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陕政办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8〕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我省西部强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核心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陕西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抓住金融服务于陕西西部强省建设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层次化的金融机构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基础,以服务项目和民生富民领域融资为抓手,以加快企业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为重点,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为手段,以加强金融安全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不断完善区域金融中心的各种功能,不断提升我省金融产业的发展能力、创新能力和辐射度,努力把金融业打造成为陕西的强势产业,把西安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积极推进我省投融资体制和机制、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努力形成金融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明显加快,金融业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度明显增大,金融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明显提高,金融业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经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
2009年确保贷款增速达到20%以上,新增贷款规模1300-1500亿元,信贷投放实现1800-2000亿元;完成债券融资150-200亿元;实现6家以上公司首次上市(IPO),融资150亿元;实现保费收入350亿元,利用保险资金超过100亿元;组建小额贷款公司100家以上,村镇银行5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陕财办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预〔2018〕11号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拓展政府融资空间,推动我省规范、合理利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7月2日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项目收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特定项目发行的、以特定项目建成后营运收益或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
第三条发行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资本支出,包括形成项目固定资产的建安支出和设备支出,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四条全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负责。
第五条地方政府项目收益债券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和偿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项目所隶属的各级政府。
还贷高峰期规避政策性中长期贷款风险的路径选择

还贷高峰期规避政策性中长期贷款风险的路径选择
廖传俊
【期刊名称】《农业发展与金融》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近年来,农发行先后开办了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性中长期项目贷款,业务总量和贷款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目
前已逐年进入了还贷高峰期。
如何在当前信贷规模从紧的情况下,有效防控和规避
还贷高峰期还贷风险,是农发行信贷业务在可持续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面临现状(一)还贷高峰期来临。
从2005年以来,银监会在不同时期批复农
发行开办了政策性中长期贷款业务,特别是2009年开办县域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
设贷款后,农发行信贷业务迎来了一个较大发展时期。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廖传俊
【作者单位】农发行江西省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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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企业还贷过程中如何规避金融风险 [J], 宋薇;张志远
3.“过桥还贷”应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附营业务 [J], 吴建创;裴献民
4.政策性中长期贷款风险分析 [J], 欧阳新萍;廖传俊;胡卯
5.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发展的路径选择--基于国际政策性金融业变革的反思 [J],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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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陕财办企[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3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集团: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精神,从2007年起设立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21号),规范和加强陕西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推动我省金融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
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奖励在陕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注册资本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发[2017]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2【实施日期】2017.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陕西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省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为提高我省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共享发展理念,确保金融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省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内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
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
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实施“村村通”建设工程,2017年底前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全覆盖,2020年实现机构网点乡镇全覆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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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金融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严格监管、规范运作,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是此次试点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试点公司要按照上述原则,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1.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做好试点初期以相关政策和风险责任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2.各设区市政府负责选择开展试点工作的试点县,负责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复审县级政府有关试点公司组建方案,监测分析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并加以防范。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从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四条担保风险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所属市(区)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
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8]29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4.03【实施日期】200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累计实际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30亿美元,实施了114个项目;争取赠款5528万美元,实施了8个项目,先后建成了一批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和产业化项目,加快了工业化进程,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同时,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项目论证不充分、经济效益不好,多头管理、权责不清,重贷轻还、逃废债务等。
为进一步加强国外贷款项目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利用国外贷款必须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利用国外贷款必须贯彻产业和区域发展相关政策,符合全省总体发展规划。
按照“十一五”规划,我省利用国外贷款要积极争取国外赠款和长期低息贷款,主要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重点支持新农村建设、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方面。
贷款项目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充分考虑项目建设方的承受能力和配套能力,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贷款规模之间的平衡,考虑财政债务的可持续性,做到量力而行、合理举债,确保政府性债务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了。
对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的一些竞争性领域示范项目,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项目法人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坚持企业自有资金与国外贷款比例基本配套,防止“小马拉大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一)继续落实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
将现行增值税四档税率简并为三档,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对企业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对西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纳税期限由按月纳税延长为按季纳税;落实软件集成电路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并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列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提供便利化政府服务,支持企业享受财税、信贷、外汇、保险、海关、信息服务等方面扶持政策;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引导企业稳妥审慎参与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进行干预监测并实施严格管控。
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一)坚持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企业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境外投资事项办理时限。
投资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欺骗性陈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横向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核实、业务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全省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虚假投资行为。
建立全省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有关主体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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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评审、建设、资金使用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投资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公司)、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为政策性贷款借款平台(即统贷借款法人,以下简称借款平台或借款法人),负责政策性贷款的统借统还,采用参股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向项目投资。
