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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律师执业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律师执业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律师执业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4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律师执业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市律协各联络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浙司办〔2014〕5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4年律师执业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度考核时间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5月30日。

二、年度考核内容(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五)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六)在非执业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评价的情况。

(七)受到行政及行业奖惩的情况。

(八)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九)办理律师业务的情况,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遇到重大敏感事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

(十)市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三、年度考核对象现为杭州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六个月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的。

四、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浙司办[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3〕25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深入推进“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促进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3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3〕2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志愿者招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志愿者招募人数和服务地区根据2013年“1+1”中国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招募计划,今年拟在我省招募律师志愿者12人。

律师志愿者服务的地区包括: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贵州、四川、内蒙古、云南、山西、广西、海南、重庆、黑龙江。

二、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一)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二)具有《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并有4年以上执业经历;(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律师志愿者招募程序(一)宣传和动员(4月10日-4月15日)。

各地应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1+1”行动和法律援助志愿精神,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公布报名地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志愿活动。

可视律师报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重点动员一些律师人数较多的市、县(市、区),确保招募计划落到实处(2013年“1+1”招募律师志愿者候选人名额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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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信息平台的综合管理,可以对事务所各类资源合理 分配,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工作效率。同时通过信息平台 可以方便的进行综合检索,避免利益冲突,避免发生为双方 当事人代理的情况。
借助于网络系统管理平台,可以将案件的收案登记、立 案审批、办案过程控制、结案审批及归档等程序实现系统化 管理,便于操作与控制,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与人力资源的浪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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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浙司[2011]4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司〔2011〕4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省厅《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依法、公平、公正地予以处理,防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今后,省厅不再每年下文部署年度考核工作,请各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安排。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表》(附件2)可从省厅门户网站下载。

一、关于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

在省厅部署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前,仍按以往规定办理,即: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由省直律师协会负责,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由省直律师协会负责初审,报杭州市司法局考核。

二、关于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考核。

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要求办理,即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考核后,由市级律师协会考核确定等次。

三、关于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

今年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省厅浙司办〔2010〕39号文件要求办理。

四、仔细核对信息数据。

为保证律师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党支部形式、本所律师人数以及律师的学历、学位、党派、专业特长、照片等情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司〔2023〕80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23〕8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评价细则表浙江省司法厅2023年8月29日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浙江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以有序覆盖、多维协同、效果导向、数字赋能为原则,建立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绩效,激发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督促广大律师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服务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评价对象与评价内容(一)评价对象。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

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逐步拓展到“两公”律师。

(二)评价内容。

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先行纳入积分制管理评价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参与人民调解:通过担任人民调解员等方式直接参与矛盾纠纷案件化解;2.参与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对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3.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承接立法项目,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4.参与行政复议: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主持或推动复议案件成功调解等;5.提供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6.开展法治宣传:加入普法宣讲团、开展普法讲座或法律知识培训等;7.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8.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律师资源不足地区担任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设立分所或开展结对帮扶活动;9.公益值班:在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管场所、信访部门、监所、社矫中心等驻点值班,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10.参与市场化解纷机制:律师在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11.参与其他公益服务:参与党委政府专项法律服务工作、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参加“千所联千会”活动,参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月等各项公益性专项法律服务活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集团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1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集团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1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集团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分所(集团所)名称变更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1〕11号)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名称不符合该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规定予以变更。

目前,我省尚有28家律师事务所分所、6家有“集团”字样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符合《办法》规定。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根据《办法》规定,现将律师事务所分所、集团所名称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变更名称的律师事务所范围在我省依法设立并正常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名称中“集团”字样的律师事务所,即:目前律师事务所名称为“浙江××(字号)律师事务所××(行政区划地名)分所”、“××(字号)律师集团××(行政区划地名)事务所”。

二、变更后的名称要求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浙江××(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如“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浙江省青年律师执业状况问卷调查表

浙江省青年律师执业状况问卷调查表
对事务所经营和管理没有认同感,希望到更好的事务所发展
无所谓,只是执业场所而已
临时在该所,待时机成熟时离开
五、对













55、目前行政和行业部门对青年律师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没有专门的开展青年律师工作的机构
开展的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效
开展的工作虽有一定成效、但限于少数人受益而没有惠及大众
积累办理业务的实践经验
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理念
四、心





42、工作强度
每天工作基本超过8小时,经常加班加点
一般不超过8小时
工作强度正常水平
业务不多,工作时间很宽余
不确定,有时忙、有时闲
43、身体健康状况
工作强度大,很疲劳
偶尔有疲劳感
很健康,没有疲劳感
44、心理健康状况
正常
感到工作、生活单调,枯燥乏味
减免注册费用
设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编印关于业务操作指引、风险防范手册等青年律师从业入门指南
对青年律师中的突出表现者进行表彰,并予宣传
行业协会予以办案补贴,或者免费培训
62、你对我省律师行业、律师队伍形象的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很不满意
没有感觉
63、其他建议和意见
工作压力太大,很烦躁
不稳定,有时好、有时不好
45、锻炼情况
每周安排一定时间坚持锻炼
没有计划,偶尔锻炼
不锻炼
46、排除心理健康问题的主要方式
运动、旅游
阅读
看影视
朋友聚会
其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省高院在《浙江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各条线试点情况,研究制定了《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1 0版),现予印发。

请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实施方案和工作指引,积极推进无纸化办案试点工作。

省高院将以网上立案、网上提交、e键智能送达推广、在线审批、电子归档等关键性工作推进情况为依据,建立起贯穿案件全流程的考核评价体系,每月通报各项指标并定期就各地法院推进情况开展巡回督查。

各级法院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

联系人:李金铭*************188****823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浙江法院无纸化办案工作指引(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定位第二节制度第三节平台第四节卷宗第二章立案与调解第一节诉讼服务第二节立案第三节送达第四节调解第五节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六节缴(退)费第三章审判流程第一节庭前第二节庭审第三节裁判第四节归档第五节政法协同一体化单轨制办案第六节特别程序第七节审判管理第四章执行流程第一节执行实施类案件第二节执行审查类案件附件: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需要配备的硬件设备清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定位1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无纸化办案”在全省法院落地见效,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坚持以法官为主体,全面梳理立案、调解、审理、合议、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诉讼各环节的无纸化办案方式,为各级法院实施和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并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的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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