后地区,村民在房前屋后随意建猪舍、生棚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既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又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居住环境,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水平难以得到提高,正如群众所说:“只见新房不见新村”。

3、村庄建设与管理滞后。有的新村建设没有先规划后建设或规划不到位,尤其是分散自建的新村,缺乏综合部署、统一建设,如有的村民自行构筑新房围墙,以此扩

大占地范围。有的新村建设(包括农民个人建房)与旧村改造结合不好,建新不拆旧现象还比较普遍。旧村改造因村民思想不统一,资金困难等原因,只好拓展旧村,降低改造标准,或另行择址,旧村旁新增一个村民居住点。

4、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使用,致使农民普遍存在“多占合算,少占吃亏”的思想。建新不拆旧,许多祖房宁空、宁烂、宁倒也不肯拆、不肯退。进城居住的农椟在农村的老房也空置不少。还有倒房、危房的旧宅基地闲置未整理。“空心村”、“空闲屋”占用的土地,耕不能耕,建不能建,浪费极大,严重影响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

二、原因分析

当前,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事出有因,有村镇规划滞后问题,也有制度不配套、管理不到位问题,还有农民的思想观念、认识水平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体制、机制和法制缺乏治本之策

(1)“两规”不同步,规划功能难发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村庄用地、建设规划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从全省现实情况看,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但许多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至今仍未编制。据调查,全省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仅占20%左右。由于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滞后,使得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之间难以衔接,乡村建房在布局、选址上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引导、调控和制约,导致新村建设临时选址,随意性大。

(2)用地指标紧缺,难以满足需要。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我国开始对国家建设、集体建设和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指标控制,全省每年下达的居民建房用地指标分解到乡镇后,每个乡镇只安排几亩,可谓僧多粥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如某镇共有26个行政村,其中只有5个行政村在已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其他21个行政村都没有安排建设用地,这也是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3)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新的《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宅基地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等缺少明确的界定,权利义务不清,难以进行土地登记。农村宅基地流转无法可依,交易难、收回也难,导致闲置浪费现象。

2、村庄规划与管理相对滞后

(1)由于村庄未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难以结合,村庄水、电、路、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难以配套。有的村民建房没有统一划定建筑红线、统一立面外观设计、建筑质量安全审查等,土地利用粗放,建设比较随意。不仅有损规划价值,而且造成监督、管理无章可循。

(2)在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对搬迁、拆旧、复垦、验收以及优惠政策等具体实施方案,有的未制定,有的经群众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导制产生建新不拆旧、用新宅地不复垦旧宅地、擅自扩大用地范围等问题。

(3)农村民建设一般需要跨村、组安排用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背景下,组与组之间乃至更大范围内土地调换使用比较困难。目前,各地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实施办法,成为新农村建设用地的一大难题。

3、村民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1)法律观念淡薄。一是集体土地所有制观念淡薄。1956年合作社时期,我国农村即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1978年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后,农户享有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少村民误认为土地“谁耕种、谁所有”,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日趋淡薄,表现在建房用地上,认为在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建房,是自己的权利,有的把农用地转包与非农业建设用地转让混同起来,私下将自己的承包地、自留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建房;二是依法用地的观念淡薄。有的村民认为,建房用地审批难、费用高,而非法占地建房最终都是罚款、补办手续了事。在这种观念驱使下,非法买卖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2)迷信思想作崇。不少村民建房选址、确定朝向,一般都要请“风水先生”用罗盘测定。看风水,择吉日,是一些农民选地建房的必经程序。还有的村民认为祖房是风水之源,建新房拆旧房会破坏自家风水,影响“福、禄、寿”和“财、丁、贵”,这是“空心村”、“空闲屋”存在的一个原因。当前,各地在规划建设新村,大力推行土地整理,鼓励村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受旧思想、旧习俗的影响,甚至阻挠。有些村民宁愿不建新房,也不愿拆旧房,宁愿自己选址建房,也不进新村统一建房。

(3)由于村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不统一,加上村与村之间集体经济力不均衡等原因,普遍存在不愿意自己熟悉的老村,这势必造成村庄建设规划难以确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相衔接。

三、对策建议

根据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就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提出以下建议:(一)统一规划。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

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达到进一步优化村庄布局,引导科学合理建房的目标。

1、抓紧编制或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庄建设规划的制定,把它作为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在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报原批准的政府批准调整后实施。总之,两个规划要衔接好,充分发挥规划的功能作用。

2、要坚持城乡规划一体化,使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建设向农村延伸、覆盖。努力形成城乡一体,从中心城区到中心镇(一般镇),再到中心村的城乡一体化规划体系。使新农村建设融入全乡(镇),全县(市)建设的大盘子之中,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增强农村接受辐射、带动能力,力求实现镇村半小时经济圈目标。