陕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主要负责能源化工项目投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统借统还;陕西省投资公司主要负责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投资;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陕西省地方铁路公司主要负责铁路项目投资。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成立陕西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的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审核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开行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二)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三)指导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四)指导协调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五)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重大项目稽查办等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贷款使用情况;(六)监督管理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等事宜;(七)负责非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的咨询、推荐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各借款平台作为省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二)负责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三)负责与投资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四)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五)负责对参股项目或注入资本金项目派驻董事进行管理;(六)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回收、偿还;(七)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报告;(八)建立健全政策性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三章项目规划管理第八条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择优确定、注重实效、谁借用谁归还”。
使用方式是参股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和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其他方式。
资金主要投向:铁路、机场、公路、电力、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能源化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农业、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
第九条使用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借款平台提出,经各借款平台认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提出省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草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项目规划是审定借款平台借用政策性贷款投资具体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的调整,按上述程序报批审定。
第十一条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审批。
第四章项目的审定和运作第十二条项目列入政策性贷款项目规划后,借款平台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直接报省开行核贷。
省开行将核准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平台。
借款平台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与用款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评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已列入政策性贷款投资项目规划;(二)符合政策性贷款的资金使用方向;(三)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四)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投资构成。
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
包括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四)贷款使用方案。
包括:1、借款具体用途。
说明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等的资金安排。
2、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
说明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说明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等方式。
(五)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六)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凡是通过借款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向借款平台提供资产抵押、股权或收益权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涉及市属项目还必须由市财政向省财政提供反担保。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分别开设“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结算专户”,集中统一拨付资金和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平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度用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编报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后,由借款平台分项目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如需调整,必须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和省开行负责对贷款具体支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发改委负责对贷款项目投资方向进行审核,省审计厅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省国资委负责对各借款平台贷款项目效益进行考核,各借款平台负责对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借款资金支付协议或投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手续。
按时向借款平台报送年度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各借款平台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十九条省发改委对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应参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加强项目稽察工作。
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政策性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
已签订借款资金支付协议书或投资协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每季度、每半年和年终向借款平台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实现情况等,借款平台将上述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还贷风险准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补充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开行开立“陕西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财政安排的还贷资金。
各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偿债专户),用于归集纳入还贷资金来源的项目自身收益、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质押收入等,并将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贷款质押担保。
第二十二条按照各借款平台与省开行签订的政策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额,在借款平台以其偿债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时,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弥补借款平台偿债资金的缺口。
第二十三条各借款平台每年应根据政策性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编制下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并于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负责编报含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还贷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一)陕西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收益;(四)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投产后上缴财政的收益;(五)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每年将属于还贷风险准备金来源中用于当年政策性贷款到期的偿债本息资金最多分四次划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支用(一)借款平台必须要求用款项目单位通过其在省开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及时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归集偿债资金,并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3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
若余额不足以还贷,要积极筹措和催收还贷资金;对经过催收仍不能按期足额还贷的借款单位,有权依法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申请书。
(二)省开行在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2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
若余额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应根据到期贷款本息与偿债专户资金余额的缺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还贷缺口资金通知书。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还贷缺口资金通知书和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申请书进行初审,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并由省财政厅按到期贷款本息的缺口补足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
(四)贷款本息到期时,若借款平台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数额,将用于弥补到期贷款本息缺口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从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转入借款平台偿债专户,代为偿还借款平台应付本息;若贷款项目有抵押、质押,借款平台须同时启动对抵质押物的处置程序,并将其所得收益及时上缴财政;若省财政厅未及时划款,省开行可以特种转账方式直接从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划转。
第二十七条还贷风险准备金实行余额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可以对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正常的资金调度,但在国家开发银行每笔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必须能够弥补借款平台偿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本息资金缺口。
第二十八条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的偿债专户中余额多于国家开发银行当期到期贷款本息时,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60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借款平台向省开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还款。
第二十九条还贷风险准备金的风险控制(一)借款平台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担保或抵质押物进行认定(抵质押物需由中介机构按现值法进行评估),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
省投资集团公司承贷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可按项目借款额的2‰在收回借款时一次性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项目用款单位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付日,将资金存入借款平台在省开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逾期不还者,借款平台有权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对担保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连带偿还责任。
抵质押物处置所得收益,应及时上缴财政,由省财政厅用于安排政策性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