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北京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北京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北京市体育局文号:京体办字[2001]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法规,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对北京市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和管理,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和管理。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裁判员数量超过50人的项目应当成立北京市单项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不具备成立市级单项裁委会的项目,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代行该项目裁委会的职责。市级单项裁委会在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领导下,接受全国单项裁委会及北京市单项体育协会的指导,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单项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的监督下,由裁判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项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在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的该项目的裁判员,主任、副主任为国家级以上,委员为一级以上。裁委会由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予以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裁委会名单须报全国单项裁委会和北京市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六条市级单项裁委会负责协助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和注册;按要求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指导和协助区、县级单项裁委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裁判员的规模,成立区、县级单项裁委会。不具备成立单项裁委会条件的,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代行该项目裁委会的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至少三次在区、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并且通过相应的裁判员晋级考试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曾两次担任市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区、县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并且通过相应裁判员晋级考试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任

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经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审核后,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经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评议,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北京体育大学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以下裁判员,审批名单应当及时报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备案;首都体育学院经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审批二级以下裁判员,审批名单应当及时报海淀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进入北京,应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具有相应裁判员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进、调离北京市,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各项目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北京市裁判员注册资格:

(一)持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二)有正式的北京户口;

第十九条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是一级以上裁判员注册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二级、三级裁判员注册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注册时间为每偶数年的11月1日至12月15日,逾期按放弃注册处理;两年注册一次,注册的有效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第三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注册时只能在一个行政区,即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区,或居住地行政区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程序为:

(一)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二、三级裁判员注册工作,并将注册名单向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以区、县为单位到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办理一级裁判员集体注册手续。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将一级裁判员注册名单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三)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向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集体注册。

第二十二条裁判员注册时必须交纳注册费(超过65岁者免交),标准如下:

(一)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执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注册规定;

(二)一级裁判员,每人每项次50元;

(三)二、三级裁判员,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交费标准;

(四)因特殊情况被批准补办注册的,按不同等级的交费标准加倍交纳。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注册登记时,必须按注册内容和要求准备材料,由本人逐项填写注册表,字迹工整,涂改无效。凡持有两个项目以上(含两项)裁判证书者必须分别填写注册登记表。第一年注册时需附本人近期小二寸黑白照片一张。注册情况若与事实不符,此注册无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违反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的有关规定,尚未接受处理;

(二)未经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批准到外地执裁,尚未接受处理;

(三)自行代表其它省、市地区或行业体协执裁,尚未接受处理;

(四)在两年内的裁判员考核中,有一项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或成绩不合格;

(五)两年内未接受裁判选派或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五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可参加体育竞赛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

第二十六条北京籍裁判员到外地执行裁判任务,需经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批准;在北京市举行的国际、全国性体育比赛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协助主办单位选派北京籍裁判员;北京市级体育比赛的裁判员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与主办单位协商后选派,各区、县协助;区、县级体育比赛的裁判员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选派。

第二十七条全国性体育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北京市级体育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区、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或二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八条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比赛的总裁判长负责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产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并向裁判员选派单位报告,该裁判员所有费用竞赛组委会不予承担。

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全市、区(县)、各行业的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指派的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裁判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裁判员到赛区开始,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和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至少每两年对裁判员进行一次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件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表彰活动。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举办相应的评选奖励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北京市范围内,因裁判员代表单位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依据注册事实裁决。

第三十六条经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性裁判员学习或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晋级考试且考试合格者,其费用由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与裁判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

第三十七条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八条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处罚;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酬酒滋事的裁判员,给予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该次比赛的裁判长要在该裁判员的证书上注明。

第三十九条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罚。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1、行贿受贿,执法不公;2、在重要比赛中,出现严重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3、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和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1992)京体竞字11号文件《北京市裁判员管理工作试行条例》和(1996)京体竞字05号文件《北京市一级以上裁判员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 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粮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点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第二章库存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旧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职业健康管理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全市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煤矿外的家具、印刷、电子、建材、化工、冶金、汽修、金属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基本定位】职业健康管理员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从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发挥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机构及人员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员。生产经营单位设