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经济效益,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变,位置变”的办法,适当调整用地规划。对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不论是自留地或承包地,不论哪个村民小组的地,要服从统一规划,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整安排使用。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经济社会效益更优。

4、规划方案一经批准,没有特别的理由,没有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人都无权调整。因此,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编制要过细,实施要坚决。同时要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确保规划的实施。

5、对重要区域农村住宅建设实行规划管制。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等交通要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规划,停止单家独院住宅审批,一律集中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新农村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二)科学选址。新农村建设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重大举措,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

1、新农村选址,一方面要选在区位优势相对良好,各方联系相对方便,经济实力相对较强,各项设施相对完善的地区。另一方面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2、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做规划选址时,一定要避开易发生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以免后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3、要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新农村建设一定要坚持高标准,百年不落后;要坚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到位,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浪费土地,促进发展,适应未来。

4、新农村建设是百年大计,是村民的大事,本着尊重民意、民主决策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村民广泛讨论,形成统一认识,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新农村建设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建新拆旧。“建新房高兴,拆旧房不愿意”是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各地一定要下大力气,从政策上、制度上、组织上采取措施。

1、要广泛宣传建新拆旧的政策规定、重大意义,使之成为每一个村民的自觉行动,形成“闲置土地、浪费土地可耻,建新拆旧、合理利用土地光荣”的风气。同时,要畅通信访渠道。对违规建房、建新不拆旧进行举报,使违规建房的现象能够早发现、早处理。

2、要实行建新退旧制度,凡经批准新建住宅后,建房户必须将原旧宅基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在制定新村建设和旧村改造方案时,要同时拟定拆旧、旧宅地复垦和利用方案。凡是没有拆旧、复垦、利用方案,不批准新建用地。

3、要明确旧宅流传使用制度,对已进城落户、遗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空闲宅基地,以及一户多宅的,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情况下,建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允许通过等价交换的办法,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购,或进行异地置换,建立符合当前宅基地使用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旧宅基地流转机制。

4、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要根据城镇化建设目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组织乡(镇)、村科学制定旧村庄改造和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总体方案,并按计划、分年组织实施,通过整理逐步解决“空心村”、“闲置房”土地闲置浪费问题。

5、出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和旧宅基地退出的鼓励政策。对建新房退交旧宅基地的,以及旧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的,要制定奖励办法,提高各地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以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的空间。

(四)强化管理。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必须加强领导,有计划按步骤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旧村改造。

1、严格新农村建设和旧村改造,以及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不能认为是民心工程,惠农项目,放宽审批。反之,凡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没有编制乡村建设规划的,都应暂缓用地审批,把它作为审批用地的前提条件。

2、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用地全过程的监督、查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以防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行为。

3、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旧宅地整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形成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把这项利国利民的事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顺

利推进。

4、建立完善的宅基地登记制度。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乡镇基层国土所的重要手段,也是乡镇基层国土所的重要职责。因此,要像城市居民房地产权登记一样登记发证,使用权中应明确记载该户农民的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和大体位置等情况。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须变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登记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要件,做到城市、农村住房管理一体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要求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文案大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文案大全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文案大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说明【模板】

目录 第一章现行规划实施简要评价 (1) 第一节行政区划调整说明 (1) 第二节规划实施的主要成效 (1) 第三节规划目标实现程度 (1) 第四节现行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第五节规划实施评估结论 (3) 第二章规划修改工作概述 (4) 第一节规划修改的目的 (4) 第二节规划修改的任务 (4) 第三节规划修改的依据 (4) 第四节规划修改工作过程 (6) 第五节规划修改基础数据 (7) 第三章土地利用重大影响因素及修改必要性 (10) 第一节土地利用重大影响因素 (10) 第二节规划修改必要性 (10) 第四章规划控制指标修改 (12) 第一节总量指标 (12) 第二节增量指标 (12) 第三节弹性目标 (13) 第四节主要社会经济指标 (13) 第五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14) 第一节农用地 (14) 第二节建设用地 (15) 第三节其他土地 (16) 第六章土地利用规模与布局调整方案 (17) 第一节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调整方案 (17) 第二节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 (18) 第七章其他修改 (19) 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 (19) 第二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19) 第三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查询 (19) 第四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20) 第八章规划修改方案的衔接与协调 (21) 第一节与规委会实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衔接 (21) 第二节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 (21) 第三节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21) 第四节与易地扶贫规划的协调 (22) 第五节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协调 (22) 第六节与生态保护规划的协调 (22)

