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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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沪科合〔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沪科合〔20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5月9日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精神,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前期试点工作开展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继续推进本市自然基金项目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启明星”“优秀学术带头人”项目和软科学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沪府办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壮大主体,提供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一)强化科技服务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技术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引入高端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现代化产业体系措施等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纳入“浦江之光”数字化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二)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集聚区。

深化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区结合张江高新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用地、保障性租赁用房、人才落户等专项支持,引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高能级专业服务企业在沪落地集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沪府办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7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国家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金管理部门)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称“市审核小组”)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成,其日常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

本市国家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是指为申请国家重大专项的本市单位出具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承诺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配套资金管理职责)市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市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提供配套资金并实施管理。

市审核小组负责对配套资金的综合平衡和总体监管,对配套资金立项、调整和变更进行审核。

第四条(配套资金支持方式)结合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配套资金审核)配套资金实行立项审核制度。

市责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推荐的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配套资金方案进行预审,拟订配套资金相关承诺书,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后,向中央有关部门或国家重大专项组织单位出具配套资金相关承诺书。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 与承担单位签订项 目实施框架协议 。
第三章 重大 专项的实施
第八条 ( 专项和项 目管理 )
( 一)推进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 , 对重大专项项 目进行协调、 管理和服务, 并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 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及时报送市战新办审议。对于由多个项 目 组成的重大专项, 由推进部门负责协调联络, 推动各个项目间对接与合作。 ( 二) 承担单位负责重大专项项 目的具体实施, 应落实项 目 实施的必要条件, 确保项 目实施进度 , 严格按照重
中的重大问题, 完善相关政策, 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 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 贴近企业的优势, 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 反馈政策落实情况 , 发挥好规范行业秩 序、 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 自 律作用。
( 三)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 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可根据推进需要动态调整。市级财政部分
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并引导和鼓励区县、 企业、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战新办” ) 牵头组织实施。 ( 二) 市科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国资委、 市教委、 市卫计委 , 为分管领域的重大专项推进部门( 以下简称“ 推 进部门” ) 。对于部分战略意义重大、 涉及单位多、 跨领域、 综合性强的专项 , 可由市战新办明确具体牵头推进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 0 1 7年 1 月2 3日
附件 :
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 市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 中心的意见》 , 落实市政府《 关于印发 < 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 , 科学布局实施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 以下简 称“ 重大专项” )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定位 )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寿子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技术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1996年6月2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上海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保障作用。

据统计,本市每年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由1996年的5.6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69%),增至2009年的215.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7.2%)。

2007年至2009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2%、2.64%和2.7%。

每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由2000年的21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7.29%),增至2009年的56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15%),并于2005年和2009年两次囊括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所有五大类别奖项。

近年来,本市专利授权量和技术合同成果成交合同额也迅速增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由2000年的1021.77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6.5%),增至2008年的6041.98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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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科合[2017]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6.09
【实施日期】201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科合〔2017〕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
(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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