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可以指定其承担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第五条【责任分工】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职业健康管理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 第六条【制度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员的岗位职责、权利等相关内容,加强对职业健康管理员的管理。 第七条【职责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 (一)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考核所需时间和经费,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保持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了解本单位有关职业危害的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健康监护等基本信息; (三)定期研究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听取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员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篮球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篮球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篮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下同)颁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协、中国篮协会员协会(简称地方篮协,下同)和注册篮球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篮球竞赛(部分条款称为比赛)。 在中国篮协登记注册的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篮协是中国篮球竞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中国篮协主办或承办的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中国篮协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篮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国际篮球联合会或亚洲篮球联合会委托中国篮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篮协直接管理;二、中国篮协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比赛,协会会员之间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备案;组织三个以上会员单位参加的比赛,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进行;三、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协会、俱乐部,不能参加中国篮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四条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与各级体委(地方篮协、篮球俱乐部)合办各级各类篮球竞赛。各行业系统的全国性比赛,中国篮协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正式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竞赛通则及定义第六条篮球竞赛是以锻练队伍、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篮球运动、扩大篮球项目影响、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目的,同时也要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大众健康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提到的竞赛(比赛),是由中国篮协、地方篮协和会员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任何篮球竞赛。所指正式比赛为: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二、全国篮球联赛(男篮甲A、甲B、乙级,女篮甲级、乙级);三、全国青年篮球联赛、青年锦标赛(含男篮22岁以下,女篮20岁以下联赛);四、全国篮球俱乐部杯赛、联赛;五、全国篮球锦标赛;六、全国少年比赛;七、中国篮协举办的其它比赛。 第八条受国际组织委托,由中国篮协承办的正式国际比赛为:一、奥运会、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保管人员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石油工程建设行业的实际,特制定《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证明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所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工法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二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石油行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具有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属填补空白的应经国家科委认定的机构查新。 第四条工法级别

工法分三个级别:三级(企业级),二级(省部级),一级(国家级) 1.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企业组织评定,为三级工法。 2.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石油工程建设工法(二级)。二级工法需已经企业评定为三级工法和推荐, 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评定. 3.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一级工法。一级工法经协会推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工法的创建 第五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 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等机构负责全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包括业务培训、指导、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 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 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第七条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 (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 X 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第八条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健康体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照《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 (二至少具有 2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 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 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相对固定的执业医师从事健康体检工作; (三至少具有 10名注册护士; (四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 必须持证上岗;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第九条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执业许可 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递交《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 ,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记手续。 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竞赛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 【失效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16 【实施日期】2000.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

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动态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计划落实 第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动态储备粮计划,联合省农发行下达实施。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非省属企业申请代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3版)

附件1: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3版)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工作,促进电力建设企业提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研发、申报、评审、管理、推广使用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1.3 电力建设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量化的工艺流程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显著的先进性、创新性,并经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审定发布的工法。 1.4 工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施工效率。 1.5 鼓励企业研发和申报电力建设工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流程、新装备,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技术积累。 1.6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行业)级和企业级,电力建设工法为省部(行业)级工法。 1.6.1 国家级工法是指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发布的工法。 1.6.2 省部(行业)级工法是指企业自愿申报,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工法。 1.6.3 企业级工法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管理、科研发展和市场需求所编写的施工方法,并经企业审定发布的工法。

1.7 电力建设工法分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类。 2 基本规定 2.1 工法的编写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11项内容。 2.2 工法的关键技术、先进性及难度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或应用工程实例少于3项的,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3 应用“五新”技术尚无相关国家现行标准作为依据的,应通过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4 已批准的电力建设工法,有效期为5年。相关编制单位应在工程应用中,加强技术进步和创新总结,再次申报时,应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 申报 3.1 电力建设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是自主研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完成单位的数量不应大于3家,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不应大于6人。 3.2 申报的工法应是企业内部已审定发布的工法。 3.3 工法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 (1)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见附表1); (2)工法内容文本; (3)企业级工法审定发布文件; (4)关键技术属国内外首创,应提供相应技术情报部门的查新报告; (5)关键技术、先进性及难度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应提供有效的评审证明。 (6)应用“五新”技术和关键技术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标准应提供标准名称、标准号清单及标准条文,尚无相应标准依据的应提供有效的评审证明。 ―2―

北京市某机关职工健康管理方案

北京市某机关职工健康管理方案 宋明学 [摘要]目的通过健康管理发现在机关群体实施健康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探索出一些思路,为下一步更好开展健康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方法用普查方法[1]对全体人员进行健康体检、采用面对面问卷调查方法,共计53名职工。结果 53名职工进行体检与调查后发现该单位职工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经济状况较好;以高血脂(35.0%)、高血压(9.0%)和高血糖(5.0%)占前3位,不良生活方式主要是缺乏运动(85.0%)、油腻(52.0%)、睡眠不足(45.0%)和嗜咸(32.0%)、吸烟(11.0%)与精神压力,这说明该单位员工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针对单位的情况实施了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同时以改善饮食、提高运动参与为短期目标的健康管理方案。结论机关事业单位对健康管理给予好评,有需求,为进一步开展健康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人群健康管理 近年某机关事业单位患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肥胖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职工人数和发病率在不断增加,不良生活方式如缺乏锻炼、嗜油腻、嗜咸、吸烟及精神压力大等严重影响职工的身心健康。为了掌握该机关职工的健康本底资料,对其职工进行健康管理,于2006年10月对该单位职工进行健康管理,并试图探讨健康管理的对策,,现报告如下。 对象与方法 一.、对象:某机关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二、基线资料收集方法:抽样方法用普查方法对全体人员进行健康体检、采用面对面问卷调查方法,分别就人口学资料、健康相关生活方式的知识、态度、行为等四方面进行询问。统一发放统一调查问卷53份,收回有效问卷53份,回收率 100%。调查表经核实、数据筛查、逻辑分析后有SPSS软件进行分析处理[2]。 结果 一般情况:某机关事业单位共有职工53人,其中男性13人,女性40人,男女比例为1:3.1;员工基本情况如下: . [作者单位]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新楼108室; [作者简介] 宋明学(1964-)、男、重庆人、大学本科、主管医师,主要从事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慢病防治。电话:64407387