第七节与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衔接 (22) 第八节与行政区划调整的协调 (22) 第九节公众参与机制的落实 (22) 第九章规划修改方案风险评估 (24) 第一节风险识别与评估 (24) 第二节风险管理 (25) 第十章规划修改方案基本评价 (27) 第一节规划修改重点内容的基本情况 (27) 第二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评价 (27) 第三节规划修改方案的保障措施 (28) 第十一章规划框架及内容修改情况说明 (29) 第十二章规划修改成果说明 (31) 第一节文字成果 (31) 第二节图件成果 (31) 第三节数据库成果 (31) 附表 附表1XX县规划基数转换确认表 附表2玉溪镇2006-2020年地类调整平衡表 附表3玉溪镇调入区域规划调整前后对比表 附表4玉溪镇调出区域规划调整前后对比表 附表5玉溪镇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修改前后对比表 附表6玉溪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7玉溪镇土地用途分区修改情况表 附表8玉溪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修改情况表附图 1、玉溪镇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示意图 2、玉溪镇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示意图 3、玉溪镇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xxxxxxx 二〇一x年x月

目录 一、目标任务 (1) 二、主要依据 (2) 三、技术路线 (4) 四、程序与方法 (6) (二)规划目标确定 (7)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7) (五)土地用途区划定 (12) (六)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5) (七)土地整治安排 (17) (八)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18) (九)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18) 五、主要成果 (1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基本依据,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常态下对土地利用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全面总结本区域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现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更新规划成果和数据库,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二)主要任务 1. 开展中期评估。全面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政策建议。 2. 进行专项评价。围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资源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目录 .、八、- 刖言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三节主要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第二节加大补充 耕地力度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 用地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 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二节优化配置 城镇工矿用地 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牛态环境 第7V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三节兀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T机制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附表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 : 附表 建设用地指标 2 : 附表 园地指标 3 : 附表 林地指标 4 : 附表 牧草地指标 5 :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八、- 刖百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 997 — 20 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 0 0 5年为基期,以2 0 2 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 0 0 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 5 7 0 4.74万公顷(9 8 5 5 7 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 1 9 2.2 4万公顷 ( 4 7 8 8 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 2 2 0 8. 2 7万公顷(1 8 3 1 2 4万亩),园地面积为1 15 4. 9万公顷(1 7 3 2 3 万亩),林地面积为2 3 5 7 4.1 1万公顷(3 5 3 6 1 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 6 2 1 4.3 8万公顷(3 9 3 2 1 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 3.0 9万公顷(3 8 2 9 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 6 0 1.5 1万公顷(3 9 0 2 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 3 0.8 5 万公顷(3 4 6 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 5 9.8 7万公顷(5 3 9 8 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 1 9 9 7 — 2 0 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 9 9 7 — 2 0 0 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 0. 3 5万公顷( 3 0 5万亩),与1 9 9 1 — 1 9 9 6年年均占用2 9.3 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 0 0 5年与1 9 9 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 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 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大兴区安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兴区安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大兴区安定镇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八月

前言 安定镇位于大兴区东南部,北距北京城区30公里,西到大兴新城18公里,东距河北廊坊市区2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资源充足。京台高速公路、京沪铁路穿过境内,四通八达的地方公路分别与京开高速、104国道和京津塘高速公路连通。 近年来,安定镇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原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安定镇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即将到期,亟需进行修编。依据国土资源部和北京市对本轮规划工作及成果的要求,开展《大兴区安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工作。本规划将《大兴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分解给安定镇的各项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对安定镇的土地利用进行空间布局优化,为安定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的土地资源保障。 本规划是指导规划期内安定镇土地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镇、村发展建设,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科学指导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等土地利用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 二、规划原则 妥善处理保障建设用地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现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利用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障生态建设用地规模,严格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刚性与弹性相结合,为未来发展留有弹性;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调整完善方案 (2015年调整) 锣圩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3) 1.1耕地保护目标 (3) 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4) 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6) 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6) 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7) 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8) 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1) 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12) 3.保障措施 (14) 附图 (15)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对《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原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5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仅对《原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内容进行修订,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后成为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对原规划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沿用原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现将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内容阐明如下。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1.1耕地保护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确保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数量不低于武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质量有保障并逐步提高。 《原规划》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5848.27公顷。《本方案》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5550.15公顷。规划调整完善后,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下降298.12公顷。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庆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修改方案) (2003—2010)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六月 ·1·

目录 前言 (1) 1 土地利用现状 (2) 1.1 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2) 1.2 土地利用结构及分布 (4) 1.3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 (6) 1.4 土地利用优势 (7) 1.5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9) 1.6 土地利用潜力 (10) 2 规划方针与目标 (11) 2.1 规划方针 (11) 2.2 规划目标 (12) 2.3 远景展望 (13) 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 3.1 土地利用结构 (14) 3.2 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 (17) 3.3 重点工程建设 (19) 4 土地利用分区 (19) 4.1 地域分区 (19) ·2·

