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以下是一则证券基金信息技术处罚案例:
时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盈利万元,被广西证监局罚没万元。
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广西证监局表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元,并处以.99元
罚款。
大成基金表示,已获悉相关事项,属蒋卫强个人行为,其年初已从公司离职。
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正常。
大成基金一贯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大成基金表示将继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建议查阅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同时注意,投资有风险,如果投资需谨慎。
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深圳市正和兴医疗投资合伙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深圳市正和兴医疗投资合伙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59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莫雪【审理法官】莫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深圳市正和兴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燕【当事人】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深圳市正和兴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燕【当事人-个人】曹燕【当事人-公司】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深圳市正和兴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理律师/律所】王春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权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婷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刘吉云四川九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春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权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婷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刘吉云四川九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春伟黄权辉黄婷刘吉云【代理律所】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四川九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正康骨科医院;深圳市正和兴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曹燕【本院观点】曹燕与正康医院是否就案涉45800元成立借贷关系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合同新证据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燕与正康医院是否就案涉45800元成立借贷关系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曹燕于2018年3月21日支付45800元后,正康医院出具收据载明该款项是杨某借款,但正康医院在2020年5月20日向世纪公司作出的《回复》中明确将该笔45800元调整为曹燕的借款,并对利息作出确认;在同日出具的《清算报告》中,再次确认该笔款项系曹燕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会计干货之康华农业处罚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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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康华农业处罚浅看
一、虚增货币资金
康华农业2011年虚增银行存款163,948,934.5元,2012年虚增银行存款309,704,967.33元,2013年虚增银行存款
418,598,990.8元,2014年1月至4月虚增银行存款
498,034,904.17元。
1、认定处罚结果: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
立信所审计函证康华农业账面主要银行账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榕湖支行账户2011年、2012年、2013年末和2014年4月末银行存款金额时,银行回函确认的康华农业该账户2011年末银行存款金额与康华农业账面金额相差62,777,843.86元。
对该不符事项,立信所核对康华农业账面金额与康华农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金额后,对康华农业账面金额予以了确认,未实施恰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立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导致未能发现康华农业2011年虚增银行存款163,948,934.5元,2012年虚增银行存款309,704,967.33元,2013年虚增银行存款418,598,990.8元,2014年1月至4月虚增银行存款498,034,904.17元。
2、会计师申辩:当事人对康华农业银行存款实施了完整的函证审计程序,未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是因为银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06.03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韦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6 13:36:53
(韦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韦敏单
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共和支行操作风险管控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
韦敏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广西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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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农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2016年上半年的,证监会对康华农业、步森股份资产重组涉嫌业绩造假案 的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罚。因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康 华农业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多名相关责 任人遭处罚,对步森股份也被处罚30万元,对步森股份董事长王建军、董秘 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对步森股份其余7位董事 给予警告。对步森股份其余7位董事给予警告。相较于四年间虚增资产和营 业收入15.1亿元、6亿元,证监会对康华农业的60万元罚款曾被市场认为 “过轻”。
康华农 业主营 产品水 稻产量
项目 2013年
早稻
普优稻 0.3854
特优稻 0.2660
晚稻
普优稻 0.3954
特优稻 0.2709
种用稻 0.1806
康
华
普优稻
农
业
特优稻
主
种用稻
营
水
稻
售
价
2013年 4.46 24.18 19.46
2012年 4.50 23.487.34
2013
17,898,872.20 6,308,753.60 6,221,305.00 1,829,307.60
2014.4.30时点 2,454,208.00
/
1,124,800.00
638,000.00
Part 1-2:虚增资产——虚增应收账款(2)
公司 年份 金额(元)
2011
三亚金稻谷 /
借壳上市舞弊
03
借壳上市
汇报人:滕婕
借壳造假
Define: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 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 的目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 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 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 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 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 市和借壳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而借壳上市是指 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已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 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的“母”借“子”壳。
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内部控制分析

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内部控制分析近年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信誉,也深刻揭示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的问题。
本文将从财务造假和内部控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这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财务造假问题1. 财务造假形式财务造假是指企业通过挪用资金、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等手段,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人为篡改,以掩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财务造假主要表现为虚增收入、变相隐匿亏损、虚构交易、资产负债表虚增等形式。
2. 影响财务造假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方面,投资者在企业财务报表的造假信息下做出投资决策,往往会蒙受巨大损失;市场的正常运作也因为财务造假而受损,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受到威胁。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财务造假不仅会导致企业信誉受损,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监管处罚。
3. 原因分析财务造假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压力。
农业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面临着经营压力和盈利压力,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一些公司采取造假手段来掩盖亏损。
(2)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大,导致了一些企业的财务造假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内部控制欠缺。
财务造假往往需要内部人员的共谋和配合,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容易为内部人员提供了造假的机会。
二、内部控制问题1. 内部控制意义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确保企业的资产受到保护,业务发展得以有效进行。
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1)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不够。
一些农业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意识薄弱,缺乏对内部控制的深入理解和重视,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的几个经典案例

