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医药行业协会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协会是以医药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医药行业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推动医药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协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药行业政策研究、产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二)组织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共赢;(三)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四)举办各类培训、研讨、展览等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五)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医药行业管理;(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医药行业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第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四)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汇编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
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云南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一、分支机构管理总则(一)根据国家和我省对社会团体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我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分支机构指本会下设的各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品质管理联盟、患者安全协作组织等二级组织(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云南省医院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分支机构的全称为:云南省医院协会xx管理专业委员会、云南省医院协会xx管理联盟、云南省医院协会xx协作组织等。
(四)本会的分支机构应按《条例》和《章程》规定审批、按本办法产生,并报社团登记部门和本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一)分支机构产生程序11.单位会员可根据我会发挥行业协会管理的需要向本会提出设立xx分支机构的申请,我会将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向单位会员发出设立xx分支机构的通知。
2.按照我会通知发出的设立xx分支机构名目,有意争取该类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本会单位会员,可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挂靠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软硬件条件、拟推荐的主委、副主委、委员名单,对该分支机构拟开展工作的设想等。
3.我会汇总各单位申请后,通知并组织各申请单位进行竞争性答辩(单位领导率队,拟任主委主答辩),从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选,产生出答辩优胜者名单。
4.我会根据答辩优胜者名单提出分支机构拟挂靠单位和拟任主委建议名单,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审议表决。
5.我会按照上述会议审定结果,通知挂靠单位和主委正式开展分支机构筹备工作。
6.由挂靠单位负责的分支机构筹备工作应在6个月内完成,按期完成筹备工作的单位,需将筹备情况、分支机构成员推荐名单(主委、副主委、委员)、挂靠单位对分支机构的支持条件(组织领导、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五年工作规划设想和当年工作计划要点、分支机构成立会等内容报2我会审核指导,由我会批准成立并下发通知;不能按期完成筹备工作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挂靠单位和主委,我会将在单位会员中启动答辩竞争重新选择。
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云南省民政厅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民政厅2016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
2016年3月18日
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
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简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译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本协会是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医药零售行业的药店、药房、诊所等企业为主体,自愿联合发起来的,是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的中介组织。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医药零售行业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协议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
第六条本协议的会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责

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责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责导言:协会是由一群共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组织,旨在代表和维护特定行业的利益。
医药行业协会作为医药领域的代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责,以期更好地了解其在医药行业中的功能。
一、服务行业全体成员1. 信息和资源提供:医药行业协会作为医药领域的重要信息和资源中心,承担着收集、整理、存储和传播与医药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资源的任务。
通过协会,行业成员可以获得行业动态、政策变化、市场信息和最新的科研成果等信息。
此外,协会还可以提供行业相关的专业培训、研讨会和会议等活动,以促进行业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2.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医药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代表,应承担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职责。
协会可以代表行业成员与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和对话,为行业成员争取权益,维护行业规范运作的环境。
协会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力,可以通过政策倡导和参与政策制定,推动行业的持续发展。
3. 管理行业自律与发展:医药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和规范化管理的机构,应制定行业准则、行业标准和行业道德规范等,以指导行业成员的行为。
协会还可以组织和推动行业的自律行为,包括行业的自我监管、监督和追责。
通过行业协会,行业成员之间可以建立良好的竞争与助力关系,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
二、促进行业创新和发展1. 科技创新促进:医药行业协会可以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通过组织创新竞赛、技术交流和前沿研究等活动,激励行业成员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
同时,协会还可以建立科研基地和实验室,提供技术咨询和转化,为新技术的实施和商业化提供支持。
2. 行业推广和应用:医药行业协会可以为行业成员提供市场开拓、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建设等支持。
通过组织行业展览、推广活动和媒体宣传等手段,协会可以提高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行业产品的市场应用和推广。
3. 行业合作与联合发展:医药行业协会可以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和联合发展。
医药协会管理制度

医药协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药协会的管理,规范协会工作,提高协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会务报告、总结工作,选举理事会成员等重要事宜。
2. 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决策会务、审批财务预算等。
3. 秘书处: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管理协会日常运营。
4. 专业委员会:根据会员的专业领域划分,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等。
三、会员管理1. 会员申请:符合协会章程规定或被邀请成为会员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提交会员申请。
2. 会员权利: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等权益,可参与协会各项议事活动。
3. 会员义务:会员需积极参与协会活动,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声誉。
4. 会员退会:会员如有背章违规行为或无故不参与协会活动,可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财务管理1. 协会财务:协会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2. 费用开支:协会的各项开支需经过理事会批准,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3. 财务审计:每年对协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协会的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五、活动管理1. 学术交流:协会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如学术讲座、研讨会、学术考察等。
2. 培训服务:协会为会员提供专业技能培训、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
3. 公益活动:协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4、规章制度:协会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明确会员权责,规范活动流程。
六、监督管理1. 外部监督: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内部监督:协会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自查自评。
3. 纠错处理:对协会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2.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医药协会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为协会的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云民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的通知云民民〔2012〕92号各州、市民政局: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
为做好《条例》落实和宣传的有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行业协会发展较快,数量和质量得到不断提升,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改进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以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不断推进我省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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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发布者:牟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07-1-25 阅读:1786148次云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云南省医药行业协会。
英文名∶YUNNAN PROVINCIAL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YPPA第二条本会性质;本协会是全省医药行业内由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类型、不同隶属关系的医药商品(中、西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经营(流通)、科研、教育和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全省医药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医药行业的工商企业、科研、教育,和中介服务等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和行业服务,沟通企业同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云南医药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昆明市黄土坡高新区科高路2188号创立医药大厦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云南医药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的共同问题,研究云南医药产业发展问题,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医药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提出政策、法规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医药监督执法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修订、发布行业的约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
(三)承担行业统计工作,组织行业信息交流,编辑整理有关资料,出版内部刊物,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动态信息。
(四)承担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委托,开展相关的科研、咨询、论证、教育、培训,服务等活动,全面提高全省医药行业整体素质。
(五)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先进科学技术,推荐最新管理科学成果和科技成果,协助做好成果转化及普及工作,组织、推广、交流医药企事业单位现代管理和技术进步的先进经验,促进全省医药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六)接受医药主管单位委托,组织、推动医药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和实施GMP、GSP、GAP、GLP、GCP质量管理的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
(七)参与医药监督,维护公正,维护各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之间纠纷,协调同行业之间的关系,协助会员单位搞好行风建设,参与或组织行业评先选优活动。
(八)发展与国内外医药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学习、考察、交流和联谊活动。
(九)促进会员间开展联合、重组及经济协作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和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一是单位会员,二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医药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所从事的工作(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技术,产品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管理办法详见《云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有关单位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所得;(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费标准为:3000至5000元。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的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和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详见《云南省医药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和《云南医药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管埋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过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之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