4.2 用途分区 (22) 5 基本农田保护 (26) 6 土地整理开发 (27) 6.1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 (27) 6.2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29) 6.3 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分解 (32) 7 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33) ·3·

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方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办复[2003]8号《关于要求修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现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本次总体规划修改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为依据,从安庆市实际出发,针对《现行总体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新时期安庆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安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庆市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现行总体规划》,实现安庆市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和合理利用,促进安庆市土地利用持续健康的发展。 本次规划的目标年与《现行总体规划》一致,即至2010年。以2002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2030年。 ·1·

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省城市开发边界和 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数据标准 2016年6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编制依据 (1) 3数据内容 (2) 4定位基础 (2) 5数据质量与制图规定 (2) 5.1数据要求 (2) 5.2图示符号 (5) 6成果数据提交规定 (6) 6.1成果数据提交内容和格式 (6) 6.2成果数据存储方式 (6) 附录A 控制线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B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C1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功能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8) 附录C2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9 附录D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县城)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与数据交换。 2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4)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 (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8)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2008) (9)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10)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4) (11)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3-2010) (12)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13) 《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14)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 (15)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0-2009) (16)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1-2009) (1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 (1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稿) (20)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数据库规定》(2015) (21) 《关于统筹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问题的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对于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议;理论 引言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的讨论,近些年在规划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又不断地提出对策建议,但是,多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革,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规划师在认识方法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城市总体规划问题多多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改革一直未能以强有力的姿态开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理论基础 1.1规划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1 9 9 4年中国制定并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 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级21世纪议程,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出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为了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和措施,其中包括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之一,以推动地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1.2 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整体性——要求规划之间的融合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业.第三产业等非农活动的地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集中点,是区别于比较单一而分散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空间结构形式。与自然系统相比,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综合体,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城市以其紧密联系的区域为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区域的资源.大气.水.生物.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既起着为城市发展提供能源.水.粮食.劳动力等,又是城市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起着消化.吸收和降解城市的废物。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城市与乡村之间逐渐融合,城市与区域日益成为一个发展的整体。按照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与乡村之间应该避免利益相互冲突,力求建立一种城市与乡村融合的协调发展形式,城市与乡村统一规划@。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必须相结合,而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部分。在国际规划界流行的一种观点:“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ture city planning must be regional planing)ⅲ。在中国城镇密集的高城市化地区,尤其应该加强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应该逐步拓展到大都市地区范围的规划。 1.3整体规划的原则要求根据著名规划专家萨伦巴教授所述,整体规划需要四个方面的结合:@①功能上的结合,是指物质规划.经济规划与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②不同层次地域空间的结合,是指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结合,表明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必须结合起来,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③地域规划与部门规划的结合,是将来自农业.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上下级的纵向计划和建议与横向的地域空间规划联系起来,与地域的空间需求和发展可能结合起来。④时间上的结合,主要是考虑规划的动态性.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性.规划的弹性等问题。规划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规划的整体,统一于区域与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综合空间规划体系之中。 2.对城市总体规划现存问题的剖析 2.1城市总体规划历史的回顾在我国所有的城市规划类型中,城市总体规划无疑是法律地位.权威性.受重视程度和期望值最高的。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市普遍经历过两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5年,远期15~2o年,并且重点放在远期,即期望总体规划能对城市未来20年的各项开发建设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部署。但是现实往往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完美,实践表明:第一轮的总体规划平均发挥了不到10年的作用。第二轮的刚过5年就已经与实际建设相去甚远。在当前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处境十分尴尬。回顾我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

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

荥阳汜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荥阳市汜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年) 调 整 方 案 汜水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1 镇域概况及《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1) 1.1 镇域概况 (1) 1.2 《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1) 2 规划目标 (3) 2.1 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3) 2.2 保障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3) 2.3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 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4) 3.1 农用地结构调整 (4) 3.2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4) 3.3 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5) 4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6) 4.1 耕地保护 (6) 4.2 基本农田保护 (6) 5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7) 5.1 城镇用地 (7) 5.2 农村居民点用地 (7) 5.3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7) 6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8) 6.1 生态建设 (8) 6.2 环境保护 (8) 7 土地整治 (9) 8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0) 8.1 土地用途分区 (10) 8.2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0) 9 重点项目安排 (11) I

10 村土地利用控制 (12) 11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3) 11.1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13) 11.2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13) 11.3 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13) 11.4 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13) 11.5 建立健全公共参与制度 (14) 附表 (15) II

前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41号)要求和《荥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县级调整方案)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主要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实际,汜水镇人民政府对《汜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汜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规划调整期限:规划调整基准年为2014年,着重对汜水镇2015-2020年期间各项用地进行调控与安排。 规划调整的范围是荥阳市汜水镇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为63.33平方公里。 III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