我国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的几个经典案例案例一:五粮液的巨额资产置换五粮液(000858)于1998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沪深股市著名的绩优股,属白酒类食品制造行业,主要从事五粮液及其系列酒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上市时宜宾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持有75%的国有股股份,但授权委托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因此该公司事实上是由政府通过国有独资企业——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
尽管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之前聘请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五粮液直到2003年7月才聘请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披露的2003年年报,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如下:两名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两名独立董事代表,四名内部董事。
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公司的股本结构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并且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几乎完全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为75%1。
五粮液在上市时已承诺用募股资金购买集团公司所属的宜宾塑胶瓶盖厂,收购成本为4.12亿。
在2000年年报公布时,五粮液集团公司提出了一份资产置换方案:将宜宾塑胶瓶盖厂与五粮液集团公司所属507、513、515、517和607酿酒车间资产进行置换。
在确定置换价格时,宜宾塑胶瓶盖厂按重置成本法,酿酒车间按照收益现值法。
置换出的资产其重置成本与账面净资产一致,均为3.61亿(评估增值1.98亿元),置换入的资产账面值约为9.02亿,但是其评估升值至20.18亿元,因此置换差额为16.57亿元,由上市公司以现金补齐。
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购入宜宾塑胶瓶盖厂的成本是4.12亿,经营两年后,卖出价反倒降为3.61亿,这令人有些诧异。
实际置换完成的时间为2001年4月,宜宾塑胶瓶盖厂的最终账面成本升为4.138亿,而置换进的酿酒车间成本略降为19.735亿,上市公司最终补差15.597亿。
仅仅通过上述两笔资产购销,五粮液集团公司实际从公司“名正言顺”地拿走19.72亿元的现金。
巨额应收账款审计失败的案例

巨额应收账款审计失败的案例事务所质控流于形式
事务所对如此大的问题并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引起相关合伙人的足够重视,可见事务所质控部在面对特意舞弊、或者合伙人施压,强行通过质控时的无力感和作用有限。
处罚力度较低
不论对涉事企业还是事务所及当事人,处罚较低。
立信王云成团队对康华农业借壳步森股份上市审计失败后,证监会对事务所没收收入,并处以45万元处罚;涉案注册会计师罚款6万元,罚款金额小,较低的违规成本客观加大出现未勤勉尽责的可能性。
虽然对签字注师及事务所声誉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但一段时间后,涉事注师又开始大量执业,应该根据其故意程度处以更大的处罚。
其次,监管部门受限于人力、财力的制约在面对数量庞大的审计对象时难以实现对全行业的检查,大部分需要通过同行业的相互纠察与行业的自我审视,只有少量抽样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报告,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出现审计失当行为提供可趁之机。
针对,较为频繁发生的审计失败,事务所需要在承接业务之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谨慎承接业务,避免高危行业。
承接后,基于风险导向的理念,尤其对涉及到借壳上市、对赌并购、农业等特殊业务,需要对交易的背景和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认真调查企业的内外部环境。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贯彻分析程序,对收入、银行存款和应收账款等科目投入更大的审计资源。
保持职业怀疑,事务所在承接业务前、计划审计策略时、识别与应对审计风险过程中直至出具审计意见后需要时刻保持谨慎性及职业怀疑态度,及时发现舞弊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加强事务所质控体系建设,目前的质控效果还是差强人意,经常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外部监管机构还需完善相关法律,增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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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06.21
•【文号】
•【施行日期】2017.06.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
告
经查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8月22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上述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
康华农业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资产2.04亿元、3.40亿元、4.70亿元、5.03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47.54%、53.91%、52.87%、53.00%。
康华农业
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4月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8亿元、1.83亿元、2.38亿元、0.41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营业收入的34.89%、36.90%、42.62%、44.25%。
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方,应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在步森股份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中,康华农业的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本所认为,康华农业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作为步森股份重大资产的交易对方,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艳、杜常铭、章楠、蒋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