全国健美健身竞赛活动管理规定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社体字〔2010〕146号关于印发《全国健身健美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健美协会,各行业体协秘书处,有关大专院校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健身俱乐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国健美协会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将《全国健身健美活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社体中心健身健美活动通知

全国健身健美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健身健美活动的管理,推动健身健美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健身健美活动是指国际健身健美联合会正式开展的健美、健身、形体健身等项目比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健身健美活动和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健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健美运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实施对全国健身健美运动的管理,中国健美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目工作的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健身健美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健美协会协助本级健身健美项目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举办健身健美活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 (一)举办国际性健身健美活动必须由中国健美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再向国际健身健美联合会提出举办国际性健身健美活动的申请,经国际健身健美组织批准后列入中国健美协会

年度工作计划。 (二)举办全国性健身健美活动必须经所在省(区、市)体育项目管理部门和健美协会同意后向中国健美协会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列入中国健美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举办跨省(区、市)健身健美活动,必须经举办地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活动所在地健美协会报中国健美协会审批。中国健美协会将对竞赛规程进行审核;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健身健美比赛的主办者必须是中国健美协会,承办者为中国健美协会团体会员组织及中国健美协会认可的单位。 举办省(区、市)内的健身健美竞赛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省级健美协会,承办者为中国健美协会所属的团体会员组织或省级健美协会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举办健身健美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能够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二)能够执行中国健美协会制定的有关竞赛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或活动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竞赛或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和设备;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满足活动标准等条件的适宜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第五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补贴,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

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第七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第九条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一库区具有有效仓容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者具有容量300吨(含300吨)以上质量良好的油罐、油库。仓房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和安全防范要求。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粮油装缷、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油保管、压滤机滤布厂家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油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

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九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6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要以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和《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为依据。 二、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三、中央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进口、推陈储新)前,应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粮食禁止入库。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储备粮,积极组织入库,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记录准确填入《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并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检验通知单送达保管统计,保管统计根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出入库通知书和各级保管员的《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入账。 五、在出入库通知单第三联回单上,如实写中央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等。《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总公司作为记账依据。 六、储备粮出库时(如调出、出口、销售)要全面检测,大量出库时耍做好备载工作,做到质量合格,数量准确,货位清楚,形态标准,保证及时发送。粮食外调时.《中央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送给接收单位。 七、出库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出入库通知单检验单转交保管统计做支出帐面处理,同时标清出库去向(如调出、出口、销售),以便检查 中央储备粮保管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职责和责任 1、承担粮食进出库任务,负责粮食数量真实准确。 2、承担粮食日常保管任务,负责粮食储藏安全。 3、承担科学保粮任务。通过对粮食实现科学保粮,使粮食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15℃下,最高粮温不超过25℃(力争控制在20℃以下),实现低温储粮。使储粮达到保质、保鲜、保水、保值的目标。 4、承担分担区内的防火、防汛的任务,负责分担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日工作内容及程序 在每个工作日中,保管员要按以下工作内容和程序安排工作。 1、打扫分担区和库房内的卫生。 2、进行粮温检查并做记录 3、进行粮情检查(包括虫情、鼠情、结露、结顶、仓房设施等项)并做记录。 4、采取措施,处理相应情况(包括平整粮面或翻动粮面、密闭、通风、施放药剂、安放防虫、防鼠设施等)。本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库领导报告。 5、检查配备的工具、器材是否完好无缺。 6、检查库房门窗是否按要求密闭或开启。 7、检查电源、火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四无”检查制度 一、无害虫。对现场库房要加强管理积极消灭虫源,现场库房要做到无积雪,无污水、无粪便、无散乱资材、无杂粮,做到清一仓,消一仓、不清仓,不装粮,储粮现场,储粮库房,四壁及地面要做到清洁干净。 二、无霉变。认真贯彻执行三级保粮检查制度,坚持保管员随时检查,保粮区组日查,科领导周查,做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不留死角,建立完整的粮情粮温检查记录,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 三、无鼠雀。库房内要做到无雀迹、无雀洞、无鼠迹、无鼠粪。库房门要有防雀网,现场库房要有捕鼠工具,及时投放,鼠药、鼠饵,每月不低于两次,及时清理死鼠,现场库房不得有死鼠,各组要有捕鼠记录。 四、无事故。现场保管员要计片定岗,责任到人,并负责分担区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工作,现场作业严禁吸烟,力公室要严格执行“三不落地’’制度,收付专储粮要严格执行专储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1、温度是测定粮油中微生物、害虫进行生理活动和代谢能力和重工业指标。经常进行检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换。 第九条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条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国家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二)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每项工法的主审一人,副审两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